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排富條款修正總整理(3/5)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3/6)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3/6)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3/6)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14/3/6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3/18)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3/19)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得扣除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期間之規定(財政部114/3/19台財稅字第11304658550號令)
◎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3/21)
◎核釋於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相關申報及適用稅率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號令)
◎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
◎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相關規定(財政部114/3/26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
說明: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
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參照: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如受重大災害毀損)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滋生房屋於前述申報期限後遭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以下簡稱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減免案件,應如何減免房屋稅疑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即時減輕受災戶租稅負擔並利徵納雙方遵循,避免爭議,該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房屋稅減徵比率適用原則:
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
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財政部舉例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之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該屋於114年期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即114年3月24日以後)受重大災害毀損,嗣於115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均得免徵。
二、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之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自該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113年10月)起算,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分別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滿1年)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該年期房屋稅減半徵收;該屋116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數(115年7月至9月,3個月,屬2年以內)適用50%減徵比率,部分月數(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個月,超過2年)不得減徵房屋稅(減徵比率0%),116年期房屋稅適用50%減徵比率減徵(即仍得減半徵收)。(附「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減免房屋稅之減免期間計算釋例」)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3/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