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临时用罄,先用次期发票开立再报备,避免漏开受罚(3/2)... 3
◎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3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4
◎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5
◎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5
◎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6
◎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6
◎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7
◎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7
◎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 8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8
◎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9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 9
◎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9
◎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 10
◎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10
◎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11
◎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11
◎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 12
◎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12
◎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12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13
◎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 14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14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 15
◎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15
◎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16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16
◎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17
◎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17
◎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18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18
◎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19
◎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 20
◎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20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21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 21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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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临时用罄,先用次期发票开立再报备,避免漏开受罚(3/2)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发票原则上不能跨期开立,但遇到假日或营业时间外买不到发票的紧急状况,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发票,开立实际交易日期之发票交付买受人,惟应於假日后尽速向所辖国税局报备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之字轨号码,并依规定办理营业税申报。
该局接获民众检举,辖内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发票用罄,又逢假日无法增购当期发票,於结帐收款时告知消费者因发票不足无法开立统一发票,该局随即进行调查,因而查获该营业人除被检举当日外,尚有其他营业日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除一并补徵本税外,还须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营业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网路搜寻「足量发票代售点查询」,即可掌握各代售点库存情形,使用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如须增加电子发票字轨号码组数,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申办。
◎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在决定结束营业、完成注销税籍登记手续后,常误以为已完成营业税相关程序,却忽略仍需办理注销当期之营业税申报,致因逾期申报而遭受处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同法第49条规定:「营业人未依本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1,2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3,0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30,000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新台币1,200元,怠报金为新台币3,000元。」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规定:「依本法第35条规定申报之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者,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申报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爰依前揭规定,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不论有无销售额,仍须於注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当期销售额及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经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注销,其於同日向稽徵机关办理税籍注销登记,虽依规定如期申报114年11-12月(期)营业税销售额与税额,却误认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注销当期无销售货物或劳务可免办申报,嗣经国税局查获时已逾申报期限30日,乃依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处以怠报金新台币3,000元。
高雄国税局解释,营业人原则上系以每二个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当营业人发生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如申请注销税籍)等情事时,申报期限则适用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的特别规定,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以甲商号为例,115年1月14日申请注销,依法应於事实发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内,即115年1月29日(含)前,办理115年1-2月(期)营业税申报,而非3月15日。
营业人结束营业时,请务必确认申报期限,依限完成注销当期营业税申报义务,切勿因一时疏忽而荷包失血。。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迩来有民众至遗赠柜台询问,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之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及丧葬费,与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等是否应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员工若於办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给付之「退(离)职金」、「慰劳金」或「抚恤金」,该类给付系因员工死亡而产生,并非其留下之财产,免予计入该名员工之遗产总额申报,而系属於遗族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徵免所得税;然给付予死亡员工「丧葬费」,则属该名死亡员工之财产,则应并入其遗产总额申报。另劳工保险死亡给付部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劳工保险金额,属不计入遗产总额,即该笔保险死亡给付无须申报遗产税。但是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系雇主历年为员工提缴之本金及孳息,则属员工个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领取,性质上属於员工死亡时遗留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领取,则该退休金已转换成「遗产项目中之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申报遗产税,自然无须再另外於遗产税申报该笔退休金,只须按扣缴义务人开立之「退职所得」扣缴凭单,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规定,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期限内代为办理员工死亡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高雄国税局特别汇整常见样态,以免发生漏报或误报情事:
因死亡而退职之员工所取得之各项给付,其税法上课税性质有所不同。
◎ 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全户海外所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也许未达新台币(以下同)100万元而不用申报,但114年度如获利大增,务必向委托机构查明并依法报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全户当年度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即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并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计数(即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海外所得+特定保险给付+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减除免税额750万元(113及114年度均适用)后,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报缴基本税额。所以免税额750万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额的减项,有些人却误以为海外所得本身750万元以下就不用申报,又因往年获利未达报税门槛所以没有申报,在投资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报造成漏税,都是经常发生的违章情形。
该局进一步表示,海外所得应於给付日所属年度计入基本所得额,只要所得已实现,不论是否汇回台湾,皆应依法申报。以投资股票为例,系以「交割日」所属年度为准;如果是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就是「契约约定核算买回价格之日」所属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转换,转换即为赎回原基金,并以赎回基金之金额,再重新投资购买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转换当年度即应计算原基金损益申报纳税。
海外所得非属结算申报时稽徵机关提供查调之所得范围,记得逐年向委托机构查明所得明细,并依法申报基本所得额,相关通知明细如已标示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标准费用率重复扣除成本及必要费用,以免受罚;若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情形,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所辖各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国企业(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损益波动幅度较大且非人为所能操控,因此放宽企业在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得选择将未实现FVPL评价损益递延认列,俟未来处分或重分类时再行计算,以反映实际损益状况。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在计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之CFC当年度盈余时,针对该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得选择递延认列,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俟实际处分或重分类FVPL时,再将处分或重分类之FVPL调整数(即交易日公允价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计入处分或重分类年度之CFC年度盈余。但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时,应於申报及调查时,依规定揭露并检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列报A公司及B公司2家CFC,并於计算A公司及B公司当年度盈余时,分别列报减除FVPL未实现评价利益2,800万元及6,300万元,但在国税局查核时,甲公司却未能依规定提供会计师查核CFC持有、衡量及处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报告等资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并核定补缴税款1,82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选择CFC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应对全部直接持有之CFC采用相同方式,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若日后有未采用相同方式计算,或未依限检附必要文件,则自该年度起10年内不得再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且应将已累积之调整损益并入当年度盈余。
◎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农历年后,不少民众会将公司发放或抽奖幸运取得的礼券,拿来兑付礼品或日常用品。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因礼券种类不同,营业人开立发票的时点也不同,民众使用礼券消费时,是否可以索取统一发票也就不同,应注意礼券种类,以保障自身权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规定,礼券可分为「商品礼券」与「现金礼券」两类,若礼券上载明凭券可兑付一定数量商品名称,属於「商品礼券」,营业人於销售商品礼券时即应开立统一发票,日后消费者持券兑换商品时,商家不会再另行开立发票。但若礼券上仅载明金额,消费者依券面金额兑购商品,则属於「现金礼券」,商家於消费者兑购商品时应开立统一发票。
举例来说,若民众持百货公司商家发行的蛋糕「商品礼券」兑换蛋糕,因发票已於礼券销售时开立,民众兑换时不会再收到统一发票;若持「现金礼券」兑购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时应开立统一发票给民众。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消费前可先查看礼券使用注意事项,确认礼券种类,如为现金礼券,结帐时除核对金额外,别忘了索取统一发票,以保障中奖权益喔!
◎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买卖有价证券,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证券交易税,非以股票面额或发行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
该局说明,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凡买卖有价证券,应由代徵人(即买受人)於买卖交割当日,按每次成交价格之一定税率(公司发行之股票为3‰)代徵证券交易税,并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
该局举例,甲公司为已签证发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东A君将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双方议定每股成交价格为90元,依规定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总价额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课徵证券交易税54,000元(18,000,000*3‰),惟买受人B君却以甲公司每股净值50元计算,缴纳代徵之证券交易税30,000元(200,000股*50元*3‰),经该局查获短漏代徵证券交易税24,000元,除发单向代徵人补徵税款外,另处以应代徵未代徵之应纳税额1倍至10倍之罚锾。
买卖有价证券,代徵人务必履行代徵义务,按实际成交价格及规定税率代徵并依限缴纳证券交易税,勿以股票面额或发行公司每股净值作为成交价格计算代徵税额,以免遭补税处罚。
◎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列报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将其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自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或领取退税款日之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进一步说明,按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规定,除公司进行合并、分割或依企业并购法第27条或第28条规定收购,而移转予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分割后既存或新设公司、收购公司,且继续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外,相关资产未於3年内供营业或生产使用即应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将购置之生产设备新台币(下同)1千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查核该公司次一年度已结束营业并转售相关抵减设备,未符合前揭实质投资项目需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规定,除剔除补税50万元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特别留意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项目之时限与使用目的规定,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
◎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本国籍基层员工就业机会及提升薪资水准,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业增雇2人以上之24岁(含)以下或65岁(含)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且提高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时,得就增雇该等员工薪资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额中减除。另针对调高本国籍现职基层员工平均薪资部分,非因基本工资调整而增加之经常性薪资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额中减除。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中小企业申请适用上述加成减除租税优惠,应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送请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加成减除之数额;若未依规定於结算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则不得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
本项租税优惠申请限制:一、不得重复适用优惠:申请加成减除之薪资支出应先扣除政府补助款。此外,若薪资给付费用已适用增雇员工租税优惠或其他租税优惠措施,不得重复适用员工加薪租税优惠。二、违反法令重大者不适用:中小企业於最近3年内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不得申请适用本项租税优惠。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将资金无偿或低利贷与他人,应注意利息收入列计之合理性,并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相对应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报数额偏低或未列计,遭调整补税。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如其资金来源为借入款项者,基於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不收取利息,对於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不得列为利息费用。
该局近日查核发现,某营利事业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其损益表列报巨额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400万余元,资产负债表列报「其他应收款」2亿余元,进一步查核发现该应收款系於前一年贷与关系人款项未收取利息,且贷与之资金系来自金融机构之贷款,该局爰依前开规定按各金融机构实际借款利率予以调减利息支出400万余元,补徵税额80万余元。
◎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营业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负责人、他人使用,应依规定开立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出售资产损益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入申报。
该所查核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车漏未开立发票申报营业税,需补税处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5项规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甲公司购入该乘人小客车取得之营业税进项税额虽依上开规定未扣抵销项税额,惟营业人将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车出售或无偿移转予他人使用时,分属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之销售货物及第3项第1款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第32条及第35条规定开立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违反上开规定时,除补税外并将受罚。
前项出售资产系按资产售价减除其未折减余额计算损益,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入申报,以免出售资产有收益漏未申报遭补税处罚。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大楼管理委员会如与人订立租赁契约,将大楼之外墙、屋顶或阳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纳入管理委员会基金,系属管理委员会销售劳务之收入,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大楼管理委员会於114年间出租大楼屋顶平台供乙、丙、丁3家电信业者装设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为新台币(以下同)8万元,每月销售额合计24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大楼管理委员会未办理税籍登记且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遂通知甲大楼管理委员会补办税籍登记,核定漏未开立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274万2千余元,补徵营业税13万7千余元,并处以罚锾。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未办理税籍登记前即对外出租大楼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情事者,应主动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且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在台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国提供服务所获取的报酬(我国来源所得),依法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雇期满或终止契约离境后,其留下的金融帐户沦为诈骗集团收受赃款或洗钱之工具,积极推动防诈政策,除辅导人力仲介公司协助移工於离境前结清金融帐户,并将暂停该帐户全部交易功能。
该局说明,外籍移工退税方式原与本国人相同,可选择转帐退税或支票退税。然而,若移工已期满离境,其留下的金融帐户全部交易功能遭暂停,将导致退税款无法拨入原帐户。该局建议选择「支票退税」,并可采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税权益:
一、申报登录代领资讯:透过「外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办理申报时,请选择「支票退税」,并在系统内登录「支票退税代领人资料」及列印「代领退税授权书」。
二、委托代领作业: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权之代领人,凭代领退税授权书、移工护照签名页影本及代领人身分证或居留证影本等文件,向国税局领取退税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国税局针对此类案件将一律开立划线支票,限制必须存入金融机构帐户,使金流资讯透明可查对;人力仲介公司代领后,可依约定将款项转汇至移工指定的母国帐户,有效降低诈骗争议及财产损失风险。
人力仲介公司应加强协助移工,管控离境返国期程与申报退税时程,并事先留存必要证明文件以利代领事宜。透过跨机关协力合作,不仅能落实保障移工退税权益,更能有效遏止帐户被滥用的风险。
◎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类海外所得非属扣缴范围,核属境外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同境内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是以,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类海外所得,包括海外营利所得(如境外基金发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债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如处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应并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徵。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购买海外债券基金,因会计人员疏忽未详加检视金融机构寄发之113年度各类信托海外所得明细通知单,漏未将获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台币(下同)500,000元并入办理结算申报,致短漏报所得,经查获补徵税额100,000元并处以罚锾。
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之范围,营利事业应留意是否已并入营利事业所得办理结算申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如经自行检视发现有短漏报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
◎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领取的退休金,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之退职所得,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须并入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之退休金如由台湾境内公司给付,公司会依照规定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就课税所得部分开立扣缴凭单,外侨纳税义务人直接按扣缴凭单上的给付总额申报即可。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退职所得依领取方式分为「一次领取」或「分期领取」,以114年度为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如领取总额在新台币(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的部分,所得额为0元;如超过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的部分,以该部分的半数为所得额;如超过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的部分,则该部分之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859,000元的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侨纳税义务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国外提供劳务,则其自国外雇主领取的退休金,应依其在我国服务年资比例来计算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退职所得。举例来说,甲君於某外国公司服务30年退休,其中最后10年派驻台湾,114年6月一次领取退休金折合新台币1,500万元,则其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退休金为500万元(1,500万元*10年/30年),免税额为298万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应课税退职所得为202万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报114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需检附相关服务年资及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金额之证明,将退职所得202万元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外侨领有退职所得,无论是国内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给付,皆应诚实申报。
◎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缴纳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说明,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前开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爰营利事业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科处之罚锾,尚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该公司列报之其他费用包含员工执行职务违反交通法规,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科处之罚锾数笔,金额合计新台币(下同)18万元,该局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补税3.6万元。
营利事业列报各项费用或损失时,应特别注意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
◎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3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4
◎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5
◎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5
◎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6
◎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6
◎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7
◎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7
◎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 8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8
◎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9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 9
◎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9
◎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 10
◎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10
◎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11
◎企业支付员工宿舍租金取得的发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营业税(3/17)... 11
◎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3/17) 12
◎营利事业捐赠土地换取容积奖励,不得列报为捐赠费用(3/18)... 12
◎营业人车辆经移转过户,务必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3/19)... 12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3/24)... 13
◎建设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买回兴建房屋坐落基地再并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计税方式(3/25) 14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所得时应先确认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并依扣缴规定,如期正确报缴代扣税款(3/25)... 14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3/25) 15
◎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申请租税优惠应注意更正申请期限(3/25)... 15
◎115年起基本工资调升!「非居住者」薪资扣缴基准同步调整(3/26)... 16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亦应课徵营业税!(3/27)... 16
◎以外币计酬如何计算扣缴税款(3/27)... 17
◎国税局运用AI辅助查核营业人违章行为(3/30)... 17
◎网路代购业者应注意开立发票之规定(3/30)... 18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申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留意投资日之认定(3/30)... 18
◎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19
◎居住型老人照顾服务、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期照顾服务业增订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3/30) 20
◎营利事业购入旧制土地登记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属免税所得(3/30)... 20
◎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非属情节轻微者,当心补税处罚(3/30)... 21
◎营业人专营销售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渔产品,虽免徵营业税及免办税籍登记,但应申报营利所得(3/30) 21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投资抵减,应注意相关规定(3/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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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临时用罄,先用次期发票开立再报备,避免漏开受罚(3/2)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发票原则上不能跨期开立,但遇到假日或营业时间外买不到发票的紧急状况,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发票,开立实际交易日期之发票交付买受人,惟应於假日后尽速向所辖国税局报备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之字轨号码,并依规定办理营业税申报。
该局接获民众检举,辖内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发票用罄,又逢假日无法增购当期发票,於结帐收款时告知消费者因发票不足无法开立统一发票,该局随即进行调查,因而查获该营业人除被检举当日外,尚有其他营业日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除一并补徵本税外,还须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营业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网路搜寻「足量发票代售点查询」,即可掌握各代售点库存情形,使用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如须增加电子发票字轨号码组数,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申办。
◎营业人注销登记应於规定期限办理营业税申报,避免受罚(3/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在决定结束营业、完成注销税籍登记手续后,常误以为已完成营业税相关程序,却忽略仍需办理注销当期之营业税申报,致因逾期申报而遭受处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同法第49条规定:「营业人未依本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1,2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3,0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30,000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新台币1,200元,怠报金为新台币3,000元。」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规定:「依本法第35条规定申报之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者,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申报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爰依前揭规定,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不论有无销售额,仍须於注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当期销售额及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经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注销,其於同日向稽徵机关办理税籍注销登记,虽依规定如期申报114年11-12月(期)营业税销售额与税额,却误认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注销当期无销售货物或劳务可免办申报,嗣经国税局查获时已逾申报期限30日,乃依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处以怠报金新台币3,000元。
高雄国税局解释,营业人原则上系以每二个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当营业人发生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如申请注销税籍)等情事时,申报期限则适用同法施行细则第33条第1项的特别规定,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以甲商号为例,115年1月14日申请注销,依法应於事实发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内,即115年1月29日(含)前,办理115年1-2月(期)营业税申报,而非3月15日。
营业人结束营业时,请务必确认申报期限,依限完成注销当期营业税申报义务,切勿因一时疏忽而荷包失血。。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丧葬费及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专户之退休金,应否申报遗产税?(3/5)
迩来有民众至遗赠柜台询问,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之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及丧葬费,与所领取劳工保险给付、劳工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等是否应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员工若於办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给付之「退(离)职金」、「慰劳金」或「抚恤金」,该类给付系因员工死亡而产生,并非其留下之财产,免予计入该名员工之遗产总额申报,而系属於遗族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徵免所得税;然给付予死亡员工「丧葬费」,则属该名死亡员工之财产,则应并入其遗产总额申报。另劳工保险死亡给付部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劳工保险金额,属不计入遗产总额,即该笔保险死亡给付无须申报遗产税。但是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系雇主历年为员工提缴之本金及孳息,则属员工个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领取,性质上属於员工死亡时遗留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领取,则该退休金已转换成「遗产项目中之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申报遗产税,自然无须再另外於遗产税申报该笔退休金,只须按扣缴义务人开立之「退职所得」扣缴凭单,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规定,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期限内代为办理员工死亡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高雄国税局特别汇整常见样态,以免发生漏报或误报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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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应否申报 遗产税 |
说明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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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职金、慰劳金、抚恤金 |
否 |
属遗族之所得,非属遗产,免并入死亡人遗产总额,应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徵免所得税。 |
1. 参照财政部86年9月4日台财税字第861914402号函规定。 2. 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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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是 |
为死亡员工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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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死亡给付 |
否 |
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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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退休金 专户之退休金 |
尚未领取 |
是 |
死亡时尚未领取之退休金,属员工死亡时留下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另继承人日后取得该退休金,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
1. 参照财政部94年9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404571910号令规定。 2. 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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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 |
否 |
死亡前已领取之退休金,则该退休金已转换成「遗产项目中之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无须再另外於遗产税申报,只须按扣缴义务人开立之「退职所得」扣缴凭单,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代为办理员工死亡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
1. 参照财政部94年3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404519790号令规定。 2. 所得税法第71条之1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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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而退职之员工所取得之各项给付,其税法上课税性质有所不同。
◎ 投资AI境外或委托机构投资海外标的,如有获利依法报税(3/5)
全户海外所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也许未达新台币(以下同)100万元而不用申报,但114年度如获利大增,务必向委托机构查明并依法报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全户当年度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即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并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计数(即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海外所得+特定保险给付+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减除免税额750万元(113及114年度均适用)后,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报缴基本税额。所以免税额750万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额的减项,有些人却误以为海外所得本身750万元以下就不用申报,又因往年获利未达报税门槛所以没有申报,在投资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报造成漏税,都是经常发生的违章情形。
该局进一步表示,海外所得应於给付日所属年度计入基本所得额,只要所得已实现,不论是否汇回台湾,皆应依法申报。以投资股票为例,系以「交割日」所属年度为准;如果是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就是「契约约定核算买回价格之日」所属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转换,转换即为赎回原基金,并以赎回基金之金额,再重新投资购买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转换当年度即应计算原基金损益申报纳税。
海外所得非属结算申报时稽徵机关提供查调之所得范围,记得逐年向委托机构查明所得明细,并依法申报基本所得额,相关通知明细如已标示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标准费用率重复扣除成本及必要费用,以免受罚;若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情形,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所辖各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3/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CFC盈余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 请备妥文件(3/9)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国企业(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损益波动幅度较大且非人为所能操控,因此放宽企业在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得选择将未实现FVPL评价损益递延认列,俟未来处分或重分类时再行计算,以反映实际损益状况。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在计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之CFC当年度盈余时,针对该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得选择递延认列,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俟实际处分或重分类FVPL时,再将处分或重分类之FVPL调整数(即交易日公允价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计入处分或重分类年度之CFC年度盈余。但选择递延认列FVPL损益时,应於申报及调查时,依规定揭露并检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列报A公司及B公司2家CFC,并於计算A公司及B公司当年度盈余时,分别列报减除FVPL未实现评价利益2,800万元及6,300万元,但在国税局查核时,甲公司却未能依规定提供会计师查核CFC持有、衡量及处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报告等资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并核定补缴税款1,82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选择CFC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应对全部直接持有之CFC采用相同方式,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若日后有未采用相同方式计算,或未依限检附必要文件,则自该年度起10年内不得再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且应将已累积之调整损益并入当年度盈余。
◎礼券消费发票领取差异(3/9)
农历年后,不少民众会将公司发放或抽奖幸运取得的礼券,拿来兑付礼品或日常用品。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因礼券种类不同,营业人开立发票的时点也不同,民众使用礼券消费时,是否可以索取统一发票也就不同,应注意礼券种类,以保障自身权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规定,礼券可分为「商品礼券」与「现金礼券」两类,若礼券上载明凭券可兑付一定数量商品名称,属於「商品礼券」,营业人於销售商品礼券时即应开立统一发票,日后消费者持券兑换商品时,商家不会再另行开立发票。但若礼券上仅载明金额,消费者依券面金额兑购商品,则属於「现金礼券」,商家於消费者兑购商品时应开立统一发票。
举例来说,若民众持百货公司商家发行的蛋糕「商品礼券」兑换蛋糕,因发票已於礼券销售时开立,民众兑换时不会再收到统一发票;若持「现金礼券」兑购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时应开立统一发票给民众。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消费前可先查看礼券使用注意事项,确认礼券种类,如为现金礼券,结帐时除核对金额外,别忘了索取统一发票,以保障中奖权益喔!
◎买卖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证券交易税(3/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买卖有价证券,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证券交易税,非以股票面额或发行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
该局说明,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凡买卖有价证券,应由代徵人(即买受人)於买卖交割当日,按每次成交价格之一定税率(公司发行之股票为3‰)代徵证券交易税,并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
该局举例,甲公司为已签证发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东A君将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双方议定每股成交价格为90元,依规定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总价额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课徵证券交易税54,000元(18,000,000*3‰),惟买受人B君却以甲公司每股净值50元计算,缴纳代徵之证券交易税30,000元(200,000股*50元*3‰),经该局查获短漏代徵证券交易税24,000元,除发单向代徵人补徵税款外,另处以应代徵未代徵之应纳税额1倍至10倍之罚锾。
买卖有价证券,代徵人务必履行代徵义务,按实际成交价格及规定税率代徵并依限缴纳证券交易税,勿以股票面额或发行公司每股净值作为成交价格计算代徵税额,以免遭补税处罚。
◎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优惠,3年内变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规定者,应补税并加计利息(3/1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列报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将其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自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或领取退税款日之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进一步说明,按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规定,除公司进行合并、分割或依企业并购法第27条或第28条规定收购,而移转予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分割后既存或新设公司、收购公司,且继续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外,相关资产未於3年内供营业或生产使用即应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将购置之生产设备新台币(下同)1千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查核该公司次一年度已结束营业并转售相关抵减设备,未符合前揭实质投资项目需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规定,除剔除补税50万元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特别留意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项目之时限与使用目的规定,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
◎中小企业适用增雇员工及员工加薪租税优惠,请注意申请程序及限制,以维护纳税权益(3/1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本国籍基层员工就业机会及提升薪资水准,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业增雇2人以上之24岁(含)以下或65岁(含)以上本国籍基层员工,且提高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时,得就增雇该等员工薪资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额中减除。另针对调高本国籍现职基层员工平均薪资部分,非因基本工资调整而增加之经常性薪资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额中减除。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中小企业申请适用上述加成减除租税优惠,应於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送请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加成减除之数额;若未依规定於结算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则不得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
本项租税优惠申请限制:一、不得重复适用优惠:申请加成减除之薪资支出应先扣除政府补助款。此外,若薪资给付费用已适用增雇员工租税优惠或其他租税优惠措施,不得重复适用员工加薪租税优惠。二、违反法令重大者不适用:中小企业於最近3年内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不得申请适用本项租税优惠。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3/1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将资金无偿或低利贷与他人,应注意利息收入列计之合理性,并依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相对应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报数额偏低或未列计,遭调整补税。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如其资金来源为借入款项者,基於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不收取利息,对於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不得列为利息费用。
该局近日查核发现,某营利事业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其损益表列报巨额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400万余元,资产负债表列报「其他应收款」2亿余元,进一步查核发现该应收款系於前一年贷与关系人款项未收取利息,且贷与之资金系来自金融机构之贷款,该局爰依前开规定按各金融机构实际借款利率予以调减利息支出400万余元,补徵税额80万余元。
◎营业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他人使用,应开立发票(3/11)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营业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车或转供负责人、他人使用,应依规定开立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出售资产损益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入申报。
该所查核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车漏未开立发票申报营业税,需补税处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5项规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甲公司购入该乘人小客车取得之营业税进项税额虽依上开规定未扣抵销项税额,惟营业人将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车出售或无偿移转予他人使用时,分属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之销售货物及第3项第1款视为销售货物,应依同法第32条及第35条规定开立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违反上开规定时,除补税外并将受罚。
前项出售资产系按资产售价减除其未折减余额计算损益,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入申报,以免出售资产有收益漏未申报遭补税处罚。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3/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出租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大楼管理委员会如与人订立租赁契约,将大楼之外墙、屋顶或阳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纳入管理委员会基金,系属管理委员会销售劳务之收入,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大楼管理委员会於114年间出租大楼屋顶平台供乙、丙、丁3家电信业者装设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为新台币(以下同)8万元,每月销售额合计24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大楼管理委员会未办理税籍登记且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每月销售额20万元),遂通知甲大楼管理委员会补办税籍登记,核定漏未开立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274万2千余元,补徵营业税13万7千余元,并处以罚锾。
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未办理税籍登记前即对外出租大楼外墙、屋顶或阳台收取租金情事者,应主动向辖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且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守护外籍移工权益兼顾金融安全,离境前申报退税须知(3/1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在台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国提供服务所获取的报酬(我国来源所得),依法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雇期满或终止契约离境后,其留下的金融帐户沦为诈骗集团收受赃款或洗钱之工具,积极推动防诈政策,除辅导人力仲介公司协助移工於离境前结清金融帐户,并将暂停该帐户全部交易功能。
该局说明,外籍移工退税方式原与本国人相同,可选择转帐退税或支票退税。然而,若移工已期满离境,其留下的金融帐户全部交易功能遭暂停,将导致退税款无法拨入原帐户。该局建议选择「支票退税」,并可采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税权益:
一、申报登录代领资讯:透过「外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办理申报时,请选择「支票退税」,并在系统内登录「支票退税代领人资料」及列印「代领退税授权书」。
二、委托代领作业: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权之代领人,凭代领退税授权书、移工护照签名页影本及代领人身分证或居留证影本等文件,向国税局领取退税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国税局针对此类案件将一律开立划线支票,限制必须存入金融机构帐户,使金流资讯透明可查对;人力仲介公司代领后,可依约定将款项转汇至移工指定的母国帐户,有效降低诈骗争议及财产损失风险。
人力仲介公司应加强协助移工,管控离境返国期程与申报退税时程,并事先留存必要证明文件以利代领事宜。透过跨机关协力合作,不仅能落实保障移工退税权益,更能有效遏止帐户被滥用的风险。
◎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3/1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类海外所得非属扣缴范围,核属境外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同境内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是以,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类海外所得,包括海外营利所得(如境外基金发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债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如处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应并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徵。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购买海外债券基金,因会计人员疏忽未详加检视金融机构寄发之113年度各类信托海外所得明细通知单,漏未将获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台币(下同)500,000元并入办理结算申报,致短漏报所得,经查获补徵税额100,000元并处以罚锾。
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之范围,营利事业应留意是否已并入营利事业所得办理结算申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如经自行检视发现有短漏报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
◎如何计算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之课税所得(3/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领取的退休金,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之退职所得,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须并入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外侨纳税义务人领取之退休金如由台湾境内公司给付,公司会依照规定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就课税所得部分开立扣缴凭单,外侨纳税义务人直接按扣缴凭单上的给付总额申报即可。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退职所得依领取方式分为「一次领取」或「分期领取」,以114年度为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如领取总额在新台币(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的部分,所得额为0元;如超过1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的部分,以该部分的半数为所得额;如超过39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的部分,则该部分之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859,000元的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侨纳税义务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国外提供劳务,则其自国外雇主领取的退休金,应依其在我国服务年资比例来计算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退职所得。举例来说,甲君於某外国公司服务30年退休,其中最后10年派驻台湾,114年6月一次领取退休金折合新台币1,500万元,则其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退休金为500万元(1,500万元*10年/30年),免税额为298万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应课税退职所得为202万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报114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需检附相关服务年资及国外雇主给付退休金金额之证明,将退职所得202万元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外侨领有退职所得,无论是国内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给付,皆应诚实申报。
◎营利事业缴纳交通违规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3/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缴纳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说明,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前开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爰营利事业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科处之罚锾,尚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该公司列报之其他费用包含员工执行职务违反交通法规,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科处之罚锾数笔,金额合计新台币(下同)18万元,该局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补税3.6万元。
营利事业列报各项费用或损失时,应特别注意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