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企業大學通訊 >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3年8月份第507期-1
◎凱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記得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無法依限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8/1)
◎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斷適用稅制辦理申報(8/2)
◎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財政部113/8/5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8/6)
◎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8/6)
◎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8/7)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8/14)
◎金管會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領牌(8/15)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8/20)
◎金管會擴大銀行受理線上開戶之非個人戶範圍並督導銀行強化異常帳戶管控措施(8/22)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8/23)
◎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26)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8/27)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8/27)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113.8.28.草案)(財政部113/8/28台財稅字第11304622450號公告)
◎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8/28)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8/29)
◎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8/30)
◎凱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記得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無法依限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8/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凱米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記得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凱米颱風,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因受災而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政府列冊之受災戶)並填寫「個人(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快速又省時。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線上申辦路徑,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
◎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斷適用稅制辦理申報(8/2)
個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新取得房地,嗣後出售應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別判斷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下稱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下稱舊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應辦理申報如下:
A房地 |
取得日 |
適用稅制 |
申報時點及方式 |
原權利範圍(持分1/4) |
104年1月 |
舊制 |
於114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
超出原權利範圍(持分3/4) |
112年1月 |
新制 |
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財政部113/8/5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
說明: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如非以公益為目的,依該條例第32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得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為結餘之分配,其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
二、前點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8/6)
基隆關表示,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前揭「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
基隆關說明,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前開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爰無關稅法第37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倘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欲以修理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應於法定期限內復運進口,並於報關前確認是否為原出口修理的貨物,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8/6)
凱米颱風挾帶強風豪雨,多處地區傳出淹水等嚴重災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受風災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以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條件及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但個人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作身分驗證。
(二)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應如期繳納的延期或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延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8/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係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若中間人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甲公司受關係企業A公司委託,向乙公司購買1億元商品,甲公司將A公司交付的1億元價金轉付給乙公司,並取得以A公司為抬頭的統一發票,且甲公司未向A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時,才符合代收代付的交易型態要件,此時甲公司就此交易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只須將代為付款時所取得的統一發票交付給A公司即可。
營業人代收轉付的款項若無法證明無差額,或者無法提示付款時取得載明買受人為委託人的合法憑證,國稅局將以代收款項列為收款人的營業收入,除涉及營業稅補徵外,並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要避免此類交易中間人稅務上的負擔,相關適用文件務必妥善保存。
◎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8/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營利事業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其交易日,並視該房屋土地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公司於110年11月間經法院拍賣108年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拍定人於110年1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A公司於111年2月取得拍賣價金分配與債權人後的剩餘款項,A公司誤認以111年取得該房屋土地分配款為所得歸屬年度,經該局核定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房地交易日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8/7)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今(7)日修正公布。
財政部說明,上開法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及加強內、外部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俾順利推動法案實施。
◎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8/7)
總統今(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
財政部表示,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可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該部將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並於法案施行前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使法案順利實施。
◎汽車舊換新退貨物稅請留意舊車持有時間(8/13)
基隆關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新車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
基隆關指出,新舊車主需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所有,其中二親等內親屬包含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子女等。且舊車登記時間由汽車過戶登記書所載日期起算至車籍報廢之日止,期間需滿1年,若舊車車主繼承或自配偶過戶取得車輛,前後期間得併計。
基隆關進一步舉例如下:
案例1: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於1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A君持有年限可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10年1個月,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案例2: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持有1個月後將該車輛再過戶予配偶B君,配偶B君於6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B君持有年限僅可併計配偶A君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7個月,不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中古車汰舊換新退稅,除應注意新舊車主親等關係,亦須留意舊車持有時間需滿1年,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金管會提醒投保健康險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8/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為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如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8/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淹水導致工廠內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提前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但因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遂依前述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處理廢料時,如有收入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
◎金管會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領牌(8/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之車主,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及領用牌照後,始得上路行駛,以免因未投保及領牌而受罰。
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管及納保,微電車應投本保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至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則應於2年過渡期內完成投保及領牌。金管會提醒尚未投保及領牌之車主,過渡期間將於今(113)年11月29日到期,請儘速投保及領牌,以獲得保險保障及避免受罰,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車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8/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之冷暖氣機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600元,甲公司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購入節能電器如帳列固定資產,其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於申請退稅年度,將應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再提列折舊;如帳列購置當年度費用,並於次年度申請取得貨物稅退稅款者,應於申請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8/21)
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爰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之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之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爰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金管會擴大銀行受理線上開戶之非個人戶範圍並督導銀行強化異常帳戶管控措施(8/22)
為深化銀行線上業務發展,並兼顧銀行業務經營與風險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研議將數位存款帳戶開戶申請對象,納入公司、組織或團體,及要求銀行強化異常帳戶之控管,金管會並於113年8月22日同意備查銀行公會所報之「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下稱數存範本)。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新增開戶對象:擴大將所有類型之非個人戶客戶納入線上開戶受理對象,且負責人/實質受益人限為成年自然人,包括本國國籍或外國籍之公司、組織或團體等,可採線上申請、線下對保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並放寬該非個人戶客戶之負責人及實質受益人不限本國國籍。公司負責人可透過上傳公司相關證明文件,並以憑證簽章及視訊或臨櫃進行驗證,即可線上申請開立第一類數位存款帳戶,與臨櫃開立之帳戶有相同的功能。
(2)新增數位存款帳戶開立同時得申請網路銀行或晶片金融卡之應用範圍:客戶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得同時申請網路銀行、晶片金融卡,以及網路銀行或晶片金融卡之設定約定轉入帳號及非約定轉帳功能。
(3)強化銀行阻詐效能,就異常帳戶管控措施部分:本次銀行公會將彙整之常見開戶異常態樣納入數存範本,並明定銀行應參考內外部資訊,自行增列數位存款帳戶相關監控態樣並定期更新,透過強化開戶審查及交易監控防杜人頭帳戶。並配合「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新增數位存款帳戶限制功能或逕予終止之規定。
金管會說明本次修正最大亮點為非個人戶線上開戶受理對象,由獨資或合夥人/股東三人以下之合夥組織/公司,擴大至所有公司、組織或團體,可提高開戶效率,並促進數位金融創新,例如:外國籍公司可透過線上完成開戶手續,獲得我國金融服務。另為吸引法人客戶進行線上開戶,銀行將投入更多資源於數位金融服務創新,進而推動金融科技之發展。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提供客戶更完善之金融服務,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線上金融服務,並在基礎驗證機制可行且風險可控之前提下,適時規劃其他以數位化辦理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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