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欲适用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租税优惠,应於首次来台工作时即申请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5/2)
◎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别适用课税规定(5/9)
◎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支付同业借款利息,要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不需取具发票(5/9)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5/15)
◎网购平台会员以该平台红利或点数折抵部分商品价款时,营业人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5/15)
◎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9)
◎股票投资人年度所得即使未达所得税起徵点,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税申报程序才可退税(5/20)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5/21)
◎营利事业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5/22)
◎营利事业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损失,结算申报应分开计税合并报缴,且仅与同类所得(损失)适用盈亏互抵(5/29)
◎自114年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发生折让由卖方开立折让单并依限上传(5/29)
◎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租税优惠,请留意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与交货年度等资讯,以免影响权益(5/29)
◎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5/30)
◎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产业创新或中小企业研发创新,营利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项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当年度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上述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且无论选择何种抵减方式,申报抵减税额均以当年度结算申报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之30%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为新台币(下同)400,000元,其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研究发展活动之研究发展支出金额为2,000,000元,甲公司如选择采研究发展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即113年度)应纳税额,其113年度投资抵减税额虽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过113年度应纳税额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减应纳税额之金额为120,000元,且其余投资抵减税额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后年度抵减;甲公司如选择於研究发展支出金额10%限度内抵减应纳税额,则甲公司113年度投资抵减税额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额内抵减113年度应纳税额120,000元后,剩余投资抵减税额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后2年度(即114至115年度)抵减各该年度应纳税额。
营利事业适用研发支出投资抵减之抵减方式,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择定,且在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即不得变更。
◎股票投资人年度所得即使未达所得税起徵点,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税申报程序才可退税(5/2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自107年度起,个人获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后年度盈余所分配之股利或盈余,可采全户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的8.5%计算可抵减税额,每户可抵减金额以8万元为限,可抵减税额大於应纳税额的差额可申请退税。
◎营业人酬劳员工礼品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5/20)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业人为酬劳员工而馈赠员工之货物,如该货物於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使用,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其购入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未申报为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以资简化。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该货物购入时原非为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系以进货或有关费用科目列帐,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后来转作酬劳员工时,需依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且该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需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营业人专为犒赏员工购入之礼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若将原为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转为礼品犒赏员工时,因其进项税额已扣抵销项税额,即应开立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另该统一发票扣抵联应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以免因违反规定而补税处罚。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5/21)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下同)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3%计算移转费用。
◎营利事业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5/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后,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项。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财税字第10800614920号令规定,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因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之会计准则版本变动、采用新发布会计公报,或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其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其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为同条第2项第7款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应并计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数额,计算应加徵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减除「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新台币(下同)4,0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而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依上揭规定,应列为变更会计准则当(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甲公司误列为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该局调增未分配盈余4,000万元,补徵税额200万元(4,000万元*税率5%)。
◎特定条件机关团体可免办理113年度结算申报(5/2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符合条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依规定可免办理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
以下两类机关或团体可适用免申报规定:
一、仅有会费、捐赠、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之特定机关团体:113年度未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仅会费、捐赠、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且收入总额与财产总额均未达新台币1亿元,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所列之社会团体,包括各行业公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宗亲会、产业工会、各工会团体、学生家长会及国际狮子会、国际扶轮社、国际青年商会、国际同济会、国际崇她社、社区发展协会、工业发展投资策进会、各级政府义勇消防总队、身心障碍福利团体、工业区厂商协进会及公务人员协会或老人社会团体等。
二、无营业与附属组织之宗教团体: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亦无附属作业组织,且依法向内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记之寺庙、宗教社会团体及宗教财团法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仍应依法於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间办理113年度结算申报。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下载申报软体,以网路申报及上传相关附件。
113年度收入总额或财产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者,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2项规定,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以符合法定程序。
◎营利事业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损失,结算申报应分开计税合并报缴,且仅与同类所得(损失)适用盈亏互抵(5/29)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除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外),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若房屋、土地交易有所得,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不并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应按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所应适用之税率(20%、35%及45%),分开计算应纳税额,於结算申报时合并报缴;若房屋、土地交易有亏损,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不足部分,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倘尚有未减除余额,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间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A、B及C等3笔房地,分别产生房地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00万元、320万元及交易损失900万元,按房地持有期间核认应适用之税率分别为20%、35%及45%,A、B房地交易所得经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分别为494万元及316万元,C房地交易损失900万元,因当年度并无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资减除,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先减除适用较高税率35%之所得316万元,再减除适用税率20%之所得494万元后,尚有未减除余额90万元,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不得与其余损益共同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规定。
◎自114年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发生折让由卖方开立折让单并依限上传(5/29)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经买卖双方合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等情,应由卖方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折让单),并依限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
为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考量卖方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为期事责一致,财政部修正「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之1规定,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嗣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等,折让单由卖方营业人负责开立与上传;另为考量营业人需配合修正电子发票开立系统与帐务处理期程,订定辅导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为期6个月),辅导期间卖方营业人未开立折让单或未依限据实传输存证者,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处罚。
请营业人尽速完成修正相关系统与调整帐务处理流程,以免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4年7月1日起)发生逾时传输存证而受到处罚。
◎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租税优惠,请留意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与交货年度等资讯,以免影响权益(5/29)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欲依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1规定申请适用租税优惠者,请务必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抵减办法」(下称抵减办法)践行申请与申报程序。
中区国税局说明,按产创条例第10条之1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无违反环保、劳工或食安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者,如有投资於智慧机械、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或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之支出,其支出总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得选择以支出金额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以支出金额3%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一经择定就不得变更,且各年度投资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所称当年度,自111年度起,指购置智慧机械、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或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交货之年度或技术服务提供完成之年度。
中区国税局例举辖内所发生之案例,某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购置智慧机械支出300万元,虽已依规定践行申请与申报程序,该局於查核时发现,该笔支出仅系订金,该设备系於113年度才交货,不符抵减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乃否准适用112年度投资抵减并予补税。
中区国税局特别提醒,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上开投资抵减,除应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届满前登录经济部建置之申办系统,完成线上申办作业,尚须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证明文据,送交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其投资抵减税额,倘逾期则不得适用投资抵减,同时请留意投资项目交货之年度或服务提供完成年度等资讯,以认定投资抵减之适用年度。
◎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5/3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退税当期(月)之进项税额中扣减。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后段规定,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营业人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徵之营业税额,倘不违反营业税法第19条不得扣抵规定,营业人得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至营业人取得海关核退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则属进项税额之减少,其与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性质相同。据此,营业人应於取得海关核退税款当期(月),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4年1月初进口精密机器设备缴纳海关代徵之营业税新台币(下同)50万元,并於114年3月10日申报114年1-2月营业税时,持「海关代徵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50万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该进口报单价格申报错误向海关申请更正取得海关核退溢缴营业税额5万元,甲公司於申报114年3-4月营业税时,应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将上开退税金额自进项税额中扣减5万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前开退税款项,漏未於发生退税当期(月)申报之进项税额中扣减之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