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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1月份第524期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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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销售虚拟宝物,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2)    2
◎给付员工退休金,如何申报退职所得?(1/6)    2
◎ 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案件,经移送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得撤回执行(1/7)    3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时限开立发票(1/7)    3
◎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1/8)    4
◎ 营利事业给付伙食费超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1/8)    4
◎营业人代购海外商品,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及佣金收入分别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1/13)    4
◎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1/14)    5
◎ 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1/15)    5
◎网红课徵营业税规范(1/16)    6
◎营利事业借款购买房地所支付之利息,应按房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1/16)    7
◎ 营业人馈赠客户或员工佳节礼品,应注意统一发票开立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   定(1/19)    7
◎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与业务有关且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20)    8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非自动适用减税条件(1/21)    8
◎营业人外销货物及劳务应如实申报收入(1/21)    9
◎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1/22)    9
◎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原则上不得列报!(1/23)    10
◎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享实质奖励(1/23)    10
◎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期间之薪资费用,可150%自当年度所得额(1/23)    11
◎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列报兑换盈益或亏损(1/23)    11
◎营利事业申报房地合一税2.0应注意事项(1/23)    11
◎销售货物或劳务予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适用零税率,收款金额应扣除营业税(1/27)    12
◎专营投资公司免税所得,应注意正确计算分摊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1/27)    13
◎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 ?(1/28)    13
◎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应注意收入列报规定(1/30)    14

                            【本期目录】     

◎网路销售虚拟宝物,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2)    2

◎给付员工退休金,如何申报退职所得?(1/6)    2

◎ 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案件,经移送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得撤回执行(1/7)    3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时限开立发票(1/7)    3

◎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1/8)    4

◎ 营利事业给付伙食费超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1/8)    4

◎营业人代购海外商品,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及佣金收入分别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1/13)    4

◎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1/14)    5

◎ 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1/15)    5

◎网红课徵营业税规范(1/16)    6

◎营利事业借款购买房地所支付之利息,应按房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1/16)    7

◎ 营业人馈赠客户或员工佳节礼品,应注意统一发票开立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   定(1/19)    7

◎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与业务有关且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20)    8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非自动适用减税条件(1/21)    8

◎营业人外销货物及劳务应如实申报收入(1/21)    9

◎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1/22)    9

◎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原则上不得列报!(1/23)    10

◎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享实质奖励(1/23)    10

◎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期间之薪资费用,可150%自当年度所得额(1/23)    11

◎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列报兑换盈益或亏损(1/23)    11

◎营利事业申报房地合一税2.0应注意事项(1/23)    11

◎销售货物或劳务予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适用零税率,收款金额应扣除营业税(1/27)    12

◎专营投资公司免税所得,应注意正确计算分摊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1/27)    13

◎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 ?(1/28)    13

◎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应注意收入列报规定(1/30)    14



◎网路销售虚拟宝物,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1/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透过社群平台及游戏交易网站销售游戏点数、帐号或虚拟 宝物,均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因应网路卖家运用新兴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网路交易关键供应业者完成交易,国税局持续搜集各项金流及资讯流等多元课税资料,加强选案查核营业人申报销售额异常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

   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间於网路交易平台销售游戏虚拟宝物,并透过第三方支付业者收取款项,该局运用金流资讯分析比对,发现甲公司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查获甲公司销售虚拟宝物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且短漏报销售额1亿余元,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8百万余元。

   该局强调,虚拟宝物虽存於线上平台,但其交易价值与实体商品并无差异,属应税销售行为,营业人仍应依法申报缴纳。

 

◎给付员工退休金,如何申报退职所得?(1/6)
        扣缴单位於员工退休时给付退休金,该笔退休金是否申报为员工退职所得,退职所得总额及扣缴税款如何计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退职所得系指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年金保险之保险给付等所得。另同法条第4项规定,退职所得之定额免税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涨之。以114年度为例,依财政部公告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计算其所得额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如领取总额在新台币(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如超过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如超过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859,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三)兼领一次及分期退职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别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并领取退休金,扣缴单位实际核发退休金之服务年资20年,依以上3种不同领取方式,分别计算甲君114年度退职所得如下:

   扣缴单位於给付员工退休金时,除扣取税款并缴纳外,应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辖稽徵机关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 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案件,经移送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得撤回执行(1/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提起诉愿,经移送强制执行后,始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者,稽徵机关应准予受理,并於缴纳前揭税款后撤回执行。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提起诉愿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者,应移送强制执行,惟经移送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缴纳三分之一者,参照该条项立法意旨及依财政部81年11月5日台财税第810858591号函规定,稽徵机关应准予受理,并撤回执行;上开所称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者,依财政部94年8月15日台财税字第09404548190号函规定,系指移送强制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自行缴纳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在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继承A君遗产,经国税局核定遗产税应纳税额90万元,甲君对核定税额不服,申经复查未获变更,虽依法提起诉愿,但未依规定缴纳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即30万元),国税局遂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执行。甲君为避免其继承之财产遭强制执行,始要求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国税局应准予自行缴纳,并俟其缴纳后撤回执行;惟税额之三分之一若系由上开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所获偿,因非属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之税款,与前揭要件不符,纳税义务人不得要求国税局撤回执行。

   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提起诉愿时,请依限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遭移送执行。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时限开立发票(1/7)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销售对象为营业人者,并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9条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并载明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交付买受人据以申报扣抵营业税、扣减税额及作为记帐凭证。

   该局近期运用税务系统资料库,查得甲公司之负责人及其相关亲属银行帐户利息所得巨增之异常情事,经查甲公司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应商,却因该等早餐店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未索取统一发票,涉嫌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经该局补徵税额新台币(下同)210万余元,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约105万余元。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小规模营业人,无论买受人有否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如自行检视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或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 营利事业给付伙食费超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1/8)
   营利事业提供员工於工作时间的饮食及缮食开支,不论是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应留意计算伙食费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由於伙食费属薪资所得中各种补助费之一种,按理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惟为考量雇主之业务便利及营业需要,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规定,营利事业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包括加班误餐费,最高以新台币(下同)3,000元为限,得核实认定其伙食费并免视为员工的薪资所得。超过限额部分,营利事业如采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者,应转列员工的薪资所得;如采实际供给膳食者,除营利事业已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员工100人,采按月包伙方式实际提供职工膳食,伙食费支出共计380万元,依上开规定,甲公司计算得列报伙食费的限额为360万元(即100人*3,000元*12个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费超过得列报限额20万(380万元—360万元)部分,应转列员工薪资所得,并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如甲公司未将超过限额部分转列员工薪资所得,则不予认定。

   营利事业申报伙食费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规定,如有超过限额部分,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规定而遭剔除补税。

 

◎营业人代购海外商品,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及佣金收入分别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1/13)
    透过社群平台经营「海外代购」,仅赚取代购佣金,应如何开立发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予委托人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将代购货物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备注「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海外代购业务,交易模式系透过Instagram介绍欧洲各地时尚服饰配件,再依消费者订单向欧洲厂商订购货物后寄交消费者。消费者乙委托甲公司代购义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费者乙收取皮件价格新台币(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计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皮件之实际价格16,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注明「代购」字样,交付消费者乙。

营业人经营代购业务,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短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或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所漏营业税额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

 

◎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1/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如於申报缴纳营业税额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税额。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於申报营业税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销项税额之减少,营业人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作为扣减销项税额及记帐之凭证,并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销售电脑10台予乙公司,开立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750,000元、营业税额37,5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於申报114年7-8月营业税时,列报该笔销项税额。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办理其中2台电脑退货,并出具销售额150,000元、营业税额7,500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应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已逾前揭申报期限未申报,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事实发生之当期营业税。

 

◎ 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1/1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营业人於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金额,性质不同,课税结果差异大。其中,违约金若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取得,即属营业税课税范围,须开立统一发票;而依民法规定收取因买受人迟延付款所收取的迟延利息,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

台中分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营业人销售额包括全部代价及任何附带费用。因此,因买受人违反契约所支付的违约金,只要与销售行为有关,即属销售对价的一部分,应计入销售额课税。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迟延利息属迟延责任非销售对价免课税,依财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支付的迟延利息,属民法第233条所定之迟延责任,与货物或劳务销售无直接对价关系,故不在营业税课税范围内。但若双方以较低契约价款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义补足差额,实质上仍为销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规避税负,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第3项「实质课税原则」依法核课。

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价格出售设备给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货款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应课徵营业税并开立发票;迟延利息1万元非属课税范围,免开立发票。但若该「利息」属变相销售价款,仍应并入销售额课税。

若营业人已收取应课税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却未开立发票,应於未遭检举或尚未被税捐稽徵机关调查前,主动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予处罚。

 

◎网红课徵营业税规范(1/16)
   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等,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已纳入税务管理。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让该新兴网路交易型态有一致的营业税课徵依循。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网红将自己创作的影音、图文等内容,授权平台运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付费服务,平台向广告主或付费观众收取收入(如广告费、订阅费),并依照平台与网红的合约或粉丝人数条件等,将部分收入分润给网红,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课税规范明定境内网红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另虽未达前述营业税起徵点,但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亦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举例说明,境内网红甲上传自己创作的影片至影音平台,114年12月间自平台取得50万元的分润收入,因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网红甲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而营业税报缴部分,网红甲自影音平台取得分润收入50万元,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即40万元),应由网红甲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另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即10万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该部分收入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统一发票。

为协助网红及平台业者熟悉营业税相关规范,财政部订定辅导期间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营业税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辅导期间内网红及平台如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与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呼吁,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营业税,以维护自身权益。

 

◎营利事业借款购买房地所支付之利息,应按房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之房地,如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於房屋、土地出售时,再以费用列支。因此营利事业为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该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为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开发为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400万元,经查系甲公司为购置供销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帐列利息支出项下,惟因该房地属存货性质,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认列为当期费用,故该局依上开规定,将该利息支出400万元转列为递延费用,补徵税款80万元。

营利事业因购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准则相关规定正确申报,以免遭调整补税。

 

◎ 营业人馈赠客户或员工佳节礼品,应注意统一发票开立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   定(1/1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营业人以原供销售之货物馈赠客户或酬劳员工,因购入该货物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是应於将该货物转作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时,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且该笔自行开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进项税额系属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性质,依据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营业人购入礼品时已决定供作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使用,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则於馈赠该礼品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菸酒零售业,於114年12月举办感恩回馈,将已购入待售之葡萄酒礼盒50盒赠予VIP客户,因该葡萄酒礼盒原始取得成本为新台币(下同)100,000元,进项税额5,000元,已於进货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后甲公司将该待售商品转作为礼品馈赠,即应依时价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之统一发票,且该笔自行开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购入10盒糕点作为酬劳员工之年节礼物,因入帐时以职工福利费用52,500元入帐,相关进项税额2,500元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於酬劳员工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呼吁,营业人馈赠客户或酬劳员工礼品时,应检视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并留意避免将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以免因违反规定被补税处罚,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

 

◎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与业务有关且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2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拓展业务或维系客户关系,常需馈赠客户礼品或招待客户,该等馈赠或招待客户之交际应酬费用,应与业务有关并取具合法凭证,始得於规定限额内,认列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交际应酬费用应符合一般商业行情,为避免其列报交际应酬费用显失合理性,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交际费应依进货货价、销货货价、运输货物运价、供给劳务或信用交易收益额、外销结汇收入等基础计算得列报之限度,超过限额部分,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减,不得列为当期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於营业费用项下列报交际费新台币(下同)430万元,已达上述规定限额,该局另查得该公司列报营业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户餐费及购入礼品赠送客户等交际费支出70万元,乃予转列交际费项下,转列后交际费已超过限额,因此调减该等支出,调增课税所得额70万元,该公司因所列报之交际费超过法定限额,致短缴自缴税款,除补徵税额14万元(70万元*税率20%)外,并应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非自动适用减税条件(1/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我国产业竞争优势,吸引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业主关机关公告我国各领域所需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下称外特专),符合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22条规定者,於首次核准来台工作,在我国居留满183天且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下同)300万元的课税年度起算5年内,只要在各该课税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向国税局申请适用,就享有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部分之半数免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之优惠。

   该局说明,依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取得劳动部或教育部核发之外特专聘雇(工作)许可文件或持有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就业金卡,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者,可於办理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请适用租税优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2.在我国从事经认定特殊专长相关之专业工作。3.受聘雇从事专业工作之日或取得就业金卡之日前5年内,在我国未设户籍且非属所得税法规定之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另依同办法第5条规定,应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提出外特专租税优惠申请。

   该局举例说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经核准适用外特专租税优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规定期限申报综合所得税并享有优惠,惟113年度虽仍符合前开办法规定之3项条件,却未於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及提出优惠申请,迟至114年12月10日始补行申报及申请,致其无法继续享有该租税优惠。B君从事专业工作之薪资所得为新台币671万元(已扣除薪资特别扣除额)应全数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该局遂据此补徵税款54万余元。

   外特专租税优惠符合资格者,应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综合所得税申报并提出适用租税优惠之申请。

 

◎营业人外销货物及劳务应如实申报收入(1/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外销货物或劳务,应依规定如实申报营业税销售额及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以免因短漏报遭稽徵机关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国内营业人销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7条规定之货物或劳务,应依同法第35条及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申报零税率销售额,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及第71条规定,将外销收入列计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介绍国外供应商销售皮件与境外客户,赚取佣金,113年间佣金收入合计新台币1,000万元,於同年汇入甲公司之金融机构帐户,经该局查获,甲公司於申报营业税时漏未将该笔收入列入销售额申报,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亦漏未申报该笔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营业税法规定适用零税率之相关文件,营业税部分尚无涉短漏营业税额;惟短漏报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除应补徵短漏税款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营业人如有外销货物或劳务,漏未申报营业收入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1/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具进项凭证,已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

   该局说明,营业人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进项凭证,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嗣后若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进项税额之减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以免因进项税额多计而短漏营业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供业务使用之货物金额新台币(下同)300万余元,进项税额15万余元,并於113年9至10月期营业税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货,而於113年11月开具进货退出160万余元及税额8万余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予乙公司,却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扣减进项税额8万余元,致短漏营业税额8万余元,经该局查得,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

   营业人取得之进项凭证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如因一时疏忽漏未於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原则上不得列报!(1/23)
   营利事业会依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估列当年度的费用或损失,对此,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所估列之费用及损失,若於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实际发生,其本质属於暂估或未实现支出,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原则上不得列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6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所得税法第48条所定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准用同法第44条估价规定产生之跌价损失、查核准则第50条之存货跌价损失、查核准则第71条第8款之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查核准则第94条之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者外,不予认定费用及损失。

 

   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查得该公司列报保固服务费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依该公司提示之相关帐证资料,发现其中200万元系属按今年度销货收入所预估之未来免费保固维修服务费,因该服务费於112年度尚未实际发生,且非属上开查核准则所列项目,该局乃依规定调减该估列之未实现保固服务费200万元,并补徵税额40万元。

   营利事业列报费用或损失时,应注意查核准则第63条相关规定,若属不得认列之未实现费用或损失,应於结算申报时自行调减。

 

◎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享实质奖励(1/2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属调帐查核案件者,除会计师签证申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决算及清算申报案件外,可采用网路或媒体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不仅取代传统耗时费力的纸本凭证调阅与运送,符合条件者还可享有奖励。

该分局说明,依据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规定,营利事业在稽徵机关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帐簿期间内,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可享有下列奖励措施:

一、当年度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外,免再提示会计传票凭证供查核。

二、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得予以书面 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一)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者。

(二)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未达100万元者。

(三)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者。

三、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路径:首页>非个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所税帐簿上传>软体下载与报税)下载「营利事业电子帐簿上传程式」,帐簿资料电子档案经软体审核无误后,即可直接以网路上传帐簿电子档案或另烧录於光碟送交稽徵机关。

 

◎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期间之薪资费用,可150%自当年度所得额(1/2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后备军人召集优待条例」及「员工接受召集请假期间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规定,给付员工接受教育召集及临时召集请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得就其给付薪资金额之150%,自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申请适用本项租税优惠,除按规定格式填报外,尚须检附薪资金额证明、计算召集期间给付薪资之明细表、请公假之假单、请假纪录、教育召集令或后备军人志愿短期在营服役之契约证明及解召证明文件。

   该局举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为月薪制劳工(月薪新台币(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间给付甲君薪资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适用薪资加成减除规定,故A公司於申报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自所得额减除甲君召集期间薪资费用3,000元及加成减除部分1,500元合计4,500元(薪资3,000元*150%)。

   该局补充说明,上述薪资金额指薪金、俸给、工资及其他因从事工作获致之经常性给与,无须扣除应付所得税、保险费及工(公)会会费,但应减除政府补助款。另外提醒营利事业给付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金额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或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之所得额已为负数者,不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规定。

 

◎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应正确列报兑换盈益或亏损(1/2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国外进、销货,其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变动所产生之盈益或亏损,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第98条规定,兑换盈亏以实现者为限,其若仅系因汇率波动而产生之帐面差额,不得列为当年度损益,并应依法自行调整,其计算方式得采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处理。

   公司申报兑换盈亏时,应确实区分已实现及未实现部分,并应妥善保存相关计算资料以资核对,以免遭剔除并补税。

 

◎营利事业申报房地合一税2.0应注意事项(1/2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税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土地、设定地上权方式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称房地),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计算其交易所得额,按不同持有期间适用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合并交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又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地交易。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及计算,以避免因申报错误或疏漏而遭补税处罚,特别汇整相关应注意事项,提醒注意:

一、分开计税房地合一明细表之填报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且非属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地,於办理交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依规定并按不同税率逐笔完整填报结算申报书第C1-1页「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明细表」,逐笔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A栏),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按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G栏),并将A栏及G栏金额分别填入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134栏及第135栏。

二、土地涨价总数额之计算

当年度交易多笔房地时,应逐笔计算交易所得额及减除该笔交易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将多笔交易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合并转由他笔适用较高税率之交易所得额中减除。

三、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房地交易所得之申报

独资或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应由该房地登记所有权之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计算房地交易所得,依个人房地合一课税规定申报纳税,该房地交易所得,不计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损益仍应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四、符合一定条件股权交易之申报

营利事业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地交易,不得将其交易所得列为证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费用应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资额之帐列成本费用计算,而非以被投资公司帐列房地相关成本费用计算。

   营利事业申报适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时,应完整填报申报书并确保计算正确性,避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补税处罚。

 

◎销售货物或劳务予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适用零税率,收款金额应扣除营业税(1/27)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4条规定,本於互惠原则,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持凭外交部核发免徵营业税证明卡(下称免税卡)购买货物或劳务免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前揭驻台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应按销售价格扣除营业税后之金额收款,以建构友善购物环境。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前揭机构及其人员时,应检视外交部核发之「免税卡」及「外交官员证」、「国际机构官员证」或「外国机构官员证」任一证件,并按销售价格扣除营业税后之金额收款,开立零税率统一发票,发票应以该机构或人员为买受人,且发票备注栏载明「免税卡」上之「免税证证号」,由负责采购业务或享受免税待遇之买受人签名。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销售定价新台币(下同)2,100元之电子产品与乙领事馆,甲公司应收取2,000元(扣除营业税100元),并开立销售额2,000元之零税率统一发票,该发票之买受人栏位应载明乙领事馆名称,备注栏载明免税证证号,由负责采购之外交官签名;甲公司於申报营业税时,填具「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并检附该张发票影本,即可申报适用零税率。

 

◎专营投资公司免税所得,应注意正确计算分摊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1/2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之营利事业,於计算免税所得时,其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及营利事业免税所得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分摊办法(下称免税所得分摊办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合理分摊。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所得额之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之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之分摊。复依免税所得分摊办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利事业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於计算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时,其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应作个别归属认列;至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之营业费用,除其系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范而分设部门营运且作部门别损益计算者,得选择按营业费用性质,以部门营业收入、薪资、员工人数或办公室使用面积等作为基准,分摊计算外,应按免税收入净额占全部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之比例计算分摊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系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非属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范而分设部门营运且作部门别损益计算之营利事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停徵所得税之有价证券出售收入新台币(下同)29,000万元、出售成本27,000万元、租赁收入1,000万元、营业费用1,200万元及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1,200万元,经查上开营业费用均属无法直接合理明确归属,惟甲公司误以出售有价证券利益2,000万元(出售收入29,000万元-出售成本27,000万元)为基础,计算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分摊营业费用800万元【营业费用1,200万元×[出售有价证券利益2,000万元/(出售有价证券利益2,000万元+租赁收入1,000万元)]】。经该局依前揭规定重行按应、免税收入计算免税收入应分摊营业费用为1,160万元【营业费用1,200万元×[停徵所得税之有价证券出售收入29,000万元/(停徵所得税之有价证券出售收入29,000万元+应税租赁收入1,000万元)]】,核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840万元(出售收入29,000万元-出售成本27,000万元-分摊营业费用1,160万元),调增课税所得额360万元,补徵税额72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应依免税所得分摊办法规定正确计算免税所得应分摊之成本、费用或损失,以免因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 ?(1/28)
   农历春节将至,此时也是企业慰劳辛苦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不少人会好奇年终奖金领多少要先扣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年终奖金属於薪资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超过一定金额就需要扣缴税款。

 

   该局进一步说明,年终奖金、三节奖金属於「非每月固定给付之薪资所得」,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6条第2项及第7条第2项规定,当次发放金额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115年度为新台币(下同)90,501元〕,扣缴义务人应按给付额扣取5%税额,所扣取之税款应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反之,若年终奖金未达90,501元,扣缴义务人则无须先行扣缴税款,但该笔奖金仍须并入员工当年度的薪资所得,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举例说明,A公司於115年2月发放年终奖金给员工甲、乙分别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员工年终奖金未达起扣标准,免予扣缴;乙员工年终奖金已达起扣标准,A公司在发放时应扣取5,000元税款(100,000元×5%),并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纳,乙员工入帐金额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税款),A公司应於116年1月底前并115年支付薪资申报甲、乙员工之扣免缴凭单。

   该局提醒,公司预扣的5%税款并非最终税额,员工可在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将已扣缴的税额一并列入计算,抵减应纳税额,多退少补,且不论是否先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均应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扣(免)缴凭单。

 

◎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应注意收入列报规定(1/3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领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除有特别规定免纳所得税者外,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除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补助奖励,得依财政部93年8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179号令规定,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外,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初采购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之冷藏设备,并取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之购建冷链设备补助款250万元,甲公司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已将该冷藏设备帐列资产并提列折旧费用,惟漏未申报所取得之补助款,经该局就政府补助款金额,按该冷藏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报政府补助款收入25万元,除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领取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特别注意补助款收入认列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