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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ib.org.tw/contact.html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https://www.tib.org.tw/images/corpimg.png 403 台中市西區中興街183號9樓之二 $ 04-2301-9209 @font-face{font-family:DFT_TX-MVRWV;src: 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eot');src: 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eot?#iefix') format('embedded-opentype'),url('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url_fonts/DFT_TX-MVRWV.woff') format('woff');} 為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與發展,並培訓優秀企業經營人才,以輔導中小企業經營,1997年8月張進德博士乃邀請產官學界精英成立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簡稱TIB)。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同年11月6日以86教五字第19979號函核准成立在案,且於同年11月25日依法向台中地方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完成,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並以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 為英文名稱,經台中地方法院公證核准,且由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現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核准為免稅之財團法人。   本會宗旨  一、協助與陪伴企業永續發展。 二、企業經營專業人才之培訓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刊物之出版及發行。 願景、使命與核心價值 台灣企業日趨成長茁壯,在全球國際貿易頻繁的趨勢下,受到國際各國法規變革影響,我國各項法規、會計處理等朝與國際接軌方向進行,對於企業運營有著重大衝擊,企業界各階層主管更需隨時跟隨國際潮流充實經營管理、法規、稅務等新知。 企業大學本著堅若磐石之專業實力與講師群,以成為專業教育資源訓練發展中心,成為企業最佳夥伴為願景,在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培養全方位企業管理人才及提供最佳進修管道之使命下,提供企業人才最專業且實用的培訓課程。 未來展望    一、因應國際化時代的來臨,協助企業培訓國際觀之專業人才。二、協助企業建構企業內部大學,使其能成為學習型、知識型組織。三、輔導企業導入資訊技術及其他最新觀念以提昇專業能力。四、透過人才培訓協助企業再造,幫助企業升級轉型,進而提昇整體競爭力。五、輔導企業達成目標:企業大學之課程設計不僅跨領域之整合,如會計與法律結合、會計與策略結合、人力資源管理與電腦結合外,並把實務界之精英,聘為企業大學講座,使學員與講師之間,學員與學員之間藉著企業大學網站等專欄以達到培訓企業人才、有效輔導企業達成目標之宗旨。六、媒合「企業」與「人才」:發揮企業大學媒合職能,連接企業與人才需求,創造雙贏局面。  特  色 一、優良辦訓品質 在每堂課結束後,向學員進行課程問卷調查,包括「課程內容安排」、「講義編排」以及「講師勝任表現」等各方面進行深入了解,聽取學員意見,持續精進,厚植辦訓品質。 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為提升辦訓品質,積極導入TTQS輔導及評核,並指派人員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外,自2011年通過TTQS評核後,已連獲多次銀牌及銅牌等級,辦訓品質備受肯定。 100年通過門檻102年獲得銅牌等級104年獲得銀牌等級106年銀牌等級展延通過 108年獲得銀牌等級110年銀牌等級展延通過二、完整專業講師群 堅強師資陣容,講師橫跨產官學,除理論基礎深厚外,各領域之專家均具資深實務經驗,豐富的學經歷背景讓課程內容與授課技巧靈活翻轉,學員在課程上可以達到務實且多元性學習。三、持續、全方位之課後服務 成為企業最佳夥伴之願景下,運用企業大學本身豐富資源,給予參與企業及學員持續及全方位之的課後服務『一次上課、終身財務、稅務諮詢』。 四、課程地點及時間彈性 (一)為能讓企業新進及在職人才能有彈性進修機會,亦能配合企業個別所需『進企專培』。 (二)企業大學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地均有授課教室,針對中小企業無法單獨在企培訓者,提供『異企同訓』課程。 (三)培訓時間除一般日外,平日晚上及假日亦有規劃實務課程,提供在職進修者自我進修機會。 服務項目 企業大學以務實致用為原則,強調開設實務與理論結合的專業課程,授課講師除學有專精外,實務經歷豐富,獲學員、企業界及政府機關所肯定,持續擴增課程主題與深度,並媒合「企業」與「人才」兩方。 企業大學服務項目包括7大類: 進企專培 異企同訓 協助企業制定及執行教育訓練計畫 協助企業申請人才培訓補助 開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力投資計畫各項課程 企業大學自行規劃主題式完整基礎及進階課程 書籍/刊物出版 創辦人介紹 董事長:張進德 博士學  歷: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系法律組 美國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企管博士(主修會計)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會計碩士 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博士 現  任: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民國70年迄今)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董事長、國立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董事 國立中正大學會資所、法律所、文化大學會計所兼任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日文化經濟協會理事、稅捐行政訴訟代理人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曾  任: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理事長(民國79年) 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民國69年)、朝陽科大管院院長 台北大學企管所(中興法商)、逢甲財稅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講座教授 台灣企業法律學會、台灣企業經營協會創會理事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校友會理事長 台灣省政府訴願會委員、金管會訴願會委員 財政部稽核組稽核 著  作:國際稅法、、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證券交易法等30本 榮  譽:88年度經濟部金書獎得獎人(策略管理會計)       第一屆國家金璽獎得獎人       大法官釋字705號違憲代理人聲請人 服務項目:※ 工商登記 ※ 財稅簽證 ※ 帳務處理      ※ 商標專利申請 ※ 行政訴訟業務 ※ 輔導上市上櫃      ※ 內控內稽設計 ※ 財務稅務規劃 ※ 仲裁業務組織架構  捐助章程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統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企業大學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主要業務在台灣省    辦理)。     一、協助企業經營理論之研究及企業經營實務之發展。    二、企業經營人才之培育、訓練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之出版。    五、舉辦專業及技能檢定測驗。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張進德捐助,俟本會依法完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款。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中興街一八三號九樓之二。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與運用。    二、本會業務方針及年度計劃之審定與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本會重要業務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七、董事選聘及解聘。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由前一屆董事    會選聘之,本會董事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    之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按    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議,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事長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經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    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董事會召開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派員    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請之,    解聘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     應審定左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     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     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     之捐助。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全數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或地方自治機關。 第十六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如有未盡事宜,係依有關法令規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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