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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4年9月份第520期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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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逾期税单?(9/1)... 2
◎欠税不缴又脱产,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9/1)... 2
◎购买节能电器退税优惠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9/3)... 2
◎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得不实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均遭补税及处罚(9/3)  3
◎虚报房地合一税装修费用,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9/3)... 4
◎个人申报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原以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者,嗣经稽徵机关查得实际交易资料,仍应核实课税(9/8)... 4
◎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及利用前开资讯内容提供广告播放或付费服务之平台,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者,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罚(财政部114/9/10台财税字第11404590641号令)... 5
◎符合规定之包租业按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9/11)... 6
◎预售屋转让给配偶需先申报赠与税取得证明书后才予以移转(9/11)... 7
◎代销业者应按实际行业代号申报营所税(9/11)... 7
◎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并重购自用住宅者得适用旧制自用住宅重购退抵税额规定(财政部114/9/18台财税字第11404562820号令)... 8
◎员工认股权凭证经公司没收或过期失效时,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应列为当年度损益课税(9/18)    8
◎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9/19)  8
◎申报独资或合伙组织者之「应分配盈余」,请依损益表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为基准填报(9/19)  9
◎股东生前借款给公司之债权,需列入遗产申报(9/24)... 10
◎权利金非属技术服务报酬,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核算所得额(9/24)    10
◎「抛弃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遗产税扣除额在税法上效果不同(9/24)... 10
◎我国於117年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损益表之结构将有较大改变,管理阶层若有自行定义之绩效衡量资讯应於附注中充分揭露,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9/25)... 11
◎金管会放宽「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提升信合社业务竞争力,并进行法规预告(9/25)... 12
◎营利事业取得之保险理赔金,应列报其他收入(9/25)... 13
◎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之退还溢扣缴税款期间已放宽为10年(9/26)... 13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9/30)... 14

◎如何缴纳逾期税单?(9/1)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缴纳期限届满后3日内,纳税义务人除可持缴款书至有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缴纳(邮局不代收)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电子支付帐户、自动柜员机转帐及活期(储蓄)存款帐户等e化方式缴纳;应缴税额在3万元以下,还可至统一、全家、莱尔富、来来(OK)等便利商店缴纳。

缴纳期限届满第4日起,只能到有代收税款的金融机构缴纳,并依税捐稽徵法第20条规定,每逾3日按滞纳数额加徵1%滞纳金,超过30日还会被加徵滞纳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样核算。

  

◎欠税不缴又脱产,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9/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有效徵起税捐,如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应补徵税款并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迹象时,税捐稽徵机关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向法院声请就其名下财产实施假扣押,移送强制执行后,如行政执行分署认有符合管收事由,亦可依行政执行法第17条向法院声请管收。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於网路贩售游戏币,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而擅自营业,漏报销售额,核定补徵营业税额及罚锾计400余万元,甲君於国税局启动调查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其母,又将名下车辆过户他人,有隐匿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该局立即向法院声请假扣押获准,并移送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嗣经行政执行官综判其脱产行为及网路平台出金多笔款项流向不明等事证后,认定符合管收之要件,依法向法院声请并获裁定准予管收。

欠税人如有计画性脱产、蓄意隐匿财产,或信托登记予第三人、虚列债权参予分配等逃避税捐执行之情事,国税局均积极掌握名下财产异动情形,适时依法声请假扣押、假处分及民事诉讼等作为,并与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密切合作,以维护国家租税债权。

 

◎购买节能电器退税优惠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9/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达节能减碳目标及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总统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条文(购买能源效率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退还减徵货物税),延长适用期间至118年12月31日止。

该局说明,依据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凡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以下合称节能电器)非供销售且未退换货者,每台最高减徵货物税新台币2,000元,买受人可於购买日(即统一发票或收据记载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个月内,以网际网路或书面方式向任一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买受人应检附文件如下:

一、买受人为自然人之国民身分证、护照或居留证影本。但买受人以网际网路申请者,免附。

二、销售人开立之统一发票影本或免用统一发票销售人开立载明统一编号之收据影本;统一发票或收据应载明厂牌、品名及型号。但取得销售人开立云端发票或电子发票证明联者,免附。

三、以线上申请方式,可将销售人开立之统一发票影本或免用统一发票销售人开立载明统一编号之收据影本以附加档案方式上传,免再寄送纸本资料。

该局进一步表示,经济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电汰旧换新节能补助,购买能源效率第1级之冷气机及电冰箱如符合经济部住宅家电汰旧换新节能补助规定,除可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外,也可向经济部能源署申请补助,该局并特别整理节能电器优惠措施比较表供民众参考(详附表)。

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

附表:

节能电器优惠措施

财政部
每台最高退税2,000

经济部能源署
每台补助3,000

备注

电器种类

电冰箱、冷暖气机、除湿机

电冰箱、冷气机

1.退税及补助申请须各别向任一国税局及经济部能源署申请

2.申请住宅家电补助应检附文件,可至下列网址查询https://save3000.moeaea.gov.tw

能源效率

1级或第2

1

适用期间

1181231日止

1141031日止

如补助经费即将用罄,经济部得公告终止补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请补助

受理机关及方式

向任一国税局线上、邮寄、临柜申请

向经济部能源署线上、邮寄申请



 
◎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得不实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均遭补税及处罚(9/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得不实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其虚报进项税额已构成逃漏营业税者,除补徵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另营业人如将该不实凭证列报为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业成本或费用,核属虚增成本或费用应予剔除,除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按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又营业人因短漏报营利事业所得额,致同步短漏报未分配盈余,亦可能产生短漏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情形,相关漏税额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处1倍以下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查获110年度无进货事实取具之不实统一发票〔销售额新台币(下同)3,600万元、税额180万元〕,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有漏税额,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450万元罚锾;该局亦查获该公司将前述不实统一发票全数虚列为营业成本,致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未分配盈余申报均有漏税情事,经剔除虚列之营业成本3,600万元,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558万元及未分配盈余加徵税额147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漏税额分别裁处罚锾。

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切勿以不实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及列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成本费用。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

 

◎虚报房地合一税装修费用,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9/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间有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缮费(以下合称装修费),可包含於成本中申报减除。

该局说明,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如列报减除装修费,应有修缮(装潢)事实,并检附合法凭证(统一发票、免用统一发票收据或载有收款人身分证统一编号、收款金额及日期等资料之收据)、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估价单)、付款证明及修缮前后照片等相关凭证;若无修缮事实,以不实凭证虚列成本,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3年2月间出售其107年7月间取得之A房地,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列报装修费新台币(下同)320万元,惟仅检附估价单,经该局函请甲君提示统一发票及给付证明等相关装修事证,甲君表示发票已遗失且无法提示其他证明文件;为求慎重,该局进一步向装修公司查得该装修案系承作甲君担任负责人之乙公司所属办公室装修工程,且装修费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该局认定甲君无修缮事实以不实之单据虚报可减除成本,剔除装修费320万元,补徵税额64万元(320万元*适用税率20%),并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个人申报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原以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者,嗣经稽徵机关查得实际交易资料,仍应核实课税(9/8)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如有申报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无法提示实际成本费用,而采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计入综合所得税计税者,若稽徵机关嗣后查得实际交易成本费用,且计算所得高於按颁定标准计算者,仍应就差额补徵税款及论罚。

另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约,皆有划分房屋与土地的个别价格,即按卖出房屋价格减除买入房屋价格及相关费用,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约未区分房屋及土地之个别价格,依据财政部83年1月26日台财税第831581093号函规定,应以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之差价,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房屋财产交易损益计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价格-买进房地价格-相关必要费用=房地交易损益

房地交易损益*【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出售时土地公告现值)】=房屋财产交易损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桥头区房地,销售价格总计(含房屋及土地)新台币(下同)10,000,000元(未区分房屋、土地个别价格),出售房地当年该房屋评定现值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财政部颁定标准计算该房屋财产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评定现值200,000元*财政部颁定标准21%)申报综合所得税,嗣国税局查得该房地原买入总价4,000,000元(未区分房屋、土地个别价格),买卖所发生费用包含仲介费、代书费、规费、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计1,000,000元。该房地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现值800,000元,房屋价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调增甲君112年度综合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补税及处罚。

 
◎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及利用前开资讯内容提供广告播放或付费服务之平台,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者,於一定期间内得免处罚(财政部114/9/10台财税字第11404590641号令)
一、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以下简称网红)及利用前开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之平台,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2条、114年9月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第3点及第4点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者,主管稽徵机关应积极辅导,依下列各款规定免予处罚:

(一)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办理税籍登记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规定处罚。

(二)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者,免依营业税法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

(三)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报销售额及缴纳营业税者,免依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处罚。

二、前开平台依营业税法第28条之1第1项规定委托报税代理人,其代理人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规定期间代理申报缴纳营业税者,免依同法第49条之1规定处罚。

参照:

财政部於今(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俾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下称网红)及利用前开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之平台,有一致之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准据。

财政部表示,网红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平台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例如广告收入或订阅收入),而网红达一定条件(例如达一定粉丝人数)或与平台签订合约,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形成网红、平台、广告主与观众四方连结之交易,属新兴网路交易型态,为明确是类交易之营业税课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订定本规范,重点如下:

一、明定境内网红应办理税籍登记之要件。境内网红在我国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应办理税籍登记。

二、网红劳务性质认定及相关营业模式之课徵原则。符合营业人要件之网红提供之表演劳务,尚非属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平台自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取得劳务收入、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等营业模式,应分别依其课税原则课徵营业税。

财政部说明,上开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鉴於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付费或免费观众)判断,若付费或免付费观众位於我国境内,网红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即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

财政部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为营业人,其提供表演劳务授权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内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由甲按税率5%报缴营业税(但甲为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依税率1%课徵);至源自境外付费或免付费观众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网红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最后表示,本规范属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将积极辅(宣)导,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网红及平台恐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已订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同年7月15日以前)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网红及平台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部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自身权益。

 

◎符合规定之包租业按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9/1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我国自107年施行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下称租赁管理条例),以提升租屋品质。考量租赁住宅包租业营业人(下称包租业)系承租个人住宅再转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应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后结余数,核认服务费收入,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设立之包租业,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权人为个人之房屋,并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转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租赁住宅供休闲或旅游为目的、由政府或其设立之专责法人或机构经营管理、由合作社经营管理、租赁期间未达30日之情形者,应逐屋编制租赁住宅租金收支明细表,并以收支差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辖内甲公司经查於113年间出租房屋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其主张系包租业者,得以租金收入减除支出后之差额开立统一发票,惟经审核其并非符合前述规定之包租业,出租房屋仍应以收入全额开立统一发票,查获短漏报销售额2千378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额118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59万余元。

营业人出租房屋应於收款时,按收取之租金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符合前揭规定设立之包租业,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后差额,核认服务费收入,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有漏开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预售屋转让给配偶需先申报赠与税取得证明书后才予以移转(9/11)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有关预售屋转让,依《平均地权条例》规定於2023年7月1日后签约者,原则禁止换约转售,除非转售对象符合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旁系血亲,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特殊情况,王先生要转让预售屋给配偶,是符合可换约的规定。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王先生要转让预售屋给老婆虽不用课徵赠与税,但需办理赠与税申报,国税局才能依申报资料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供其办理预售屋移转。

该局进一步说明,无偿转让预售屋申报赠与税时,应检附文件:赠与契约书、赠与双方身分证明、预售屋权利移转让渡书、预售屋权利价值凭证(建设公司发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预定买卖契约书等,办理方式可至各地区国税局临柜办理,或上网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点选「赠与税」,以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认证后线上办理。

  

◎代销业者应按实际行业代号申报营所税(9/11)
不动产代销业(下称代销业)与广告业之经营活动不同,对於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结算申报可否适用扩大书面审核(下称扩大书审)及所适用之纯益率亦有所别。营利事业应按当年度实际营业内容之行业代号申报缴纳营所税,以免遭国税局查核补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代销业系受建设公司委托,负责企划并代理销售不动产之业务,其经营活动包含行销规划、搭建接待中心、样品屋设计及广告推销等,而广告业务仅是其中一部分。因为代销业的销售对象、经营项目与获利能力与广告业有所不同,所以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所适用扩大书审之条件与纯益率亦有差别。

该局进一步指出,按112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代销业全年度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以上者,不适用扩大书审;另广告业采扩大书审申报所适用之纯益率为7%、代销业则为10%。实务上常见代销业者以广告业相关业别之行业代号申报营所税,以适用扩大书审及较低的纯益率,却因不符合代销业扩大书审适用条件被国税局补徵税额。

国税局举例,甲广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营业收入净额1,800万元,以广告代理商(行业代号7310-11)办理当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并按扩大书审纯益率7%申报并缴纳税额25万2,000元(=1,800万元*7%*税率20%)。嗣经该局发现,甲公司名称虽然有「广告」字眼,但实际是经营代理销售不动产业务,其112年度营业收入已在1,000万元以上,故不适用扩大书审而应改为调帐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帐证不全无法提示帐册供核,故依所得税法第83条规定,按代销业(行业代号6812-12)之部颁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31%核定补徵税额86万4,000元(1,800万元*31%*税率20%=应纳税额111万6,000元,111万6,000元-25万2,000元=86万4,00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营所税时,若不确定所适用之行业代号是否正确,可至财政部网站(https://www.mof.gov.tw/财政贸易统计/税务行业标准分类/查询系统),以当年度实际营业项目查询相对应之行业代号,再按正确行业代号办理申报,如欲适用书面审核,则按所得额标准计算并缴税,可大幅降低国税局调帐查核机率。

营利事业如发现有申报错误致短漏税款情事,请尽速向所辖国税局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短漏税额及加计利息。

 

◎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并重购自用住宅者得适用旧制自用住宅重购退抵税额规定(财政部114/9/18台财税字第11404562820号令)
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由同一子女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之2有关扣抵或退还综合所得税规定;先购后售者亦适用之。

 

◎员工认股权凭证经公司没收或过期失效时,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应列为当年度损益课税(9/18)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依证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员工,如公司没收其所授与员工之认股权凭证,或员工既得认股权凭证因过期失效时,公司应将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列为没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损益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97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5210号令规定,公司依证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员工,以公平价值或内含价值计算各年度认列之酬劳成本,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已核实认定为公司各年度之薪资支出;嗣后员工因未符合认股权计画所规定应服务之年数或条件,致公司没收其所授与之认股权凭证,或员工既得认股权凭证因过期失效时,公司应将以前年度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列为没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损益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员工,依公司认股权计画规定,员工须自107年7月1日起服务满3年后才能行使权利,且最终行使日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终行使日止,部分员工未行使认股权致其失效,失效认股权历年已认列之薪资费用共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甲公司申报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并未将该部分已认列之薪资费用认列收入,经该局查核发现,遂调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万元并补徵税款。

公司依证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历年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已核实认定为薪资费用,如嗣后认股权因员工未符合既得条件遭没收或逾期未行使致过期失效时,应留意已认列之薪资费用须列为没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损益,以免因不符规定而遭调整补税。

  

◎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9/19)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取得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另依财政部75年4月15日台财税第7539634号函规定,融资租赁实际上系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其给付租赁业者之租金、利息、手续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111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释,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车,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依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

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

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

五、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租赁公司订定合约,约定每月以新台币(下同)126,000元承租1辆自用乘人小客车,双方约定4年租期届满后,该车辆无条件归甲公司所有,依上开规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续费等之进项税额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补充说明,营业人若承租非属上开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车,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及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等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国税局会探究实质交易内容,而非以契约之书面文字认定。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申报独资或合伙组织者之「应分配盈余」,请依损益表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为基准填报(9/19)
纳税义务人询问,独资、合伙组织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若有盈余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9页「营利事业投资人明细及分配盈余表」之「应分配盈余」(5)栏位金额,究竟应以帐载结算或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申报书第1页第53栏),抑或以课税所得额(申报书第1页第59栏)为基准计算填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常有纳税义务人对於前揭计算基准不明了,甚至发生错误而必须补缴税款情形。依据财政部85年3月6日台财税第851897453号函规定,营利事业之合伙人及独资资本主申报综合所得税,其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第2款规定计算营利所得时,不得减除该独资、合伙营利事业因超越规定标准之未准列支部分。爰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9页「营利事业投资人明细及分配盈余表」之「应分配盈余」(5)栏位金额,应按自行依法调整后之全年所得额(申报书第1页第53栏)填载。

举例说明如下:A行号系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资本主为甲君,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1页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53栏申报「帐载结算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120万元,扣除免税所得40万元后,第59栏「课税所得额」为80万元,则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9页「营利事业投资人明细及分配盈余表」之「应分配盈余」(5)栏位金额,资本主甲君应按「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120万元填报。

每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应依规定将应分配盈余金额列报营利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申报缴税。

  

◎股东生前借款给公司之债权,需列入遗产申报(9/2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若有投资公司取得股权,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应将投资的股权及借款给公司至死亡日未获清偿的债权,一并纳入遗产申报。

该局举例,A君於114年7月过世,继承人B君已依限申报遗产税,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给其所投资之甲公司数百万元,B君於申报时仅列报对该公司之投资,并未一并申报该债权遗产,嗣B君发现漏报后及时补申报该债权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给所投资公司,於被继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偿返还者,均应确实依法申报其债权额为遗产,如有约定利息,应加计至被继承人死亡日已经过期间之利息额一并申报,以免漏报遭受补税及处罚。

 

◎权利金非属技术服务报酬,不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核算所得额(9/24)
随著国际经贸往来日渐频繁,为降低外国营利事业税务遵循成本,简化稽徵程序,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针对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且在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之外国营利事业,若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得申请核准按我国境内营业收入之10%,经营其余业务者得申请核准按我国境内营业收入之15%核算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近来审查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案件,发现其依技术服务合约给付之软体授权金,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6款规定之权利金,与技术服务报酬性质有别,非属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之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应按给付金额依规定扣缴率扣缴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外国营利事业A公司与我国甲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约,内容载明派遣工程师来台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费用新台币(下同)400万元及制程用软体授权(权利金)费用100万元,经审核A公司取得技术服务收入400万元得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60万元(400万元*15%),再由我国甲公司於给付时,依规定税率20%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12万元(60万元*20%);另A公司取得权利金收入100万元非属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适用范围,不得适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额规定,我国甲公司应於给付时按给付金额100万元,依规定税率20%扣缴税款20万元(100万元*20%)。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前,应详实检视合约内容,明确区分技术服务与权利金性质,若合约内容涉及授权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或软体等无形资产,该部分报酬属权利金,不可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核算所得额。

 

◎「抛弃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遗产税扣除额在税法上效果不同(9/2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於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依同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新台币(下同)56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再加扣56万元。

该局说明,代位继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继承权,提前其继承顺序,仍不失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寡,每一位代位继承人均得依规定计算扣除额;但若抛弃继承,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抛弃继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额,且第一顺序亲等近的继承人全数抛弃,由次亲等直系卑亲属继承时,其扣除额仍以抛弃继承前原来可以扣除的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丙)114年7月过世,配偶已死亡,被继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如下:

类型

情况说明

扣除额之计算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3名子女,长子先於被继承人死亡,由该长子的2名子女代位继承,加上被继承人次子、三子继承,合计4人继承。

224万元
56万元*4人)

抛弃继承

被继承人3名子女均抛弃继承,由6名孙子女继承,扣除额仅能依抛弃继承前原3名子女计算之数额为限。

168万元
56万元*3人)

混合情况

被继承人长子先於丙死亡,由该长子的2名子女代位继承;丙的次子抛弃继承,三子继承。扣除额之计算人数为3人(代位2+三子1人)

168万元
56万元*3人)






◎我国於117年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损益表之结构将有较大改变,管理阶层若有自行定义之绩效衡量资讯应於附注中充分揭露,将使财务报告之表达及揭露更透明(9/25)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宣布我国将於117会计年度接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中之表达与揭露」(下称IFRS18)。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下称IASB)为回应投资人对於企业财务绩效报导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关注,於113年4月9日发布IFRS18,全面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下称IAS1),以加强财务报表与投资人之沟通。金管会经调查评估适用IFRS18对我国公开发行公司之实务影响后,规划我国公开发行公司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俾利我国企业有充裕时间因应新准则规定;另我国企业如有提前适用IFRS18之需求,亦得於金管会认可IFRS18后,选择提前适用IFRS18规定。

IFRS18适用影响评估

IFRS18与现行IAS1之主要差异系1.调整损益表之结构,新增「营业损益」及「筹资前税前损益」等小计项目,并将损益区分为「营业」、「投资」及「筹资」等种类,使损益表表达更格式化;2.管理阶层若於财务报表以外对外沟通对整体财务绩效的观点(如举办法说会新闻稿)中说明管理阶层绩效衡量指标,须於财务报表附注揭露相关绩效指标的计算及调节过程;3.新增汇总及细分的原则,使投资人更聚焦於重大资讯。

基於IFRS18为财务报表表达及揭露之重大变革,金管会为评估IFRS18对我国企业之影响程度,前於114年3月起对上市柜及兴柜公司发放问卷调查,经汇总企业回覆结果,并评估对企业及外界之影响,爰规划我国企业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理由如下:

一、减轻企业同时接轨各项新制之压力:IFRS18对收益及费损之分类改变幅度较大,企业需投入相当人力、时间及资源辨识与现有准则规范之差异,俾配合进行相关系统、报导流程及管理性报表等之调整,至少须有1年之内部调整作业期间,且须於比较期间完成开帐;复考量我国上市柜公司自115会计年度起陆续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为减轻企业於短期内同时接轨各项新制之压力,爰规划我国企业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给予企业较充裕时间因应。

二、投资人需了解新规定对企业营业损益之影响:我国现行综合损益表对於非经常发生之损益系於营业外收入及支出表达,IFRS18新规定则将不属於投资及筹资种类之损益纳入营业损益(包括非经常发生之处分不动产损益、减损损失、部分外币兑换损益等),可能增加企业营业损益之波动,为协助投资人了解IFRS18规定对企业营业损益之影响,尚需时间对投资人进行教育宣导。

三、现行相关法规及监理指标须配合检讨调整: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各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将须配合IFRS18规定办理修正,其他相关规定或监理指标之内容涉及营业损益或营业外收入及支出等,亦需时间配合检讨是否予以修正或调整。

金管会相关协助措施及未来推动工作重点

金管会为利企业及早熟悉IFRS18规定,已展开各项接轨准备工作,包括委请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完成IFRS18之正体中文版翻译,证交所、柜买中心已於113年11月至12月举办四场IFRS宣导会,由专家说明IFRS18之规范重点,以利企业及早评估相关影响并预为因应;另透过证交所、柜买中心、学者专家及会计师代表共同成立之「采用IFRS新准则工作小组」持续搜集及讨论外界对於适用新准则的实务议题,并制作与IFRS18相关之问答集6则供外界参考,相关资源均置於「IFRS会计准则专区」,欢迎企业多加利用。

配合我国企业将於117会计年度适用IFRS18新准则,金管会将尽速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各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亦将配合办理修正,以利企业调整相关资讯系统及作业流程,后续并将检讨修正其他相关法规,今年底将持续举办相关宣导活动,说明IFRS18之规范重点及配合修正之法规内容,以及持续更新IFRS会计准则专区,及时提供企业相关宣导及教育资源,另针对IFRS18之适用疑义持续讨论并研拟相关问答集或提供实务指引,供企业参考,俾协助我国企业顺利接轨适用IFRS18。

 

◎金管会放宽「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提升信合社业务竞争力,并进行法规预告(9/25)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表示,因应信用合作社承做个人无担保放款金额逐年成长,为减轻信用合作社於执行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准用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之三之授信限额须徵提同一关系人资料表范围之作业负担,爰研提「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下称本限额标准)第九条修正草案,将得不计入本限额标准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由新台币(下同)一百万元调整为二百万元。

按本限额标准规定信用合作社对同一自然人、非营利法人、同一营利法人、同一关系人之授信总余额之上限,其目的系为使信用合作社可贷资金合理配置并降低、分散授信风险,避免信用合作社风险性资产集中於单一或少数客户,影响信用合作社经营之安全性与健全性;另为加强推动办理小额放款业务,对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之小额放款,得不计入本限额标准之授信限额。本次修正主要系参考中华民国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议,调高免计入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以扩大免徵同一关系人资料表范围,降低信用合作社之作业成本。金管会考量本限额标准自99年5月21日发布迄今信用合作社规模亦大幅成长,目前全体信用合作社净值已近本限额标准发布时之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规模与体质现况,其对办理大额暴险风险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并为与银行法之相关监理规范一致,爰适度调高其免计入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修正本限额标准第九条规定,调高得不计入本规定授信限额之小额放款金额为二百万元。

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准用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对利害关系人为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不在此限。金管会业以114年7月10日金管银法字第11402720286号令释明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之消费者贷款额度以每一消费者不超过二百万元为限,信用合作社应比照办理。

 

◎营利事业取得之保险理赔金,应列报其他收入(9/2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为降低未来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巨大损失,常以投保方式来降低其特定风险,惟实际发生损失时,又常漏未将保险公司理赔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报所得额,除遭国税局补税外,尚须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另营利事业取得保险理赔款除应申报为当年度其他收入外,相关保险费支出等证明文件,亦应依规定记载及保存,并核实入帐。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查得当年度受有保险赔偿收入5,000,000元漏未申报,甲公司说明111年度承揽A工程,并将A工程部分转包给乙公司,因乙公司所雇用之劳工发生职业灾害,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赔偿责任,经调解与该劳工达成和解,并於112年支付赔偿金4,500,000元,惟该赔偿金并未入帐,本案保险理赔金额5,000,000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赔偿金,核有短漏报所得500,000元,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

营利事业应留意申报相关理赔收入,并依规定记载并保存相关支出证明文件,以免事后举证困难,而遭剔除补税。

  

◎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之退还溢扣缴税款期间已放宽为10年(9/26)
财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发布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以下简称协定查准)第34条规定,自114年4月10日(发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外国纳税义务人)取得我国来源所得依法缴纳之扣缴税款,得向我国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退还溢扣缴税款期间,由原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放宽为10年,并增订过渡期间案件适用原则及所得税协定额外定有特殊规范时优先适用之规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依修正后协定查准第34条规定,放宽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取得我国来源所得时,未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得「至迟自缴纳税款之日起算10年内」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如经税捐稽徵机关依适用之所得税协定核定有溢扣缴税款时,应退还其溢扣缴税款。又依该修正条文所定之过渡期间适用原则,倘他方缔约国居住者申请案件自缴纳税款日起至该条文修正施行时(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适用修正后规定;该修正条文并增订适用之所得税协定另有规定者,应优先依该协定办理,例如我国与德国所签订之所得税协定第26条第2项「退税之申请必须在股利、利息、权利金或其他所得项目适用扣缴税款所属之历年度后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国居住者提出适用所得税协定申请应於扣缴税款所属历年度后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适用修正后放宽为10年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台湾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术服务费,并於109年4月15日缴纳扣缴税款,A公司欲申请适用我国与日本签订之所得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并退还溢扣缴税款,依修正前协定查准第34条规定,A公司申请退税期间为5年,最后申请日为114年4月14日,因至该条文修正施行时(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适用修正后规定,A公司得申请退税期间为10年,故A公司至迟应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请。

有类似交易之外国纳税义务人,可检视过往合约,如有得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税案件尚未申请者,尽速於规定时间内备妥申请书、合约书(含中文译本)、他方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及所得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再备妥授权书正本。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9/30)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以免漏税遭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