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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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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12月份第523期4
https://www.tib.org.tw/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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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12/1    3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並將進行法規預告(12/2    3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12/8    4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12/9    5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12/10    5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12/11    5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12/15    6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12/15    6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12/17  7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2/17    8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12/18    8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12/18    9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12/19    9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12/22    10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12/23    10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12/23    11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12/24    12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2/24    12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12/30    13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12/31    1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2/31    14


◎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1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並將進行法規預告(12/2)
      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

   規定,並參考外界建議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下稱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

   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IFRS18)規定,

       修正下列規定:
      (一)損益表收益與費損分類方式調整:

1. 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以利投資人更清楚了解損益來源,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另新增或刪除某些小計項目,例如:新增「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營業損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刪除「其他收入」、「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2. 此外,企業必須判斷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例如:以提供融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其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分類於營業種類,與一般企業須將利息收入分類於投資種類不同;或以投資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資不動產或金融商品相關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營業特性。

(二)加「營業費用」分類方式之彈性:現行編製準則規定企業應採「功能別」方式分             類營業費用(例如:按銷售、管理、研發等功能分類),本次修正後改為原則以功能別為主,企業也可以選擇採「性質別」(例如: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減損等性質分類)或功能別及性質別二者並用。企業可依自身營運特性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呈現。

(三)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小幅修正:

1.       明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2.       因應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

(四)增加附註揭露:新增應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此外,      應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例如:公司若於法說會公開文件使用「調整後營業利益」、「EBITDA」等指標,需於財報附註中清楚說明其計算方式與調整項目,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二、推動財報申報無紙化:為落實減碳及永續,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

    相關附件,自公告申報115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將全面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金管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無須再申報紙本財報。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1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1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12/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12/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12/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12/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查得有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者,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同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嗣經查獲其虛列營業成本18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180萬元,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20萬元,仍無應納稅額,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惟因所核算之罰鍰36萬元(180萬元*20%)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處最高額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應就其真實營業情形詳實記載,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落實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12/17)
   針對媒體今日(17日)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2/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所收取之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客戶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30,000元、住房費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費50,000元,合計160,000元。其中護理費30,000元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餘費用130,000元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則應報繳營業稅。

產後護理之家如有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12/18)
   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12/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遇有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預估發生損失,惟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估列損失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內容係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惟預估該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所列報之損失。經查,該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非前揭準則規定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範圍,經剔除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前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12/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

 

◎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12/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惟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12/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及減除111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60萬元—扣除額60萬元)*稅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抵減11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抵減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4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

 

◎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12/23)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12/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饋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將庫存待售之10臺冷氣機,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4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依時價4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A公司另購買10臺氣炸鍋5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臺氣炸鍋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2/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該局稅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該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12/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向甲櫥櫃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甲櫥櫃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嗣後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

   營業人自行檢視倘發貨前已預收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12/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國外A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國內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萬元。甲公司申報本年1-2月及7-8月營業稅時,得暫免將上開股利收入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於申報本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將上開股利收入共1,500萬元彙總加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1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