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欲适用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租税优惠,应於首次来台工作时即申请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5/2)
◎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别适用课税规定(5/9)
◎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支付同业借款利息,要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不需取具发票(5/9)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5/15)
◎网购平台会员以该平台红利或点数折抵部分商品价款时,营业人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5/15)
◎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9)
◎股票投资人年度所得即使未达所得税起徵点,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税申报程序才可退税(5/20)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5/21)
◎营利事业因会计准则版本变动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减少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5/22)
◎营利事业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损失,结算申报应分开计税合并报缴,且仅与同类所得(损失)适用盈亏互抵(5/29)
◎自114年起,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发生折让由卖方开立折让单并依限上传(5/29)
◎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租税优惠,请留意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与交货年度等资讯,以免影响权益(5/29)
◎营业人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额,应於退税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5/30)
◎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收支报告表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及私人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业者,於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时,除以纸本方式检送执行业务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报告表外,亦可使用「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软体上传收支报告表。
该局说明,使用上开电子申报软体上传收支报告表,请先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申请报税密码,输入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及其代表人(负责人)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相关资料后,即可完成密码申请。接著下载安装「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程式,依序登录基本资料、收入明细表、损益表等栏位,并将附件扫描后上传,於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时,即免再检附收支报告表。
该局指出,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业者收入及费用之记载,除已申请核准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以收付实现为原则;另不论是以纸本或网路检附收支报告表,负责人及合伙人仍须将所得分配数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避免重复扣除成本及费用,或列报独资负责人薪资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费等(详附表:常见报税错误态样及注意事项),以免漏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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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欲适用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租税优惠,应於首次来台工作时即申请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5/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台湾在全球人力市场的竞争力,持续推动吸引外籍专业人才来台发展,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20条规定,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我国各领域所需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下称外特专)「首次」核准来台工作,在我国居留满183天且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下同)300万元的课税年度起算5年内,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部分之半数可享有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之优惠。
该局说明,依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取得劳动部或教育部核发之外特专聘雇(工作)许可文件或持有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就业金卡,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者,可於办理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请适用租税优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2.在我国从事经认定特殊专长相关之专业工作。3.受聘雇从事专业工作之日或取得就业金卡之日前5年内,在我国未设户籍且非属所得税法规定之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申请外特专租税优惠最常见错误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之条件,所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来台工作即是以特殊专长取得就业金卡或外特专聘雇(工作)许可函及居留许可,倘其先申请一般聘雇许可函及居留许可,来台工作一段时日后始申请就业金卡或外特专聘雇许可函,即与该条件不符。
该局举例说明,甲寿险公司112年1月以千万元年薪聘用J君来台工作,甲公司向劳动部申请取得J君一般外籍专业人士(非外特专)工作许可,并自内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许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请取得J君外特专聘雇许可函,惟其取得外特专聘雇函前(即112年)已在台居留且从事专业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专身分核准在我国居留之条件,而无法适用外特专租税优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时已先行(或同时)以同一聘雇契约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申请J君之外特专聘雇许可或就业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台居住逾183天,并符合前述3项条件,则J君该年度从事专业工作薪资收入15,218,000元,仅须以9,000,000元〔申请适用租税优惠之薪资所得总额15,000,000元(薪资收入15,218,000元—薪资特别扣除额218,000元)—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之薪资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计入综合所得税总额课税。
◎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租税优惠之三大重点(5/5)
为鼓励营利事业多元运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第1项规定,删除「经济景气指数」、「实收资本额」之启动门槛及放宽适用增雇员工范围,提高营利事业增雇本国籍基层员工适用薪资支出加成减除加成率,并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让减税优惠特别有感。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规定,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营利事业,当年度如增雇24岁以下或65岁以上(包含65岁以上部分工时员工)本国籍基层员工达2人以上,且提高该企业整体薪资给付总额,得就其增雇该等员工所支付薪资金额加成100%,自增雇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营利事业若欲适用本项租税优惠,应注意下列三大重点:
一、基层员工定义
员工如属全时工时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63,000元,如属65岁以上部分工时者,日薪不得超过3,152元、时薪不得超过394元,且累计月薪支领薪资不得超过63,000元。
二、申请程序
营利事业113年度申请适用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规定者,应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内,依规定格式填报,并将加成减除金额计入基本所得额,逾期不得适用加成减除。
三、避免双重优惠
中小企业如果取得政府对增雇员工给予之薪资补助款,除应在结算申报时将该笔补助收入列报收入外,并应自申请适用本项加成减除优惠之薪资费用支出中扣除,再据以计算得加成减除金额。
欲享受增雇员工租税优惠,除应注意前述重点之外,并请备妥113年度与112年度劳工保险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名册、113年度增雇员工之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及薪资明细资料、规定格式之切结书及其他足资证明符合相关适用要件之证明文件等资料。
◎被继承人死亡时,再转继承财产之税法规定(5/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徵标的,但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短期内连续继承而被一再课税,加重纳税义务人负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该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如属死亡前6年到9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仍应计入遗产总额,但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7款规定,得按年递减自遗产总额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继承时遗产税经核定未达课徵标准之免税案件,或因已逾核课期间而未核课遗产税,因继承之财产均非属「已纳遗产税之财产」,不能主张不计入遗产总额或按比率递减扣除,该财产仍应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遗财产中属继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财产,以甲君死亡日计算该房地财产价值为1,000万元,则甲君死亡时课税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继承乙君已缴纳遗产税之房地:
该房地属甲君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爰核定不计入遗产总额1,000万元。
(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继承乙君已缴纳遗产税之房地:
该房地属甲君死亡前7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应先计入遗产总额1,000万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扣除额600万元【计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经核定无应纳遗产税额,属免税案件:
甲君继承自乙君之房地财产,应列入遗产总额1,000万元。
◎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别适用课税规定(5/9)
营利事业当年度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笔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将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应税土地交易所得,误申报为旧制免税土地交易所得,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致漏报课税所得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其出售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旧制);若土地取得日为105年1月1日以后者,则适用同法第4条之4规定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并依同法第24条之5规定计算土地交易所得额,按持有期间适用之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营利事业当年度同时出售多笔土地之交易所得,应全数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下称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其中属免纳所得税(旧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应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属应课徵所得税(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写C1-1页),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笔土地,土地交易所得为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全数申报於当年度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3,000万元。嗣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为109年度,交易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该笔土地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按适用税率35%,核定调整补税350万元(1,000万元*35%)。
营利事业当年度出售多笔土地时,应特别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以免因短报所得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支付同业借款利息,要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不需取具发票(5/9)
A公司来电询问,向同业B公司或关系企业借款支付之利息,要办理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吗?还是要取具B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A、B公司皆非金融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非金融业之营业人(营利事业)订定借贷契约,支付同业借款利息时,依财政部75年7月3日台财税第7557458号函释,非金融业之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应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徵营业税;惟应以给付该等融资利息支出之营业人(营利事业)为扣缴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89条及第92条相关规定,按规定扣缴率扣取税款并缴纳之,且须依规定期限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业B公司融资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台币(下同)30万元,A公司应於每次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10%扣取税款3万元并向国库缴纳,且应於115年1月底前申报扣缴凭单,无须取具B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
◎扣缴义务扣缴申报常见疏失(5/1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展开年度扣缴检查,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帐簿凭证,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暨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补报、补缴税款,可减轻处罚。
该分局整理实务上常发现的疏失,提醒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是否已依规定办理:
一、给付兼职所得超过标准(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税款。
二、聘雇临时工未申报薪资所得扣(免)缴凭单。
三、给付非居住者各类所得,未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
四、新设立小规模营业人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所得时,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五、举办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活动,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六、职工福利委员会给付之所得,未申报免扣缴凭单。
七、机关、团体提供劳务系属其他所得,误以薪资或执行业务所得申报。
八、所得年度归属错误,误以入帐日之年度为所得年度。
九、非金融业之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资金调度而给付之利息,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十、个人董、监事车马费(出席费)属薪资所得,法人董、监事车马费(出席费)属其他所得,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十一、营利事业给付国外各类所得,由外币帐户汇款支付,应按给付当日汇率。而误以帐上平均汇率计算给付总额,致发生短扣或溢扣税款。
十二、购买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如线上广告)给付价款,未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凭单。
◎113年度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5/1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由新台币(下同)12万元提高至18万元(需减除政府补助部分),并由列举扣除额改列特别扣除额,但在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大智稽徵所说明,考量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自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下列5种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仍得申报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
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点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该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之房屋符合上开认定原则者,於申报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核认。
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另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750万元者(113年度)均不适用。
◎网购平台会员以该平台红利或点数折抵部分商品价款时,营业人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5/15)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消费者於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并持该平台给予之红利点数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项时,因营业人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抵,故应按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抵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抵后金额)填列。营业人之后收取网购平台业者拨付之折抵款项时,再依该金额开立发票予平台业者。
该局举例说明,小明於网购平台上向甲公司购买商品,商品标示金额新台币(下同)1,000元,小明以该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则甲公司开立统一发票时,金额栏填列1,00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抵金额100元,销售额合计栏按实收金额(即折抵后金额)填列900元(如图示)。甲公司之后收到网购平台业者拨付100元时,再开立金额100元之统一发票予平台业者。
◎综合所得税申报错误态样(5/16)
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国经济之影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展延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整理报税常见错误态样,说明如下:
一、免税额申报错误
(一)每人免税额为新台币(下同)9.7万元,年满70岁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税额增加50%为14.55万元;如申报扶养年满70岁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叔、伯、舅等),因其非属直系尊亲属,免税额仍为9.7万元,不得按14.55万元计算免税额。
(二)误列报年满18岁已成年且课税年度未在学或服役、待业等有谋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额申报错误
(一)申报时误删除或变更以凭证下载或至稽徵机关临柜查询之所得资料(如有疑义,请先洽询凭单填发单位确认)。
(二)漏报租赁所得、私人借贷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如透过国内金融机构或信托业者投资境外或大陆地区基金、债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获配息、出售或转换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柜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额申报错误
(一)捐赠列举扣除额
误列报点光明灯、法会、安太岁或支付入会费等有对价关系之款项。
(二)保险费列举扣除额
误列报「非直系」受扶养亲属之保险费;或申报全民健康保险以外之人身保险费,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申报户。
(三)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
1.列报非公立医院或健保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之医疗费用。
2.列报非属医疗性质之医美整形、坐月子费用、看护费用及住院期间餐费。
3.申报时未自行减除受有保险给付部分。
(四)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
1.列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之利息支出。
2.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未於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
3.课税年度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五)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列报非纳税义务人子女(如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学费支出。
四、未完成申报程序,却以为已申报成功
(一)网路申报未执行「申报资料上传」致未申报成功
采手机版或线上版网路申报者,可以申报系统产出「税额估算表」,确认内容无误后,请务必将申报资料上传及确认报税系统显示「申报完成」(手机版)或「上传申报成功」(线上版)讯息,才算完成申报,并下载或列印收执联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后查考。
(二)收到税额试算通知书,未完成缴税或回复确认
符合适用条件之纳税义务人收到税额试算通知书及相关书表,经核对内容无误后,若同意以该通知书所载内容作为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资料,应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缴税或回复确认,才算完成申报。如果不同意内容,自行上网申报即可。
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留意依相关法令规定正确填报,若於报税后发现错误,在申报期限内,采用网路申报者,只要将正确资料重新上传申报即可;采人工或二维申报者,须重新填写1份正确之申报书递(寄)送至稽徵机关办理更正。但若已逾申报期限,不论原申报采何种方式,均须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以书面办理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