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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04月份第515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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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由新台币48万元调高至60万元(财政部114/4/7台财税字第11404515420号令)... 2

◎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11)... 2

◎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之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15)    3

◎个人以持有非属上市(柜)公司股票作价抵缴认股股款,所得如何课税?(4/16)    3

◎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四大新规定(4/16)... 4

◎营利事业房地合一税2.0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4/17)... 5

◎因美国对等关税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延长至114年6月30日(4/17)    5

◎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5660号公告)... 6

◎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114.4.17.订定)(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4260号公告)... 7

◎产创条例修正案三读通过:协助产业导入人工智慧、节能减碳及奖励投资新创(4/18)    9

◎自114年起营业人须按时传输电子发票资讯(4/21)... 9

◎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114.4.23.订定)(财政部114/4/23台财税字第11304655680号令)... 10

◎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应注意申报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之上限!(4/23)    11

◎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缴税有困难,符合条件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4/25)    12

◎114年期房屋税自住住家用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放宽至114年6月2日(4/25)    13

◎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29)... 13

◎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销项税额?(4/29)... 14

◎营业人遗失统一发票处理方法(4/30)... 14


◎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由新台币48万元调高至60万元(财政部114/4/7台财税字第11404515420号令)

修正本部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财税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号令规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定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

一、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办理。

二、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六十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点营业人年销售额已逾新台币四十八万元者,适用修正前规定。

参照:财政部今(7)日修正发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定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自即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即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调高至新台币(下同)60万元。

财政部说明,我国自10651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制度,该部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之13项之授权,参照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劳务者(即境内电商营业人)之税籍登记门槛(即当月销售额4万元)规定,订定发布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为48万元(4万元*12个月)。鉴於境内电商营业人销售劳务之税籍登记门槛规定已配合该部1131212日令修正发布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之销售劳务业别起徵点调整为当月销售额5万元,为衡平境内、外电商租税待遇,该部爰将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修正为60万元(5万元*12个月);本次修正规定生效前,境外电商营业人年销售额已逾48万元者,仍应依修正前规定办理。

境外电商营业人年销售额逾上开基准者,应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至该部税务入口网境外电商课税专区(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线上申请税籍登记,并依规定开立云端发票及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受罚。

 

 

◎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员工执行职务,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同法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因此,营利事业违反各项法规所科处之罚锾,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整减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甲货运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公司货运司机因运送货物相关交通违规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之罚锾新台币(下同)180,000元列报为其他费用,经该局查获,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并补税36,000元。

营利事业除就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外,应特别注意,其他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亦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

 

 

◎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之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1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合法之进项凭证,於计算漏税额时,该进项税额不得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期(月)填具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准此,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应以依上开规定申报者为要件,若於稽徵机关查获其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因营业人未就此部分进项凭证办理进项税额申报,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准其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甲公司11310月销售房屋,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400万元及销项税额2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补徵营业税及罚锾后,甲公司於1143月始提出委托仲介公司销售该房屋所取得进项金额为20万元及进项税额1万元之进项发票,主张所裁处之漏税额应减除该进项税额。惟依上开说明,甲公司於查获漏报销售额始提出该张进项发票,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准其扣抵销项税额,但得自1143-4月(期)之营业税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以已申报为前提,如经查获后始提出,纵为合法进项凭证,仍不准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营业人应依规定申报,以维自身权益。

 

 

◎个人以持有非属上市(柜)公司股票作价抵缴认股股款,所得如何课税?(4/16

个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规定「签证」发行之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下称原持有股票)为出资抵缴股款,取得另一公司发行新股,原持有股票应视为出售,须计算处分损益,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原持有股票抵缴新认购股票股款,按财政部6955日台财税字第33561号函规定,该股票所抵缴股款之金额超过其取得成本的部分,系属认购股东之证券交易所得,该所得目前虽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惟自11011日起,个人处分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发行之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款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额新台币(下同)10元,购买A未上市(柜)公司「签证」发行股票100万股,11311日将其持有A公司100万股股票以每股价值50元,以股作价投资B公司抵缴股款金额5,000万元,超过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万元,已有证券交易所得4,000万元(50*100万股—10*100万股),因该笔交易所得已超过该年度基本所得额免税额度750万元,甲君应於1145月申报113年度综合所得税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倘甲君以「未经签证」发行之C公司股票,作价投资D公司抵缴股款金额5,000万元,超过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万元,因该股票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1项规定的有价证券,因交易而产生之增益4,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非属证券交易所得,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则应并入发生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四大新规定(4/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今(114)年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四大新规定汇整如下:

一、113年度各项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调高:

(一)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一览表。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调高至新台币(下同)21万元

纳税义务人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义务人同一申报户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得减除之免税额及扣除额(包含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长期照顾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差额(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不予课税。

二、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11311日起,扩大适用年龄至6岁,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6岁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额度提高为15万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万元,并取消排富规定,减轻所有养育幼儿家庭之经济负担。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一)自11311日起,为照顾无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现行列举扣除改列特别扣除项目外,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万元。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无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得列报特别扣除,另本项特别扣除额增订排富规定,即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按20%课徵基本税额者,不适用。

(二)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财政部113123日台财税字第11304656750号令核释5种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四、财政部发布「113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个人出售适用旧制房屋,应提示证明文件核实计算所得;倘未申报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时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机关未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其所得额:

(一)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或每坪单价(以不含车位房地总成交金额除以不含车位房屋所有权登记总坪数计算)达「一定金额门槛」者,倘稽徵机关仅查得或纳税义务人仅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含车位),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应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20%计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额。各地区房屋之金额门槛如下:

1.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6,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120万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4,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75万元以上。

3.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3,0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50万元以上。

4.其他地区,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2,200万元以上,或每坪单价35万元以上。

(二)房地总成交金额(含车位)及每坪单价未达前揭金额门槛者,按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定比率计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额,例如台北市大安区为48%、台北市内湖区为46%,各地区之比率详「113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

 

 

◎营利事业房地合一税2.0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4/17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将於本(114)年51日开始,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及计算房地合一税2.0,特别整理常见申报错误或疏漏态样,提醒注意:

一、分开计税误列报为合并计税

交易10511日以后取得且非属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土地者,适用房地合一税2.0,其交易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2项第1款规定,按不同持有期间(2年以内、超过2年未逾5年、超过5年)适用差别税率(45%35%20%),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惟申报时误将房地交易损益与经营本业之损益合并计算所得额,并於扣除同法第39条之前10年营业亏损后以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

二、适用法令及成本费用计算错误

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3项规定之股份或出资额,应视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报时误列为停徵之证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费用之计算,应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资额之帐列相关成本费用计列,惟误以所交易被投资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关成本费用计列。

三、土地涨价总数额减除错误

当年度交易2笔以上之房屋、土地者,应逐笔计算交易所得及减除该笔交易之土地涨价总数额,惟申报时误将多笔土地之涨价总数额累计集中自其中一笔适用税率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四、房地合一明细表漏未填报或填报错误

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资料,应依规定逐笔填写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C1-1页(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明细表)及第C1-2页(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4项规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明细表),惟申报时漏未填报前述明细表,或交易多笔房屋、土地却未就各笔交易资料逐笔列示。

 

◎因美国对等关税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延长至114630日(4/17

为因应美国「对等关税」影响,财政部公告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451日至62日,展延为51日至630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4428日至114630日。

二、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程式申报期间为11451日至114630日。

三、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申报应行检送的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4710日前以纸本迳送(寄)户籍所在地或就近任一国税局代收;国人纳税义务人得於11451日至114630日透过网路申报系统,或於114710日前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的附件上传系统上传。

四、以人工、二维条码办理申报,或采税额试算缴税及回复确认期间为11451日至114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