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商营业人应申请税籍登记之年销售额基准由新台币48万元调高至60万元(财政部114/4/7台财税字第11404515420号令)
◎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11)
◎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之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15)
◎个人以持有非属上市(柜)公司股票作价抵缴认股股款,所得如何课税?(4/16)
◎营利事业房地合一税2.0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4/17)
◎因美国对等关税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延长至114年6月30日(4/17)
◎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5660号公告)
◎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114.4.17.订定)(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4260号公告)
◎产创条例修正案三读通过:协助产业导入人工智慧、节能减碳及奖励投资新创(4/18)
◎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免税额案件认定原则(114.4.23.订定)(财政部114/4/23台财税字第11304655680号令)
◎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应注意申报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之上限!(4/23)
◎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缴税有困难,符合条件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4/25)
◎114年期房屋税自住住家用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放宽至114年6月2日(4/25)
◎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销项税额?(4/29)
◎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5660号公告)
主旨:公告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事宜。
依据:税捐稽徵法第10条。
一、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原为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顺延至6月2日),展延后期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
二、配合前点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间,延长下列作业时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国人纳税义务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附件上传功能上传。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含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应於114年7月3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附件资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申请延期提示受控外国企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之其他文据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及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75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清)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其申请延期提示受控外国企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或替代该财务报表之其他文据者,其送交期限为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6个月。
参照:财政部公告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订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顺延至6月2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考量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为使企业及民众有充裕时间因应,财政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延长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减轻民众申报作业负担及缴税资金压力。
财政部补充说明,综合所得税各批次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於114年6月30日前采网路申报(含税额试算线上登录或电话语音回复),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以税额试算书面回复之退税案件,可适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税,权益不受影响,请民众多加使用网路申报。
参照: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
◎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114.4.17.订定)(财政部114/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4260号公告)
订定「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并自即日生效。
附「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
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
一、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依税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适用范围如下:
(一)期间:税捐缴纳期间於美国评估及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期间内。
(二)税目: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各该税目之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
(三)对象:纳税义务人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且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者:
1.营利事业(营业人、产制厂商或机关团体):
(1)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支持或协助等相关措施者。
(2)其他因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致营业收入减少,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
2.个人:
(1)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支持或协助等相关措施者。
(2)因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致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
三、本原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延期:指延长缴纳期限,一次缴清应纳税捐。
(二)分期:指每期以一个月计算,分次缴纳应纳税捐。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者,税捐稽徵机关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数,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各级距金额与适用期限或期数规定之限制,其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数如下:
(一)延期期限: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二)分期期数: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分期期数予以核准,最长以三十六期为限。
五、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者,应於规定缴纳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管辖税捐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六、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管辖税捐稽徵机关应依税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附件: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附件(请参见PDF)
参照:财政部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税捐稽徵机关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受理,以协助受影响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
财政部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为经济弱势,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缴纳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因此,纳税义务人在美国评估及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期间内,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者,得依上开规定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应纳税额金额多寡限制,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
为及时协助纳税义务人办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并加速税捐稽徵机关审核作业流程,该部特订定审核原则,定明纳税义务人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关税政策提供相关协助措施、营利事业收入减少或个人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1次缴清税捐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纳税义务人申请之延期期限(最长1年)或分期期数(最长可达36期)核准,以协助企业及民众度过难关。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本审核原则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等税目,至其余税目系以财产为课徵标的,或属代缴、代徵、交易税或需缴纳始能办理财产移转性质,其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缴人、代徵人等不致发生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而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之情形。
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1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应在规定缴纳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另为便利民众谘询了解缴税措施规定及申请流程,各税捐稽徵机关已设有专人洽询窗口(如附表),民众可多加利用。
参照:1140417台财税字第11404555660号公告
◎产创条例修正案三读通过:协助产业导入人工智慧、节能减碳及奖励投资新创(4/18)
立法院於今(18)日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次从「AI及节能减碳纳入投资抵减」、「增加新创募资机会」及「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三大面向修正,共增修9条条文。
近来国际经济情势变化快速,尤其面对人工智慧、净零排放等趋势,本次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扩大投资抵减适用范围并延长施行;另为加大投资新创事业力道,调整第23条之1及第23条之2适用要件;同时,因应国际社会高度关切经济安全议题,并保护关键技术,适时增修第22条及第67条之3对外投资机制,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AI及节能减碳纳入投资抵减
产创条例第10条之1除保留智慧机械项目并调整智慧技术元素、现行5G系统及资安项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项目,鼓励产业导入人工智慧与云端运算等数位技术,提升企业应变能力,以及加速提升产业减碳效率,并配合适用范围扩大,申请适用金额上限由现行新台币(以下同)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施行期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增加新创募资机会
产创条例第23条之1将有限合伙创投事业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促进更多有限合伙创投事业投资新创事业,并提高第3年度起投资新创事业的金额或比率,让资金能及早投入新创事业;另产创条例第23条之2将高风险新创事业设立年限由未满2年放宽至未满5年,投资金额门槛由100万元调降为50万元,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如属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者,个人所得减除金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以加速引导更多资金挹注新创事业。
三、避免关键技术外流
产创条例第22条修正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涉及特定产业或技术、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另增订第67条之3明定公司未申请核准实行投资者,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等规定。
至於各修正条文的子办法草拟方向,经济部将会同财政部於6个月内完成租税优惠条文子办法订定,包括第10条之1增加的AI及节能减碳项目适用范围、第23条之1投资新创事业相关规定、第23条之2国家重点发展产业适用范围等事项,将搜集产业界意见及听取产官学研专家意见来订定;至於产创条例第22条特定国家或地区、产业或技术、金额等规定,亦将广纳各界意见,於子办法订定完备后,再公布施行产创条例第22条及第67条之3,以利企业对外投资有所依循。
◎自114年起营业人须按时传输电子发票资讯(4/21)
自114年1月1日起营业人透过网路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应於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讯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提醒,依据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之1及第48条之2,若未於规定时限内传输,营业人须限期补正,否则将面临1,500元至15,000元的罚锾,且未补正或补正不实者将按次处罚。
台中分局说明,依据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电子发票存证时限依买受人身分(营业人或非营业人)及存证资料类别有所不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存证期限之末日适逢周六、周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并不予延长,请营业人务必提前完成传输,以免影响合规性,该分局整理电子发票存证时限表如下:
存证资料类别 |
买受人为营业人 |
买受人为非营业人 |
开立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
7日 |
2日 |
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规定之应记载事项 |
||
电子发票更正、作废资讯 |
||
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 |
||
买受人为非营业人,以财政部核准载具索取电子发票之载具识别资讯及发票随机码、捐赠云端发票或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资讯 |
— |
2日 |
空白未使用电子发票字轨号码 |
10日 |
10日 |
总、分支机构电子发票字轨号码之配号资讯 |
||
说明: |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针对营业人折让单未依规定时限传输存证的情形,财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304654284号令,订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辅导期,为期6个月。在此期间营业人若未能即时传输存证,将不处行为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