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特色簡介
本會宗旨 一、協助與陪伴企業永續發展。
為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與發展,並培訓優秀企業經營人才,以輔導中小企業經營,1997年8月張進德博士乃邀請產官學界精英成立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簡稱TIB)。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同年11月6日以86教五字第19979號函核准成立在案,且於同年11月25日依法向台中地方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完成,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並以Taiwan Institute of Business 為英文名稱,經台中地方法院公證核准,且由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現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核准為免稅之財團法人。
二、企業經營專業人才之培訓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刊物之出版及發行。
願景、使命與核心價值
台灣企業日趨成長茁壯,在全球國際貿易頻繁的趨勢下,受到國際各國法規變革影響,我國各項法規、會計處理等朝與國際接軌方向進行,對於企業運營有著重大衝擊,企業界各階層主管更需隨時跟隨國際潮流充實經營管理、法規、稅務等新知。
企業大學本著堅若磐石之專業實力與講師群,以成為專業教育資源訓練發展中心,成為企業最佳夥伴為願景,在促進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培養全方位企業管理人才及提供最佳進修管道之使命下,提供企業人才最專業且實用的培訓課程。

未來展望
一、因應國際化時代的來臨,協助企業培訓國際觀之專業人才。
二、協助企業建構企業內部大學,使其能成為學習型、知識型組織。
三、輔導企業導入資訊技術及其他最新觀念以提昇專業能力。
四、透過人才培訓協助企業再造,幫助企業升級轉型,進而提昇整體競爭力。
五、輔導企業達成目標:企業大學之課程設計不僅跨領域之整合,如會計與法律結合、會計與策略結合、人力資源管理與電腦結合外,並把實務界之精英,聘為企業大學講座,使學員與講師之間,學員與學員之間藉著企業大學網站等專欄以達到培訓企業人才、有效輔導企業達成目標之宗旨。
六、媒合「企業」與「人才」:發揮企業大學媒合職能,連接企業與人才需求,創造雙贏局面。
特 色
一、優良辦訓品質
在每堂課結束後,向學員進行課程問卷調查,包括「課程內容安排」、「講義編排」以及「講師勝任表現」等各方面進行深入了解,聽取學員意見,持續精進,厚植辦訓品質。
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為提升辦訓品質,積極導入TTQS輔導及評核,並指派人員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外,自2011年通過TTQS評核後,已連獲多次銀牌及銅牌等級,辦訓品質備受肯定。
100年通過門檻
102年獲得銅牌等級
104年獲得銀牌等級
106年銀牌等級展延通過
108年獲得銀牌等級
112年獲得銀牌等級
二、完整專業講師群
堅強師資陣容,講師橫跨產官學,除理論基礎深厚外,各領域之專家均具資深實務經驗,豐富的學經歷背景讓課程內容與授課技巧靈活翻轉,學員在課程上可以達到務實且多元性學習。
三、持續、全方位之課後服務
成為企業最佳夥伴之願景下,運用企業大學本身豐富資源,給予參與企業及學員持續及全方位之的課後服務『一次上課、終身財務、稅務諮詢』。
四、課程地點及時間彈性
(一)為能讓企業新進及在職人才能有彈性進修機會,亦能配合企業個別所需『進企專培』。
(二)企業大學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地均有授課教室,針對中小企業無法單獨在企培訓者,提供『異企同訓』課程。
(三)培訓時間除一般日外,平日晚上及假日亦有規劃實務課程,提供在職進修者自我進修機會。
服務項目
企業大學以務實致用為原則,強調開設實務與理論結合的專業課程,授課講師除學有專精外,實務經歷豐富,獲學員、企業界及政府機關所肯定,持續擴增課程主題與深度,並媒合「企業」與「人才」兩方。
企業大學服務項目包括7大類:
- 進企專培
- 異企同訓
- 協助企業制定及執行教育訓練計畫
- 協助企業申請人才培訓補助
- 開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力投資計畫各項課程
- 企業大學自行規劃主題式完整基礎及進階課程
- 書籍/刊物出版
創辦人介紹
學 歷:
-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系法律組
- 美國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企管博士(主修會計)
-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會計碩士
- 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
-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博士
現 任:
-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民國70年迄今)
-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董事長、國立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董事
- 國立中正大學會資所、法律所、文化大學會計所兼任教授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 台日文化經濟協會理事、稅捐行政訴訟代理人
-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理事長(民國79年)
- 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民國69年)、朝陽科大管院院長
- 台北大學企管所(中興法商)、逢甲財稅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講座教授
- 台灣企業法律學會、台灣企業經營協會創會理事長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校友會理事長
- 台灣省政府訴願會委員、金管會訴願會委員
- 財政部稽核組稽核
榮 譽:88年度經濟部金書獎得獎人(策略管理會計)
第一屆國家金璽獎得獎人
大法官釋字705號違憲代理人聲請人
服務項目:※ 工商登記 ※ 財稅簽證 ※ 帳務處理
※ 商標專利申請 ※ 行政訴訟業務 ※ 輔導上市上櫃
※ 內控內稽設計 ※ 財務稅務規劃 ※ 仲裁業務
組織架構
捐助章程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企業大學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企業經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企業經營理論之研究及企業經營實務之發展。
二、企業經營人才之培育、訓練及研究獎助。
三、舉辦企業經營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
四、企業經營相關學術之出版。
五、舉辦專業及技能檢定測驗。
六、本會得經董事會決議成立稅法研究所等學術單位。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張進德捐助,俟本會依法完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中興街 183號9樓之2,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
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
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
第八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第十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第十二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
第十三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
第十四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
第一次修正章程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章程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董事組成及簡歷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現在職業及經歷 |
學歷 |
董事長 |
張進德 |
男 |
現任 1.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民國70年迄今) 2.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董事長、國立中正大學學術基金會董事 3.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4. 台日文化經濟協會理事、稅捐行政訴訟代理人 5.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曾任 1.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理事長(民國79年) 2. 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民國69年)、朝陽科大管院院長 3. 台北大學企管所(中興法商)、逢甲財稅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講座教授 4. 台灣企業法律學會、台灣企業經營協會創會理事長 5.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校友會理事長 6. 台灣省政府訴願會委員、金管會訴願會委員 7. 財政部稽核組稽核 |
商學背景 1. 美國聯邦國際大學企管博士(主修會計) 2. 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 3. 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 4.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 法律背景 1.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博士 2.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
|
董事 |
李月德 |
男 |
現任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曾任 1. 第五屆監察委員 2. 朝陽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座教授 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第九、十屆審計準則委員會委員 4. 審計部副審計長 5. 審計部高雄市、台北市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 6. 審計部花蓮縣、桃園縣、台北縣審計官兼主任 |
中央大學人資所碩士 逢甲大學財稅系法學士 |
董事 |
洪嘉憶 |
男 |
明道大學副校長退休 審計部台中市審計處處長 |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
董事 |
施靜慧 |
女 |
現任 1.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 私立華岡藝校監察人 3.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4. 文化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 5. 台中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 曾任 1. 私立亞洲大學會資系專任副教授 2. 經濟部稽核、公平交易委員會科長、國立空中大學會計主任 |
文化大學國企所博士、企管所碩士、會計系學士 |
董事 |
張正勝 |
男 |
財政部稽核組參事退休 |
台大法律系 |
董事 |
張明德 |
男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主任秘書退休 |
義守大學管理學院碩士 |
董事 |
蔡佩芬 |
女 |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系主任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博士、碩士、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
董事 |
黃致富 |
男 |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任 |
文化大學會計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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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一、進企專培,二、異企同訓,三、協助企業制定及執行教育訓練計畫,四、協助企業申請人才培訓補助,五、開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力投資計畫各項課程,六、企業大學自行規劃主題式完整基礎及進階課程,七、書籍/刊物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