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企业大学通讯 >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12月份第523期
◎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12/1)
◎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规定,金管会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较性,并将进行法规预告(12/2)
◎父母一年内赠与两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计888万元免课赠与税!(12/9)
◎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及劳务,标示价格应内含营业税(12/10)
◎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12/11)
◎营利事业列报修缮费应以实际发生者为限,且按支出性质正确归属费用或资本支出(12/15)
◎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纵无应纳税额,仍会遭处罚(12/15)
◎重启公地放领政策,落实长期耕耘的农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农地的所有权,绝无助长摧毁农地(12/17)
◎产后护理之家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12/17)
◎ 公司年终尾牙以购入商品酬劳员工,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之相关规定(12/18)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拟制遗产,不得作为给付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财产(12/19)
◎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12/22)
◎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有关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减除规定(12/23)
◎财政部发布「个人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综合所得税作业规范」(12/23)
◎营业人为酬劳员工而无偿移转货物与员工,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12/24)
◎营业人销售货物,於交货前已先收取货款,应即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12/30)
◎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国内外股利收入应汇总加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12/31)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加收运费等费用,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2/31)
◎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1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规定,金管会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较性,并将进行法规预告(12/2)
配合我国将於117会计年度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与揭露」
规定,并参考外界建议财务报告申报采无纸化,金管会研拟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
准则」(下称编制准则)部分条文,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於近日内预告,以徵求各方意见。本
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与揭露」(以下简称IFRS18)规定,
修正下列规定:
(一)损益表收益与费损分类方式调整:
1. 明定综合损益表之收益及费损应按营业、投资、筹资、所得税或停业单位等种类分别列报,以利投资人更清楚了解损益来源,并考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除包括移转商品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经营活动所产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定义,另新增或删除某些小计项目,例如:新增「以有效利息法计算之利息收入」、「营业损益」、「筹资前税前损益」等小计,删除「其他收入」、「财务成本」等单行项目。
2. 此外,企业必须判断自身主要经营活动范围,例如:以提供融资为主的金融机构,其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分类於营业种类,与一般企业须将利息收入分类於投资种类不同;或以投资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资不动产或金融商品相关的损益应分类为营业种类,以符合其营业特性。
(二)加「营业费用」分类方式之弹性:现行编制准则规定企业应采「功能别」方式分 类营业费用(例如:按销售、管理、研发等功能分类),本次修正后改为原则以功能别为主,企业也可以选择采「性质别」(例如:按员工福利、折旧、摊销、减损等性质分类)或功能别及性质别二者并用。企业可依自身营运特性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呈现。
(三)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小幅修正:
1. 明定企业应於资产负债表单独列报商誉。
2. 因应损益表分类改变,同步修正现金流量表格式。
(四)增加附注揭露:新增应於附注揭露减损损失、存货冲减等性质别费用资讯,此外, 应揭露管理阶层自订的绩效衡量指标(MPM)相关资讯,例如:公司若於法说会公开文件使用「调整后营业利益」、「EBITDA」等指标,需於财报附注中清楚说明其计算方式与调整项目,以避免投资人误解。
二、推动财报申报无纸化:为落实减碳及永续,现行以纸本方式申报与抄送之财务报告及
相关附件,自公告申报115年第1季财务报告起,将全面改为以电子档案上传至金管
会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无须再申报纸本财报。
◎非营利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注意报缴营业税(12/8)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接获某机关团体来电询问,其出租空闲场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报缴营业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营业税。」另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营业人:二、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因此,即使是非营利机关团体,只要有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行为,仍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之组织型态与课税原则,与一般营利事业不同,其收入性质可分为「与创设目的有关收入」及「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属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部分,应依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课徵营业税。如属非常态性交易且未办理税籍登记者,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就每笔交易的每次销售额,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於交货或收款时,填写5联式「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缴款书」(简称407缴款书),将记帐联及扣抵联交付买受人作为记帐及扣抵凭证,并於销售之次月15日前,持凭收据联、收款机构留存联及报核联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邮局不代收),以报核联代替销售额申报,毋须另行申报。
◎父母一年内赠与两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计888万元免课赠与税!(12/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目前实务上稽徵机关以结婚登记日前后6个月认定为「婚嫁时」。因此父母於子女结婚当年度所为之赠与,除可适用免税额外,对於每一名子女结婚登记日前后6个月内不超过100万元之赠与,还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免缴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赠与子丙君244万元(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母乙君同日赠与女丁君244万元。其后,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别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结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别赠与丙君婚嫁基金100万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万元,并检附结婚登记资料证明符合婚嫁赠与规定。父母双方赠与总额合计888万元【〔244万元(免税额)+100万元(子婚嫁基金)+100万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缴赠与税。
父母赠与子女婚嫁基金时,应检附结婚登记资料,若未能检附证明,将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超过年度免税额244万元部分,需依法课税。
◎ 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及劳务,标示价格应内含营业税(12/1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对於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明定「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迩来发现部分店家标示产品价格说明未含营业税,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欲索取统一发票,营业人告知须按标示价格再外加5%营业税,阻却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意愿,以规避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类此未依规定於标示价格内含营业税之行为,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1规定,经稽徵机关查获且经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A店家销售应税之甲产品,标明定价为52,500元,此价格即已包含营业税,A店家於销售时,应依该定价开立含税总额52,500元之统一发票;若买受人为营业人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应分别载明销售额50,000元及营业税额2,500元;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则应就定价52,500元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
营业人应自行检视所标示之商品定价是否已内含营业税,切勿於消费者购买索取统一发票时,始告知要另加收营业税款,以免受罚。
◎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依规定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12/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个人及营利事业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实质移转被投资营利事业之中华民国境内房屋、土地,以免税证券交易所得规避或减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纳税义务,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明定,於该法条自110年7月1日施行后,凡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之交易,视同房地交易,应课徵房地交易所得税,不适用同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因此,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前述规定之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者,系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乙公司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系经营不动产买卖业务,其资产主要为土地、房屋,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买入乙公司股份60万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万股,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百万余元,甲公司於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将该股权交易所得依规定报缴所得税,而系填列於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项下,经该局审核后按房地交易所得规定补徵税款2百万余元(持有期间2年以内,适用税率45%)并裁处罚锾。
纳税义务人於交易股权时,应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如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加息免罚。
◎营利事业列报修缮费应以实际发生者为限,且按支出性质正确归属费用或资本支出(12/15)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修缮费支出,应以实际发生并与营业活动有关之支出为限,并依修缮费支出性质及所产生之效能正确归属为当年度费用或资本支出。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3条规定,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短期投资有价证券跌价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职工退休准备金、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财政部专案认定者外,不予认定;同准则第77条、第77条之1规定,修缮费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资产之价值或其效能非2年内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额超过新台币(下同)8万元者,应将该支出列为资本支出,加入原资产实际成本余额内计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摊折旧费用。据此,营利事业列报於会计年度结束前,如有尚未实际发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规定资本化之修缮费,稽徵机关将依法予以调整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就核定补徵之税额按日加计利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修缮费1亿5千万元,案经该局查核发现,其按月估列修缮费,於当年度结束前尚未实际发生合计约1亿元,及部分修缮费单笔支出超过8万元且具有延长原设备使用年限或提高资产效能金额合计4千万元,该局依前揭规定调减该估列修缮费支出及转列原设备资本支出认列折旧费用,计补徵税额2千7百余万元并加计利息。
营利事业列报未实现费用或损失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所规范损失及费用之认列规定,并妥善留存发票及领料单据,以备查核,避免因列报不当而遭调整补税。
◎ 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纵无应纳税额,仍会遭处罚(12/1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结算申报营业亏损,如查得有短漏报所得额,经加计短漏所得额后虽无应纳税额者,仍会被处罚锾。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按同法第1项及第2项规定倍数处罚,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300万元,嗣经查获其虚列营业成本180万元,致短漏报所得额180万元,经加计短漏报所得额后,核定课税所得额为亏损120万元,仍无应纳税额,该局乃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就甲公司短漏报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税率(20%)计算之金额裁处罚锾,惟因所核算之罚锾36万元(180万元*20%)超过9万元,按前揭规定处最高额罚锾9万元。
营利事业应就其真实营业情形详实记载,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有疏忽致短漏报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重启公地放领政策,落实长期耕耘的农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农地的所有权,绝无助长摧毁农地(12/17)
针对媒体今日(17日)有关光电业者夸海口可搞定国产署,地方批公地放领巧门加速毁农及公地放领歪解国有地开发咒,农友忧接盘套牢喊救命之报导,国产署回应,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会议决定,为落实宪法扶植自耕农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赖保护与国土保育3原则下,重启「国有平地耕地及边际养殖用地」之公地放领。放领土地必须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并符合「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国有边际养殖用地放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国产署表示,依「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耕地放领对象须为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该国有耕地,至今仍继续承租使用之农民、或承租人因年迈体衰,而由其同户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或家属现耕、使用而依法换约承租使用之农民、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承租使用之农民;放领面积以申请承领人原租约面积为准;承领的农民在缴清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后5年内,除因政府公共需要办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领土地的承领人资格、条件及后续土地使用管制,须符合上开规定。另内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国土计画法、农业发展条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於农地农用及其变更使用程序,也都订有严谨的管制规定,必须符合规定者才能申请变更使用,以确保农业永续发展。
国产署进一步表示,该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机关,下称出租机关)依国有财产法等规定出(放)租国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约约定应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机关接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查报、民众检举承租人违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经出租机关查明属实,将依相关规定及租约约定处理。另为强化租约管理,出租机关已建立国有出(放)租耕地等农业用地租约管理及查核作业,每年除透过抽查及委外巡管外,并运用科技监测工具辅助租约管理。
另光电业者向国产署申请提供开发国有土地设置太阳光电设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国有土地,国产署各分署均以双挂号函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电开发案,并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资讯提供经济部能源署评估,倘承租人未明确表达支持或经济部能源署评估不宜设置,该笔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请开发。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国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电业者无法以让售方式取得大面积国有土地,绝无报导所称承租人放弃承领资格,光电厂商得以毗邻地主身分购入放领农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启公地放领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实宪法「扶植自耕农」政策,让长期耕耘的农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农地的所有权。公地放领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国产署依政策及相关规定就国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办理,并将遵照内政部制定的规范与配套措施,确保放领的农地能继续维持农用,兼顾农业的永续发展。
◎产后护理之家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12/1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产后护理之家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费、婴儿奶粉、尿布、清洁卫生用品及一般饮食等日常生活服务费用,非属医疗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营业税。另依「护理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设立之产后护理之家,提供产后护理服务所收取之护理费(含护理评估、护理指导及处置等)、医疗诊疗及谘询费等属医疗劳务收入,依上开规定免徵营业税;至其收取之住房费、婴儿奶粉、尿布、清洁卫生用品及一般饮食等日常生活服务费用,非属医疗劳务范畴,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产后护理之家向客户乙君收取新台币(下同)护理费30,000元、住房费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费50,000元,合计160,000元。其中护理费30,000元属医疗劳务收入,免徵营业税;其余费用130,000元属日常生活服务费用,则应报缴营业税。
产后护理之家如有收取产后护理服务以外之收入,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 公司年终尾牙以购入商品酬劳员工,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之相关规定(12/18)
公司举办尾牙活动,以购入原供销售之商品且将其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转供员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以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应视为销售货物。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将购买供销售之货物馈赠员工,如该货物於购入时已决定馈赠员工,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购入当时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该购买之货物,原来并未决定馈赠员工,系以进货或损费科目列帐,且购买当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则应於馈赠员工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且该张统一发票之扣抵联应由营业人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买进扫地机器人10台,进货成本新台币(下同)120,000元,进项税额6,000元,进货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年终尾牙时,甲公司决定将该10台扫地机器人作为摸彩赠品酬劳员工,则应按时价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且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又甲公司另购买5台手持式吸尘器50,000元,因购入时已决定作馈赠或交际之用途,所支付进项税额并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於馈赠此礼品时,免视为销售及开立统一发票。
◎ 营利事业不得列报未经诉讼判决确定之损失(12/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遇有商业纠纷遭客户提起诉讼预估发生损失,惟尚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其估列损失系属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63条规定,不得列报。
该局说明,依查核准则第6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所得税法第48条所定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准用同法第44条估价规定产生之跌价损失、同准则第50条之存货跌价损失,第71条第8款之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第94条之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者外,不予认定。即除前开规定外,营利事业列报费用及损失必须是已实现者,始得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他损失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其内容系客户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目前尚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惟预估该诉讼损失极有可能发生所列报之损失。经查,该诉讼损失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尚未实际发生,非前揭准则规定得认列之未实现费用或损失范围,经剔除并补徵税额100万元(500万元*税率20%)。
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所列报之损失及费用是否已实现,并应依前开规定,於申报书内自行调整减列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拟制遗产,不得作为给付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财产(12/19)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下称分配请求权),纳税义务人得向稽徵机关申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并应於国税局核发税款缴清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1年内,给付该分配请求权金额的财产予生存配偶,但属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拟制遗产,依财政部114年7月28日订定发布「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稽徵作业处理原则」规定,不得作为履行给付的财产标的。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
(一)被继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继承其遗产,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赠与1笔结婚后投资获利款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予配偶乙君,另遗有婚后存款及投资合计2,900万元,配偶乙清点婚后财产计200万元(不含前开受赠现金1,000万元)。
(二)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
(甲死亡时遗产2,900万元+甲死亡前2年内赠与乙的拟制遗产1,000万元—乙的婚后财产200万元)÷2=1,850万元……自甲遗产总额中扣除的金额
(三)分配请求权扣除额列管交付金额计算:
〔甲死亡时遗产2,900万元(不含赠与乙的拟制遗产1,000万元)—乙的婚后财产200万元〕÷2=1,350万元……丙应交付乙的分配请求权财产金额
上述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计算方式,适用113年10月28日以后遗产税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继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内,交付分配请求权金额的财产予生存配偶,国税局将就未给付部分的扣除额追缴被继承人遗产税款。
◎ 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12/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购买之统一发票或稽徵机关配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不得转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甲公司与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为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之营业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销售货物,却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之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虽未有实质逃漏营业税,惟甲公司将其领用之统一发票转供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响税捐稽徵机关对统一发票之管理,并增加消费者取得非交易店家开立统一发票之困扰,经该局查核发现,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处罚。
营业人如有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者,可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2规定,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有关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减除规定(12/2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自课税所得额加计当年度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依序减除前5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不得迳自选择损失扣除年度及金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经稽徵机关核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损失,得自损失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额中减除。惟减除前5年度损失时,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减除;当年度无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可供减除,或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下同)—940万元,并於申报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1,300万元,及减除111年度证券交易损失300万元后,申报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1,0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自行计算基本所得额为60万元(课税所得额—940万元+证券交易所得1,000万元)、基本税额为0元[(基本所得额60万元—扣除额60万元)*税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经核定之证券交易损失为800万元,应全数用以抵减112年度证券交易所得额,尚不得迳自选择抵减金额,案经调整核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500万元(1,300万元—800万元),基本所得额为—440万元(课税所得额—940万元+证券交易所得500万元),可供以后年度减除之证券交易损失为0元。
营利事业於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前5年证券交易损失可供减除时,应留意相关减除规定。
◎ 财政部发布「个人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综合所得税作业规范」(12/23)
财政部於今(23)日发布「个人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综合所得税作业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就个人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者(以下简称个人网红),自平台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订定个人综合所得税课徵规范,以利遵循。
财政部说明,该部114年9月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系就符合应办理税籍登记之网红及利用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之平台,订定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准据。至於免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之个人网红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应课税原则,应课徵综合所得税,爰订定本规范,重点如下:
一、个人网红於平台创设帐号对外经营,将创作内容(例如影音、图文等)上传至平台,以表演性质之综合劳务自力营生,且独立负担业务相关成本费用与盈亏风险,其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之劳务报酬(包括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观众打赏或其他类似收入,下称网红收入),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表演人)。
二、个人网红提供创作内容(即表演劳务)透过平台接收并传递予观众观看始完成劳务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网红、平台与观众共同参与,爰个人网红表演劳务交易流程任一阶段如与我国产生经济关联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涉属我国来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动,得采简易方式以50%认定我国境内利润贡献程度(或提供证明文件核实认定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属我国来源网红收入部分,於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算所得申报纳税。
举例说明,境内个人网红甲为我国境内居住者,其将创作内容上传境外平台A,取得网红收入新台币(下同)1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8万元,因表演劳务创作至劳务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国境内,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100%;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2万元,因表演劳务创作地在我国境内、劳务提供完成地在我国境外,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50%,依此计算我国来源网红收入9万元〔=8万元*100%+2万元*50%〕,并以113年度执行业务所得(表演人)费用率45%,计算我国来源网红所得4.95万元〔=9万元*(1—45%)〕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另甲应计算非我国来源网红所得(海外所得)0.55万元〔=(10万元—9万元)*(1—45%)〕,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境内平台及办理税籍登记之境外平台,给付我国来源网红收入予个人网红,该等平台为所得税法规定之扣缴义务人,自115年1月1日起应依规定扣缴税款、申报及填发扣(免)缴凭单,俾掌握课税资料及维护租税公平。此外,当境外平台销售广告播放劳务予境外广告主,观看广告者为境内免付费观众时,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该平台取得我国来源收入应依所得税法第73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0条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考量本规范施行初期,个人网红及平台恐不熟悉相关规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为辅导期间,该期限前网红及平台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及完纳所得税者,免依税法规定处罚,该部吁请个人网红及平台应主动向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缴税事宜。
◎ 营业人为酬劳员工而无偿移转货物与员工,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12/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将其供销售之货物无偿移转供员工使用,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并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但是,营业人如於购入货物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使用,以酬劳员工有关科目全额列帐,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营业人以该货物无偿馈赠员工时,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A公司将库存待售之10台冷气机,每台时价新台币(下同)40,000元,转作员工尾牙摸彩奖品,因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A公司应依时价40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又A公司另购买10台气炸锅50,000元,作为尾牙摸彩奖品,因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该10台气炸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营业人如有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 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12/2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税法部分条文,经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给付所得者适用。
该局税明,本次所得税法扣缴制度修正有三大重点:
一、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由责应扣缴单位主管及事业负责人等自然人,修正为事业、机关、团体或学校等本身。
二、增订给付非居住者应办扣缴之各类所得,其扣缴税款之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时,其扣缴税款缴纳、扣缴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均延长5日。
三、修正未依规定申报及填发凭单罚则,赋予稽徵机关得依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或可责难程度,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之裁量权,扣缴单位之权益可获得保障。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给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终奖金并扣缴税款,其应缴纳、申报及发给扣缴凭单之期限为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适逢例假日及春节假期,因报缴期间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依所得税法修正后规定,上开期间得再延长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报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为申报截止日。
该局表示,114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限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议扣缴义务人可透过网路申报,快速又便捷;倘於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资料错误,亦可透过网路申报软体重新上传,但重新上传会覆盖前次申报资料,於所得资料上传前,请务必确认重新上传资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报所得资料缺漏之情形。
◎营业人销售货物,於交货前已先收取货款,应即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12/3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於交货前已先收取货款,应即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说明,营业人销售货物,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从事买卖业之营业人,应於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但发货前已收取货款部分,应先行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王先生向甲橱柜公司订购新台币(下同)200,000元之进口餐柜1组,於114年11月支付订金60,000元,双方约定於115年1月底交货。甲橱柜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订金时,依规定应开立金额60,000元之统一发票交付王先生,嗣后於115年1月底交货时,再就交易余款开立金额140,000元之统一发票交付王先生。
营业人自行检视倘发货前已预收货款,是否已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如因一时不察,而未开立统一发票致漏报营业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国内外股利收入应汇总加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12/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应於申报本(114)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即11-12月)时,将当年度收取国内外股利收入,汇总加入免税销售额申报并依规定办理兼营调整。
该局说明,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国内外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余转增资),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所属期别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时,汇总加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该期营业税申报缴纳。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国外A公司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下同)800万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国内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万元。甲公司申报本年1-2月及7-8月营业税时,得暂免将上开股利收入列入所属期别免税销售额申报,俟於申报本年11-12月营业税时,应将上开股利收入共1,500万元汇总加入当期免税销售额申报,并依规定办理兼营调整。
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取得国内外股利收入,应依上开规定办理兼营调整;如经稽徵机关查获未依规定办理兼营调整致虚报进项税额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加收运费等费用,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2/31)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又营业税法规定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故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加收运费或其他费用,系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甲君於购物网站订购商品新台币(下同)400元,因不符该网站所定消费满额即可免收运费之规定,须另支付运费80元,则该笔订单销售金额480元,该购物网站应开立金额480元之统一发票交付甲君。
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除加收运费外,营业人如对民众额外收取安装费或服务费等费用,亦需并入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请自行检视如有短漏报销售额及税额,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