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特色簡介
訓練機構宗旨 一.協助企業經營理論之研究及企業經營實務之發展。 二.企業經營人才之培訓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之出版。 五.舉辦專業及技能檢定測驗。 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升級。 進修訓練,永續經營。 學術研究與實務交流。 以企業大學為職志,成為台灣企業教育資源訓練發展中心。 一、因應國際化時代的來臨,協助企業培訓國際觀之專業人才。 二、協助企業界建構企業內部大學,使其能成為學習型以及知識型組織。 三、輔導企業導入資訊技術以及其他最新觀念以提昇學習效率。 四、透過人才培訓協助企業再造、幫助傳統產業升級轉型,進而提昇整體的競爭力。 五、輔導就業:經過企大紮實的實務規劃訓練結業後,必能找到適當之職業,或由冠恆會計師 六、輔導中小企業目標:企業大學之課程設計不僅跨科系之整合,如會計與法律結合,會計與 特 色 1. 基金會主管及講師群等,皆為服務財經相關領域之專家,具完整實務經驗。 2. 持續、全方位的售後服務『一次上課、終身財務、稅務諮詢』。 3. 充沛的公務機關、學術及企業界人脈網絡。 堅強的師資 ◆ 大專院校專業教師 ◆ 企業界資深專業人員 ◆ 會計師 ◆ 內部稽核師 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 本會為提升辦訓品質,積極導入TTQS輔導及評核,並指派相關人員接受相關訓練課程。 創辦人介紹 現 任: 1997年8月張進德博士為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與發展、培訓優秀企業經營人才,並輔導中小企業經營,乃邀請產官學界精英成立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簡稱TIB)。本會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力投資計畫開辦各項課程達十餘年,在台北、台中、高雄皆有訓練教室及設備,且有長期合作的專業師資團隊,能夠辦理各項課程業務及會議活動,每年平均開課數至少七門課程,核心課程為基礎會計、稅務申報、財務報表解析等事務所專業領域課程,為使達本會願景培訓企業經營人才,近期朝向管理及創業所需開設相關課程。
本會任務(使命)
本會願景
未來展望
事務所聘用或推薦給冠恆客戶聘用。
策略結合,人力資源管理與電腦結合外,並把實務界之精英,聘為企業大學講座,使學員
與講師之間,學員與學員之間藉著企業大學網站,稅務旬刊等專欄以達到培訓中小企業人
才,有效輔導中小企業之宗旨。
102年獲得銅牌等級
104年獲得銀牌等級
106年銀牌等級展延通過
學 歷:
曾 任:
-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理事長(民國79年~80年)
文化大學會計學系主任(民國69年~72年) 台北大學企管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民國82年迄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助理員、稅務員、稽核組稽核 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審計部諮詢委員(88年迄今) 內政部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營造業評鑑委員 考試院典試委員;高、普、特考命題委員 執業會計師
榮 譽:88年度經濟部金書獎得獎人(策略管理會計)
第一屆國家金璽獎得獎人
大法官釋字705號違憲代理人聲請人
服務項目:※ 工商登記 ※ 財稅簽證 ※ 帳務處理
※ 商標專利申請 ※ 行政訴訟業務 ※ 輔導上市上櫃
※ 內控內稽設計 ※ 財務稅務規劃 ※ 仲裁業務
組織架構
捐助章程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統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企業大學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主要業務在台灣省
辦理)。
一、協助企業經營理論之研究及企業經營實務之發展。
二、企業經營人才之培育、訓練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之出版。
五、舉辦專業及技能檢定測驗。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張進德捐助,俟本會依法完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款。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中興街一八三號九樓之二。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與運用。
二、本會業務方針及年度計劃之審定與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本會重要業務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七、董事選聘及解聘。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由前一屆董事
會選聘之,本會董事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
之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按
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議,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事長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經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
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董事會召開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派員
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請之,
解聘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
應審定左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
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
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
之捐助。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全數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或地方自治機關。
第十六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如有未盡事宜,係依有關法令規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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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舉辦財會稅課程,舉辦學術研討會,企業經營相關學術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