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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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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2月份第513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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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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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2/17)... 5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2/18)... 6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2/18)... 7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2/18)... 7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2/20)... 8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2/21)    8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2/25)... 9

◎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2/26)    9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2/26)... 10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2/27)... 10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2/27)    11

◎113年度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原則(2/27)

◎中獎獎金及摸彩品之相關扣繳申報(2/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扣繳單位舉辦尾牙、校慶各式活動,其中萬眾矚目之摸彩環節,凡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給予之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如電視、手機、掃地機器人等獎品及禮券),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1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12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1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1142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1142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1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2/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2/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又依公司法第89條、第211條及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後續破產程序,法院於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最後分配完結之報告後,應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爰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方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投資乙公司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5億元,雖甲公司已提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惟查該公告文件內容,係乙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1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之裁定公告,而非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之裁定,依前開規定,尚不得認列為111年度之投資損失,案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支出稅法相關規定(2/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之餐費、場地租金、娛樂表演費、主持費或提供抽獎品等,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提供抽獎活動,發給員工之獎金或獎品,則須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企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所購買之抽獎獎品,在購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企業將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用之貨物轉作抽獎獎品或贈與往來廠商時,如已申報扣抵該貨物之進項稅額,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企業本身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員工抽中之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企業於給付員工時,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台除濕機作為尾牙抽獎品,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7,300元(含稅),該筆進貨統一發票所載進項稅額1,3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將該獎品贈送A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該獎品為A員工之中獎所得27,300元,扣繳稅款2,730元(27,300*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另甲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用之1台高階掃地機器人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應於貨物轉贈B員工時,以甲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B員工之中獎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30,000*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

企業如誤將尾牙或春酒等活動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員工中獎之獎金或獎品漏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扣繳憑單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2/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限申報營業稅,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近來生意不佳,113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11日起暫時停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3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申請停業,未於1141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2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1,200元。

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開始營業,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倘若停業期間內申請復業者,自復業開始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2/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9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沒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

 

 

◎出售成屋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不可併計預售屋的持有時間(2/25

個人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完工交屋後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與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民眾倘持有預售屋至成屋出售,以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該成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為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舉例說明,個人於建案完工前,即11031日買入預售屋,建案於110年底完工,取得成屋所有權登記日在11121日,嗣後出售成屋,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1111230日,則成屋持有期間自11121日至111123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第14條之43項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1051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個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1131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提高至18萬元(2/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113年度租金支出24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36,000元,則甲113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80,000元(240,000元—36,000元>180,000元)。申報時須檢附: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實際持有並居住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2/26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529日出售1075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6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2/27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本(114)年25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申報錯誤,請即早自動更正,得減輕處罰。

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二、每月發給2次以上薪資,未按全月給付額之合計數扣繳稅款。

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四、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營業人未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七、承租數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權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十、捐款予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得減輕處罰。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2/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8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113年度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原則(2/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31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外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財政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列報租金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證明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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