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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4月份第527期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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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董事长新书出版,包含「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上下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适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解析」、「遗产及赠与税的节税与传承规划」、「宗教财团法人及寺庙-登记法规与租税规划」等,一连串好书公开上架 ★狂贺!!!! TIB企业大学114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展延通过~~~★ ★恭喜!!!刘孟宗资深顾问新书出版「食安思维:从工厂实务探讨问题管理与解决方案」 ※TIB企业大学行动学习网已经开课,欢迎上线学习※

◎ 网路销售新时代,如当月销售货物或劳务达营业税起徵点,需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4/1)    3
◎免税房屋移转他人变为应税房屋,自移转日次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4/2)... 3
◎ 劳工退休金与劳保死亡给付是否课徵遗产税?(4/7)... 4
◎ 人工生殖机构应依法诚实申报执行业务所得(4/7)... 4
◎营利事业暂停营业,仍应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以免遭加徵滞、怠报金(4/7)... 5
◎承揽工程已完工,不论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应列报收入(4/8)... 5
◎营业人凡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4/9)    6
◎营利事业取得保险理赔收入,应依法计算所得申报,避免漏报受罚(4/9)... 6
◎遗产税未缴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4/13)... 6
◎农用农地免缴赠与税攻略,对象才是关键(4/14)... 7
◎受款人或执票人於一年期限内兑领国库支票,以维护自身权益(4/16)... 7
◎了解税捐保全措施,保障财产处分权益(4/16)... 7
◎营业人不论是否已办理税籍登记,取得中奖统一发票均不给奖(4/16)... 8
◎卖免税商品不等於免开立统一发票(4/17)... 8
◎中小企业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4/17)... 8
◎扣缴检查即将展开,中区国税局吁请扣缴单位自动补报补缴可减轻处罚(4/17)... 9
◎营业人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应计算押金利息,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17)    9
◎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4/21)... 10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予小规模营业人,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记载买受人统一编号,以免受罚(4/22)... 12
◎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重点(4/22)... 12
◎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给付境外电商之跨境电子劳务所得,应依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4/22)    13
◎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注意事项(4/23)... 14
◎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重点整理(4/24)... 15
◎营所税扩大书审常见三大申报错误及疏漏情形(4/24)... 15
◎营利事业计算CFC当年度盈余,应留意相关调节规定(4/24)... 16
◎境外扣抵要注意,应适用而未适用协定之溢缴税款不能抵(4/24)... 17
◎企业捐赠运动产业节税利多再升级(4/24)... 18
◎营业人销售黄金与金饰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4/28)... 18
◎营业人暂停营业,应依规定申报核备及办理营业税申报事宜(4/28)... 19
◎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提列折旧之限制(4/28)... 19
◎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始能适用CFC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4/30)... 20
◎机关团体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及应注意事项(4/30)... 20

◎网路销售新时代,如当月销售货物或劳务达营业税起徵点,需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4/1)
  随著电子商务与社群媒体蓬勃发展,个人透过虾皮等电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网路社群媒体,销售货物现象日益普及,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如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者,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於网路销售页面揭露其统一编号及营业人名称。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度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需於当月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另依税籍登记规则第4条及第4条之1规定,符合上开应办理税籍登记之个人网路卖家,其税籍登记项目包含「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且应於网站销售页面明显位置清楚揭露「统一编号」及「营业人名称」,以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该局举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间在Facebook开设「手作烘焙面包职人」社团,主打当日现做且无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区邻居与网友纷纷加入社团,透过私讯或Google表单下单,再以宅配或约定指定地点取货,经稽徵机关搜集相关资讯,114年8月查获林小姐自6月起网路销售额30万元,惟未办税籍登记,爰请林小姐除补办税籍登记,并就该期间销售额补缴营业税,另处以罚锾。
 网路个人卖家如符合前开规定尚未办理税籍登记者,应尽速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办税籍登记手续并补缴税款,切勿因「非实体营运店面」而忽略相关规定,以免违反规定而衍生处罚。 

◎免税房屋移转他人变为应税房屋,自移转日次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4/2)
  财政部於今(2)日发布解释令,核释自114年期起,原为依法免徵房屋税之房屋,因移转他人变为应税房屋,应自移转日之次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
  财政部说明,113年7月1日实施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下称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税首次开徵。2.0新制参考地价税按年课徵规定,将房屋税由按月改按年计徵,并比照地价税基准日之规定,定明房屋税以每年2月末日为纳税义务基准日(以115年期房屋税为例,该年期纳税义务基准日为115年2月28日,课税期间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转,后手於纳税义务基准日前取得房屋,即为该年期之纳税义务人。另该部71年2月4日台财税第30726号函释,原为依法免徵地价税之土地,於移转所有权后变为应税土地时,应自办妥移转登记日之次期起,恢复课徵地价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实施2.0新制后,基於房屋税与地价税均按年课徵且同为持有税,课税原则应一致,该部爰发布上述解释令,减轻后手取得原为免徵房屋税房屋之当年期租税负担。
  财政部举例说明,民众投标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各分署公告标售之国有非公用房屋,该房屋原倘无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国有财产法第8条规定免徵房屋税,嗣得标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买卖移转登记,该房屋变为应税房屋,依上述令释,115年期房屋税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 

◎劳工退休金与劳保死亡给付是否课徵遗产税?(4/7)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劳工在领取退休金或劳保老年给付前死亡,其遗属请领「劳工退休金」与「劳保死亡给付(含遗属津贴及年金)」之遗产税课税规定有所不同,继承人在申报遗产税时,应注意二者的差别,以免因疏忽造成漏报致补税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94年9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404571910号令释,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系雇主为劳工及劳工本身历年提缴之金额及孳息,属劳工个人所有,於劳工死亡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规定,并入其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而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时,由遗族请领之「遗属年金」或「遗属津贴」,这类给付旨在保障遗族生活,属於保险给付性质,依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

项目

劳工退休金

劳保死亡给付

性质

劳工个人财产(历年提缴本息)

保险给付(遗属保障)

法据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6条

劳工保险条例第63条

遗产

应纳入遗产总额

免纳入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陈先生於114年间辞世,其子小陈在办理遗产税申报时,误认所有政府给付的所得都免税,因此仅申报父亲名下的不动产与存款,未将父亲「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内的余额新台币160万元列入申报,致漏报遗产总额,遭补税处罚。
国税局提醒,被继承人如为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退休金之人员,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税申报前,可先向劳动部劳工保险局查询个人专户之余额,依法申报以免因漏报而遭处罚。

◎人工生殖机构应依法诚实申报执行业务所得(4/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针对人工生殖医疗机构之自费收入申报情形,已列为重点查核项目,特别针对申报金额与实际经营规模显有落差者加强查核,以维护租税公平及确保国家财政健全。
  随著政府推动不孕症治疗及人工生殖疗程等医疗费用补助措施,多数补助涉及健保给付范围以外之自费项目,业者是否依法诚实申报相关自费收入,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及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执行业务者应设置帐簿,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并确实取得及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该局近期除透过搜集网路公开资讯及市场收费行情外,并利用跨机关通报资料及大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将申报自费收入金额与实际经营规模显不相符之人工生殖医疗机构列为重点查核对象,以确保申报内容之正确性。
  该局进一步说明,随著科技进步,课税资料来源日趋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医疗服务之妇产科诊所为例,稽徵机关可藉由归户诊所门诊与生产就诊人次、人工生殖补助申请件数、药品及医材耗用数量、高端医疗设备购置频率及雇用医师及护理人员数等客观数据,综合分析业者申报收入与费用之合理性,作为选案查核参考,以提升查核效益。
  稽徵机关查核技术持续精进,任何漏报收入或虚增成本之行为,均更易被查获。倘有短漏报所得情形,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稽徵机关补申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

◎营利事业暂停营业,仍应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以免遭加徵滞、怠报金(4/7)
  随著5月报税季即将来临,倘有营利事业於114年度中经核准暂停营业者,仍应如期於法定期限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未依限办理,经稽徵机关核定有应纳税额者,将会被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1条及财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财税第38268号函规定,营利事业经核准暂停营业者,仍应办理结算申报,若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经稽徵机关通知,已於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报,经核定有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第108条规定,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加徵10%滞报金【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补报或仍未补报者,稽徵机关将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加徵20%怠报金(最高不得超过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暂停营业,惟未於114年5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国税局填具滞报通知书通知补报,甲公司虽已於补报期限内补申报,惟经稽徵机关核定其113年度应纳税额为500,000元,故仍须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滞报金。
  营利事业如於114年度中暂停营业,请记得於今年5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

◎承揽工程已完工,不论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应列报收入(4/8)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即将开始,营利事业於会计期间内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无论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应将工程总价全数列报营业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时点,作为营业收入认列年度之判断标准。
  该局进一步说明,按所得税法第22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之会计基础,原则应采权责发生制。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应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如上揭日期无法查考时,其属承造建筑物工程,应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造日期为准,其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发包商延迟给付尚未收取,核属公司应收款项,应认列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为营造业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机关整建工程,於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为未完工程,惟经该局调阅工程合约及完工验收资料,查得该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并经A机关完成验收,虽於113年收取尾款200余万元,惟依上开规定,甲公司应将该尾款并同申报於112年度营业收入,甲公司漏报该笔尾款,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如已完工,无论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应列报为完工年度营业收入,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免因漏报而遭补税处罚。

◎营业人凡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4/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了刺激买气,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或销货附送赠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开立统一发票。惟为简化作业,凡属下列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所赠送之物品及免费换修之零件,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卖场为刺激买气推出购买节能冷气即赠送市价新台币(下同)1,050元电风扇1台之促销活动,甲卖场赠送电风扇给消费者时,原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买受人为甲,销售额1,000元,销项税额50元),因甲卖场销货附送的电风扇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50元,为简化作业,该赠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营业人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的赠送样品、抽奖活动的奖品、随货赠送的赠品,应设帐记载,并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免开立统一发票。

◎营利事业取得保险理赔收入,应依法计算所得申报,避免漏报受罚(4/9)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说明,营利事业如因事故取得保险理赔款,应先厘清其性质。凡属补偿自身损失之理赔收入,应列帐申报;如属职灾或其他事故代为支付医疗费用或赔偿金等情形,应备妥和解书、领取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入帐。
  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经查核发现,该公司当年度有因火灾取得之保险理赔收入,虽已申报相关损失,但未将保险理赔收入列入申报,致漏报当年度所得,依法应补税处罚。
 营利事业如发现以往年度有短漏报情形,应尽速依规定自动补报补缴。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遗产税未缴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4/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遗产以缴纳税款),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遗产之产权移转者,可向国税局申请提供担保以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即可先行移转部分遗产。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於缴清税款前,如须先行移转部分遗产时,得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担保品,经国税局查证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之税款徵起无影响,即可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之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320万元,因遗产大部分为股票并无存款,为缴纳税款,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遗产中之A股票(核定遗产价额为300万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单300万元作为纳税保证,向该局申请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缴纳遗产税事宜。
  遗产税之缴纳期限不因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仍应如期缴纳。若於缴清税款前有先行移转遗产之需求,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担保相关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缴纳而遭加徵滞纳金、利息及后续行政执行。

◎农用农地免缴赠与税攻略,对象才是关键(4/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下称遗赠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价值全数不计入赠与总额,免予课徵赠与税。其所谓「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包含赠与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对象。换言之,将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赠与他人,受赠人与赠与人之关系需符合遗赠税法所规定之对象,始有免徵赠与税之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未婚且无子女,考量年事渐长,想要预先安排财产分配,於115年1月间将名下1笔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赠与平日照顾自己生活之侄子乙君。该农业用地虽取得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惟受赠对象侄子乙君,非民法第1138条规定之继承人,不符合上开遗赠税法规定,因此仍应将该笔农地公告现值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计入赠与总额,并缴纳赠与税1,756,000元〔(2,000万元—244万元)*10%〕;倘甲君将该农业用地赠与其弟弟丙君,则符合规定,可不计入赠与总额,并免徵赠与税。
  纳税义务人赠与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时,受赠人需为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始有免徵赠与税之适用。 

◎受款人或执票人於一年期限内兑领国库支票,以维护自身权益(4/16)
  国库支票逾发票日期一年,国库经办行不得兑付,请持有国库支票未逾发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执票人,尽速至国库经办行兑领款项。
  财政部国库署说明,依国库支票管理办法规定,国库支票由国库经办行核验兑付,但逾发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兑付。不过受款人或执票人持有之国库支票逾发票日期一年者,也不用担心,只要填具「换发国库支票申请书」,并检附原国库支票及身分证明文件影本,向该署申请换发后,即能向国库经办行兑领款项。又国库支票逾发票日期五年未兑领者,支付款将迳行解缴国库,缴库后如受款人或执票人以请求权时效未消灭、中断或依据其他法令规定请求返还时,可直接洽原支用机关办理,该署将依原支用机关申请,办理库款拨付作业,受款人权益不受影响。 

◎了解税捐保全措施,保障财产处分权益(4/1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根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1款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徵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其为营利事业者,并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之登记。
  该所进一步说明,近日有纳税义务人小江(化名)所经营独资商号因逾期未缴纳营业税及罚锾合计约300万元,经稽徵机关函请地政机关对其名下不动产办理「禁止处分登记」,并同步通知小江。小江当时虽收到公文,却因忙於业务而未即时理会。直到近期,小江计画转售该房产,在办理过户时才惊觉该不动产因欠税保全措施,已无法进行移转登记。小江这才赶紧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锾,稽徵机关於确认款项入库后立即办理涂销,小江才得以继续办理房产过户程序。
  该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收到税单及相关保全处分通知时,务必在限期内处理,切勿视而不见。一旦启动「税捐保全」,不仅影响不动产与车辆的买卖或抵押权设定,更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营业人不论是否已办理税籍登记,取得中奖统一发票均不给奖(4/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统一发票给奖的目的,系为鼓励消费者於消费时主动索取统一发票,以防杜逃漏税捐,并考量统一发票本为营业人应索取之凭证,故发票之买受人为营业人者,无论是否已办理税籍登记,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项第9款规定,均不给奖。
  该局说明,每单月25日为统一发票开奖日,许多民众都很期待自己的统一发票能够兑中大奖,惟依财政部108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0704616110号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申请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之营业人,其取得之统一发票,不适用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给奖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透过网路平台销售货物,取得该平台开立品名为「手续费」之云端发票新台币(下同)1,000元,当期统一发票开奖,该张发票对中100万元,经国税局查得甲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虽取得之交易手续费发票未载有买受人统一编号,惟甲本质上仍为营业人,该张发票不予给奖。
 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之统一发票,不论是否已申请税籍登记,均不得兑领奖金。

◎卖免税商品不等於免开立统一发票(4/17)
  营业人误认为销售免徵营业税的货物或劳务,即可免开统一发票,其实是错误观念,「免徵营业税」和「免开统一发票」适用法规大不相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8条规定的货物或劳务,即可免徵营业税,但是需同时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规定,才得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举例说明,营业人销售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27款规定的肥料,可以免徵营业税,但因该项货物不是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规定得免用或免开立统一发票之项目,所以营业人仍须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销售免徵营业税的货物或劳务,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小心将属於应开立统一发票项目漏未开立,经稽徵机关查获时,将依税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

◎中小企业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4/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东山稽徵所表示,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调高本国及现职基层员工之平均薪资给付水准,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第2项规定,中小企业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之平均薪资给付水准时,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资调整而增加支付本国籍现职基层员工薪资金额175%限度内,自其增加薪资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因增雇员工所致增加之薪资给付金额已适用同条第1项规定者,不得重复计入。并追溯自113年1月1日开始适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东山稽徵所说明,本项租税优惠的基本条件为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之平均薪资给付水准。而所谓基层员工系指全时工时员工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部分工时员工按月计酬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或按日(时)计酬薪资未逾一定金额,且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定期契约之本国籍员工。依经济部公告,115年度基层员工薪资之「一定金额」为:(一)全时员工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新台币(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时员工:按月计酬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或按时、日计酬之「月累计」支付时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计酬平均时薪及按时计酬之「时薪」未逾406元,按日计酬「日薪」未逾3,248元。
  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营利事业申请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应注意於办理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将本项加成减除金额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如未於申报期间届满前填报,则不得适用加成减除优惠措施。

◎扣缴检查即将展开,中区国税局吁请扣缴单位自动补报补缴可减轻处罚(4/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为维护租税公平并提升扣(免)缴凭单申报正确性,114年度扣缴检查即将展开,将针对辖内扣缴单位进行查核。该分局呼吁各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帐簿凭证,如发现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未依限申报扣(免)缴凭单情形,请尽速向辖区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在查获前完成补报补缴者,可依法减轻处罚。
 该分局指出,实务上常见的扣缴疏失包括:
一、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未依规定按6%或18%扣缴率扣缴税款(全月薪资总额在每月基本工资之1.5倍以下者,按照给付额6%扣缴,其余按18%扣缴)。
二、给付非居住者各类所得时,未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并申报扣缴凭单。
三、以个人名义承租店面供营业使用,给付租金时未办理扣缴及申报扣(免)缴凭单。
四、给付同业间资金调度之利息,未办理扣缴及申报扣(免)缴凭单。
五、举办尾牙或活动抽奖时,未依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扣(免)缴凭单。
六、捐赠善款仅取具受赠单位收据,未申报其他所得扣(免)缴凭单。
七、聘请临时或短期工读人员,未申报薪资所得扣(免)缴凭单。
八、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或死亡),租赁所得人栏位仍填报原所有权人。
九、董监事车马费(出席费)性质误判,例如个人董监事车马费属薪资所得、法人董监事属其他所得而漏未办理申报。
十、虽已扣取税款,但未依规定期限缴纳(给付居住者应於次月10日前缴纳;给付非居住者应於给付日起10日内缴纳)。
 扣缴制度是我国所得税重要稽徵机制之一,扣缴单位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缴纳及申报作业。如於查获前自动补报补缴者,可依规定减轻处罚

◎营业人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应计算押金利息,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1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应计算押金利息,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营业人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出租所收取之押金,应於每月底按该年1月1日邮政定期储金1年期固定利率计算押金利息(不满1个月者不计),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承租人及报缴营业税;但收取押金计息金额零星者,可改为按年计算押金利息,并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简化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手续。
 该局举例说明,设备厂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机具与建筑业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币(下同)80万元,该年1月1日邮政定期储金1年期固定利率为1.725%,按月计算之押金利息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应於每月底开立销售额1,095元及税额55元〔1,150元/(1+5%)*5%〕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报缴营业税;甲公司亦可改为按年计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开立销售额13,143元及税额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报缴营业税。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出租财产收取押金,未依规定计算押金利息致短漏开统一发票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4/21)
 财政部於今(21)日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综整外界意见,适度放宽本要点部分规定,并自今日生效。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防杜避税规定之股权价值认定方式
110年7月1日起实施之房地合一税2.0,为防杜股东藉形式移转股权而实质转让我国境内房地,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明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以下合称股权)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权,该被投资营利事业股权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称房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地交易。
上开判断被投资事业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房地所构成,系以交易股权时被投资事业之境内房地价值为分子,分母则以该事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之「净值」或交易日之资产「净值」认定。为使该比率计算更为合理,参考国际间规定,增订该事业如可合理客观衡量其全部财产价值(例如会计师按实价查核签证资料)者,该「分母」得以各项资产时价总额认定。
二、修正防杜避税规定适用范围
基於上开股权交易视为房地交易规定系自110年7月1日起实施,又房地合一税系适用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爰参酌上开日出条款立法意旨,放宽将股东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资事业股权(下称旧股权),其交易所得中属该事业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旧制房地)价值占境内全部房地价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适用房地合一税。举例说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权且均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旧股权,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权时,该子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系因持有我国境内房地,且全部为104年以前取得之旧制房地,依修正后规定,A公司出售股权之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详释例)
三、综整纳入现行相关解释函令
汇整财政部已发布之解释函令纳入规范,例如定明配偶相互赠与、连续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间计算;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与地主合作兴建取得之房地於5年内交易,得适用20%税率课税;营利事业实际从事兴建因故未能担任起造人,提示相关证明经查核属实者,得适用合并计税规定等。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上开放宽营利事业得以各项资产时价计算股权价值,及旧股权交易得按旧制房地占比排除适用房地合一税等相关有利於纳税义务人之规定,未核课确定案件均可适用。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予小规模营业人,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记载买受人统一编号,以免受罚(4/2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卖方营业人不论采纸本统一发票或电子发票,只要买受人为「营业人」(含经核定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记载买受人统一编号,以免因所开立之统一发票未依规定开立及记载而遭受处罚。
  该局说明,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9条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予营业人时,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若使用电子发票,则应开立「B2B电子发票」,并於统一发票上确实记载买受人之名称及统一编号,如未依规定记载买受人统一编号等资讯,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或改正或补办后仍不实者,并得按次处罚,其第2次以后处罚部分之罚锾为发票所载销售额之2%,其金额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该局举例,近期发现经营食材批发业之甲公司,销售货物予非属使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时,误认为买受人属免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作为交易凭证,甲公司虽已依规定申报销售额,并无逃漏税意图,惟因该公司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载明买受人统一编号等应行记载事项事实明确,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予以处罚。
  营业人於开立发票前,务必先确认买受人是否属营业人(含经核定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记载相关资讯。如发现统一发票开立错误情事,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请尽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更正并报备实际交易资料,符合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规定者,得免予处罚。

◎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重点(4/22)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114年度全户如有海外所得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且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750万元者,应依规定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海外所得是指「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纳税义务人申报时应就申报户全年的海外各类所得合并计算。
   该局进一步说明,申报海外所得时,依「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及查核要点」第16点规定,如海外财产交易有损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额以不超过该财产交易所得为限,且损失及所得均以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计算损益,并经稽徵机关核实认定者为限。汇整重点并举例如下:

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重点汇整表

扣除重点

举例

限「同一年度」

甲君114年度有海外财产交易损失100万元及海外财产交易所得80万元,未扣除之损失20万元不能递延以后年度扣除。

限「同一类所得」

乙君114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损失50万元,同年另有海外利息及海外股利所得共300万元,应申报海外所得300万元,不可扣除海外财产交易损失50万元。

所得及损失须「核实计算」

丙君114年度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500万元(未核实计算)、100万元(核实计算)及海外财产交易损失200万元(核实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损失200万元可扣除限额,以核实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100万元为限。

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如有海外所得,应审慎检视整体交易情形,据实申报基本所得额及缴纳基本税额。 

◎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给付境外电商之跨境电子劳务所得,应依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4/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给付境外电商之电子劳务所得,应於给付时扣缴税款,并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向国库缴清税款及同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扣缴凭单,以免遭受处罚。
   该局指出,因应网路时代潮流,营利事业利用国外社群网站刊登广告促销业务与日俱增,依财政部107年1月2日台财税字第10604704390号令规定,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即时性、互动性、便利性及连续性之电子劳务(例如线上游戏、线上影剧、线上音乐、线上视频、线上广告等)予我国境内买受人,其报酬为中华民国来源收入。如国内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向国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购买前述电子劳务,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买受人即为扣缴义务人,除应於给付价款时,按给付额或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之所得额扣缴20%税款外,并应依同法第92条第2项规定,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如有违反规定,即使在稽徵机关查获前已自动补报,仍将依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透过FB社群网站刊登商品促销广告,於114年12月4日给付该境外电商广告费时,已依规定扣取税款新台币30,000元,惟未於同年12月13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扣缴凭单,甲公司虽於同年12月31日已自动补申报,仍遭按扣缴税额处3%罚锾。
  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如有给付境外电商所得,应依规定扣取税款,并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申报扣缴凭单。

◎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注意事项(4/2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为协助营利事业顺利完成申报,特整理结算申报应注意事项,提醒营利事业、机关或团体留意。

   项目

说明

简化申报流程

申报书第2页「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属第1页「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118栏之计算页次,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案件,会计师於第1页核章,效力已涵盖相关申报内容,爰删除第2页「签证会计师盖章」栏位。

租税优惠措施

一、修正「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除全新智慧机械、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外,新增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与节能减碳投资抵减项目,投资抵减支出金额上限并由新台币(下同)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营利事业应於规定期限内登录经济部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并应於结算申报期限内,依式填报相关书表及检附证明文件,始得适用投资抵减奖励。
二、修正「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2规定,对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职业或业余运动业之捐赠(在1,000万元额度内),或对经专案核准之重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及经公告之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捐赠金额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加成减除由150%提高至175%,惟须於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填报相关书表并检附证明文件,才能享有该租税优惠。

CFC申报须知

一、依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课税规定,须申报CFC投资收益者,应填列申报书第1页第137栏及第B7页等相关书表。
二、申请延期提示文据:可於第B7页A9栏「是否申请延期提示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之其他文据」,勾选并同本次申报案件申请延期提示文据(如有多家CFC须各别勾选申请),得延期至今年12月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请。如经核准,将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达。

适用盈亏互抵

一、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应於法定申报期间内申报缴纳税款,并如期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方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二、未於前揭期间内申报缴纳,或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逾期送交,将视同普通申报案件,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但逾期缴纳未符合税捐稽徵法第20条第1项应加徵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仍得适用。

附件资料送交

完成网路申报后,如应检送相关附件资料(如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租税减免证明文件等)者,可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附件上传: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29日,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系统(网路申报软体)上传。
二、纸本(或经扫描后以光碟片代替)应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

该局进一步说明,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表,可至中区国税局官网(https://www.ntbca.gov.tw)「分税导览/营所税/书表档案下载」查询运用。该局也鼓励多利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系统(即网路申报软体)办理申报。

◎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重点整理(4/24)
  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即将於5月展开,为利营利事业能正确及有效率地完成申报,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贴心整理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表修正重点及注意事项,提醒营利事业注意:
一、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修正重点
(一)有鉴於结算申报书第2页「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系计算「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118栏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差额之计算附表,删除该页「签证会计师盖章」栏位。
(二)配合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17条第2项及第19条第2项规定,於资产负债表增订1543栏「投资性不动产」及1423栏「矿产资源」之累计减损栏位。
(三)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及同年11月27日修正发布之子法规,於租税减免申报书表第A10-1页、第A14页等页次,新增「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等2项抵减项目,并修正相关计算及说明。
(四)配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27条之1及「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第7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之投资人得自114年度起适用股东投资抵减,於租税减免申报书表第A3页、第A8页、第A10页及第A16页等页次,新增股东投资抵减申报栏项。
(五)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运动产业发展条例 」第26条之2规定,调高营利事业透过运动部(114年9月8日前为教育部)专户之捐赠费用加成减除额度至175%,於租税减免申报书表第A32页增订相关计算及说明,并以捐赠收据开立日期作为新旧加成比率计算依据。
二、配合国家推动多元化长照服务政策,114年度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增订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未达1,000万元之小型长照服务机构,得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制度,并依服务型态订定纯益率标准,包含「其他居住型长期照顾服务」扩大书审纯益率为8%、「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扩大书审纯益率为9%、「居家式长期照顾服务」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扩大书审纯益率为10%。
三、营利事业及机关团体完成网路申报后,相关书表及附件可於6月29日前透过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上传送交,或於6月30日前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透过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上传送交,上传后请务必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查询,确认相关资料上传成功。

◎营所税扩大书审常见三大申报错误及疏漏情形(4/2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便利中小企业申报所得税,营利事业只要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且申报书表齐全,自行依法调整后之纯益率达书审纯益率标准,并依限完成申报缴税者,即可采扩大书面审核方式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该局特别整理扩大书审常见三大申报错误或疏漏情形,提醒营利事业留意:
一、未正确填写行业代号
营利事业应按实际经营项目填写行业代号,以正确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制度,惟有部分营利事业为适用较低的扩大书审纯益率而故意选用其他纯益率较低之行业代号申报,或刻意填写错误行业代号,以规避不得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之业别。
二、误将不动产交易收益列入计算所得
依「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第9点规定,营利事业自有不动产交易不适用扩大书审制度,该交易所得应单独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计算,惟有部分营利事业误将出售不动产收入或增益,直接按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计算所得,致课税所得额计算错误。
三、未依规定设置帐簿记载并取得、给予及保存凭证
营利事业采用扩大书面审核方式申报,虽可便利报税作业,但仍应依规定设置帐簿记载并取得、给与及保存凭证,若因疏忽而未取得或保存凭证,国税局进行抽查时,可能因帐证不齐备,而改依所得税法第83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欲采用扩大书面审核方式办理结算申报,应留意相关适用要件,并确认申报的行业代号及纯益率标准是否正确,切勿因错误填报而使课税所得额计算错误,事后遭国税局补税,影响权益。

◎营利事业计算CFC当年度盈余,应留意相关调节规定(4/2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下称CFC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规定计算CFC当年度盈余,得减列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损益,但於该转投资事业决议盈余分配时,应列为投资损益已实现,依同条第1项第3款规定,以该转投资事业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金额,按分配日所属年度为权责发生年度,调节加回计算CFC当年度盈余。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持有设於新加坡A公司60%股权,A公司符合CFC定义,新加坡A公司持有设於日本B公司100%股权。113年度日本B公司财务报表税后盈余新台币(下同)1亿元、新加坡A公司财务报表税后盈余1亿元。甲公司於计算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余时,以新加坡A公司财务报表税后盈余1亿元,减除源自非低税负区日本B公司投资利益1亿元(即B公司财报税后盈余1亿元× A公司直接持股比率100%),列报该CFC公司盈余为0元。
   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日本B公司股东会於113年5月1日决议分配股利5,000万元,依CFC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规定,该笔决议盈余分配数,应列为投资损益已实现数,并於分配日所属年度(即113年度),调节加回计算CFC当年度盈余;而甲公司漏未调节该笔已实现投资利益5,000万元,致短漏报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余5,000万元及CFC投资收益为3,000万元(即5,000万元×60%)。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CFC所得适用办法规定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应注意相关规定,除减列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损益外,尚须留意转投资事业是否决议盈余分配,如年度中决议分配,无论是否汇回,均应列为投资损益已实现,并将该投资损益调节加回计算CFC当年度盈余,确实依法申报CFC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补税处罚。

◎境外扣抵要注意,应适用而未适用协定之溢缴税款不能抵(4/2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他方缔约国来源所得且可依所得税协定免予课税或适用上限税率者,如未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而溢缴之国外税款,将无法扣抵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后段规定,营利事业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於限额内自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同法第124条规定,凡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之所得税协定中,另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故营利事业如取得源自所得税协定他方缔约国之来源所得,且依所得税协定规定属免予课税或适用上限税率者,应向他方缔约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税优惠,如营利事业未申请适用致溢缴国外税额者,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6条第2项规定,该溢缴之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我国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为泰国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泰国乙公司给付技术服务费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已依泰国税法规定扣缴税款150万元,甲公司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全部列报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税额。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公司在泰国境内并无常设机构,且依我国与泰国所签署之「驻泰国台北经济贸易办事处与驻台北泰国贸易经济办事处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下称台泰租税协定)规定,该笔技术服务费属第7条第1项所称之「营业利润」,仅能由我国课税,泰国应予免税。因此,甲公司应先向我国稽徵机关申请核发居住者证明文件,并向泰国稽徵机关申请适用台泰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及退还扣缴税款150万元,爰其在泰国溢缴之税款,不得申报扣抵我国应纳税额,该局遂依法剔除补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所得时,应留意所得来源国如有与我国签署所得税协定者,应主动向他方缔约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捐赠运动产业节税利多再升级(4/2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下称运产条例)於114年7月23日修正,第26条新增营利事业捐赠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促进全民运动发展之赛事,支出得全数列为捐赠费用;第26条之2将捐赠费用加成减除比率提高至175%,租税优惠施行期间统一延长为10年,以扩大企业参与运动产业发展之诱因。
   该局进一步说明,运产条例第26条之2修正重点如下:
一、提高加成减除比率:营利事业透过专户对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职业或业余运动业之捐赠,得於新台币1,000万元额度内,或对专案核准之重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或公告之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得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加成减除之比率,由150%调高至175%。
二、延长租税优惠期间:业余运动业及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得减除营利事业所得额之施行期间,由5年延长为10年,延至120年12月23日止。
   该局另说明,配合运产条例第26条之2修正「营利事业捐赠职业或业余运动业与重点运动赛事专户及捐赠费用加成减除实施办法」於115年2月10日修正发布,明定受赠对象受赠当年度对其他受赠对象之捐赠,於当年度受捐赠总额内,不得适用运产条例第26条之2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其他受赠对象以当年度受捐赠金额再转捐赠者,亦同。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欲适用运产条例第26条之2规定,应透过中央主管机关设立之专户办理捐赠;另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及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金额加成减除部分,应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计算。

◎营业人销售黄金与金饰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4/28)
  黄先生为庆祝结婚周年,至银楼购买黄金项炼与戒指却收到2张统一发票,1张是应税,另1张是免税,疑惑为什么银楼业者会开2张统一发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0款及财政部赋税署106年8月17日台税消费字第10604639950号函规定,金条、金块、金片、金币及纯黄金等属免徵营业税项目,营业人销售该等纯黄金商品(黄金含量达99.9%以上)时,虽免徵营业税,但不是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可免开统一发票范畴,仍应依规定开立免税统一发票。此外,金饰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费(工钱),属销售劳务,依规定课徵营业税,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陈小姐至A银楼购买纯金项炼,售价新台币(下同)10万5,000元(内含加工费5,000元),A银楼业者应就黄金价值10万元开立免税统一发票;另加工费5,000元则须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交付陈小姐。  该局提醒,银楼业者销售黄金或金饰商品时,应正确区分「免税货物」及「应税劳务或货物」,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交付买受人,切勿因误解规定短漏开统一发票,以免受罚。

◎营业人暂停营业,应依规定申报核备及办理营业税申报事宜(4/2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暂停营业,应依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核备及办理营业税申报事宜。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如因故决定暂停营业,应於停业前,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核备,每次停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营业人停业当期,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於次期(月)开始之15日内,填具营业税申报书,并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行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若营业人未依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200元,不得超过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按期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规划自115年4月20日起暂停营业,该公司应於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停业,当期营业税(115年3月至4月)应於115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该局呼吁,营业人暂停营业应依上开规定申报核备及办理营业税申报事宜,且停业当期纵无销售额,仍应依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提列折旧之限制(4/2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置高价车辆,依规定耐用年限按年提列折旧费用时,应注意法令规定得予计提之限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51条之1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第13款规定,营利事业新购置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25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额,不予认定。营利事业列报之折旧超过限额而调整补徵之税额,并应依同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新购置乘人小客车折旧180万元,经查系甲公司於113年1月1日以1,000万元购置,估计残值100万元,采平均法并按耐用年数5年所计提之折旧180万元〔(实际成本1,000万元-估计残值100万元)/5年〕;惟依上开查核准则规定,新购置乘人小客车之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经核算甲公司超提折旧额135万元〔依实际成本提列折旧180万元×(1-成本限额250万元/实际成本1,000万元)〕,予以调减,补徵税额27万元(135万元×税率20%),并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提列折旧,应特别留意税法规定得列支之限额,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

◎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始能适用CFC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4/3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自112年开始施行,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该CFC之亏损始得适用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8条第3项及第10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CFC各期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及其他应检附文件,依规定计算各期亏损,并按规定格式填报及经该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者,始得於各期亏损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内,依序自该CFC当年度盈余中扣除。营利事业未能依限提示CFC财务报表,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提供,亦可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第B7页第A9栏位勾选「并同本次申报案件申请延期提示文据」,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以1次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之会计年度为历年制,其100%持有位於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符合CFC定义之A公司,经计算A公司114年度CFC亏损新台币800万元,甲公司应自115年5月1日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为星期日,顺延至115年6月1日)提交A公司财务报表,倘未能依限提示CFC财务报表者,则应於上述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至115年12月1日前提供,或於办理114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第B7页第A9栏位勾选「并同本次申报案件申请延期提示文据」,该CFC亏损方得适用上开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之规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如欲适用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请於规定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及其他应检附文件,或申请延期,以维自身权益。

◎机关团体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及应注意事项(4/3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下称机关团体),应依同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暨相关法令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就机关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态样,说明如下,供机关团体参考:
一、结余款未依规定编列使用计画
机关团体当年度用於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且当年度结余款超过新台币50万元,按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第2目规定,须就当年度全部结余款编列使用计画,报经主管机关查明同意留供以后年度使用,当年度结余款才可免纳所得税。
二、以往年度结余款支出误列为使用年度支出项目
机关团体当年度结余款已依前开规定编列使用计画,并经主管机关同意留供以后年度使用,其於以后年度使用之金额,於计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时,不得列入支出项目计算。
三、漏列股利收入
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不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正确计算当年度之余绌数及支出比例。
四、误列非销售货物及劳务收入
机关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承办政府委办业务取得之收入,及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予他人以取得对价之行为,其所取得之收入应计入当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总额,依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常见机关团体误将前开收入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影响计算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之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