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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2月份第513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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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应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相关(2/3)... 2

◎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注意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2/4)... 2

◎核释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未能於信托申报期间取得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之相关措施(财政部114/2/4台财税字第11304678970号令)    2

◎土地相互交换,取回土地与原持有土地有价差时,留意是否涉及赠与税!(2/5)    3

◎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2/6)    4

◎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金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如何办理扣缴及申报(2/10)    4

◎跨境网购应注意相关规定(2/12)... 5

◎营利事业汰换车辆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应列为成本或未折减余额之减项(2/14)    5

◎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应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相关(2/3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第103条规定,须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之费用及损失,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始得认列为费用及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其他损失1,049万元,系因甲公司开立保证票据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担保,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保证票据被净兑现1,632万元,嗣子公司破产,抵押品被拍卖偿还甲公司583万元,甲公司据此申报为子公司背书保证产生之其他损失1,049万元(=1,632万元-583万元),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甲公司为子公司开立本票保证行为,非为使其获有利得或收入之本业或附属业务,甲公司虽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产清算之证明文件佐证,惟无法说明该背书保证损失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因此,甲公司列报的其他损失1,049万元未获认列。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其他损失,应为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发生,始得於实际发生年度认列。

 

 

◎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注意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2/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亏损者,应将各期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先抵减各该期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新台币(下同)1千万元,惟查亏损发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4百万元应先予抵减,案经该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亏损余额为6百万元,予以调整补徵税额,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徵税款之日止,依112年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各期亏损扣除时,应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计算前10年亏损扣除金额,以免发生溢抵致生补税及加计利息情事。

 

 

◎核释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未能於信托申报期间取得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之相关措施(财政部114/2/4台财税字第11304678970号令)

一、委托人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之1及本部11314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5340号令规定,於每年1月底(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延长至25日)前,办理该信托之财产目录、收支计算表及应计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额申报。受托人因受控外国企业(以下简称CFC)编制财务报表及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作业时程或需时取得其他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及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确认之文据,致未及於上开期限截止前取得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及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CFC财务报表或其他文据者,得以CFC财务报表自结盈余数为准,办理前开信托所得申报;嗣CFC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经稽徵机关确认后之金额与该自结盈余数不同时,受托人应於受益人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检附上开相关文件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并通知受益人更正后之CFC营利所得或投资收益资料。受托人依前述规定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者,免依所得税法第111条之13项规定处罚。

二、境外受托人依本部113710日台财税字第11304525870号令第3点规定,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为代理人(以下简称境内代理人),负责代理事项包含代理申请配发信托专用扣缴义务人统一编号、办理信托所得申报相关事宜及代为缴纳违反上开规定所生罚锾。

三、境内代理人应告知境外受托人依我国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应提供之文件及资料、违反法令所涉罚则,及依民法第103条有关於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之规定。境内代理人如发生未依限或未据实办理信托所得申报情事,稽徵机关应依所得税法第111条之13项规定处罚受托人。

参照:财政部表示,我国个人或营利事业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之1及该部11314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5340号令规定,於每年1月底前办理信托所得申报事宜。今(114)年1月适逢农历春节假期,申报期限延长至25日,提醒受托人把握时间办理信托申报。

财政部说明,考量实务上受托人因受控外国企业(CFC)编制财务报表及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作业时程较长,或需时取得其他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及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确认之文据,可能无法於信托所得申报期间届满前取得前开相关文据,财政部爰於今(4)日核释,受托人得以CFC财务报表自结盈余数为准,办理前开信托所得申报;嗣CFC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经稽徵机关确认后之金额与该自结盈余数不同时,受托人应於孳息受益人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检附上开相关文件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并通知孳息受益人更正后之CFC营利所得或投资收益资料。受托人依前述规定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者,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境外受托人依该部113710日台财税字第11304525870号令,委托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为代理人,其负责代理事项包含申请配发信托专用扣缴义务人统一编号、办理信托所得申报相关事宜及代为缴纳违反上开规定所生罚锾,该境内代理人未依限或未据实办理信托所得申报,稽徵机关将依规定处罚受托人,该部提醒境内代理人应确实告知境外受托人我国相关法令规定及所涉罚则,落实遵循,以维护其权益。

 

 

◎土地相互交换,取回土地与原持有土地有价差时,留意是否涉及赠与税!(2/5

李君因将届退休,打算回乡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临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邻地所有权人交换临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换土地价值不相等,是否要申报赠与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遗产及赠与财产价值之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赠与人赠与时之时价为准;……所称时价,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又同法第5条第2款明定,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差额部分以赠与论,课徵赠与税。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交换,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换时土地公告现值计算土地价值,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现值计算的价值不相等时,其间产生的差额部分如无补偿约定,依前揭规定系属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情形,其差额应课徵赠与税,取得土地价值减少的人即为赠与人,依法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邻地所有权人交换B地,A地面积为1,000平方公尺,持分为全部,交换时土地公告现值为每平方公尺新台币(下同)12,000元,土地价值为12,000,000元;B土地面积为670平方公尺,持分为全部,交换时土地公告现值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价值为9,380,000元,交换结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价值较原持有A土地价值少2,620,000元,差额部分如无补偿约定,李君应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

 

 

◎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2/6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并以所有权登记日为取得日计算持有期间,预售屋持有期间不可并计。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君於1095月与建设公司签订预售房地买卖契约书,买卖总价金为1,035万元,交屋时结算有工程折让款145万元,实际付款金额为890万元,甲君并於1128月完成房地所有权登记,嗣於1139月出售该房地,却列报折价前1,035万元为取得成本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依汇款明细及协议书查获甲君仅支付折减后价款890万元,核定取得成本为890万元,并因虚增取得成本145万元致短报课税所得,依持有期间为2年内适用税率45%,除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罚。

民众购入房地后若有减价约定,即使未重新签订买卖契约,仍应以实际支付价金为取得成本,若有误以买卖契约的总价款申报成本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办理更正并补缴短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

 

 

◎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金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如何办理扣缴及申报(2/10

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每月除给付租金外,尚需负担房东之租金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该笔之给付总额及扣缴税款如何计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承租房屋,如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实质上是承租人因租赁财产所负担之对价,应以包括扣缴税款及补充保费在内之给付总额为基础,办理扣缴税款及凭单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向国内居住之房东甲君承租房屋,租赁契约约定10%扣缴税款及2.11%全民健保补充保费由A公司负担,甲君每月实收租金新台币(下同)40,000元,则A公司每月应依实质租金给付总额45,511元〔40,000元÷(110%2.11%)〕计算扣缴税额4,551元(45,511*10%)於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取税款向国库缴清(若每次应扣缴税款不超过2,000元者,则免予扣缴),并於次年1月底前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扣缴单位承租房屋时,若有约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相关款项者,应视同租金以计算租金给付总额,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及填报扣缴凭单。

 

 

◎跨境网购应注意相关规定(2/12

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表示,民众於网路购买境外货品时,须注意货品如属药品、健康食品、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等涉签审规定者,不得以快递简易申报单办理通关。该关并提醒,同一纳税义务人如单笔完税价格为新台币2,000元(含)以下,半年内享有6次免税通关优惠,超过部分,须依规定缴纳税费。

该关进一步说明,进口货物如涉及输入规定,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输入许可文件,并以正式报单申报进口。鉴於输入规定繁多,建议民众进口前可先至「关港贸单一窗口网站/通关签审查询/其他相关查询/GC473)货品输入规定查询」或洽询货品相关主管机关,以确保通关顺畅。

台北关最后表示,为落实边境管制,部分进口货物依种类及数量可能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民众在跨境网购前,应先确认相关输入规定,以免货物无法立即提领,甚至面临裁罚。

 

 

◎营利事业汰换车辆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应列为成本或未折减余额之减项(2/14

营利事业汰换老旧车辆,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非属所得性质,应於申请年度列为资产成本或未折减余额之减项。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之新车,如於购买当年度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应列为该资产成本之减项。如於购买之次年度始申请退还者,则应於申请时列为该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购大货车1辆并报废老旧大货车,新车取得成本为480万元,耐用年数5年,预估残值80万元,并於当年度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40万元,甲公司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以新车帐面价值440万元(取得成本480万元-减徵之货物税税额40万元)扣除预估残值80万元后之金额,按耐用年数5年计算每年应提列折旧费用72万元【(帐面价值440万元-预估残值80万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退还货物税税款40万元入帐,即未列为新购大货车成本减项,仍列报折旧费用80万元,致虚列折旧费用8万元,除补徵税额,并遭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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