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企业大学通讯 >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2月份第525期
◎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2/2)2
◎从事进出口贸易营业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注意事项(2/4) 2
◎营业人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嗣依经销契约取得奖励金,应按进货折让处理(2/5) 3
◎营利事业举办年终尾牙餐会及抽奖活动支出,应注意列报规定(2/6) 4
◎ 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费用,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2/9) 4
◎买卖未上市柜股票依实际买卖成交价格计算应报缴证交税(2/10) 5
◎出售连续继承取得之不动产,课徵房地合一税应如何计算持有期间(2/12) 5
◎国内营利事业获配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股票之外国公司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2/12) 6
◎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2/12) 6
◎兼营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请务必按择定方法计算税额扣抵(2/13) 7
◎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转让存货及固定资产给新负责人时,记得报缴营业(2/13) 8
◎抛弃继承父亲遗产,仍可代位继承申请查调祖父之遗产(2/23) 9
◎独资商号负责人死亡,继承人继承独资商号之货物及固定资产免课徵营业税(2/24) 10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2/24) 11
◎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申报遗产税减除估价!(2/25) 11
◎营业人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赚取佣金收入者,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2/25) 12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规定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2/26) 12
◎公司欲享受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或第10条之1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申请时程(2/26) 13
◎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网路平台经营多个帐号或卖场,均应开立统一发票(2/26)
◎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5条第1条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30条第2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进口货物,经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并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各款漏税情形之一者,经海关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补徵营业税,嗣於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将海关核发「海关进口货物税费缴纳证兼汇款申请书」申报扣抵当期销项税额,惟经该局查获该「海关进口货物税费缴纳证兼汇款申请书」上已加注「此为违章案件税单,营业人不得列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受罚」之提醒文字,甲营业人涉有虚报进项税额情事,除补徵营业税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营业人如有将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 从事进出口贸易营业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注意事项(2/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随著营业人进出口贸易往来频繁,该局在实务上常发现营业人不熟悉法令规定,导致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时发生错误。为协助营业人正确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该局特别汇整常见样态,提醒营业人留意以免申报错误。
一、确认正确的申报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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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申报所属期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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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货物 |
报经海关出口 |
报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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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海关出口之小额货物: |
邮局或快递业者核发执据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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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劳务 |
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在国外使用之劳务 |
收款日 |
二、完备非经海关出口之证明文件:外销货物除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件外,申报「非经海关出口」部分,务必依规定检附证明文件(如邮局或快递执据影本、外汇水单等)。特别提醒,实务上常见营业人透过个人(员工或亲友)以随身、手提方式搭机携带货物出国交付国外买受人,因未依规定报关,将无法取得证明文件,不符申报适用零税率。此外,为简化申报程序,营业人可多加利用网路申报系统之「附件上传」功能传送相关证明文件,免亲赴国税局递送纸本文件。
三、外销货物退回且未复运出口者,应申报销货退回:营业人外销货物因故退运回国内,且不再复运出口销售者,营业人应依规定填具「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并检附复运进口证明文件(如进口报单等),於退回当期申报於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零税率销货退回」栏(第19栏),作为当期零税率销售额之减项。
四、外销退回金额之汇率计算应一致:营业人外销货物发生销货退回复运进口时,其销货退回金额之计算,应按「原货物出口时」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之汇率计算,不得误以复运进口时之汇率计算,以免造成申报金额错误。
◎ 执行业务者列报交际费支出应与业务有关(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全年列支之交际费总额,依规定不得超过各业别核定执行业务收入之交际费限额比例,并应取具合法凭证及证明与业务有关。
该局指出,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执行业务者列支之交际费,经取得合法凭证并查明与业务有关者,准予核实认定。但全年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核定执行业务收入之下列标准:
(1)建筑师、保险业经纪人:7%。
(2)律师、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技师、地政士:5%。
(3)其他:3%。
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地政士事务所112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案件,该事务所申报全年收入总额新台币(下同)2,620万元,列报交际费支出128万元,虽未超过上开规定得列报之限额131万元(计算式:2,620万元*5%=131万元),惟查业者提示之统一发票支出内容发现,除了招待及馈赠客户之餐费与礼品支出93万元外,还包含购买厨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万元,因该事务所无法合理说明购买生活日用品支出与业务相关,核与前揭查核办法规定不符,致遭剔除补税。
执行业务者列支或申报交际费用,除应注意各业别限额之相关规定外,并应与业务有关,以免遭剔除补税。
◎营业人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嗣依经销契约取得奖励金,应按进货折让处理(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应按进货折让处理,其因进货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申报扣减。
该局说明,现今消费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促进销售,往往於经销契约订定奖励金机制,若客户於一定期间累积进货达一定金额,则给予奖励金,以激励客户提高绩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及财政部75年4月28日台财税第7541444号函规定,营业人如系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系属进货折让,应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於发生进货折让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前开证明单「开立发票」栏内,仅需填列起始期间取得第1张统一发票号码,及在「退货或折让内容」栏「品名」项下,注明「汇开」字样及起讫期间,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张统一发票号码。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签订经销契约,合约约定只要乙公司季度进货累积超过400万元,甲公司即以进货总额2%支付奖励金。在114年第3季,乙公司进货累积达到525万元,因进货累积金额达标,甲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支付10万5千元(525万*2%)奖励金予乙公司,乙公司应於取得奖励金时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於申报114年9-10月营业税时,申报扣减进项金额10万元及税额5千元。
营业人因进货累积达一定金额,而依经销契约自卖家取得奖励金,如有漏未申报进货折让之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 营利事业举办年终尾牙餐会及抽奖活动支出,应注意列报规定(2/6)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岁末尾牙及抽奖活动,列报相关成本(费用)及所得应注意下列规定:
一、劳动部规定营利事业举办岁末尾牙宴请全体员工聚餐,系属事业主慰劳员工一年来辛苦所举办之活动,非一般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主办之聚餐活动,不宜动支职工福利金,而应以其他费用列支。
二、营利事业若以自行生产之产品或购入之存货转为抽奖活动之礼品,该笔支出已转列为其他费用,该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不得再重复列报於成本。
三、营利事业收到往来厂商出资认捐尾牙餐费或捐助摸彩品奖项,应列入其他所得,并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至於赞助往来厂商尾牙餐费或捐助摸彩品奖项,则应列报为交际费,并应注意不得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之限额规定。
营利事业办理尾牙或抽奖活动时,除应注意前开事项,妥善保存餐费及礼品采购等相关支出凭证外,并应列报於正确之会计项目,如有接受往来厂商赞助情形,亦应列为当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发生漏报所得之情事。
◎ 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费用,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2/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125条至第127条规定,请求权依性质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不同之消灭时效,倘为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爰营利事业应给付之款项,已逾民法规定之请求权时效而未给付者,该请求权依民法规定既已消灭,营利事业应於时效消灭年度将该应付未付之款项转列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帐载应付利息新台币(下同)9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应於107年2月间给付之借款利息,截至112年底仍未给付,因已逾民法第126条规定之5年请求权时效,该局爰依上开所得税法及查核准则规定,将该逾5年之应付利息900万元转列其他收入,补徵税额180万元。另甲公司倘於以后年度实际给付时,得以营业外支出列帐申报。
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是否已逾请求权时效而应转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买卖未上市柜股票依实际买卖成交价格计算应报缴证交税(2/10)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私人间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证券交易税系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徵,其代徵人为受让证券人,故买受人(代徵人)於每次买卖交割之当日,按买卖成交价格3‰税率代徵,并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
该局指出,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规定,证券交易税系按每次买卖证券之实际成交价格依一定税率课徵,与股票每股面额或公司之资产净值无关,民众买卖未上市(柜)股票,於填写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徵税额缴款书时,其中「每股成交价格」及「成交总价额」栏位,须填写实际买卖成交价格,「应代徵税额」栏位,则依实际买卖成交价格计算应缴纳之证券交易税额。
民众自行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务必在缴纳证券交易税前再次检视填报缴款书的资料是否正确无误,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税额而受罚。
◎公开资讯非检举逃漏税之具体事证(2/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依据「各级稽徵机关处理违章漏税及检举案件作业要点」第13点规定,检举人向稽徵机关检举案件时,应提供检举人姓名及住址、被检举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检举违章漏税之事实及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检举人如系依据网路、报章杂志、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或一般民众皆可取得之各项公开资讯提出检举者,稽徵机关将依同要点第16点规定,通知检举人依同要点第13点,叙明违章漏税之事实及提供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在社群网站张贴出租房屋之讯息,乙君撷取网路截图向国税局检举甲君漏报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税。惟网路资讯系属公开资讯,并非逃漏税之具体事证,经该局函请乙君叙明甲君涉及违章漏税之事实,并提供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如出租房屋之门牌号码、出租人姓名、租赁契约书、租金给付证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体逃漏税事证,该局爰依前揭作业要点第13点及第16点规定办理。
民众若发现有逃漏税之情事,检举时除应详实叙明违章漏税之事实外,请并同检具可供侦查之具体事证,送交国税局。
◎出售连续继承取得之不动产,课徵房地合一税应如何计算持有期间(2/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如被继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后,应适用新制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如果是连续继承取得,应以最近一次被继承人取得日判断是否适用新制,而在计算新制持有期间时,得将连续各次继承之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因继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税制计算持有期间时,得并计被继承人持有期间,以避免可能因照顾遗属或缴纳遗产税等需求,须於短期内出售房地而适用较高税率。连续继承取得房地后出售亦具有同样特性,可将历次被继承人之持有期间并计,以保障继承人权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父於91年购入A房地,於106年将1/2持分赠与配偶甲母,所余1/2持分在107年甲父过世后由甲君与甲母各继承1/4持分;甲母复於111年过世,其拥有之3/4持分(1/2持分属受赠取得+1/4持分属继承取得)由甲君继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继承取得之1/4持分,系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适用房地合一税制;其余111年自甲母继承取得之3/4持分,系被继承人甲母分别於106年受赠取得及107年继承取得,均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计算持有期间时,连续继承取得之1/4持分,可并计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间,合计超过10年(自91年起算),适用税率15%,另1/2持分系甲母於106年受赠取得,仅可并计甲母之持有期间,按超过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适用税率20%。
◎国内营利事业获配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股票之外国公司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2/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因而获配之股利,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依外国法律发行之股票,经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该股利无需课徵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至於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发行人为外国公司,不符所得税法第42条有关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均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甲公司投资外国A公司依外国法律发行并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下同)40万元,惟甲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认该股利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而漏未申报,案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8万元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国内营利事业如有获配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股票之外国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规定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服务处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
◎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2/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所产生之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至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不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而系按规定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其倘为交易损失者,则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不足部分,得自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后尚有余额,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惟营利事业如系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适用前述规定,其交易所得额,应依同法条第4项规定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系以不动产投资开发为业,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之土地交易损失新台币(下同)2亿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於106年间买入台北市2笔土地,整地后尚未兴建房屋即於112年间出售,因非属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应留供以后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案经该局核定调增甲公司课税所得额2亿元,补徵税额4,000万元(2亿元×税率20%)。
◎申请复查与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起算日不同(2/12)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倘纳税义务人对稽徵机关核定补徵税额的处分不服循序申请复查与提起诉愿,两者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间虽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别留意起算日认定基准的差异,以免错过救济期限,影响行政救济权益。
该局说明,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於缴款书所载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请复查;而诉愿之提起,依诉愿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为之,也就是应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复查决定后填发税额缴款书之应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为起算日。又依诉愿法第16条规定,诉愿人不在受理诉愿所在地居住者,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其在途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设籍台南市)对国税局核定营业税应纳税额不服,於缴款书所载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请复查,嗣经国税局复查决定驳回,并重行填发缴款书改订缴纳期间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连同复查决定书於114年8月20日送达。甲营业人提起诉愿期间为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位於台北市应再加计在途期间5日,所以应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诉愿,而不是复查决定改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该局特别提醒,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虽同为30天,但起算点却不相同,且提起诉愿日之认定,系以受理机关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诉愿人若不是亲自送达,而是以邮寄方式送达,应特别注意到达日期,以免错过法定救济期间。
◎兼营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请务必按择定方法计算税额扣抵(2/1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我国企业经营型态日益多元,常见营业人同时经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之情形,兼营营业人购置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取得之进项税额,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可扣抵之金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兼营营业人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如采比例扣抵法计算应纳税额或溢付税额者,其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数扣抵或退还税额;至采直接扣抵法,系以帐簿记载完备且能明确区分购买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并将用途区分为专供应税使用、专供免税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种,其中可明确归属专供免税使用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则应按当期不得扣抵比例计算可扣抵销项税额之数额申报扣抵或申请退税,重点整理如附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业务,於114年1—2月购置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额新台币(下同)10万元之统一发票,该设备系供其应税及免税业务共同使用,甲公司采比例扣抵法,经计算该期不得扣抵比例为20%,则该设备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为8万元〔$100,000*(1—20%)〕,其余2万元则属免税销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或申请退还。
兼营营业人於购置固定资产并办理营业税申报或申请退税时,应自行检视该资产之实际用途并正确计算,若不慎未依规定申报或计算,导致溢退、抵营业税情事者,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主动向主管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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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比较项目 |
比例扣抵法 |
直接扣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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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一般兼营营业人 |
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用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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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
按「不得扣抵比例」计算得扣抵之进项税额 |
按「实际用途」分类为专供应税、专供免税、共同使用等3类计算得扣抵之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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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扣抵 或 申请退税 |
按「可扣抵比例」计算可扣抵销项税额之数额申报扣抵或申请退税 |
1.专供应税:全额扣抵 |
◎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转让存货及固定资产给新负责人时,记得报缴营业(2/1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时,如涉及移转存货及固定资产,应特别注意营业税申报相关规定,以免因疏忽违反营业税法规定而受罚。
该局指出,稽徵实务常见独资商号申请变更负责人后,原负责人将该商号之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负责人时,而未依规定将存货及固定资产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遭受补税处罚。独资商号不具法人人格,虽以所经营之商号名义对外营业,但实际上属个人之事业,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权利义务主体,其变更负责人时,该独资商号之统一编号虽未变更,本质为原负责人权利义务之转让,因此若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给新负责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及第35条等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按转让时之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至新负责人取得该统一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规定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A独资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原负责人甲君将商号经营权转让给乙君,并将价值新台币(下同)105万元之存货与固定资产一并转让,甲君依规定应以A商号名义开立销售额100万元及税额5万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给乙君,并於转让日起15日内依法报缴营业税;另乙君取得前开统一发票,可持以申报扣抵A商号之销项税额。
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时,如有漏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或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违约金需课徵营业税,迟延利息免税之认定(2/1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金额,性质不同,课税结果差异大。其中,违约金若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取得,即属营业税课税范围,须开立统一发票;而依民法规定收取因买受人迟延付款所收取的迟延利息,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营业人销售额包括全部代价及任何附带费用。因此,因买受人违反契约所支付的违约金,只要与销售行为有关,即属销售对价的一部分,应计入销售额课税。该局进一步说明,迟延利息属迟延责任非销售对价免课税,依财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支付的迟延利息,属民法第233条所定之迟延责任,与货物或劳务销售无直接对价关系,故不在营业税课税范围内。但若双方以较低契约价款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义补足差额,实质上仍为销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规避税负,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第3项「实质课税原则」依法核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价格出售设备给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货款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应课徵营业税并开立发票;迟延利息1万元非属课税范围,免开立发票。但若该「利息」属变相销售价款,仍应并入销售额课税。
若营业人已收取应课税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却未开立发票,应於未遭检举或尚未被税捐稽徵机关调查前,主动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予处罚,以避免后续争议。
◎抛弃继承父亲遗产,仍可代位继承申请查调祖父之遗产(2/23)
甲君112年死亡时,继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抛弃继承父亲甲君遗产,今(115)年祖父死亡,该兄弟2人已抛弃继承父亲的遗产,能否代位继承祖父遗产并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所以父亲先於祖父过世的情况下,兄弟2人虽抛弃继承父亲遗产,仍可代位继承祖父应继分。又依同法第1139条规定,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於继承开始前即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等可由亲等近者为先代位继承,申报遗产税前请小心确认,以免错误。
该局说明,民众可就近至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全功能服务柜台一站式申请查调被继承人财产,以便办理遗产税申报,应备妥之文件兹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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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应准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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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本人(含合法代位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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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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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为便民服务,除了临柜申办外,民众可透过网路代替马路,运用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注册之健保卡或行动自然人凭证,直接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申办流程:线上服务>点选线上申办>点选税务线上申办>点选遗产税>点选查询被继承人财产、金融资产、死亡前二年内赠与及所得资料暨申请遗产税税额试算服务。
◎执行业务者依法设帐及申报可享租税优惠(2/2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医师、律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依法应设置帐簿及保存会计凭证,除可掌握实际收支情形,了解经营财务状况外,亦可享有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公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加成15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以及盈亏互抵等租税优惠;补习班、幼儿园及养护疗养院所亦适用上述租税优惠。
该局进一步说明,盈亏互抵规定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执行2个以上专门职业之业务,於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并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调查,经稽徵机关依帐载核实认定有亏损者,得自同一年度经核定之执行业务所得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分别经营甲、乙两家诊所,均依法设置帐簿并保存凭证,於年度结算申报时,甲诊所亏损新台币(下同)50万元,乙诊所盈余80万元,亦分别经稽徵机关依帐载资料如申报数核定,所以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合并申报及计算综合所得税时,两家诊所可以盈亏互抵,仅30万元之执行业务所得须课税。
◎独资商号负责人死亡,继承人继承独资商号之货物及固定资产免课徵营业税(2/24)
民众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经营饮料店,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该饮料店将由其继承接续经营,陈父经营期间之留存存货及固定资产,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8年3月11日台财税第881901692号函释规定,独资组织营业人之负责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申请变更负责人为继承人或一并变更商号名称时,其继承人继承余存之存货及固定资产,核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之范围,可免依上开法条规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组织,负责人A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货新台币50万元及1部货车,继承人B君继承持续以独资组织经营,申请变更负责人为B君时,继承该商号存货及货车,免视为销售课徵营业税。
该局提醒,若独资商号单纯转让他人继续经营情形,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新负责人之行为,则应视为销售货物,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至於受让人取得该进项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法扣抵销项税额。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2/2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113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即将届至,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纳税,该局针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5种错误或疏漏态样整理说明如下:
一、营利事业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被投资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误列报为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课徵房地合一所得税。
二、营利事业列报之境外所得,依签署生效之所得税协定应由他方缔约国免税或依上限税率课税,其未向该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而溢缴该国之税额,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6条第2项规定,不得申报扣抵我国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营利事业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之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未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按当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换算为新台币,致短漏报CFC投资收益。
四、营利事业投资境外公司获配应税股利所得,误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列报为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
五、营利事业承租他人房屋,将装修租赁改良物支出列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实质投资支出作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因无法个别辨认属设备性质,非属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
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视各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并正确报缴税。
◎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申报遗产税减除估价!(2/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之遗产土地,系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公告土地现值」核算遗产税课税价值,惟如土地设有地上权时,因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於地上权人,导致土地价值减低,故应扣除地上权价额。
该局说明,估定地上权价额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地上权之设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设定年限与年租,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点剩余期间来估定其价额,若没有订年限者,则以1年地租额的7倍为其价额,另外,若没有约定年租者,均按申报地价年息4%估价。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过世时遗有一笔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现值计算遗产价值为1千万元,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时,发现该土地设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权、每月地租5万元,由於未约定年限,依上开规定按1年地租额的7倍,估定地上权价值为420万元(5万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现值中减除后,申报该笔土地遗产价值为580万元(1,000万元—420万元)。
办理遗产税申报前,应留意土地登记誊本之「他项权利部」是否有设定地上权,而可减少土地价值之情形。
◎营业人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赚取佣金收入者,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2/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有营业人询问,其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并以买受人名义报关,所赚取之佣金收入,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接受国内买受人订货而转向国外供应商下单,并直接以买受人名义报关进口,其收取转付差额或取得佣金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开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倘买受人系保税区营业人且该货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者,营业人得按其收取转付差额或取得之收入,开立零税率二联式统一发票,并持凭经买受人签署「进口该货物确系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无讹」字样及加盖其统一发票专用章之海关核发进口报单副本,申报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营业人甲接受国内买受人乙(非保税区营业人)订购新台币(下同)1,000,000元精密设备一批,嗣营业人甲转向长期合作之国外供应商A下单订货并以买受人乙名义向海关完成进口申报,供应商A同意给付买卖价金3%佣金予营业人甲,营业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时,应开立以国外供应商A为抬头30,000元(销售额28,571元、税额1,429元)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
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买受人为保税区营业人并符合前开规定可适用零税率外,应开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规定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2/2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得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内未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者,其研究发展之支出如欲申请适用投资抵减,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与申请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项目有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资格条件及当年度研究发展活动符合适用规定之认定。另若有:(1)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或使用之专用技术;(2)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3)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之费用;(4)与国内外公司、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所为之支出,欲申请专案认定者,应并同研究发展活动认定之申请,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该局举例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之会计年度属历年制者,其114年度研究发展支出如欲适用投资抵减,应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为星期日,顺延至115年6月1日)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认定;申请日之认定以申请文件送达之日为准;其邮递者,应以挂号寄送,并以交邮当日之邮戳日期为准,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14年度研究发展支出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投资抵减,应注意於上开规定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
◎公司欲享受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或第10条之1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申请时程(2/26)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公司投入资源进行研发与转型及创新活动,及加速智慧化、数位化、低碳化制程,以升级产业结构及国际竞争力,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及第10条之1规定,投入创新研发活动之研究发展支出及投资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支出,均得就符合规定之支出金额享受租税抵减之优惠,但公司须注意各项优惠措施的申请时程。
该局说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关投资抵减办法规定申请投资抵减者,应依下列时限办理:
一、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者:应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114年度申报案件为例,如采历年制者,原申请期限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适逢假日,顺延至6月1日),检具相关规定文件(如研发活动认定申请书、支出适用投资抵减明细表等),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
二、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者:应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114年度申报案件为例,如采历年制者,原申请期限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适逢假日,顺延至6月1日),登录经济部建置的申办系统(网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规定格式填报,并上传规定文件,完成线上申办作业。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前揭投资抵减者,除须依限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外,也应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计算抵减税额,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规定格式填报相关租税减免明细表册,并检附规定文件送稽徵机关办理。若未依上开申请期限申请及完整填报租税抵减表册,依相关投资抵减办法规定,尚无补正措施,将无法适用投资抵减。
公司欲享受前揭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上开申请及申报规定,於期限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於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结算申报书格式填报,以充分享受政府给予的投资抵税优惠。
◎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网路平台经营多个帐号或卖场,均应开立统一发票(2/2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网路平台经营多个会员帐号或卖场,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切勿因属网路交易而心存侥幸。
该局说明,迩来时有查获部分网路卖家以租借他人会员帐号方式,於网路平台利用多组帐号销售商品,藉以分散销售额并短漏开统一发票逃漏税捐,国税局将持续加强列选查核,以防杜网路卖家规避课税之行为。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於某知名网路电商平台利用15组会员帐号,隐匿未委托平台代开统一发票之会员帐号销售额,经该所查获甲商号於112至113年间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且短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584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79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79万余元。
营业人於实体店面或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不论消费者有无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给消费者,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罚。并自行检视所有网路交易之销售额,如因一时疏忽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