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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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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4月份第527期4
https://www.tib.org.tw/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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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董事長新書出版,包含「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上下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適法分析」、「個人所得稅法解析」、「遺產及贈與稅的節稅與傳承規劃」、「宗教財團法人及寺廟-登記法規與租稅規劃」等,一連串好書公開上架 ★狂賀!!!! TIB企業大學114年度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展延通過~~~★ ★恭喜!!!劉孟宗資深顧問新書出版「食安思維:從工廠實務探討問題管理與解決方案」 ※TIB企業大學行動學習網已經開課,歡迎上線學習※

◎ 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4/1)    3
◎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4/2)... 3
◎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4/7)... 4
◎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4/7)... 4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4/7)... 5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4/8)... 5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4/9)    6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4/9)... 6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4/13)... 6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4/14)... 7
◎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4/16)... 7
◎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4/16)... 7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4/16)... 8
◎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4/17)... 8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4/17)... 8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4/17)... 9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17)    9
◎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4/21)... 1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4/22)... 12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4/22)... 12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4/22)    13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4/23)... 14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整理(4/24)... 15
◎營所稅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及疏漏情形(4/24)... 15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相關調節規定(4/24)... 16
◎境外扣抵要注意,應適用而未適用協定之溢繳稅款不能抵(4/24)... 17
◎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節稅利多再升級(4/24)... 18
◎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4/28)... 18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4/28)... 19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4/28)... 19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4/30)... 20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4/30)... 20

◎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4/1)
  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 

◎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4/2)
  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4/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項目

勞工退休金

勞保死亡給付

性質

勞工個人財產(歷年提繳本息)

保險給付(遺屬保障)

法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遺產

應納入遺產總額

免納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114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160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之餘額,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4/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自費收入申報情形,已列為重點查核項目,特別針對申報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有落差者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財政健全。
  隨著政府推動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療程等醫療費用補助措施,多數補助涉及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相關自費收入,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確實取得及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該局近期除透過蒐集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外,並利用跨機關通報資料及大數據進行交叉分析,將申報自費收入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以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來源日趨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婦產科診所為例,稽徵機關可藉由歸戶診所門診與生產就診人次、人工生殖補助申請件數、藥品及醫材耗用數量、高端醫療設備購置頻率及僱用醫師及護理人員數等客觀數據,綜合分析業者申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作為選案查核參考,以提升查核效益。
  稽徵機關查核技術持續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之行為,均更易被查獲。倘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4/7)
  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4/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4/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4/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4/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115年1月間將名下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1,756,000元〔(2,000萬元—244萬元)*10%〕;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受款人或執票人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4/16)
  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請持有國庫支票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至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不過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之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也不用擔心,只要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原國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該署申請換發後,即能向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又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4/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小江(化名)所經營獨資商號因逾期未繳納營業稅及罰鍰合計約300萬元,經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對其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同步通知小江。小江當時雖收到公文,卻因忙於業務而未即時理會。直到近期,小江計畫轉售該房產,在辦理過戶時才驚覺該不動產因欠稅保全措施,已無法進行移轉登記。小江這才趕緊補繳全部稅款、滯納金及罰鍰,稽徵機關於確認款項入庫後立即辦理塗銷,小江才得以繼續辦理房產過戶程序。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及相關保全處分通知時,務必在限期內處理,切勿視而不見。一旦啟動「稅捐保全」,不僅影響不動產與車輛的買賣或抵押權設定,更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4/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均不給獎。
  該局說明,每單月25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4/17)
  營業人誤認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開統一發票,其實是錯誤觀念,「免徵營業稅」和「免開統一發票」適用法規大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徵營業稅,但是需同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的肥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因該項貨物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營業人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小心將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項目漏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4/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4/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正確性,114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6%扣繳,其餘按18%扣繳)。
二、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五、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八、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
 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4/21)
 財政部於今(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綜整外界意見,適度放寬本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今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防杜避稅規定之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110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2.0,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
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二、修正防杜避稅規定適用範圍
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詳釋例)
三、綜整納入現行相關解釋函令
彙整財政部已發布之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例如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地於5年內交易,得適用20%稅率課稅;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明經查核屬實者,得適用合併計稅規定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放寬營利事業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相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4/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4/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14年度全戶如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全年的海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所得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如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彙整重點並舉例如下: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彙整表

扣除重點

舉例

限「同一年度」

甲君114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0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未扣除之損失20萬元不能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限「同一類所得」

乙君114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同年另有海外利息及海外股利所得共300萬元,應申報海外所得300萬元,不可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

所得及損失須「核實計算」

丙君114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未核實計算)、100萬元(核實計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核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可扣除限額,以核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為限。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審慎檢視整體交易情形,據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4/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電子勞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因應網路時代潮流,營利事業利用國外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促銷業務與日俱增,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如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購買前述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買受人即為扣繳義務人,除應於給付價款時,按給付額或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扣繳20%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違反規定,即使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仍將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FB社群網站刊登商品促銷廣告,於114年12月4日給付該境外電商廣告費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新臺幣30,000元,惟未於同年12月13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甲公司雖於同年12月31日已自動補申報,仍遭按扣繳稅額處3%罰鍰。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給付境外電商所得,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4/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整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項目

說明

簡化申報流程

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屬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之計算頁次,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於第1頁核章,效力已涵蓋相關申報內容,爰刪除第2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租稅優惠措施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除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外,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並由新臺幣(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登錄經濟部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式填報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二、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在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經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捐贈金額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由150%提高至175%,惟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填報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才能享有該租稅優惠。

CFC申報須知

一、依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須申報CFC投資收益者,應填列申報書第1頁第137欄及第B7頁等相關書表。
二、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可於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適用盈虧互抵

一、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款,並如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方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二、未於前揭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但逾期繳納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得適用。

附件資料送交

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可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附件上傳: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29日,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二、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該局也鼓勵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整理(4/24)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展開,為利營利事業能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及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一)有鑑於結算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係計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之計算附表,刪除該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二)配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於資產負債表增訂1543欄「投資性不動產」及1423欄「礦產資源」之累計減損欄位。
(三)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之子法規,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10-1頁、第A14頁等頁次,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等2項抵減項目,並修正相關計算及說明。
(四)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投資人得自114年度起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頁、第A8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等頁次,新增股東投資抵減申報欄項。
(五)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6條之2規定,調高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114年9月8日前為教育部)專戶之捐贈費用加成減除額度至175%,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2頁增訂相關計算及說明,並以捐贈收據開立日期作為新舊加成比率計算依據。
二、配合國家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政策,114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小型長照服務機構,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並依服務型態訂定純益率標準,包含「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9%、「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
三、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相關書表及附件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6月30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營所稅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及疏漏情形(4/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中小企業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只要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達書審純益率標準,並依限完成申報繳稅者,即可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該局特別整理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留意:
一、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營項目填寫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惟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故意選用其他純益率較低之行業代號申報,或刻意填寫錯誤行業代號,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
二、誤將不動產交易收益列入計算所得
依「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營利事業自有不動產交易不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該交易所得應單獨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計算,惟有部分營利事業誤將出售不動產收入或增益,直接按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所得,致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
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雖可便利報稅作業,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若因疏忽而未取得或保存憑證,國稅局進行抽查時,可能因帳證不齊備,而改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相關適用要件,並確認申報的行業代號及純益率標準是否正確,切勿因錯誤填報而使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事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權益。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相關調節規定(4/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得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但於該轉投資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時,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金額,按分配日所屬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新加坡A公司6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新加坡A公司持有設於日本B公司100%股權。113年度日本B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1億元、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甲公司於計算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時,以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日本B公司投資利益1億元(即B公司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A公司直接持股比率100%),列報該CFC公司盈餘為0元。
   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日本B公司股東會於113年5月1日決議分配股利5,000萬元,依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該筆決議盈餘分配數,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數,並於分配日所屬年度(即113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而甲公司漏未調節該筆已實現投資利益5,000萬元,致短漏報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5,000萬元及CFC投資收益為3,000萬元(即5,000萬元×6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CFC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除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外,尚須留意轉投資事業是否決議盈餘分配,如年度中決議分配,無論是否匯回,均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並將該投資損益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確實依法申報CFC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補稅處罰。

◎境外扣抵要注意,應適用而未適用協定之溢繳稅款不能抵(4/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且可依所得稅協定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款,將無法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法第124條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故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來源所得,且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應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致溢繳國外稅額者,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為泰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泰國乙公司給付技術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依泰國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部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泰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且依我國與泰國所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臺泰租稅協定)規定,該筆技術服務費屬第7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利潤」,僅能由我國課稅,泰國應予免稅。因此,甲公司應先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文件,並向泰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臺泰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及退還扣繳稅款150萬元,爰其在泰國溢繳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該局遂依法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來源國如有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者,應主動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節稅利多再升級(4/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於114年7月23日修正,第26條新增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支出得全數列為捐贈費用;第26條之2將捐贈費用加成減除比率提高至175%,租稅優惠施行期間統一延長為10年,以擴大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發展之誘因。
   該局進一步說明,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加成減除比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於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比率,由150%調高至175%。
二、延長租稅優惠期間: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延至120年12月23日止。
   該局另說明,配合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於115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明定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得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規定,應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專戶辦理捐贈;另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4/28)
  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2張統一發票,1張是應稅,另1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2張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8月17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639950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黃金含量達99.9%以上)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工錢),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至A銀樓購買純金項鍊,售價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內含加工費5,000元),A銀樓業者應就黃金價值10萬元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加工費5,000元則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陳小姐。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或金飾商品時,應正確區分「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或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切勿因誤解規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4/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5年4月20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5年3月至4月)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且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4/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車輛,依規定耐用年限按年提列折舊費用時,應注意法令規定得予計提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而調整補徵之稅額,並應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8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3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置,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5年所計提之折舊18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5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135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8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27萬元(135萬元×稅率20%),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特別留意稅法規定得列支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4/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之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其100%持有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經計算A公司114年度CFC虧損新臺幣800萬元,甲公司應自115年5月1日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提交A公司財務報表,倘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則應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至115年12月1日前提供,或於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該CFC虧損方得適用上開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如欲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請於規定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4/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二、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四、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