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企业大学通讯 >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11月份第522期
◎营利事业商品报废损失之认列规定(11/5) 2
◎ 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该公司倘有转投资上市柜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调整后之资产净值计算赠与税(11/5) 2
◎捐赠公益团体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应符合相关要件(11/5) 2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不动产未办妥移转登记者,如何申报遗产税(11/6) 3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1/13) 3
◎营利事业缴纳各项罚锾不得列报费用或损失(11/13) 4
◎「违约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法定延迟利息」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11/13) 4
◎ 营利事业於计算CFC当年度应认列之投资收益时,不得减除CFC制度施行前该CFC帐载累积亏损(11/13) 4
◎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始能适用CFC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11/13) 5
◎欠税人可提供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11/14) 5
◎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符合要件者得扣减查定税额(11/17) 6
◎公司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应留意计收利息合理性(11/17) 7
◎营利事业赠送样品列报广告费应注意事项(11/18) 7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如以外币记帐或缴纳,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11/18) 7
◎营利事业未於法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将依法加徵滞怠报金(11/18) 8
◎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应留意支付对象之限制(11/21) 8
◎不同类型呆帐损失应取具之不同证明文件(11/24) 9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情节非属轻微者,应予课税(11/24) 9
◎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且属於分开计税合并报缴者,其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11/25) 10
◎扩大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抵减适用范围,鼓励产业智慧转型(11/25) 11
◎利用境外无实质营运CFC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小心受罚!(11/25) 11
◎公司承租宿舍供员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才可准扣抵销项税额(11/27) 12
◎营业人每日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总数未漏开,但未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仍有违章(11/28) 12
◎ 营利事业商品报废损失之认列规定(11/5)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若发现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需报废时,有关报废损失之认定,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报废必须确实毁弃,且须有毁弃过程前后照片、清运或回收证明等资料,经查证属实,方可认列报废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一批因过期而无法使用之电子零件报废损失新台币300多万元,甲公司主张该批存货已委托废弃物处理业者销毁,惟甲公司未能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112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该批存货毁弃事实及报废之相关资料供核对,亦无法提示已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或事业主管机关报备之证明文件,故遭该局剔除补税。
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损失,除应注意上述相关规定核实认定报废损失外,如报废品有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商品报废损失之减项,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
◎ 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该公司倘有转投资上市柜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调整后之资产净值计算赠与税(11/5)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应按赠与日公司资产净值计算赠与金额,如该公司有转投资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调整计算公司每股净值。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赠与未上市柜A公司股票80万股予乙君,并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每股净值新台币(下同)24元计算申报赠与总额1,920万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并未调整转投资上市柜公司的股票价值,致每股净值低估,经该局重新调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净值为40元,核定赠与股票金额3,200万元〔80万股*40元〕,甲君应缴纳赠与税额318.4万元〔(80万股*40元—免税额244万元)*税率15%—累进差额125万元〕。
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公司资产净值计算赠与金额,如该公司有转投资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应依规定调整估价。
◎捐赠公益团体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应符合相关要件(11/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捐赠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以该受赠单位为依法登记之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始得不计入赠与总额。
该局说明,个人捐赠上开单位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及财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财税字第09900347790号函规定,须该受赠单位为依法登记之财团法人,且受赠时符合行政院订定「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之相关规定,捐赠之财产始得不计入赠与人当年度赠与总额,若捐赠对象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捐赠金额仍须计入当年度赠与总额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113年捐赠公告现值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之土地予某协会,并办理该笔土地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税申报,经该局审理,因该协会非属依法登记之财团法人组织,该笔赠与土地尚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之适用,爰核定甲君应纳赠与税额25.6万元【(赠与总额500万元—赠与当年度免税额244万元)*税率10%】。
◎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不动产未办妥移转登记者,如何申报遗产税(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之财产,应课徵遗产税,其遗有之债务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动产,如死亡时尚未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买方,此时该不动产因仍在被继承人名下,应按死亡时之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列入遗产总额;又因被继承人负有将不动产移转登记予买方之义务,属被继承人应履行债务,应将该
不动产核认之遗产价值同额列为未偿债务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将名下1笔土地(114年度公告现值300万元)以新台币(下同)700万元签约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时尚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乙君,并尚有价款500万元未收取,则该笔土地应以甲君死亡时之公告土地现值300万元列入遗产,并同额列报未偿债务扣除额300万元,至尚未收取之价款500万元亦须一并申报债权计入遗产总额。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11/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营利事业缴纳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及因违反各种法规所处之罚锾,举凡因食品安全、环境、空气污染及交通违规等,并不限於违反税法规定,均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8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种法规所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其他损失新台币(下同)100万元,查核时发现该笔损失系因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所处之罚锾,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经剔除补徵税额20万元。
◎ 「违约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法定延迟利息」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11/13)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违约金,要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果是因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基於双方约定或经诉讼、非讼程序,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收取之迟延利息,非属营业税的课税范围。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至於法定迟延利息,系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支付金钱致生损害之赔偿。 由於买卖双方约定交易价格时,无法预知买受人是否会迟延支付货款,因此该利息并非事前可计入货款对价的范围,故不属於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所称的「销售额」,但如果有涉及租税规避情事者,仍应依个案情形依法办理。
该局举例,甲公司销售一台机器9,000万元与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迟给付货款,依双方合约,乙公司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延迟利息1万元,则甲公司应开立销售机器9,0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之统一发票,至於延迟利息1万元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收入,如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之情形,在未经检举、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前,尽速向所属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以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 营利事业於计算CFC当年度应认列之投资收益时,不得减除CFC制度施行前该CFC帐载累积亏损(11/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以下简称CFC)制度自112年开始施行,营利事业就CFC当年度盈余,计算应认列投资收益时,不得减除CFC制度施行前该CFC帐载累积亏损。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将CFC当年度盈余,减除依该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项目及以前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各期亏损后之余额,按其直接持有该受控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比率及持有期间计算,认列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又同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CFC各期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及其他应检附文件,依规定计算各期亏损,并按规定格式填报及经该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者,始得於各期亏损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内,依序自该CFC当年度盈余中扣除。爰CFC111年度以前之帐载累积亏损,尚不得自CFC当年度盈余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CFC投资收益新台币(下同)700万元,经查甲公司於111年度以前即100%持有位於模里西斯符合CFC定义之A公司,甲公司填报ACFC当(112)年度盈余900万元,并申报减除「法定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项目」200万元,核其内容包括弥补111年度以前之累积亏损110万元,及依当地法令提列法定盈余公积90万元。惟该弥补111年度以前之累积亏损110万元,非属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各期亏损,尚不得自ACFC当年度盈余中减除,案经该局核定甲公司CFC投资收益为810万元【(ACFC当年度盈余900万元-依当地法令提列法定盈余公积90万)*按持有期间加权平均计算持股比率100%】,调增甲公司课税所得额110万元(810万元—700万元),补徵税额22万元。
营利事业在申报CFC当年度盈余时,应特别留意前揭适用办法所规范得减除项目,正确计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始能适用CFC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11/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制度自112年开始施行,营利事业申报CFC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该CFC以后年度始得适用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8条第3项及第10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CFC各期亏损,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提交CFC财务报表及其他应检附文件,依规定计算各期亏损,并按规定格式填报及经该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者,始得於各期亏损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内,依序自该CFC当年度盈余中扣除。营利事业未能依限提示CFC财务报表,应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届满前叙明理由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提供,亦可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於第B7页第A9栏位勾选「并同本次申报案件申请延期提示文据」,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以1次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持有位於萨摩亚符合CFC定义之A公司,甲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申报A公司112年度CFC亏损新台币200万元,惟并未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届满(113年5月31日)前,提供A公司财务报表或申请延期提示,迟至113年12月31日方补提示,故A公司112年度亏损不符合上开前10年核定亏损扣除之规定,不得供以后年度扣除。
◎欠税人可提供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11/1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因滞欠税款,遭税捐稽徵机关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规定实施税捐保全措施,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2项第1款及第4项第2款规定,向税捐稽徵机关提供相当担保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欠缴应纳税捐及罚锾计1,900余万元,名下财产经该局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移送强制执行后陆续遭行政执行分署拍卖,嗣经该局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后,甲君即主动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分期缴纳,并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担保欠税。期间,甲君除定期缴纳税款,并积极提供A房地时价资料,经审认该担保品计值已足额保全税捐,准予涂销甲君名下财产禁止处分登记及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进一步说明,按税捐稽徵机关受理担保品计值及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提供易於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之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现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观之土地或房屋时价资料,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亦得予核实认定,例如报章杂志所载市场价格、各直辖市、县(市)同业间帐载房地之加权平均售价、不动产估价师之估价资料、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及土地款价格、大型仲介公司买卖资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价、法院拍卖或国有财产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价格等,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时价。若土地或房屋经设定他项权利者,则应扣除该他项权利之价值或担保之债权额。
纳税义务人滞欠税捐,除名下财产可能遭禁止处分外,欠税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转该财产,或有出国需求,可提供相当於欠税金额之第三人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涂销禁止处分登记或解除出境限制。
◎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符合要件者得扣减查定税额(11/1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如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并於规定期限内申报者,可就该进项税额之10%扣减查定税额。
该局说明,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税捐稽徵机关查定其每月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1季之缴款书通知缴纳,惟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以加强进销项勾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当期」各月份进项凭证,无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情形,且依规定分别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申报者,得按该进项税额之10%於当期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114年1月至3月经国税局查定每月销售额为新台币(下同)150,000元,税额为1,500元(150,000元*1%),114年第1季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1,500元*3),该商号当期因营业所需购买货物或劳务,而取得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进项税额为6,000元,并依限於同年4月5日前向国税局申报扣减,依前揭规定,可自查定税额内扣减进项税额600元(6,000元*10%),当期应纳税额为3,900元(4,500元-600元),其余尚未扣减之进项税额5,400元(6,000元-600元),次期得继续扣减。
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如取具得扣减查定税额之进项凭证,应注意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以免丧失扣减查定税额之权益。
◎ 公司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应留意计收利息合理性(11/17)
为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间需有业务往来或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将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且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设算利息收入。
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吁请营利事业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发生调整补税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国税局查核发现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资产负债表列载其他应收款新台币3,000万元,经查该款项系甲公司贷与同业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资金,并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该约定利息显有偏低情事,乃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就资金贷与期间按112年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年息2.867%)核定调增利息收入。
营利事业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应留意计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调增利息收入补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取具相关证明文件,始得认列。
该局说明,依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营利事业购入样品、物品作为赠送者,应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系以本身产品或商品作为样品、赠品或奖品者,应於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赠送样品并应取得受赠人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方得列支广告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广告费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将展示商品作为样品赠送顾客转列为广告费,惟甲公司仅提示内部产品出货单,未能提供受赠人出具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核与前揭规定不符,案经剔除所列报之广告费200万元,补税40万元。
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须备妥之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如以外币记帐或缴纳,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11/1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为防杜营利事业利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未具实质营运活动之受控外国企业(CFC)以规避税负,我国自112年度起施行营利事业CFC制度,因CFC及其转投资事业之财务报表数据多以外国货币表达,营利事业申报时应留意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之金额换算新台币之汇率基准,以正确计算CFC当年度盈余。
该所进一步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如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应按当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如无该汇率,以现金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以四舍五入计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五位)换算为新台币;如该外国货币非台湾银行牌告外币,应以CFC主要往来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如无该汇率,以现金买入汇率)折算为台湾银行牌告之任一外币金额,再依前段规定办理。
该所举例说明,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国企业甲公司,甲公司112年度盈余除CFC本期税后净利外,无其他组成项目,依甲公司112年度经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其记帐货币为美金,并列报本期税后净利美金20万元,经按112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为31.1,A公司应列报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资收益新台币622万元(美金20万元*换算汇率31.1)。
营利事业申报CFC当年度盈余,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国反避税机制效能,同时兼顾跨国营利事业合理营运需求,如经检视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或短漏报CFC投资收益情形者,凡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 营利事业未於法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将依法加徵滞怠报金(11/1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营利事业未於法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者,须在接获滞报通知书后15日内补行申报,如逾期仍未申报,稽徵机关将按核定应纳税额另行加徵怠报金。
该所进一步说明,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应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办理结算申报,如未申报即违反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稽徵机关应依同法第79条规定填具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营利事业於接获滞报通知书后15日内补申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10%滞报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若逾15日仍未申报,稽徵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按核定应纳税额另行加徵20%怠报金(最高不超过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虽无须计算及缴纳应纳之结算税额,惟逾期未办理结算申报,仍应按稽徵机关调查核定之所得额,按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另徵前述滞、怠报金。
◎ 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应留意支付对象之限制(11/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支付国外佣金,除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佐证居间仲介事实外,尚需注意支付对象之限制,始得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佣金支出。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佣金支出应依营利事业所提示之契约或其他具居间仲介事实之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定。但营利事业支付国外佣金之对象,如以出口厂商或其员工、国外经销商、直接向出口厂商进货之国外其他厂商(代理商或代销商不在此限)为受款人者,则不予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佣金支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经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约、出口报单、汇款单及居间仲介往来邮件等资料,查得其中200万元系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厂商之员工,依前开规定,不予认定,遂调减佣金支出200万元,补徵税额40万元。
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特别注意相关税法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不同类型呆帐损失应取具之不同证明文件(11/24)
营利事业营运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债权无法收回之情形,对於实际发生之呆帐,营利事业应先了解债权无法收回的原因,面对不同呆帐损失发生原因,营利事业在列报时所需检附之证明文件也不相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9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营利事业遇到下列2种情形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该损失应先在发生年度冲抵已提列之备抵呆帐,冲抵不足部分可列报为当期损失:一、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债权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
该局也进一步整理,面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呆帐损失,营利事业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如下: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情节非属轻微者,应予课税(11/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各项收支均应取具合法凭证及有完备会计纪录,倘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情节非属轻微者,属会计纪录不完备,其结余款应课徵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机关团体财务收支应给与、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凭证,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又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第831595361号函规定,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符合前开免税适用标准帐证完备之规定。因此,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超过10万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过10%者,即不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基金会112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5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之支出13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甲基金会短漏报捐赠收入40万元,已超过1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40万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万元之比例21.05%,亦超过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致与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未合,遂就当年度全部余绌数60万元(收入190万元—支出130万元),依适用税率20%补徵所得税1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机关团体取得各项收入,应详实登载会计纪录,以免因短漏报收入致不符合帐证完备规定而遭补税处罚。
◎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且属於分开计税合并报缴者,其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11/2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按房地持有期间不同,适用45%、35%或20%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前述规定计算之当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不足部分,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依土地税法规定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未自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之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其前开交易所得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不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另外,营利事业如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则以前述计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上开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余额为负数者,以0计算;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该分局举例说明,国内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笔房地,分别产生房地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交易损失60万元及交易所得50万元,按房地持有期间核认应适用之税率分别为20%、35%及45%,土地涨价总数额均为零,因当年度并无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减除,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所以损失60万元可以自行选择先减除适用较高税率45%之所得50万元,再减除适用税率20%之所得10万元。若尚有未减除余额,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减除。
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时,应留意依相关法令规定正确计算交易所得。
◎扩大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抵减适用范围,鼓励产业智慧转型(11/25)
产业创新条例(以下简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投资抵减,原定租税优惠期间至113年12月31日届满,为因应产业及科技发展需求、数位及净零排放双轴转型发展趋势,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达成智慧升级转型、鼓励多元创新应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等投资抵减项目,延长实施期间至118年底,并提高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为新台币(下同)20亿元,以强化投资诱因。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本次修正产创条例第10条之1,适用范围新增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等投资抵减项目,另考量节能减碳相关系统设备之支出高昂,为减轻产业投资负担,提高汰换设备意愿,因此提高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由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并延长租税优惠实施期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励产业智慧转型,提升企业竞争力。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符合规定项目,其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1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额按「抵减率5%(当年度抵减)、3%(分3年度抵减)」择一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企业可多加运用本项租税优惠措施,以减轻企业租税负担。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适用产创条例第10条之1之租税优惠,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截止日前,登录经济部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并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证明文件,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利用境外无实质营运CFC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小心受罚!(11/25)
为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租税公平,自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就持有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当年度盈余,按其持有该CFC股份或资本额比率及持有期间计算认列CFC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并应提示经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或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之其他文据供查对。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甲公司申报其境外无实质营运之CFC为巨额亏损,依提示CFC财务报表等资料,发现该CFC亏损原因为列报给付甲公司董事长及多名员工薪资费用所致,惟查该等人员实际劳务提供地均在中华民国境内,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无实质营运CFC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及虚增CFC当年度亏损数,除调整正确计算CFC亏损数外,有关隐匿在台员工薪资所得部分,则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前段规定限期责令甲公司补缴应扣未扣之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并处以罚锾,另就该等人员薪资所得补徵综合所得税。
为落实营利事业CFC所得课徵所得税制度,国税局均会对CFC案件进行选案查核,营利事业如有利用CFC规避我国境内纳税义务或短漏报CFC投资收益情事,应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缴所漏税额,以免受罚。
◎公司承租宿舍供员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才可准扣抵销项税额(11/2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有关公司承租宿舍供员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进项税额应符合「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及「集中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要件,才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而宿舍内员工所使用水电及瓦斯费之进项税额,因属酬劳员工之范畴,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所说明,依财政部110年9月9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0840号令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其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二)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而营业人承租宿舍,员工所使用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部分,系属酬劳员工之范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营业人在购买货物或劳务时,除应依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索取载明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载有营业税额之进项凭证外,购买商品及用途应非属营业税法第19条所订不得扣抵项目(包含: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交际应酬、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与自用乘人小汽车等),才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营业人每日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总数未漏开,但未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仍有违章(11/2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营业人即使每日收入总数并未漏开,但未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仍将依规定裁处。
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本法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故原则上营业人应按实际交易金额逐笔开立发票,至於汇总开立发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5条规定,营业人每笔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计未满新台币50元之交易,除买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但应於每日营业终了时,按其总金额汇开一张统一发票,注明「汇开」字样,并应在当期统一发票明细表备考栏注明「按日汇开」字样,以供查核。另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使用收银机收据代替逐笔开立统一发票,或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不适用汇开规定。
一步说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倘未即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仅於每日结帐时,将该日营收金额合计后,汇总开立一张发票。由於此行为违反税法上关於凭证开立及交付之规定,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就其未给予凭证,经查明认定之总额,处5%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