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企業大學通訊 >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5月份第528期
◎ 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5/6) 2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6) 3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7) 4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1)... 4
◎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12)... 5
◎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5/12)... 5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5/12)... 5
◎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5/13)... 6
◎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5/13)... 6
◎民宿開張要辦理稅籍登記(5/13)... 7
◎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5/15)... 7
◎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5/15) 8
◎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5/15)... 8
◎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5/15)... 9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5/19)... 9
◎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5/19)... 10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5/21)... 11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5/21) 12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5/22) 12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5/25) 13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5/25)... 13
◎支持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所得額比例調高至175%(5/26)... 14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5/29)... 14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罰(5/29) 15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5/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 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5/6)
隨著跨境交易頻繁,越來越多跨國集團為一致性處理帳務,會要求本國營利事業配合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外幣記帳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中之外幣折合為新臺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或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開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114年度銷貨收入總額1,000萬美元,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114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31.19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11,900,000元。另甲公司114年3月向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換1.08美元,同年6月實際付款時結匯匯率為1歐元兌換1.13美元,產生15,000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114年度兌換虧損,並依美元平均匯率31.19元換算為新臺幣467,85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若以外幣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應依規定正確計算轉換匯率及認列兌換損益,並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及相關憑證,確保帳務清楚合乎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5/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免以紙本方式檢送,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於收支結算後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5/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留意抵減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及抵減稅額之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4年度)應納稅額,其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4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4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4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5至116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5/12)
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及提升出席率,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1萬個環保杯,作為即將召開股東會之股東紀念品,雖然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進項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惟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倘有誤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5/12)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5/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藥品屬醫師處方用藥,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係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即藥商銷售藥品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藥局購買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係銷售貨物之進項,即藥商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則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之情事,倘涉及逃漏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5/1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及成本(未折減餘額)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00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400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符合特定條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免辦理114年度結算申報(5/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應行檢視自身收入來源及組織性質,以確認是否符合免申報資格,避免因誤判而產生漏報風險。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僅有特定收入來源之社會團體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會團體(如:各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各級工會、學生家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年商會、同濟會、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工策會、義消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或老人社會團體等),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收入限制: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收入來源僅限於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
資產規模:全年收入總額與財產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無銷售行為且未設附屬組織之宗教團體
依法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需符合:
無營業行為:114年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收入。
組織單純:未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民宿開張要辦理稅籍登記(5/13)
隨著國內知性旅遊風氣日益盛行,特色民宿一家接一家設立,成為國人旅遊的新選擇。營業人經營民宿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主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收取費用,不論規模大小,原則上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民宿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如不符合上述免辦登記條件,而未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業者,為使旅客住得安心,經營有保障,請儘速檢視如因疏忽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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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 |
營業規模與營業稅徵免 |
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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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稅籍登記 |
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不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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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者,應辦稅籍登記,並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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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稅籍登記 |
每月銷售額未達5萬元。 |
未達起徵點,核定免徵 |
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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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銷售額達5萬元未達20萬元。 |
查定課徵營業稅。(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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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 |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發票,並按期自動報繳營業稅)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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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5/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系統應具備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同年期別內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不同消費者,每位持有電子發票之消費者均可依法領取中獎獎金,不影響中獎人領獎權益,溢付獎金則應由營業人賠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知名小吃業者因結帳系統出現異常,重複開立多張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並分別交付不同消費者,雖透過社群媒體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卻仍有部分發票無從追回。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如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電子發票之軟、硬體設備,確認系統具備自動跳號與重號防呆功能,避免因系統設定錯誤或人員操作失誤釀成重複開立情事;若發現異常,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具文報備處理。
◎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5/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工程保固費用,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常於合約約定提供保固服務,並暫估保固費用,惟應於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支出,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費用,依法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保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核其在建工程明細表及營業成本表等資料,查得該保固工程款係屬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維修事實,依規定不予認定,故調減營業成本4,000萬元,補徵稅額8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上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5/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其銷售依法適用免稅之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因作業疏失誤將免稅統一發票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不知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如買賣雙方尚未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將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之免稅統一發票。如買賣雙方已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則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買受人如取得符合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於銷貨人部分,該筆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加工食品及生鮮水產品批發,屬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114年1-2月期銷售生鮮水產品本應適用免稅規定,惟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繳納營業稅,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將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另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資格,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惟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又營業人如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規避稅負者,依財政部104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准追溯自開始銷售日起適用放棄免稅規定。
◎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5/15)
營業人因故申請暫停營業,如於停業期間欲恢復營業,應依規定辦理復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同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某旅館已申請停業,但消費者仍可經由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入住,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復業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復業,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者,即可免予處罰。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5/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核實申報收入、費用及計算所得。正值5月報稅季,為避免業者因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受罰,整理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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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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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錯誤態樣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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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短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銀行利息收入等) |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調,避免漏報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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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各項補助款 |
非屬免稅之補助款,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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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或自費收入 |
結清勞退基金帳戶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並如實申報自費收入,避免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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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獨資負責人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使用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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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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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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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與業務無關之費用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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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損益計算表,將各項費用科目總括列報為其他費用 |
各項費用應按其性質正確歸屬費用科目,以符合會計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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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完成基本資料建檔後,即可依系統指引填報收支資料,並上傳相關附件,除操作方便,亦能正確計算損益,有效降低人工申報錯誤風險,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另將執行業務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5/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滋生疑義。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自上市(櫃)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之關鍵在於「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兩個時點的先後順序。倘「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倘「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該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免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上市A、B公司2筆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屬甲君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按獲配股息數額,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8月15日,係於甲君死亡日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以正確申報遺產稅。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5/21)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地自建房屋、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繼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購入的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該房屋。因被繼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別為114年及106年,皆屬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申報作業要點修正前後,計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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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 |
乙君(被繼承人) |
甲君(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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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期 |
106年1月1日 |
114年1月1日 |
114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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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因 |
買賣 |
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
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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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標的 |
土地 |
新屋 |
房屋及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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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出售日 |
申報作業要點 |
標的 |
持有期間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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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2月1日 |
修正前 |
土地 |
9年1月(106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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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1年1月(114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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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1日 |
修正後 |
土地 |
9年4月(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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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9年4月(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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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修正後,上開房屋持有期間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據修正後申報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對於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得適用修正後規定。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5/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3,000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300元(3,000元×10%),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5/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該退稅款後之帳面價值,以尚未使用之耐用年數繼續計提折舊,該貨物如原本是以費用列帳者,則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茲就上開處理方式彙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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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申請退稅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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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當年度 |
購買次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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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帳列「固定資產」 |
列為「成本」減項 |
列為「未折減餘額」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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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帳列「費用」 |
列為「費用」減項 |
列為「其他收入」 |
該局舉例,甲公司114年10月1日購買營業用冷氣機65,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列為費用,甲公司如於同年12月31日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2,000元,應將該退稅款2,000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甲公司如於次(115)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應列報為申請年度(即115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5/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計算處分損益。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是以,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資產,應按合併日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重新估價,作為資產取得成本據以入帳,嗣後出售資產時,以該成本計算出售損益。因此,存續公司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存續公司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作為出售成本,認列處分損益,而非以消滅公司原始取得該有價證券成本作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核其內容係出售因合併而取得消滅乙公司原持有國內丙公司股票之損失,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處分損益時,誤以乙公司原始取得丙公司股票成本1億5,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而非以甲公司合併取得該股票之成本3,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致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列報出售成本1億5,000萬元-核定出售成本3,000萬元),該局乃核定證券交易所得1億元(申報交易損失-2,000萬元+短漏報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5/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向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金融機構購買之基金,以基金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在國內註冊發行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如為處分利得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為處分損失者,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國外基金則係在我國以外地區註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適用上述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出售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註冊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之損失,該基金之註冊發行地在國內為國內基金,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適用範圍,因此其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計算基本所得自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113年度課稅所得額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支持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所得額比例調高至175%(5/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升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之誘因,促進運動產業多元發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於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自114年7月25日開始適用,並延長適用期間至120年12月23日止。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費用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175%。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下稱一般運動捐贈),或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下稱專案運動捐贈),其取得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5日以後者,得按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若是一般運動捐贈,捐贈金額超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是對關係人之捐贈,則只能扣減原捐贈金額,不能加成減除。加成減除之金額,以減至當年度所得額至零為限,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已為負數(虧損)者,則不得再適用加成減除;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務必將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計算是否需繳納基本稅額。
該分局舉例如下: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適用前揭捐贈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除應透過專戶並確認受贈對象是否符合認可或專案核准資格外,並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5/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規定適用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4年8月29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4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4年7月21日(當期申報期限114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4年5-6月期(銷售貨物當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罰(5/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規定適用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4年8月29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4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4年7月21日(當期申報期限114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4年5-6月期(銷售貨物當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