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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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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2月份第513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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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2/3)... 2

◎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2/4)... 2

◎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相關措施(財政部114/2/4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    2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2/5)    3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2/6)    4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2/10)    4

◎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2/12)... 5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2/14)    5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

 

 

◎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相關措施(財政部114/2/4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

一、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本部1131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至25日)前,辦理該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申報。受託人因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致未及於上開期限截止前取得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者,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前開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上開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3項規定處罰。

二、境外受託人依本部113710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第3點規定,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以下簡稱境內代理人),負責代理事項包含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及代為繳納違反上開規定所生罰鍰。

三、境內代理人應告知境外受託人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之文件及資料、違反法令所涉罰則,及依民法第103條有關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規定。境內代理人如發生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3項規定處罰受託人。

參照:財政部表示,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1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今(114)年1月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延長至25日,提醒受託人把握時間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受託人因受控外國企業(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較長,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可能無法於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前開相關文據,財政部爰於今(4)日核釋,受託人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前開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孳息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上開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孳息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外受託人依該部113710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其負責代理事項包含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及代為繳納違反上開規定所生罰鍰,該境內代理人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處罰受託人,該部提醒境內代理人應確實告知境外受託人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所涉罰則,落實遵循,以維護其權益。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2/5

李君因將屆退休,打算回鄉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想用其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如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0,000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0,000元,交換結果因李君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0,000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李君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9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甲君並於112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嗣於1139月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2/10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實質上是承租人因租賃財產所負擔之對價,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房東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則A公司每月應依實質租金給付總額45,511元〔40,000元÷(110%2.11%)〕計算扣繳稅額4,551元(45,511*10%)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若有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視同租金以計算租金給付總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跨境網購應注意相關規定(2/12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表示,民眾於網路購買境外貨品時,須注意貨品如屬藥品、健康食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等涉簽審規定者,不得以快遞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該關並提醒,同一納稅義務人如單筆完稅價格為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半年內享有6次免稅通關優惠,超過部分,須依規定繳納稅費。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貨物如涉及輸入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並以正式報單申報進口。鑒於輸入規定繁多,建議民眾進口前可先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通關簽審查詢/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入規定查詢」或洽詢貨品相關主管機關,以確保通關順暢。

臺北關最後表示,為落實邊境管制,部分進口貨物依種類及數量可能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民眾在跨境網購前,應先確認相關輸入規定,以免貨物無法立即提領,甚至面臨裁罰。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2/14

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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