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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6月份第517期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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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付他方财产或赡养费,免课赠与税(6/2)... 2

◎个人交易符合一定条件股份或出资额(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  2

◎个人交易特定股权,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 3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适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税制(6/6)... 4

◎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地应按帐证纪录核实计算交易所得额申报纳税(6/6)  4

◎土地买卖成交价低於公告现值,应留意有无涉及赠与情事(6/12)... 5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6/12)... 5

◎短期内连续继承股票获配股利,遗产税报税丿步报您知(6/13)... 6

◎申报进口货物勿将预付款项填列为应减费用以免受罚(6/19)... 7

◎个人出售连续继承房地,得并计持有期间(6/20)... 7

◎核释依法与地方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务免徵营业税(财政部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0555460号令)... 8

◎营业人发生统一发票「书写」错误,记得收回收执联及扣抵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办理作废重开(6/25)    8

◎纳税义务人就税捐及罚锾依法提起行政救济并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暂缓执行之案件,於计算徵收期间时,依同法第23条第3项规定扣除暂缓执行之期间,应计算至行政救济确定日(财政部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4588630号令)... 9

◎遗产税申请分期缴纳,最长可达3年(6/27)... 9

◎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实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线上申请快速又便利(6/27)  10

◎个人提供自有车位部分时段给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临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车位主依法申报所得税(6/27)... 10

◎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付他方财产或赡养费,免课赠与税(
6/2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财政部891214日台财税字第0890456320号函及91424日台财税字第0910451253号函释,夫妻依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配偶一方应给付予他方之财产或赡养费,不课赠与税,相对於收取方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离婚双方於协商财产分配或赡养费时,宜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列明财产分配或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间等;若给付超过书面协议所载范围,且主张超过部分属离婚约定之给付者,则支付方需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是离婚当时约定的给付,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偿移转,并课徵赠与税。例如,甲乙二人於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拥有的房产及现金500万元,於离婚后归乙所有,因此甲乙双方於离婚后,假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予乙,乙及转帐汇入乙帐户现金500万元的部分,无须课徵赠与税,乙方增加财产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若给付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主动办理赠与税申报。

 ◎个人交易符合一定条件股份或出资额(不限於10511日以后取得),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自11071日起出售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不含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同时符合下列2要件,不论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属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资额时,该被投资国内外营利事业的股权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所构成。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股权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是否系由我国境内的房地所构成,指交易时被投资营利事业或其控制之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之价值,占该被投资营利事业全部股权或出资额价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计算该比率时,有关各项价值之金额,应依下列规定认定:

(一)中华民国境内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之价值,应参酌下列时价:

1.金融机构贷款评定的价格。

2.不动产估价师的估价资料。

3.大型仲介公司买卖资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价。

4.法院拍卖或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价格。

5.报章杂志所载市场价格。

6.其他具参考性的时价资料。

7.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认定。

(二)国内外营利事业全部股权或出资额的价值以时价计算,无时价者得按下列基础计算,但稽徵机关查得股权或出资额价值较高者,得按查得资料认定:

1.交易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的净值。

2.交易日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以交易日的该事业资产净值。

该局举例说明:

A公司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股东甲君持股比例为60%,甲君於1131231日出售906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过A公司股份总数半数,符合第1个规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资事业股份或出资额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财产目录,有82年买卖取得的不动产,参考不动产估价师的估价资料,该中华民国境内房地的价值占A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已大於50%,符合第2个规定要件(被投资事业股权或出资额的房地价值比率)。

甲君虽在906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1231日)在11071日以后,依上开规定,甲君须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即114130日前申报房地合一税。

股份或出资额交易,应视为房地交易,课徵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规定,系以11071日起之交易,做为判断基准,亦即,不限於10511日以后取得的「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或被投资营利事业10511日以后取得的「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且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规定、财产交易所得规定课徵所得税,并免计入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请留意申报适用的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以免疏忽遭补税处罚。

◎个人交易特定股权,应申报房地合一税(6/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自11071日起出售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不含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同时符合下列2要件,不论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属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资额时,该被投资国内外营利事业的股权或出资额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价值所构成。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揭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的认定,以下列各款计算的股份或出资额比率合计数计算:

(一)「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者:依持有比率合并计算。

(二)「透过其关系企业而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者:

1.持有关系企业股份或出资额「超过50%」或对关系企业的「人事、财务或营运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导能力」:以该关系企业持有该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之比率合并计算。

2.持有关系企业股份或出资额「未超过50%」:按关系企业各层持有股份或出资额比率相乘积合并计算。

(三)「透过符合规定之关系人及被利用名义之人而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比照前述(一)、(二)计算方式,将该关系人及被利用名义之人直接及间接持有该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的比率合并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非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股东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儿)3人持股比例分别为25%20%10%,甲君3人於113630日出售1036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计算甲君持股比率时,因乙君及丙君分别为甲君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即为甲君关系人,故甲君直接或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为55%(直接持股25%+透过配偶及女儿间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过A公司股份总数半数,符合第1个规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资事业股份或出资额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630日的资产负债表,该中华民国境内房地的价值占A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已大於50%,符合第2个规定要件(被投资事业股权或出资额的房地价值比率)。

甲君虽在1036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630日)在11071日以后,依上开规定,甲君须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即113730日前申报房地合一税。

个人交易符合特定条件之股权,其持股比例之计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须将透过关系企业、关系人及被利用名义人间接持股合并计算;如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之持股,以及个人、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营利事业董事长、总经理或与其相当或更高层级职位之该营利事业的持股,均需一并考量。特定股权交易应申报房地合一税,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或财产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之规定,并免计入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请留意申报适用的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适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税制(
6/6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新制上路,个人与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时,由於每位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地的原因(如买卖、赠与或继承等)与时间不同,应各自分别判断适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税制,以正确申报,并缴纳应纳之税捐。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於3671日买卖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126日将A土地持分3/25赠与给儿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间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系1041231日以前买卖取得,属旧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税,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后(107年)受赠取得,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乙君因误以为其课税方式与甲君的课税方式相同,均适用旧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税,而未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经国税局查获,除核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裁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交易属1051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论交易所得或亏损、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如因疏忽漏未申报,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可向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可免受罚

◎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地应按帐证纪录核实计算交易所得额申报纳税(
6/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应有相关纪录以确知自身营运状况及获利情形,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并於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或复查时,善尽协力义务,提示证明所得额之相关资料,供稽徵机关依帐证资料核实认定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列报其交易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额新台币(下同)8百万余元,经该局调帐查核,因甲公司无法提示有关成本之帐簿文据资料供核,经该局依查得资料〔包括土地买卖合约书、甲公司分类帐及扣(免)缴资料、进项来源明细、中华民国不动产估价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第4号公报所附营造或施工费标准等资料〕核认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费用则依甲公司提示之帐簿文据核实认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35百万余元,并补徵税额5百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或复查时,倘未提示有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之帐簿、文据,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5项规定,稽徵机关应依查得资料核定,若无查得资料,则得依原始取得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核定其成本;费用则按成交价额3%计算,并以30万元为限。该局呼吁营利事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应依规定设帐、取得及保存合法凭证,并按帐证纪录核实计算所得额申报纳税。

◎土地买卖成交价低於公告现值,应留意有无涉及赠与情事(
6/1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个人出售土地成交价低於公告土地现值,如纳税义务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类似用地於相当期间内的买卖价格、法院拍定价格或其他客观资料,证明市价确实低於公告土地现值,且其成交价与市价相当者,得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买卖价款为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低於公告土地现值3,100万元,甲君出售土地价格低於公告土地现值,差额1,600万元,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以显著不相当的代价让与财产以赠与论的情事。惟甲君主张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并提供邻近类似用地於相当期间内的买卖价格,证明市价确实低於公告土地现值,且与其成交价相当,并无以显著不相当代价移转财产情事,依财政部90117日台财税字第0900457029号令规定,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课徵赠与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出售土地价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现值,涉有视同赠与情事,如未提供市价明确证明文件,稽徵机关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核课赠与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态样及应注意事项(
6/1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因应美国关税对我国经济影响,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至114630日。为协助营利事业正确申报纳税,避免因疏忽短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该局针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短漏报收入类型整理说明如下:

一、结清领回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收入:营利事业因解散或无适用劳动基准法(即旧制退休金)工作年资之员工而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时,所领回之结清剩余款应列报当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归入权收入: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行使归入权,财务会计帐列资本公积,惟税务申报时应於行使归入权年度列报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如该营利事业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所获取之海外营利所得(如境外基金获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债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应就其海外所得并计营利事业所得课徵,由於此类所得非属法定应办理扣缴之范围,营利事业须留意金融机构提供之各类海外所得明细资料。

四、政府补助款收入:营利事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除特别规定免纳所得税外,应於取得年度列报收入。

五、保险赔偿收入:营利事业因窃盗、车祸支付相关医疗费、灾害损失等,除认列相关损失及费用外,其自保险公司取得之保险理赔金额亦应列报收入。

六、退税款:缴纳之税捐原以费用列帐,於缴纳年度收到退税款时,应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后年度始收到退税款者,应列为收到年度之非营业收入。

营利事业应留意相关收入申报情形,如经检视发现有短漏报收入,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

◎短期内连续继承股票获配股利,遗产税报税丿步报您知(
6/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常接获民众来电询问有关短期内连续发生继承事件,先死亡被继承人所遗股票,於继承事实发生后所配发之股利,究应如何申报后死亡被继承人之遗产税,产生疑义。

该局说明,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徵标的,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短期间连续继承而一再课徵遗产税,加重纳税义务人负担,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因此,短期内连续发生之继承事件,先死亡被继承人所遗已有缴纳遗产税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后配发之股利(除权(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后),既属后死亡被继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继承人之遗产课税,自非属后死亡被继承人继承已纳遗产税之财产,仍应列入后死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110日死亡,继承人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经核定为有税案件并已完纳遗产税,其中甲君遗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应继分继承1,500,000股,并於1137月获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1110日死亡,死亡日遗有死亡前继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后配发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继承人丙君应如何申报乙君遗产税,说明如下:

(一)乙君继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属已缴纳遗产税之范围,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申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财产。

(二)乙君继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属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时,该股票股利非属乙君继承已缴纳遗产税之财产范围,应计入其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被继承人遗产时,如有继承已缴纳遗产税之投资,应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并正确申报遗产税,以维护自身权益。

◎申报进口货物勿将预付款项填列为应减费用以免受罚(
6/19

高雄关表示,近日有商民申报进口货物,误将「预付款项」列为应减费用,短报完税价格,违反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遭追徵税费并处以罚锾。

该关进一步说明,依据关税法第29条规定,课徵关税之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以该进口货物之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根据,即进口货物由输出国销售至中华民国实付或应付之价格。对於国际买卖交易常发生之「预付款」,系卖方为确保履行契约及降低弃单风险,要求买方预先支付部分货款,具有订金性质,属於实付交易价格一部分,其金额应计入完税价格,不得列为应减费用而自完税价格扣除。

高雄关提醒,依据关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等规定,应减费用系指已列入所申报完税价格内,但依交易价格规定可以扣除者,如厂房、机械及设备等货物进口后,从事的建筑、设置、装配、维护或技术协助等费用;进口后的运输费用及递延支付(如D/A付款条件)所生利息等合计金额。


◎个人出售连续继承房地,得并计持有期间(6/2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继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属被继承人於10511日以后取得者,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记得要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另依财政部112112日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规定,如属连续继承取得的房地,得将连续各次继承之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父亲於74年间买入A房地,於108215日死亡,由甲君母亲继承A房地;甲君母亲於111510日死亡,由甲君继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台币(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并於11172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应依下列方式申报及缴纳房地合一税:

一、先判断是否为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范围:甲君自母亲继承取得A房地,系甲君母亲於108215日(10511日以后)取得,属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

二、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按出售时的成交价额为6,000,000元减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现值2,200,000+房屋评定现值100,000元)×物价指数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地而支付的费用:甲君提示仲介费及规费等单据凭证300,000元,所计算后的余额3,390,800元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

三、计算持有期间:甲君父亲於74年间取得日至乙君11172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计算持有期间超过10年,按适用税率15%计算应纳税额508,620元,并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即111819日)申报缴纳,即可完成报缴手续。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范围的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

◎核释依法与地方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务免徵营业税(财政部
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0555460号令)

说明:依长期照顾服务法第32条之1规定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同法第11条第8款规定之交通接送服务,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参照:财政部於今(25)日核释,依长期照顾服务法(下称长照法)第32条之1规定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下称地方主管机关)签订行政契约之长照特约单位,提供同法第11条第8款规定之交通接送服务,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财政部说明,鉴於人口结构改变及高龄化社会来临,长照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实务上有小客车租赁业与地方主管机关签订特约长照服务契约,提供长照给付对象交通接送服务;惟其是否符合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外界常有争议。

财政部表示,经主动洽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意见,该部说明,为鼓励符合长照交通资格者投入长照交通接送服务,长照法第32条之1及长期照顾特约管理办法第2条,明定事业单位〔如小客车租赁业、计程车客运(客运服务)业等〕提供长照法第11条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务予长照给付对象(含接送长照给付对象居家至社区式服务类长照机构;或往返居家至医疗院所就医、定期式复健、透析治疗等交通接送服务),应先经地方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签订行政契约为长照特约单位,始得为之。因此,长照特约单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务,认属政府基於职能所应为并由政府直接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范畴。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衡酌长照法第32条之1订定理由,系为加速建置我国长照服务体系,提升长照服务输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得实施长照服务提供者特约制度,致有上开交通接送服务模式因应而生,该服务之提供既经卫福部认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爰参酌该部意见发布解释令,释明该服务得依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营业人发生统一发票「书写」错误,记得收回收执联及扣抵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办理作废重开(6/25

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后,如须作废或作废重开时,应特别注意要收回作废发票的收执联及扣抵联,不可在未收回作废发票,甚至是买受人不知情下,就单方面自行作废,以避免违反法规或产生纠纷。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开立的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书写错误,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应将误写的统一发票收回,并於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於存根联上,再另行开立正确的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如为电子发票,应收回已列印的电子发票证明联加注「作废」字样,并将作废资讯依规定时限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另外营业人在办理营业税申报时,作废的发票都要在当期的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

该局指出,营业人开立发票后,才发现有金额错误等情形,买受人如为一般消费者,因为没有买受人资讯,无法找到消费者收回原发票作废并另行开立正确的发票。营业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废发票,可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检具叙明开立错误的统一发票类别、字轨号码、正确销售额、错误事由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主动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该笔销售额申报时,应依「正确销售额」申报,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得免予处罚。但1年内有相同的情形达3次以上,就没有免罚的适用。

该局提醒营业人,统一发票有需作废重开情形,应注意依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受处罚。

 
◎纳税义务人就税捐及罚锾依法提起行政救济并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暂缓执行之案件,於计算徵收期间时,依同法第23条第3项规定扣除暂缓执行之期间,应计算至行政救济确定日(财政部114/6/25台财税字第11404588630号令)

说明:

一、纳税义务人就税捐及罚锾依法提起行政救济并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暂缓执行之案件,於计算徵收期间时,依同法第23条第3项规定扣除暂缓执行之期间,应计算至行政救济确定日。

二、废止本部991111日台财税字第09904129070号令、111922日台财税字第11104644600号令有关991111日台财税字第09904129070号令部分。

三、废止本部96126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5150号令。

四、本令发布时尚未徵起之税捐及罚锾,适用本令规定;已徵起之税款及罚锾,不受本令影响。

◎遗产税申请分期缴纳,最长可达3年(6/27

为减轻纳税义务人缴纳遗产税压力,使其有充裕时间筹措现金缴税,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确有困难不能一次以现金缴纳时,可在纳税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期缴纳,最多18期,最长可达3年。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继承遗产应纳之遗产税,如遗产是不动产、股票而非存款、现金,不能一次以现金缴纳,纳税义务人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并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分别加计利息缴纳。

该局举例说明,继承人A君应纳遗产税198万元,缴纳期限至114520日止,因A君无足够现金缴纳,且遗产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无法立即变现之实物,遂於11451日向国税局申请并获准分18期缴纳税额,每2个月缴11万元并自114521日起计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630日至银行缴纳第1期分期款项,除缴纳每期11万元遗产税外,银行还会加收114521日至114630日的利息213元(计算式:110,000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分期缴纳之任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国税局会取消已核准的分期,并就未缴清之税款余额,发单通知限10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将移送强制执行。

 
◎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实施期限至1181231日,线上申请快速又便利(6/2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效率电器产品,以达节能减碳绿色消费政策目标,依114613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实施期限至1181231日。

该局说明,消费者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每台退还减徵货物税税额以新台币2,000元为限,於取得统一发票或收据所记载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个月内可透过网际网路线上申请、纸本邮寄或到国税局临柜办理等三种方式提出申请。

该局指出,民众可以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税务资讯/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徵货物税专区/消费者线上申请,除自然人凭证、健保卡、工商凭证、组织及团体凭证、行动自然人凭证者外,也可选择简化身分认证方式(限直拨退税),只要登入后输入买受人、凭证及电器产品等资讯,并上传退税帐户存摺封面(或是载有买受人帐户资讯的证明档案)及相关附件影像档案,并取得收件编号,即完成申请程序,快速又便利。

◎个人提供自有车位部分时段给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临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车位主依法申报所得税(6/2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随著共享经济日益盛行,越来越多民众参与资源共享,将闲置资产充分利用,不仅提升经济效益、创造额外收入,也为环境永续尽一份心力。若个人将自有停车位,与云端管理业者合作,透过共享平台(如APP预约系统等云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并取得分润或租金收入,其所得类别均属「租赁所得」,应并入所得总额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云端管理业者结合有临时停车需求的注册会员及车位主自有车位之闲置时段,透过开发的APP系统媒合预约以满足临时停车需求。依车位主提供共享车位与业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车费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润收入或兼采上述两种模式取得报酬,车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报酬,究其经济实质,所得类别均为租赁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租赁所得之课税规定,以取得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倘该车位为建物附属车位且车位主未能提供相关损费之确实证据者,可依财政部订定之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车位主甲君与云端管理业者约定,将其所有大楼地下停车位的白天时段提供云端管理业者媒合临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润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举证必要损耗及费用单据或证明(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及为使该租出之财产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费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时数占全部可使用时数之比例,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若甲君未能检附相关费用单据,则可依财政部订定之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按该租赁收入之43%为必要损耗及费用,计算租赁所得为45,600元(租赁收入80,000-必要费用80,000元×43%),亦即在申报时可选择自行举证或依财政部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