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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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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5月份第516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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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1)... 2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5/2)... 2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5/5)... 3

◎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5/5)... 4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5/9)... 4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5/9)    5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5/13)... 5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5/15)... 6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5/15)    7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5/16)... 7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9)... 8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5/20)    9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20)... 9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5/21)... 9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5/22)... 10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5/26)... 10

◎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5/29)... 11

◎自114年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折讓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5/29)    11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以免影響權益(5/29)... 12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5/30)    12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附表: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第25條之1第33條之1規定,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5/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5/5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8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1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三、避免雙重優惠

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

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5/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之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3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1123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爰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二)乙君於1081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9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1123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

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5/9

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係在10412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1051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之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嗣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

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5/9

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7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5/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展開年度扣繳檢查,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分局整理實務上常發現的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一、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二、聘僱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三、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四、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七、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八、所得年度歸屬錯誤,誤以入帳日之年度為所得年度。

九、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資金調度而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十一、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類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支付,應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

十二、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線上廣告)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5/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並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但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大智稽徵所說明,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113年度)均不適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5/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5/16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51日起至630日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

(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

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

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