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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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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5月份第516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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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1)... 2

◎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5/2)... 2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5/5)... 3

◎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5/5)... 4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5/9)... 4

◎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5/9)    5

◎扣繳義務扣繳申報常見疏失(5/13)... 5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5/15)... 6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5/15)    7

◎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態樣(5/16)... 7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9)... 8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5/20)    9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20)... 9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5/21)... 9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5/22)... 10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5/26)... 10

◎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5/29)... 11

◎自114年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折讓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5/29)    11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以免影響權益(5/29)... 12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5/30)    12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3年度)應納稅額,其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15%),惟因超過113年度應納稅額之30%120,000元(400,000*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10%),於限額內抵減113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4115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5/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5/21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55%;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3%計算移轉費用。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5/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1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符合條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規定可免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下兩類機關或團體可適用免申報規定:

一、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之特定機關團體:113年度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列之社會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級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

二、無營業與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亦無附屬作業組織,且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仍應依法於11451日至630日間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申報及上傳相關附件。

113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符合法定程序。

 

 

◎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5/2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7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除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外),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若房屋、土地交易有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應按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應適用之稅率(20%35%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若房屋、土地交易有虧損,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倘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間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ABC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20萬元及交易損失90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45%AB房地交易所得經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分別為494萬元及316萬元,C房地交易損失900萬元,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資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35%之所得316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494萬元後,尚有未減除餘額90萬元,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不得與其餘損益共同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自114年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折讓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5/2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11日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為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期事責一致,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嗣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折讓單由賣方營業人負責開立與上傳;另為考量營業人需配合修正電子發票開立系統與帳務處理期程,訂定輔導期自11411日起至同年630日止(為期6個月),輔導期間賣方營業人未開立折讓單或未依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

請營業人儘速完成修正相關系統與調整帳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71日起)發生逾時傳輸存證而受到處罰。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以免影響權益(5/2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4)51日至630日止,欲依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10條之1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請務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

中區國稅局說明,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有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就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所稱當年度,自111年度起,指購置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

中區國稅局例舉轄內所發生之案例,某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300萬元,雖已依規定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該局於查核時發現,該筆支出僅係訂金,該設備係於113年度才交貨,不符抵減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乃否准適用112年度投資抵減並予補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除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尚須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交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倘逾期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同時請留意投資項目交貨之年度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等資訊,以認定投資抵減之適用年度。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5/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310日申報114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4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