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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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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2年1月份第488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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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1/1)
◎112年與111年相同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扣除額(1/3)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將遭剔除補稅(1/6)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144比1(財政部112/1/9台財稅字第11104701210號令)
◎營業人透過合作店銷售型態與專櫃銷售型態之課稅方式(1/9)
◎讓與預售屋權利交易,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成交價額(1/9)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1/9)
◎個人逕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家族成員投資型保單保費,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贈與稅(1/9)
◎營業人租地建屋經營事業,統一發票開立釋疑(1/9)
◎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報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計算之正確性(1/11)
◎營利事業應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1/17)
◎獨資合夥商號雖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