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財政部114/4/7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令)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4/11)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15)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4/16)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4/17)
◎因美國對等關稅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4/17)
◎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14.4.17.訂定)(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公告)
◎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4/18)
◎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114.4.23.訂定)(財政部114/4/23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4/23)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4/25)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4/25)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4/29)
◎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
主旨: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
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原為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後期間為5月1日至6月30日。
二、配合前點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時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
參照: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
財政部補充說明,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權益不受影響,請民眾多加使用網路申報。
參照: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14.4.17.訂定)(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公告)
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
(二)稅目: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三)對象: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
1.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2)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2.個人: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2)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二)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各級距金額與適用期限或期數規定之限制,其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如下:
(一)延期期限: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分期期數: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五、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六、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附件: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附件(請參見PDF)
參照:財政部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以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特訂定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最長1年)或分期期數(最長可達36期)核准,以協助企業及民眾度過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至其餘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交易稅或需繳納始能辦理財產移轉性質,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不致發生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為便利民眾諮詢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如附表),民眾可多加利用。
參照:1140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
◎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4/18)
立法院於今(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從「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增加新創募資機會」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三大面向修正,共增修9條條文。
近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尤其面對人工智慧、淨零排放等趨勢,本次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擴大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延長施行;另為加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調整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要件;同時,因應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經濟安全議題,並保護關鍵技術,適時增修第22條及第67條之3對外投資機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鼓勵產業導入人工智慧與雲端運算等數位技術,提升企業應變能力,以及加速提升產業減碳效率,並配合適用範圍擴大,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增加新創募資機會
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另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加速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三、避免關鍵技術外流
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
至於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包括第10條之1增加的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第23條之2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事項,將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至於產創條例第22條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亦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辦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產創條例第22條及第67條之3,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4/21)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若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營業人須限期補正,否則將面臨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且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按次處罰。
臺中分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發票存證時限依買受人身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及存證資料類別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存證期限之末日適逢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不予延長,請營業人務必提前完成傳輸,以免影響合規性,該分局整理電子發票存證時限表如下:
存證資料類別 |
買受人為營業人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7日 |
2日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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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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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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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
— |
2日 |
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
10日 |
10日 |
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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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營業人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的情形,財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輔導期,為期6個月。在此期間營業人若未能即時傳輸存證,將不處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