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特别扣除额及排富条款修正总整理(3/5)
◎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相关书表及修订重点(3/6)
◎财政部放宽营利事业列报国外投资损失之证明文件验证程序(3/6)
◎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跨国企业集团成员揭露资料(B6页)格式已颁定(3/6)
◎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仅於1户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准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财政部114/3/6台财税字第11300697020号令)
◎藉赠与公设保留地移转应税财产规避赠与税,经国税局查获除补税外要加徵15%滞纳金!(3/18)
◎个人仲介不动产买卖获取之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综合所得税(3/19)
◎起造人持有待销售住家用房屋期间得扣除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致无法销售期间之规定(财政部114/3/19台财税字第11304658550号令)
◎营业人漏上传电子发票折让单,114年6月30日以前辅导补传并免罚(3/21)
◎核释於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相关申报及适用税率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0701150号令)
◎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及符合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或新市镇开发条例规定减免房屋税案件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4650680号令)
◎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及符合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或新市镇开发条例规定减免房屋税案件之相关规定(财政部114/3/26台财税字第11304650680号令)
说明: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7款或第2项第4款规定者,自灾害发生当年期至减免原因消灭当年期止,减免各年期房屋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申报房屋毁损情形者,亦自当年期适用。
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条例第67条、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8条或新市镇开发条例第25条规定减免房屋税之房屋,以自各该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之减免起算时点,至各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最后1个月(当年6月)止,计算课税年数,并据以适用相应之房屋税减徵比率。房屋税减免起算当年期之房屋课税年数未满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低减徵比率,该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税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减徵。
参照:财政部说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房屋税由按月改按年计徵,符合减免房屋税规定(如受重大灾害毁损)之房屋,纳税义务人应於每期房屋税开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报,滋生房屋於前述申报期限后遭受重大灾害毁损,及符合都市更新条例第67条、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8条或新市镇开发条例第25条规定(以下简称都市更新条例等规定)之减免案件,应如何减免房屋税疑义。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即时减轻受灾户租税负担并利徵纳双方遵循,避免争议,该部於今(26)日发布解释令,核释房屋因重大灾害毁损,自灾害发生当年期起至减免原因消灭当年期止,减免各年期房屋税,及依都市更新条例等规定之房屋税减徵比率适用原则:
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灾害毁损,符合免徵或减半徵收房屋税规定者,自灾害发生当年期至减免原因消灭当年期止,减免各年期房屋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申报房屋毁损情形者,亦自当年期适用。
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条例等规定减免房屋税之房屋,以自各该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之减免起算时点,至各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最后1个月(当年6月)止,计算课税年数,并据以适用相应之房屋税减徵比率。房屋税减免起算当年期之房屋课税年数未满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课税年数相应适用较低减徵比率,该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税应适用较高减徵比率减徵。
财政部举例说明:
一、纳税义务人之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灾害,毁损面积达5成以上,该屋於114年期房屋税减免申报期限以后(即114年3月24日以后)受重大灾害毁损,嗣於115年6月修复完成,则该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税均得免徵。
二、纳税义务人之A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条例第67条规定之房屋税减半徵收2年,自该屋更新期间截止日之次月(113年10月)起算,该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税课税年数分别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满1年)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该年期房屋税减半徵收;该屋116年期房屋税课税年数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数(115年7月至9月,3个月,属2年以内)适用50%减徵比率,部分月数(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个月,超过2年)不得减徵房屋税(减徵比率0%),116年期房屋税适用50%减徵比率减徵(即仍得减半徵收)。(附「符合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或新市镇开发条例减免房屋税之减免期间计算释例」)
◎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态样解析(3/28)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所称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除经财政部函释规定得免办理结算申报者外,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及相关法令规定徵免所得税。
为协助机关团体正确申报,该局汇整往年申报时常见的几种错误态样,提醒机关团体於申报时留意:
一、收入归类错误:
申报时未将「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与「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确划分。如租赁收入、出售资产收入、教育训练收入及承办政府委办之业务收入等,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实务上常误将上述各项收入列於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致影响计算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之正确性。
二、结余款计画支出误列报为编列计画或实际使用年度支出项目:
用於与创设目的有关之活动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比率未达60%且结余款超过新台币50万元者,依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但书规定,编列结余款使用计画报经主管机关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内使用之金额,於办理编列计画或实际使用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不得列报为支出项目计算。
三、漏报捐赠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会大众捐赠之常见类型为现金捐款,机关团体易忽略实物捐赠(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属捐赠范围,致办理结算申报时漏未列报。另107年2月7日业已修正删除所得税法第42条第2项有关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故结算申报时,因投资所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论为现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应列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
该局特别提醒,机关团体办理结算申报时,应确认申报年度之各项收支皆已依规定入帐,收入部分应依性质正确区分归类,支出部分应取得合法凭证,避免因短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