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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3年12月份第511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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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仍应依限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12/2)... 3

◎个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自住房地退(抵)税额规定,须有实际居住事实(12/3)    3

◎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进项凭证所支付之营业税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2/3)    4

◎所得税法第17条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财政部113/12/3台财税字第11304656750号令)... 4

◎雇主因补足旧制员工退休金预估数,得於实际提拨至退休准备金专户之年度以费用列支(12/5)    6

◎营利事业CFC五大态样案件加强查核(12/6)... 6

◎核释营业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认定基准(财政部113/12/6台财税字第11300607350号令)... 7

◎个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相关租税优惠措施要件(12/10)... 8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之法定迟延利息,非属销售额范围,不课徵营业税(12/10)    8

◎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113.12.12.订定;114.1.1.生效)(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0号公告)... 8

◎营业人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未依时限传输存证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行为罚(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4号令)... 9

 


◎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仍应依限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12/2

营业人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而注销税籍登记,仍应依法申报当期销售额及应纳税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第49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规定,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者,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如未依规定期限办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200元,不得超过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

 

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731日向国税局申请自11381日起注销营业税籍登记,因当期无销售额,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便未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嗣经国税局发现甲公司未申报11378月期营业税,虽无应纳税额,仍依营业税法第49条后段规定,处怠报金3,000元。

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不论有无销售额,仍须於注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当期销售额及应纳税额。

 

 

◎个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自住房地退(抵)税额规定,须有实际居住事实(12/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1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规定。对於房地所有权人因住所迁移等之实际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属自住换屋需求,为避免民众因租税负担而影响重购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个人出售自住房地,并另行重购自住房地,可申请税额扣抵或退还,惟须注意应有设籍及实际居住之事实。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出售及重购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无论系先售后购或先购后售,均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申请扣抵或退还税额,且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完成移转登记日时间差距应在2年内,另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的自住房地,重购的新房地如於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以避免投机。

上开所称设有户籍并居住,除需有户籍迁入登记外,并应有实际居住事实,倘为符合形式要件所为之安排,与法令保障自住权益之立法目的有违,则无扣抵或退税的适用。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082日(登记日)以新台币(下同)1,300万元出售其同年510日(登记日)买卖取得之A房地,并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嗣於112427日以1,500万元重购B房地后,申请退还已纳税额,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君於110510日登记取得A房地,同年75日签约出售,同年月7日始将本人之户籍迁入A房地,旋於同年82日移转登记予买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间(约3个月)每月用水仅1度及3度,用电则为基本底度,且无提示足资证明确有实际居住之相关证明文件,尚难认定有居住事实。另查甲君自105年起陆续买进数笔其他房地,仅持有数月即出售(最长5个月),均为短期持有不动产买卖交易,本案以客观使用状态而言,甲君并未实际居住於A房地,因此否准其重购退税之申请。

 

 

◎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进项凭证所支付之营业税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12/3

营业人年节前后举办尾牙或春酒活动,取得之场地租金、餐饮、表演费支出及购买摸彩奖品等相关进项税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相关进项凭证,属酬劳员工之货物或劳务,该等凭证所含之税额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若是将原购入备供销售之货物,转作员工摸彩奖品使用,且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入10台咖啡机作为尾牙摸彩奖品,取得统一发票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00,000元及进项税额10,000元,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於摸彩赠送员工时,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又甲公司另将进货原供销售之5台平板电脑,转作员工尾牙摸彩奖品,因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甲公司应依时价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之统一发票,该统一发票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营业人如有误将酬劳员工货物、劳务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或有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之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

 

 

◎所得税法第17条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财政部113/12/3台财税字第11304656750号令)

一、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但书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指该等人租屋期间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或有以设定地上权方式之房屋使用权者。但该等人有下列情形之房屋,视为非其自有房屋,纳税义务人应於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详附件)供税捐稽徵机关核认:

(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

(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二、纳税义务人依前点规定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情事者,不适用之。

附件:

所得税法第17条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应检附证明文件一览表

视为非自有房屋情形

应检附证明文件

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

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相关公告文件影本、载有建物座落及评估日期之「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危险标志」影本。

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

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相关公告或认定文件影本。

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

无须检附。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一、服务单位在职证明影本、学生证影本(或就学缴费收据影本)、就医缴费收据影本及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书立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无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异地租屋之切结书。
三、纳税义务人书立房屋於课税年度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切结书。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应并附各款规定之证明文件。

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法院裁定书影本、通常保护令影本、暂时或紧急保护令影本。

参照:自1131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於新台币(下同)18万元内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财政部说明,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该部核释下列5种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落实照顾民众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

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

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点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之房屋符合上开视为「非自有房屋」认定原则者,於申报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国税局核认。

财政部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之扣除金额(113年度为750万元)者,不适用之,以使政府资源有效运用。

 

 

◎雇主因补足旧制员工退休金预估数,得於实际提拨至退休准备金专户之年度以费用列支(1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雇主依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第56条第2项规定,预估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时,须就不足支应数依法提拨款项到专户,因补足差额而提拨之金额得全数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该局说明,雇主依上开法律规定,应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内预估成就劳基法第53条或第54条第1项第1款退休条件劳工之退休金数额,其因补足上开差额,一次或分次提拨之金额,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71条第8款第4目规定,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该局举例,甲公司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退休金费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系110年底依劳基法规定,预估旧制员工退休金不足的差额,该费用虽於110年度提列入帐,惟实际提拨至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日期为111330日,应於提拨年度(111年度)结算申报时依帐载结算金额自行调整,爰该公司110年度所得税经国税局调整剔除退休金费用100万元,补徵税额20万元。

雇主如列报依劳基法规定提拨退休金费用,应注意符合查核准则第71条第8款第4目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之规定,以免发生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问题。

 

 

◎营利事业CFC五大态样案件加强查核(12/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期将对辖区内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进行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选案查核作业。

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CFC选案查核作业,将针对以下态样加强查核:

一、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关系企业之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CFC构成要件,但未揭露於关系人明细表或未申报CFC投资收益案件。

二、营利事业已申报CFC符合豁免规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实质营运活动构成要件及CFC当年度盈余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门槛。

三、营利事业申报CFC当年度亏损,其亏损计算是否正确。

四、营利事业已申报CFC投资收益案件,其CFC当年度盈余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正确。

五、营利事业选择将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计入CFC当年度盈余及申报CFC当年度亏损者,是否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10条规定期限检附或提供相关文件。

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规定申报或短漏报CFC投资收益者,请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

 

 

 

◎核释营业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认定基准(财政部113/12/6台财税字第11300607350号令)

一、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路连线游戏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依本部1091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规定,应於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为新台币4万元)时,即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

二、营业人提供网路连线游戏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游戏币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且经查明该营业人对该等买卖双方之实名身分资讯设有验证机制,其要求卖方先交付游戏币及买方先支付价金系基於履约保证,并於网路交易平台揭示买卖双方对游戏币与新台币换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

(一)交易服务明细表,应包含可对应买卖双方每笔交易服务之买卖双方身分资料(例如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足以辨认身分之金融帐户等)与收付游戏币之交易日期、名称、数量、收付买卖价金及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之金额,并保存相关佐证文件。

(二)收付买卖价金及收取交易服务费用资料,例如买卖双方及营业人之金融帐户、支票、汇款单或电子支付帐户收付情形。

参照:财政部今(6)日核释,营业人提供网路连线游戏个人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游戏币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且经查明该营业人对该等买卖双方之实名身分资讯设有验证机制,其要求卖方先交付游戏币及买方先支付价金系基於履约保证,并於网路交易平台揭示买卖双方对游戏币与新台币换算比值(下称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付买卖价金等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徵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

财政部说明,近年网路连线游戏迅速发展,玩家间就游戏币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类交易均於线上完成且具高度隐匿性,为确保履约,营业人从事游戏币交易之外观形式采先买后卖模式营运,并搭配一定之买卖双方实名身分验证及履约保证机制,以预防诈骗及提升交易安全。举例来说,甲营业人於网路揭示A游戏币兑换新台币之比值为卖家比值1401及买家比值1301,乙卖家将出售130,000枚游戏币转入甲营业人经营之游戏帐号,甲即支付价金新台币(下同)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买家向甲购买130,000枚游戏币,甲收到丙买家价金1,000元(130,000÷130)后,将其游戏帐号内之130,000枚游戏币转入丙之游戏帐号。故就交易外观形式,甲营业人同时经手金流(买卖价金)及物流(游戏币),似属先买后卖A游戏币,惟倘按进销货模式认定,就甲销售予丙买家之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实务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卖家)时为个人,该个人如系向游戏营运业者购买游戏币,因该业者一开始已就销售额全额报缴营业税,於接续之交易为C2B2C情形下,本次甲营业人(即中间之B)将因无法向前手个人乙卖家(即C)取具进项发票申报扣抵,形成其售予丙买家(即C)时又按销售额全额课税之情形,将导致营业税税负增加;至於交易前手为营业人之情况(即B2B2C)下,因甲营业人可取具进项发票申报扣抵,其售予丙买家按进销项模式课徵营业税,尚不致发生按销售额全额课税之情形。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本令发布后,承前例,甲营业人向前手个人乙卖家购买游戏币时,可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付买卖价金等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71元(1,000-929元)课徵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倘乙卖家为营业人时,甲营业人应按收取丙买家之价金1,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就其自乙卖家取得929元之进项发票申报扣抵,两者最终租税负担相同。

财政部表示,考量是类营业人之产业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确有特殊性,且其服务对象包含游戏币买卖双方,为合理化其租税负担,爰该部释明前开课税规定,又依税捐稽徵法第1条之11项但书规定,本令发布时尚未核课确定之案件即可适用,以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呼吁,依该部1091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於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时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个人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取得代价者,属销售劳务范畴,应於当月销售额达4万元(未来起徵点如有调整,依调整后金额)时依上开规定办理税籍登记。

 

 

◎个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相关租税优惠措施要件(12/10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汇整个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自住房地免税额及重购自住房地扣抵(退)税额要件如下: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51月以1,000万元购入A自住房地,於1123月以1,500万元出售,课税所得500万元,假设均符合前述要件,其择一适用自住房地免税额或重购扣抵(退)税额计算如下:

 

若同时符合自住房地免税额及重购自住房地扣抵(退)税额条件,得申请适用2项租税优惠,以保障自身权益。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之法定迟延利息,非属销售额范围,不课徵营业税(12/1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11212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因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基於双方约定或经诉讼、非讼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之迟延利息,尚非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代价,不课徵营业税。

营业人可自行检视若有上述情形而误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可填写申请书叙明事由,并检附该期营业税申报书及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更正营业税申报资料。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公司销售1台机器设备,由於买方付款迟延,经过协商后,双方约定买方另应支付1笔迟延付款利息给公司,该笔迟延利息是否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综上所述,不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

 

 

◎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113.12.12.订定;114.1.1.生效)(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0号公告)

主旨: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第四项。

公告事项: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如附件。

附件:

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

存证资讯

存证时限

存证时限特别规定

一、开立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二、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应记载事项。
三、电子发票更正、作废资讯。
四、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

买受人为营业人

买受人为非营业人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营业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规定时限存证资讯者,得於事由消灭之翌日起算三日内,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可补正时限。

自发票开立、更正、作废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之翌日起算七日内。

自发票开立、更正、作废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之翌日起算二日内。

五、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其以财政部核准载具索取电子发票之载具识别资讯及发票随机码、捐赠云端发票或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资讯。

同发票开立存证时限。发票开立后变更捐赠或列印资讯者,自发生之翌日起算二日内。

六、空白未使用电子发票字轨号码。
七、总、分支机构电子发票字轨号码之配号资讯。

每二月为一期,自次期开始十日内。

说明:
一、本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
二、本表存证资讯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公告之电子发票资料交换标准讯息建置指引;存证期间之末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长。
三、本表第六点及第七点所列应存证资讯,营业人之总机构申请配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电子发票字轨号码者,由总机构营业人依规定时限传输。

 

 

◎营业人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未依时限传输存证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行为罚(财政部113/12/12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4号令)

11411日起,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者,应由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折让单),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之1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所定时限据实传输存证,其於114630日以前开立折让单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主管税捐稽徵机关应加强辅导,免依同法第48条之2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