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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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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3月份第526期-14
https://www.tib.org.tw/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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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企業大學115年上半年度產投課程出爐囉~~★ ★本會董事長新書出版,包含「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上下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適法分析」、「個人所得稅法解析」、「遺產及贈與稅的節稅與傳承規劃」、「宗教財團法人及寺廟-登記法規與租稅規劃」等,一連串好書公開上架 ★狂賀!!!! TIB企業大學114年度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展延通過~~~★ ★恭喜!!!劉孟宗資深顧問新書出版「食安思維:從工廠實務探討問題管理與解決方案」 ※TIB企業大學行動學習網已經開課,歡迎上線學習※

◎發票臨時用罄,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3/2)... 3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3/5)... 3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3/5)... 4
◎投資AI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如有獲利依法報稅(3/5)... 5
◎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3/6)... 5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3/9)... 6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3/9)... 6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3/11)... 7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3/11)... 7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3/11)    8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3/11)... 8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3/11)... 9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3/12)    9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3/12)... 9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12)    10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3/13)... 10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3/13)... 11
◎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3/17)... 11
◎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3/17)    12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3/18)... 12
◎營業人車輛經移轉過戶,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3/19)... 12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3/24)... 13
◎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3/25)    14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並依扣繳規定,如期正確報繳代扣稅款(3/25)... 14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3/25)    15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3/25)... 15
◎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3/26)... 16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3/27)... 16
◎以外幣計酬如何計算扣繳稅款(3/27)... 17
◎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3/30)... 17
◎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3/30)... 18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留意投資日之認定(3/30)... 18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3/30)... 19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3/30)  20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3/30)... 20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3/30)... 21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3/30)  2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3/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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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臨時用罄,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3/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3/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30日,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如申請註銷稅籍)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甲商號為例,115年1月14日申請註銷,依法應於事實發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內,即115年1月29日(含)前,辦理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而非3月15日。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請務必確認申報期限,依限完成註銷當期營業稅申報義務,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3/5)
   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項目

應否申報

遺產稅

說明

依據

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屬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免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應依所得稅法第4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

1. 參照財政部869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函規定。

2.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喪葬費

為死亡員工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勞工退休金

專戶之退休金

尚未領取

死亡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員工死亡時留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另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 參照財政部949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

2.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

已領取

死亡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 參照財政部943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規定。

2.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


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所取得之各項給付,其稅法上課稅性質有所不同。
 
◎ 投資AI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如有獲利依法報稅(3/5)
   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國企業(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因此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將未實現FVPL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以反映實際損益狀況。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但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時,應於申報及調查時,依規定揭露並檢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列報A公司及B公司2家CFC,並於計算A公司及B公司當年度盈餘時,分別列報減除FVPL未實現評價利益2,800萬元及6,300萬元,但在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未能依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等資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並核定補繳稅款1,8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選擇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採用相同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日後有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則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
 
◎禮券消費發票領取差異(3/9)
   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3/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3/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之生產設備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50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請注意申請程序及限制,以維護納稅權益(3/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就業機會及提升薪資水準,自113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增僱該等員工薪資支出加成100%自所得額中減除。另針對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平均薪資部分,非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支出,亦得加成75%自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申請適用上述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若未依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本項租稅優惠申請限制:一、不得重複適用優惠: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支出應先扣除政府補助款。此外,若薪資給付費用已適用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員工加薪租稅優惠。二、違反法令重大者不適用:中小企業於最近3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3/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3/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3/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間出租大樓屋頂平臺供乙、丙、丁3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每月銷售額合計2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遂通知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核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74萬2千餘元,補徵營業稅13萬7千餘元,並處以罰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前即對外出租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情事者,應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3/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國提供服務所獲取的報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僱期滿或終止契約離境後,其留下的金融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收受贓款或洗錢之工具,積極推動防詐政策,除輔導人力仲介公司協助移工於離境前結清金融帳戶,並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該局說明,外籍移工退稅方式原與本國人相同,可選擇轉帳退稅或支票退稅。然而,若移工已期滿離境,其留下的金融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遭暫停,將導致退稅款無法撥入原帳戶。該局建議選擇「支票退稅」,並可採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稅權益:
一、申報登錄代領資訊: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時,請選擇「支票退稅」,並在系統內登錄「支票退稅代領人資料」及列印「代領退稅授權書」。
二、委託代領作業: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權之代領人,憑代領退稅授權書、移工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等文件,向國稅局領取退稅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件將一律開立劃線支票,限制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使金流資訊透明可查對;人力仲介公司代領後,可依約定將款項轉匯至移工指定的母國帳戶,有效降低詐騙爭議及財產損失風險。
   人力仲介公司應加強協助移工,管控離境返國期程與申報退稅時程,並事先留存必要證明文件以利代領事宜。透過跨機關協力合作,不僅能落實保障移工退稅權益,更能有效遏止帳戶被濫用的風險。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113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100,000元並處以罰鍰。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3/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3/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3.6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