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企业大学通讯
3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1月份第512期-1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狂贺!!!! TIB企业大学荣获112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恭喜!!!刘孟宗资深顾问 新书出版「食安思维:从工厂实务探讨问题管理与解决方案」★TIB企业大学113年上半年度产投课程出炉罗~~★※TIB企业大学行动学习网已经开课,欢迎上线学习※

【本期目录】

◎总统今(2)日修正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2及第12条条文(1/2)... 2

◎112年度个人CFC选案查核即将启动,重点查核4类案件!(1/6)... 2

◎公告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第1项及第2项规定,增雇24岁以下或65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财政部114/1/6台财税字第11304692740号公告)... 3

◎核释营利事业认列国外被投资事业投资损失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得免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304615290号令)... 3

◎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为4.4685比1(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404500980号令)... 3

◎房屋税2.0新制之自住房屋须符合办竣户籍登记要件(1/8)... 4

◎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财政部114/1/9台财税字第11304662430号令)    4

◎清算人为公司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所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1/10)... 5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殁者,免并入遗产课税(1/13)    5


◎总统今(2)日修正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2及第12条条文(1/2

总统今(2)日修正公布「证券交易税(下称证交税)条例」第2条之2及第12条条文,延长现股当日冲销交易(下称当冲交易)证交税税率千分之一点五(下称当冲降税措施)3年至1161231日,并删除证交税缴款书之寄存送达及公示送达规定,回归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说明,前开条文於今日经总统修正公布,系自11414日生效,鉴於本次修正延长当冲降税措施适用期间系衔接1131231日,并未中断,爰今日起之当冲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16日(T+2日,原为1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千分之一点五税率代徵证交税,无须先按30/00税率课徵再退还差额,尚不影响纳税义务人权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税成本。

 

 

112年度个人CFC选案查核即将启动,重点查核4类案件!(1/6

为落实个人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所得课徵所得税制度,国税局近期将对112年度个人CFC案件进行选案查核作业,重点查核4类案件如以下汇整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有投资外国企业,可参考下表自行检视,如发现所投资外国企业构成个人CFC而漏未申报,或有短漏报个人CFC营利所得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重点查核汇整表

1

符合CFC构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报个人CFC营利所得

外国企业位於低税负区且受控注,是否揭露於「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或申报「个人CFC营利所得计算表」。

2

申报CFC符合豁免规定

1.是否符合实质营运活动构成要件。
2.
1)及(2)是否在新台币700万元以下:
1)个别CFC当年度盈余。
2)个人与其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直接持股,且不符合有实质营运活动要件之CFC当年度盈余(亏损)合计数。

3

已申报CFC营利所得,其CFC当年度盈余及个人营利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1.是否依中华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计算「当年度税后净利」及「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据以调整。
2.
有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CFC当年度认列投资损益」、「投资损益已实现数」及「处分股权之调整数」等调整项目计算是否正确。
3.
选择将CFC直接持有之「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称FVPL)」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始计入CFC当年度盈余者。
1)「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处分FVPL调整数」及「重分类FVPL调整数」等调整项目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依限申报并提示有关文件。

4

申报CFC当年度亏损

1.亏损计算是否正确。
2.
是否依限申报并提示有关文件。

注:「受控」指个人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合计达50%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

 

 

 

◎公告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1项及第2项规定,增雇24岁以下或65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财政部114/1/6台财税字第11304692740号公告)

主旨:公告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增雇二十四岁以下或六十五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

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款。

公告事项:依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增雇二十四岁以下或六十五岁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及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

 

 

◎核释营利事业认列国外被投资事业投资损失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得免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304615290号令)

说明:

一、营利事业投资之国外(不含大陆地区,以下同)被投资事业有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情事,营利事业列报相关国外投资损失时,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提示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证明文件,并应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验证或证明。但其提示之前开国外证明文件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经验证或证明:

(一)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载有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文件。

(二)国外被投资事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所得税申报文件。

(三)国外被投资事业财务报表经所在地或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载有经该会计师签证其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查核报告。

二、营利事业投资之国外被投资事业如无实质营运活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但书规定,其投资损失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者为限;营利事业应检附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及转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终结或清算完结之证明文件,并依前点规定办理。

 

 

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为4.46851(财政部114/1/7台财税字第11404500980号令)

核定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为4.46851

 

 

◎房屋税2.0新制之自住房屋须符合办竣户籍登记要件(1/8

房屋税2.0新制自11371日起施行,今(114)年51日房屋税将首次适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称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应於今年3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

财政部说明,房屋税2.0新制透过调整税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闲)置房屋持有税负,促使住家用房屋释出作有效利用外,并参据土地税法自用住宅用地定义,就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房屋符合(1)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用并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应於房屋税开徵40日(即322日,今年322日适逢假日,展延至3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下称稽徵机关)申报按自住房屋税率(1.2%或全国单一自住1%)课徵房屋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上开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要件,为确保民众权益并兼顾简政便民,1136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税税籍资料记载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者,纳税义务人无须申报,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迳行核定续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至尚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各稽徵机关已订定辅导措施,并陆续寄发辅导通知书,辅导於今年3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其经辅导并於今年3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者,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迳行核定续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亦无须申报;届期仍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将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法定税率1.5%4.8%)课徵房屋税,嗣后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应依法向稽徵机关申报,始可适用。

财政部补充说明,113630日以前非属自住房屋或11371日以后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应於今年324日以前,向稽徵机关申报,经核准后,今年5月开徵之房屋税始得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

 

 

◎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财政部114/1/9台财税字第11304662430号令)

订定「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并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一百十三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一、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百分之四十三。但仅出租土地之收入,仅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不得减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农地: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负担水费者减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悉数作为租赁所得额。

 

 

◎清算人为公司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所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1/1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清算期间,如有限制负责人出境必要时,应以清算人为限制出境对象,但清算如系经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该局说明,个人或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及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得限制该欠税之个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而公司清算期间,依公司法第84条、第113条及第334条规定,清算人为执行清算职务,有代表公司为诉讼上或诉讼外一切行为之权,爰依财政部83122日台财税第831624248号函规定,公司清算期间,应以清算人为法定代理人,是如有限制公司负责人出境之必要时,应以清算人为限制出境对象。惟若经选任不具备公司董事身分,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专门知识之律师或会计师担任清算人,倘课以限制出境之不利处分,恐无专家愿任清算人,反而不利於公司清算业务之执行,故财政部86411日台财税第861892549号函明白揭示,清算人为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所担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清算人为股东选任之律师或会计师担任者,虽不予限制出境,但仍应善尽清算人之职责,尽速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殁者,免并入遗产课税(1/13

王先生来电询问,父亲於1122月赠与土地给母亲,后来母亲11210月过世,父亲也在1138月过世,现在要办理父亲的遗产税申报,此笔父亲在死亡前2年内赠与母亲之土地,是否要并入申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列入遗产课税。但是,如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核课遗产税。

有关王君父亲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王君母亲)之土地,其母亲既先於父亲死亡,则配偶关系於其父亲死亡前已消灭,其母亲已不具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身分,故该赠与之土地,免并入其父亲之遗产申报。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