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公司申报盈亏互抵,应将规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抵减亏损数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2/18)
◎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留意认列时点(2/18)
◎企业举办年终尾牙、春酒聚餐及抽奖活动支出税法相关规定(2/18)
◎停业前之营业期间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营业税(2/20)
◎营业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约,没收押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2/21)
◎出售成屋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持有期间,不可并计预售屋的持有时间(2/25)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别扣除额,每一申报户上限提高至18万元(2/26)
◎营利事业受领政府补助款,除有免税特别规定外,应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课税(2/27)
◎113年度综所税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原则(2/27)
◎中奖奖金及摸彩品之相关扣缴申报(2/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苗栗分局表示,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扣缴单位举办尾牙、校庆各式活动,其中万众瞩目之摸彩环节,凡举办地点在中华民国境内,所给予之机会中奖奖金或实物奖品(如电视、手机、扫地机器人等奖品及礼券),皆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规定之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於给付时按规定之扣缴率扣取税款,并申报扣免缴凭单,说明如下:
一、中奖人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扣缴义务人应按给付之奖金或奖品全额扣取10%之扣缴税款,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并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报(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缴税款不超过新台币(下同)2,000元,免予扣缴税款,但仍应列单申报。
二、中奖人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扣缴义务人应按给付之奖金或奖品,无论奖项价值多寡,全额扣取20%之扣缴税款,并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清税款及开具扣缴凭单,完成申报后,将扣缴凭单发给纳税义务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扣缴税款之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延长5日。
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举办尾牙摸彩活动,扣缴及凭单申报情形如下:
一、A员工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抽中奖品价值40,000元之手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10%之扣缴税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缴纳扣缴税款并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凭单申报。
二、B员工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抽中奖品价值15,000元之礼券,扣缴义务人免予代扣缴税款(应扣缴税款未超过2,000元),应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凭单申报。
三、C员工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抽中奖品价值18,000元之扫地机器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20%之扣缴税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并将扣缴凭单送交纳税义务人。
◎公司申报盈亏互抵,应将规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抵减亏损数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2/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盈亏互抵时,亏损年度如有符合规定之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应先抵减各该期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其申报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有差异而补徵税款,应另依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又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11条之2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依前述规定申报盈亏互抵,应将各该期下列规定之所得额,先抵减各该期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扣除:
一、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
二、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28条规定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
三、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36条规定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
四、依其他法律规定,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减除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且损失自课税所得额减除者,该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新台币(下同)150万元,系110年度核定之亏损150万元(即核定课税所得额—150万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致营业发生损失,并领取政府补助款200万元,该补助收入虽依废止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规定,免纳所得税,但依前揭规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10年度亏损金额时,该免纳所得税之补助收入应先抵减110年核定亏损。案经重新计算110年度已无亏损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亏损扣除之金额为0元,调增课税所得额150万元,并补徵税额30万元(150万元*税率20%)及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盈亏互抵,应注意亏损年度是否有应先抵减核定亏损之免徵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发生需补徵税款及加计利息之情形。
◎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留意认列时点(2/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认列时点。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并应有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其中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投资损失,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准。又依公司法第89条、第211条及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条规定向法院声请重整外,应即向法院声请宣告破产,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产后,即由选任破产管理人执行后续破产程序,法院於接到破产管理人提出之最后分配完结之报告后,应为破产终结之裁定。爰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应於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方得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因投资乙公司破产而发生之投资损失新台币(下同)5亿元,虽甲公司已提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惟查该公告文件内容,系乙公司破产管理人作成第1次分配表经法院认可之裁定公告,而非破产管理人提出之最后分配完结报告并经法院破产终结之裁定,依前开规定,尚不得认列为111年度之投资损失,案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投资损失,补徵税款1亿元。
◎企业举办年终尾牙、春酒聚餐及抽奖活动支出税法相关规定(2/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举办年终尾牙或春酒活动之餐费、场地租金、娱乐表演费、主持费或提供抽奖品等,系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取得统一发票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有提供抽奖活动,发给员工之奖金或奖品,则须依法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说明,企业举办尾牙或春酒活动所购买之抽奖奖品,在购入时取得之统一发票所含进项税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企业将其产制或购买供销售用之货物转作抽奖奖品或赠与往来厂商时,如已申报扣抵该货物之进项税额,即应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企业本身为买受人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员工抽中之奖金或奖品,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规定「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企业於给付员工时,应依相关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入1台除湿机作为尾牙抽奖品,购买价格新台币(下同)27,300元(含税),该笔进货统一发票所载进项税额1,300元,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将该奖品赠送A员工时,亦免视为销售货物及免开立统一发票;惟甲公司应就该奖品为A员工之中奖所得27,300元,扣缴税款2,730元(27,300元*扣缴率10%)及申报扣缴凭单。另甲公司将原购买供销售用之1台高阶扫地机器人转作员工尾牙摸彩奖品,因其购买时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甲公司应於货物转赠B员工时,以甲公司为买受人,按时价30,000元开立统一发票,并就B员工之中奖所得30,000元,扣缴税款3,000元(30,000元*扣缴率10%)及申报扣缴凭单。
企业如误将尾牙或春酒等活动相关支出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有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员工中奖之奖金或奖品漏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申报扣缴凭单之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
◎停业前之营业期间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营业税(2/20)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营业人未依限申报营业税,按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200元,不得超过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
该局举例,甲公司近来生意不佳,113年11-12月无销售额,且已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自114年1月1日起暂时停业1年,该营业人误以为113年11-12月无销售额且已申请停业,未於114年1月15日前申报营业税,经主管稽徵机关通知后,迟至同年2月10日始申报(未逾30日),该公司虽无应纳税额,仍应依前述规定处滞报金1,200元。
营业人向主管稽徵机关办妥税籍登记并开始营业,其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无论当期是否购买统一发票或有无销售额,皆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如果营业人欲暂停营业,应於停业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备,其停业前营业期间无论有无销售额,仍应依上开规定,申报当期之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经核备后之停业期间即无需办理营业税申报;倘若停业期间内申请复业者,自复业开始仍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
◎营业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约,没收押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2/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及财政部85年9月12日台财税第851915443号函规定,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属销售额范围,应并入租金收入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指出,租赁双方订立租赁契约时,通常会约定如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须支付一定款项并自押金内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销方)没收之押金即属违约金性质,依据前揭规定,当属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之一切代价。
◎出售成屋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持有期间,不可并计预售屋的持有时间(2/25)
个人与建设公司签约买入预售屋,完工交屋后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税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为何?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预售屋与成屋为不同交易标的,民众倘持有预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取得日,并自取得日起计算至出售该成屋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止,为持有期间,不得并计预售屋持有期间。举例说明,个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年3月1日买入预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权登记日在111年2月1日,嗣后出售成屋,其所有权移转登记日在111年12月30日,则成屋持有期间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30日,未超过2年,适用税率为45%。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第14条之4第3项及第14条之5规定,个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应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并检附买卖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申报时户籍所辖稽徵机关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其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个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别扣除额,每一申报户上限提高至18万元(2/2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申报户无论采标准或列举扣除方式,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无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得列报特别扣除,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万元。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包括适用累进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按20%课徵基本税额)者不适用。
该分局举例说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补贴36,000元,则甲113年度可以列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报时须检附:
1.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2.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於课税年度於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於课税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实际持有并居住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规定(2/26)
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是为防制炒作房产、避免短期投机,健全不动产税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为保障自住需求,落实居住正义,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特别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时,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及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税等要件,在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百万元范围内,即可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享有自住免税优惠要件,除须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外,尚须实际持有并居住,三者均须连续满6年,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国税局会审查地政机关登记资料、户籍誊本、水电用量及帐单等,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连续满6年之事实,另调查营业税、房屋税、地价税之税籍、租赁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资料,或其他外部资料,厘清於交易日前6年内该房地有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以避免投机行为。
该局表示,日前查获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购买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争房地期间已满6年,出售前6年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审酌其水电用量确有居住事实,惟甲君系107年6月6日始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尚余7天才届满6年,虽核定课税所得275万元在4百万元范围内,仍未符合自住房屋「连续满6年」之免税规定。
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时,建议先审视是否符合上述免税优惠相关规定;无论是否符合,皆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以免受罚。若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情形,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向所辖各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扣缴申报常见错误态样(2/27)
113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申报,已於本(114)年2月5日截止,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整理扣缴申报常见错误态样,提醒扣缴义务人如有申报错误,请即早自动更正,得减轻处罚。
常见错误态样如下:
一、所得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所得金额漏写或填写错误。
二、每月发给2次以上薪资,未按全月给付额之合计数扣缴税款。
三、给付兼职所得超过标准(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税款。
四、聘请临时工,未申报薪资所得扣(免)缴凭单。
五、新设立小规模营业人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所得时,未扣取税款缴纳或未申报扣(免)缴凭单。
六、以负责人名义承租店面供营业使用,营业人未办理租金扣缴及申报。
七、承租数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权人分别开立扣(免)缴凭单。
八、年终尾牙等抽奖活动之中奖,所得人为居住者,其应扣缴税款超过2,000元,漏未扣取税款;所得人为非居住者,漏未按给付总额扣取20%税款。
九、给付非居住者各类所得,未於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内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
十、捐款予国内公益慈善机关团体,未开立免扣缴凭单。
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凭单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得减轻处罚。
◎营利事业受领政府补助款,除有免税特别规定外,应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课税(2/27)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除有符合免纳所得税规定者外,均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补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补助奖励者,则可依财政部93年8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1790号令规定,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所得额课税。
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於当年度领取多笔经济部核发之购置设备补助款,该公司虽已将补助款帐列其他收入,但於结算申报时,却误认为补助款为免税收入,而自帐外调整减列,经该局就政府补助金额,按购买设备之耐用年数计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报政府补助款收入90万元,除补徵税款,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113年度综所税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原则(2/27)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从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支付租金(减除领取政府补助部分)於18万元内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外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余按28%分开计税,或基本所得额超过750万元者,不适用扣除规定。
该局指出,财政部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核释下列5种特殊情形房屋,可视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报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落实照顾民众租屋需求政策意旨:
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
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符合「非自有房屋」规定,而在境内租屋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可列报租金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除应检附租约、支付证明及户籍登记或自住之相关证明文件外,并须检附视为「非自有房屋」之证明供国税局核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