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企业大学通讯 >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5月份第528期
◎ 营利事业选择外币为功能性及记帐货币,结算申报应依规定折合为新台币(5/6) 2
◎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请多利用网路上传收支报告表,并注意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6) 3
◎餐饮业者向顾客加收之服务费、清洁费或开瓶费,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5/7) 4
◎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1)... 4
◎营业人赠送股东纪念品所取得之进项凭证,不得扣抵销项税额(5/12)... 5
◎营利事业逾期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视为普通申报案件(5/12)... 5
◎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5/12)... 5
◎机关团体出售不动产收入,应列入销售货物收入申报课税(5/13)... 6
◎符合特定条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可免办理114年度结算申报(5/13)... 6
◎民宿开张要办理税籍登记(5/13)... 7
◎重复开立电子发票字轨号码,营业人须赔付中奖奖金(5/15)... 7
◎营利事业暂估工程保固费用,於会计年度结束前仍未实现者,不得列报为当年度之费用(5/15) 8
◎营业人误将免税发票开立为应税发票之处理方式(5/15)... 8
◎营业人停业后欲恢复营业,应申请复业,以免受罚(5/15)... 9
◎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者请多留意常见错误(5/19)... 9
◎继承上市(柜)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利,应如何申报遗产税?(5/19)... 10
◎出售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间改以并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土地持有期间为准(5/21)... 11
◎小规模营业人取得与营业有关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其进项税额之10%可於查定税额内扣减(5/21) 12
◎营利事业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5/22) 12
◎营利事业出售因合并取得消灭公司原持有之有价证券,其出售成本之认列规定(5/25) 13
◎营利事业处分国内基金之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5/25)... 13
◎支持运动产业营利事业捐赠费用减除所得额比例调高至175%(5/26)... 14
◎租赁改良物支出,非属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范围(5/29)... 14
◎营业人逾申报期后补开立统一发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罚(5/29) 15
◎营利事业办理年度结算申报时,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5/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已经开始,提醒营利事业注意,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按所得税法第38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而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报,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对於违反行政法者所为之制裁,如准其列为费用或损失,形同以政府之税收补贴受处罚之营利事业,将使处罚效果打折扣。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违反各项法规所科处之罚锾(如交通违规罚锾、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罚锾等),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整减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 营利事业选择外币为功能性及记帐货币,结算申报应依规定折合为新台币(5/6)
随著跨境交易频繁,越来越多跨国集团为一致性处理帐务,会要求本国营利事业配合选择以外国货币作为其功能性货币及记帐货币,对此,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以外币记帐的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将决算表中之外币折合为新台币。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利事业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之影响」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22号「外币换算」规定,选择以外国货币为其功能性货币并作为记帐货币,其将决算表折合为新台币之汇率及汇率变动之兑换损益认定规定如下:
一、以外国货币记帐之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应按所得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或现金买入汇率)计算年度平均汇率(以四舍五入计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五位)换算为新台币,据以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二、以记帐货币以外之货币(含新台币)交易,其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变动所产生之损益,须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列为当年度兑换损益,并依前开规定之汇率换算为新台币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4年度以美元作为功能性及记帐货币,114年度销货收入总额1,000万美元,甲公司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须依台湾银行公告114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31.19元,申报销货收入总额为新台币311,900,000元。另甲公司114年3月向欧洲进口设备30万欧元,进口入帐汇率为1欧元兑换1.08美元,同年6月实际付款时结汇汇率为1欧元兑换1.13美元,产生15,000美元差额,该差额应列为114年度兑换亏损,并依美元平均汇率31.19元换算为新台币467,85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倘若以外币作为功能性及记帐货币,应依规定正确计算转换汇率及认列兑换损益,并妥善保存汇率计算依据及相关凭证,确保帐务清楚合乎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请多利用网路上传收支报告表,并注意常见申报错误态样(5/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及私人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业者,於5月份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可使用「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软体上传执行业务所得及其他所得收支报告表,免以纸本方式检送,省时又便利。
该局说明,使用上开电子申报系统软体上传收支报告表,请先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申请报税密码,输入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及其代表人(负责人)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相关资料后,即可完成密码申请。接著下载安装「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程式,依序登录基本资料、收入明细表、损益表等栏位,并将附件扫描后上传,於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时,即免再检附收支报告表。
该局指出,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业者收入及费用之记载,除已申请核准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以收付实现为原则;不论采何种申报方式,於收支结算后负责人及合伙人仍须将所得分配数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避免重复扣除成本及费用,或列报独资负责人薪资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费等(详附表: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业者常见报税错误态样及注意事项),以免漏报。

◎餐饮业者向顾客加收之服务费、清洁费或开瓶费,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5/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餐饮业者向顾客加收之服务费、清洁费或开瓶费,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课徵营业税;同法第16条规定上开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餐饮业者销售餐点,除收取餐费外,如有加收服务费、清洁费或开瓶费等,均应列入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餐厅系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乙君与友人携带蛋糕及红酒至甲餐厅庆生,经餐厅告知需另加收清洁费新台币(下同)200元及红酒开瓶费300元,当日乙君与友人用餐消费5,000元,并加计10%服务费500元,因此甲餐厅应将加收之清洁费200元、开瓶费300元及服务费500元一并开立销售金额6,000元之统一发票并交付予乙君。
◎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5/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留意抵减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及抵减税额之限额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促进产业创新或中小企业研发创新,营利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项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当年度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上述抵减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且无论选择何种抵减方式,申报抵减税额均以当年度结算申报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之30%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为新台币(下同)400,000元,其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研究发展活动之研究发展支出金额为2,000,000元,甲公司如选择采研究发展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即114年度)应纳税额,其114年度投资抵减税额虽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过114年度应纳税额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4年度可抵减应纳税额之金额为120,000元,且其余投资抵减税额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后年度抵减;甲公司如选择於研究发展支出金额10%限度内抵减应纳税额,则甲公司114年度投资抵减税额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额内抵减114年度应纳税额120,000元后,剩余投资抵减税额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后2年度(即115至116年度)抵减各该年度应纳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适用研发支出投资抵减之抵减方式,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择定,且在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即不得变更,请营利事业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租税优惠权益。
◎营业人赠送股东纪念品所取得之进项凭证,不得扣抵销项税额(5/12)
公司为感谢股东支持及提升出席率,於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纪念品,其取得之进项凭证不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规定,所称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包括宴客及与推广业务无关之馈赠。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1万个环保杯,作为即将召开股东会之股东纪念品,虽然取得乙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下同)600万元及进项税额30万元之三联式进项统一发票,惟因该纪念品属与推广业务无关之馈赠,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在申报营业税时,务必确认进项税额是否可扣抵,倘有误扣抵销项税额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逾期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视为普通申报案件(5/12)
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申报且缴纳税款,其采网路申报者,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及相关附件可延至115年6月30日前(采特殊会计年度者应於申报期限届满前)以纸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国税局,或於115年6月29日前(采特殊会计年度者应於申报期限届满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提供。如未於上揭规定期限内送交签证报告书,将视为普通申报案件,无法适用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之各项优惠。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者,得享受同法对使用蓝色申报书者所规定之各项奖励,如同法第37条规定适用较高之交际费列支限额,及依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享有前10年核定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等。营利事业要享有上揭奖励,务必如期申报、缴税及依上开规定期限内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采会计师查核签证方式办理结算申报,应留意依限检送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及相关附件,以免因不符合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之要件,而影响自身权益。
◎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5/12)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倘药品属医师处方用药,应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或其他货物,则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所说明,药局购买医师处方用药,系执行药品调剂、供应等专业性业务而为之进货,依规定不得迳自零售,即药商销售药品与非营业人身分之执行业务者,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若药局购买成药、指示药品或其他货物系销售货物之进项,即药商销售货物与营业人,则依同条项第1款规定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所提醒,药商如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事后稽徵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之情事,倘涉及逃漏营业税,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稽徵机关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机关团体出售不动产收入,应列入销售货物收入申报课税(5/13)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若有出售不动产之交易,应将该笔收入申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计算所得依法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泛指机关团体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买卖不动产等收入,因此,机关团体若有买卖不动产获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规定,应列入销售货物所得申报课税,除非有该适用标准第3条所述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应创设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时,不足支应部分才可用来抵减销售货物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基金会113年度所得税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新台币(下同)7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500万元,并主张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该基金会当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并将该出售房屋收入300万元及成本(未折减余额)100万元,申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及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属销售货物行为,经稽徵机关将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调整至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支出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400万元正足以支应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400万元,故调增课税所得200万元(出售房屋收入300万元-出售房屋成本100万元),补徵税额40万元(200万元×税率20%)。
该局特别提醒,机关团体如有出售不动产,应将相关收入、成本申报於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支出项下,避免因不符规定而遭调整补税。
◎符合特定条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可免办理114年度结算申报(5/1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及其作业组织,若符合特定条件,可免办理114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该分局特别提醒各机关团体,应行检视自身收入来源及组织性质,以确认是否符合免申报资格,避免因误判而产生漏报风险。
该分局说明,符合免办理结算申报规定之机关或团体,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仅有特定收入来源之社会团体
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社会团体(如:各行业公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宗亲会、各级工会、学生家长会、狮子会、扶轮社、青年商会、同济会、崇她社、社区发展协会、工策会、义消总队、身心障碍福利团体、工业区厂商协进会、公务人员协会或老人社会团体等),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收入来源仅限於会费、捐赠或基金存款利息。
资产规模:全年收入总额与财产总额均未达新台币1亿元。
二、无销售行为且未设附属组织之宗教团体
依法向内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记之寺庙、宗教社会团体及宗教财团法人,需符合:
无营业行为:114年度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之收入。
组织单纯:未设立附属作业组织。
◎民宿开张要办理税籍登记(5/13)
随著国内知性旅游风气日益盛行,特色民宿一家接一家设立,成为国人旅游的新选择。营业人经营民宿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主动办理税籍登记,并依法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收取费用,不论规模大小,原则上皆应办理税籍登记;惟民宿业者经主管机关核准民宿登记,在符合客房数5间以下,客房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员工,自行经营者,视为家庭副业,得免办理税籍登记并免徵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免办登记条件,而未依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如经查获,除补税外,还可能面临处罚,得不偿失。
该局呼吁经营民宿业者,为使旅客住得安心,经营有保障,请尽速检视如因疏忽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前,主动补办税籍登记、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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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籍登记 |
营业规模与营业税徵免 |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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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办税籍登记 |
经主管机关核准民宿登记,符合客房数5间以下,客房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员工,自行经营情形,不课徵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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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应办税籍登记,并依下列规定徵免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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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办税籍登记 |
每月销售额未达5万元。 |
未达起徵点,核定免徵 |
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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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销售额达5万元未达20万元。 |
查定课徵营业税。(国税局按季发单课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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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 |
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依规定开立发票,并按期自动报缴营业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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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开立电子发票字轨号码,营业人须赔付中奖奖金(5/15)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系统应具备字轨号码自动给号及重号检核功能,不得重复开立同年期别内相同字轨号码之发票。营业人重复开立相同字轨号码之电子发票交付不同消费者,每位持有电子发票之消费者均可依法领取中奖奖金,不影响中奖人领奖权益,溢付奖金则应由营业人赔付。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某知名小吃业者因结帐系统出现异常,重复开立多张相同字轨号码之电子发票,并分别交付不同消费者,虽透过社群媒体收回发票作废重开,却仍有部分发票无从追回。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5条之1规定,营业人重复开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机关配给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致代发奖金单位溢付奖金,应由营业人赔付溢付奖金。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字轨号码,如有重复开立而无法收回作废重开,除应赔付溢付奖金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处罚,如营业人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主动向稽徵机关报备,并已依实际交易资料申报,且无短报、漏报营业税额者,可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5款规定免予处罚,但一年内以3次为限。
该局提醒,营业人应定期检查开立电子发票之软、硬体设备,确认系统具备自动跳号与重号防呆功能,避免因系统设定错误或人员操作失误酿成重复开立情事;若发现异常,应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具文报备处理。
◎营利事业暂估工程保固费用,於会计年度结束前仍未实现者,不得列报为当年度之费用(5/1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揽工程,依合约规定负有保固责任,於会计年度结束前暂估之工程保固费用,属未实现费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63条规定,不得列报为当年度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查核准则第6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所得税法第48条所定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准用同法第44条估价规定产生之跌价损失、同准则第50条之存货跌价损失、第71条第8款之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第94条之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财政部专案核准者外,不予认定。实务上,工程承揽业者为确保工程品质,常於合约约定提供保固服务,并暂估保固费用,惟应於费用实际发生年度认列支出,倘於会计年度结束前仍属未实现费用,依法不得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於营业成本项下列报保固工程款新台币(下同)4,000万元,经核其在建工程明细表及营业成本表等资料,查得该保固工程款系属预估性质,当年度尚未实际发生维修事实,依规定不予认定,故调减营业成本4,000万元,补徵税额8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特别留意所列报之损失及费用是否已实现,并应依上开规定,於申报书内自行调整减列未实现之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
◎营业人误将免税发票开立为应税发票之处理方式(5/15)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有营业人来电询问,其销售依法适用免税之货物或劳务予营业人时,因作业疏失误将免税统一发票开立为应税统一发票,不知应如何处理?
该局说明,如买卖双方尚未持该发票申报营业税,销方营业人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将原开立错误之统一发票收回作废,另行开立正确之免税统一发票。如买卖双方已持该发票申报营业税,则依财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财税字第10000476150号令规定,买受人如取得符合规定之合法进项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已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免予补徵;至於销货人部分,该笔销售额应列入免税销售额,并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经营加工食品及生鲜水产品批发,属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114年1-2月期销售生鲜水产品本应适用免税规定,惟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据以申报缴纳营业税,甲公司应於申报114年11-12月期营业税时,将误开立为应税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另可依营业税法第8条第2项规定,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放弃适用免税资格,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营业税额。惟经核准后,3年内不得变更。又营业人如自开始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时,即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申报应税销售额,且未藉应税、免税交互开立发票规避税负者,依财政部104年5月7日台财税字第10304633410号令规定,主管稽徵机关得核准追溯自开始销售日起适用放弃免税规定。
◎营业人停业后欲恢复营业,应申请复业,以免受罚(5/15)
营业人因故申请暂停营业,如於停业期间欲恢复营业,应依规定办理复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1条规定,营业人暂停营业,应於停业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核备,复业时,亦同;同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未依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申报暂停营业、复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并得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又该营业人如涉有逃漏税者,依同法第51条第1项第4款规定,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并得停止其营业。
该局举例说明,某旅馆已申请停业,但消费者仍可经由网路订房平台预订入住,嗣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报销售额100万元,除通知限期补办复业并补缴所漏税款外,并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51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上述情形,应依规定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复业,凡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加计利息)者,即可免予处罚。
◎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者请多留意常见错误(5/19)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应依法设置帐簿、完整保存交易凭证,并依实际经营情况核实申报收入、费用及计算所得。正值5月报税季,为避免业者因申报错误遭补税甚至受罚,整理申报常见错误态样如下表,提醒业者留意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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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业者申报错误态样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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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错误态样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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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短漏报扣缴凭单收入(如业务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
可利用组织及团体凭证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调,避免漏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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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报各项补助款 |
非属免税之补助款,申报业务收入时应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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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报劳退基金帐户结清余额或自费收入 |
结清劳退基金帐户之累积余额,应转作当年度收益处理,并如实申报自费收入,避免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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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独资负责人列报薪资费用、伙食费及使用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19条及第20条之1规定,独资负责人不得列报薪资费用、伙食费及供本人执业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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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庭合用无法划分之支出 |
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5条规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应按供执行业务使用面积比例计算;水电瓦斯费、邮电费及汽车相关费用应按1/2计算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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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员工自付之劳、健保费用 |
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4条规定,非执行业务者负担不得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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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与业务无关之费用 |
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4条规定,非属执行业务之直接必要费用,不得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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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损益计算表,将各项费用科目总括列报为其他费用 |
各项费用应按其性质正确归属费用科目,以符合会计处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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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说明,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者可先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https://tax.nat.gov.tw)申请报税密码,并下载安装「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完成基本资料建档后,即可依系统指引填报收支资料,并上传相关附件,除操作方便,亦能正确计算损益,有效降低人工申报错误风险,轻松完成报税。
该局提醒,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者使用「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者电子申报系统」申报年度执行业务所得,负责人或合伙人应另将执行业务收入、费用及所得额,并同申报户各类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继承上市(柜)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利,应如何申报遗产税?(5/1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获配上市(柜)公司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滋生疑义。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自上市(柜)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之关键在於「继承事实发生日」与「上市(柜)公司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两个时点的先后顺序。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继承人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列入遗产债权项下之「应收股利」申报遗产税;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该股利属继承人所得,属所得税之课税范围,免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遗有上市A、B公司2笔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6月20日,股利发放日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属甲君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按获配股息数额,列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8月15日,系於甲君死亡日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时如遗有上市、上柜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应申报遗产税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以正确申报遗产税。
◎出售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间改以并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土地持有期间为准(5/21)
个人出售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被继承人或遗赠人自地自建房屋、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条例规定参与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规定参与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计算房屋持有期间时,原只能并计被继承人、遗赠人房屋持有期间,兹财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以下简称申报作业要点),放宽得改以被继承人、遗赠人土地持有期间并计。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继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继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购入的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并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该房屋。因被继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别为114年及106年,皆属被继承人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故甲君出售该房屋及土地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於申报作业要点修正前后,计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差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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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 |
乙君(被继承人) |
甲君(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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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期 |
106年1月1日 |
114年1月1日 |
114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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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因 |
买卖 |
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 |
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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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标的 |
土地 |
新屋 |
房屋及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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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出售日 |
申报作业要点 |
标的 |
持有期间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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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2月1日 |
修正前 |
土地 |
9年1月(106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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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1年1月(114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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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1日 |
修正后 |
土地 |
9年4月(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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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9年4月(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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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进一步说明,因修正后,上开房屋持有期间计算有利纳税义务人,依据修正后申报作业要点第28点规定,对於修正生效时(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课或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得适用修正后规定。该局并提醒,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不论盈亏、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应纳税额者,一并检附缴纳收据),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
◎小规模营业人取得与营业有关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其进项税额之10%可於查定税额内扣减(5/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其进项税额之10%可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该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稽徵机关查定每月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一季之缴款书通知缴纳。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以强化营业税进销勾稽效果,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如已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税额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条规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项凭证,该进项税额之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惟如未依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则不得扣减查定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便当店经所在地国税局查定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50,000元,税额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为例,其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甲便当店如已取得并依限申报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税额3,000元,则可扣减查定营业税额300元(3,000元×10%),扣减后该季之应纳税额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营利事业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5/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第12条之5及第12条之6规定之货物,依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系属购买该货物成本或费用之减少,应将该退税款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於购买次年度才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於申请时将该退税款列为该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并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按减除该退税款后之帐面价值,以尚未使用之耐用年数继续计提折旧,该货物如原本是以费用列帐者,则应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兹就上开处理方式汇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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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申请退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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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当年度 |
购买次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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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帐列「固定资产」 |
列为「成本」减项 |
列为「未折减余额」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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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帐列「费用」 |
列为「费用」减项 |
列为「其他收入」 |
该局举例,甲公司114年10月1日购买营业用冷气机65,000元,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之1规定列为费用,甲公司如於同年12月31日前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2,000元,应将该退税款2,000元作为当年度费用之减项;甲公司如於次(115)年1月1日以后才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则应列报为申请年度(即115年度)之其他收入。
◎营利事业出售因合并取得消灭公司原持有之有价证券,其出售成本之认列规定(5/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处分因合并而取得消灭公司原持有之有价证券,应以合并取得该有价证券之成本,计算处分损益。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65条规定,营利事业在解散、废止、合并、分割、收购时,其资产之估价,以时价或实际成交价格为准。是以,存续公司取得消灭公司之资产,应按合并日之时价或实际成交价格重新估价,作为资产取得成本据以入帐,嗣后出售资产时,以该成本计算出售损益。因此,存续公司处分因合并而取得消灭公司原持有之有价证券,应以存续公司合并取得该有价证券之成本作为出售成本,认列处分损益,而非以消灭公司原始取得该有价证券成本作为计算基础。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证券交易损失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经核其内容系出售因合并而取得消灭乙公司原持有国内丙公司股票之损失,惟进一步查核发现甲公司计算处分损益时,误以乙公司原始取得丙公司股票成本1亿5,000万元作为出售成本,而非以甲公司合并取得该股票之成本3,000万元作为出售成本,致短漏报证券交易所得1亿2,000万元(列报出售成本1亿5,000万元-核定出售成本3,000万元),该局乃核定证券交易所得1亿元(申报交易损失-2,000万元+短漏报交易所得1亿2,000万元),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计入基本所得额,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裁处罚锾。
◎营利事业处分国内基金之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5/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处分国内基金之损失,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证券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营利事业向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金融机构购买之基金,以基金注册地来区分,可分为国内基金及国外基金,国内基金系在国内注册发行之基金,其处分损益不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而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规定,如为处分利得者,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如为处分损失者,得自损失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至国外基金则系在我国以外地区注册,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核准后在国内销售之基金,其处分损益,不适用上述停徵所得税之规定,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投资损失新台币(下同)8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出售乙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国内注册发行基金受益凭证之损失,该基金之注册发行地在国内为国内基金,系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证券交易所得适用范围,因此其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应留供以后年度计算基本所得自当年度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减除,该局乃核定调增甲公司113年度课税所得额800万元,补徵税额160万元。
◎支持运动产业营利事业捐赠费用减除所得额比例调高至175%(5/2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处分国内基金之损失,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证券交易损失,不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南投分局表示,为提升民间企业参与推动全民运动之诱因,促进运动产业多元发展,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2於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自114年7月25日开始适用,并延长适用期间至120年12月23日止。符合条件之营利事业当年度捐赠费用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175%。
该分局说明,营利事业透过专户对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职业或业余运动业之捐赠(下称一般运动捐赠),或专案核准之重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下称专案运动捐赠),其取得捐赠收据开立日於114年7月25日以后者,得按捐赠金额之175%,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若是一般运动捐赠,捐赠金额超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或是对关系人之捐赠,则只能扣减原捐赠金额,不能加成减除。加成减除之金额,以减至当年度所得额至零为限,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已为负数(亏损)者,则不得再适用加成减除;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务必将捐赠金额加成减除部分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以计算是否需缴纳基本税额。
该分局举例如下:
该分局提醒,营利事业如适用前揭捐赠加成减除实施办法之情形,除应透过专户并确认受赠对象是否符合认可或专案核准资格外,并应於办理该年度所得税结算或决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检附捐赠收据等资料,以免影响租税优惠权益。
◎租赁改良物支出,非属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范围(5/29)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订有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纳税义务人自行发现有短漏报税捐时,如能自动向稽徵机关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规定适用免罚,但其补缴之税款,应按日加计利息;而产生免罚效果之「自动补报及缴纳」截止期间,必须在「遭人检举时或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之前,此二项免罚要件,缺一不可。
该局说明,114年8月29日接获民众检举辖内营业人A商号114年6月间销售皮件精品予消费者时,漏未开立统一发票,经该局调查发现,A商号虽已在114年7月21日(当期申报期限114年7月15日之后)补开立统一发票,惟并未同时补申报114年5-6月期(销售货物当期)销售额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不符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仍应予以补税及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不论消费者有无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并申报当期销售额及报缴营业税。如果营业人已逾申报期限后发现有漏开立统一发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开立统一发票并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即可免予处罚。
◎营业人逾申报期后补开立统一发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罚(5/29)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订有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纳税义务人自行发现有短漏报税捐时,如能自动向稽徵机关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规定适用免罚,但其补缴之税款,应按日加计利息;而产生免罚效果之「自动补报及缴纳」截止期间,必须在「遭人检举时或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之前,此二项免罚要件,缺一不可。
该局说明,114年8月29日接获民众检举辖内营业人A商号114年6月间销售皮件精品予消费者时,漏未开立统一发票,经该局调查发现,A商号虽已在114年7月21日(当期申报期限114年7月15日之后)补开立统一发票,惟并未同时补申报114年5-6月期(销售货物当期)销售额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不符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仍应予以补税及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不论消费者有无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并申报当期销售额及报缴营业税。如果营业人已逾申报期限后发现有漏开立统一发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开立统一发票并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即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