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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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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6月份第517期4
https://www.tib.org.tw/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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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6/2)... 2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  2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 3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6/6)... 4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6/6)  4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6/12)...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6/12)... 5

◎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遺產稅報稅丿步報您知(6/13)... 6

◎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6/19)... 7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6/20)... 7

◎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 8

◎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6/25)    8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財政部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令)... 9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6/27)... 9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6/27)  10

◎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車位主依法申報所得稅(6/27)... 10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6/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12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4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1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7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

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

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

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

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

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

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1231日出售906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6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1231日)在1107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1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7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1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1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7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630日出售1036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6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6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630日)在1107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7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6/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7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1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12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6/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百萬餘元,經該局調帳查核,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有關成本之帳簿文據資料供核,經該局依查得資料〔包括土地買賣合約書、甲公司分類帳及扣(免)繳資料、進項來源明細、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號公報所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等資料〕核認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費用則依甲公司提示之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5百萬餘元,並補徵稅額5百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倘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無查得資料,則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帳、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並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6/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1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6/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6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遺產稅報稅丿步報您知(
6/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110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甲君遺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37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1110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死亡前繼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後配發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繼承人丙君應如何申報乙君遺產稅,說明如下:

(一)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屬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時,該股票股利非屬乙君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範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並正確申報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6/19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商民申報進口貨物,誤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遭追徵稅費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對於國際買賣交易常發生之「預付款」,係賣方為確保履行契約及降低棄單風險,要求買方預先支付部分貨款,具有訂金性質,屬於實付交易價格一部分,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不得列為應減費用而自完稅價格扣除。

高雄關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完稅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D/A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6/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屬被繼承人於1051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1211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如屬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74年間買入A房地,於108215日死亡,由甲君母親繼承A房地;甲君母親於111510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7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一、先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甲君自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係甲君母親於108215日(1051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

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為6,0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00,000+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物價指數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甲君提示仲介費及規費等單據憑證300,000元,所計算後的餘額3,390,800元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三、計算持有期間:甲君父親於74年間取得日至乙君1117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508,620元,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819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財政部
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

說明: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參照: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6/25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財政部114/6/25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令)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

二、廢止本部9911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9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11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

三、廢止本部961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四、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受本令影響。

◎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6/27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5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5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5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6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521日至1146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12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6/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46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1231日。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車位主依法申報所得稅(6/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共享經濟日益盛行,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資源共享,將閒置資產充分利用,不僅提升經濟效益、創造額外收入,也為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若個人將自有停車位,與雲端管理業者合作,透過共享平台(如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取得分潤或租金收入,其所得類別均屬「租賃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之閒置時段,透過開發的APP系統媒合預約以滿足臨時停車需求。依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車費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或兼採上述兩種模式取得報酬,車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報酬,究其經濟實質,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車位主未能提供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將其所有大樓地下停車位的白天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潤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或證明(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時數占全部可使用時數之比例,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單據,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45,600元(租賃收入80,000-必要費用80,000元×43%),亦即在申報時可選擇自行舉證或依財政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