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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6月份第529期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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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董事长新书出版,包含「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上下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适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解析」、「遗产及赠与税的节税与传承规划」、「宗教财团法人及寺庙-登记法规与租税规划」等,一连串好书公开上架 ★狂贺!!!! TIB企业大学114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展延通过~~~★ ★恭喜!!!刘孟宗资深顾问新书出版「食安思维:从工厂实务探讨问题管理与解决方案」 ※TIB企业大学行动学习网已经开课,欢迎上线学习※

◎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之认列规定(6/3)... 3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给付网红收入,应依规定扣缴税款、申报及填发扣缴凭单(6/4)    3
◎营利事业出售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记得申报基本税额(6/8)... 4
◎端午佳节采购礼品赠送客户或员工,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6/10)... 4
◎营利事业持有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转免纳  所得税(6/11)    5
◎道路拓宽或公共工程施工影响营业,可申请扣除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额(6/12)    5
◎营利事业列报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后,3年内转售应补税并加计利息(6/12)    6
◎营业人跨区举办临时展售会免再办税籍登记(6/12)... 6
◎医疗院所销售保养品等商品,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6/15)    6
◎独资商号违反税法规定情事,应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处罚对象(6/16)    7
◎营利事业估列薪资支出,未具确定给付义务属未实现支出不得列报为当期费用(6/16)    7
◎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 缴营业税(6/17)    8
◎依受雇公司指示於影音平台分享自家公司产品讯息取得之分润收入,要报缴营 业税吗?(6/17)    9
◎房地合一税放宽股权交易认定!未核课确定案件皆适用(6/17)... 9
◎诉愿先缴纳应纳税额1/3或提供担保,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6/17)... 11
◎营业人1年内若被查获漏开或短开统一发票达3次,除处以罚锾外,并处以停止营业处分(6/17)    11
◎公司解散或废止未依法选任清算人,全体股东或董事即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税而被限制出境(6/17)... 11
◎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流程简政便民新修正(6/17)... 12
◎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屋,计算交易损益时减除之成本,应以原始取得之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为准(6/22)... 13
◎依法设立之护理之家提供住民纸尿裤及看护垫倘未并入照顾服务费用收取者,应依法报缴营业税(6/23)... 14
◎执行业务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项税捐及费用视同支付租金,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6/23)    14
◎无销售额也须申报,漏报营业税小心挨罚(6/23)... 14
◎营利事业向非金融业借款之利息,超过利率标准部分,不予认定(6/25)... 15
◎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投资收益应归属营业收入(6/25)... 15
◎送赠品加收之运费要开发票(6/26)... 16
◎营利事业列报大陆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应正确计算可扣抵限额(6/29)... 16
◎小规模营业人汰旧换新营业用资产(6/30)... 17
◎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虽无应纳税额,仍应处罚(6/30)... 17

◎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之认列规定(6/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应有被投资事业之清算证明文件始得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指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倘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者,应取具被投资事业之清算证明文件,并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投资损失认列时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被投资事业乙公司清算而发生之投资损失新台币(下同)210万元,虽甲公司已提示乙公司於113年12月经经济部核准解散登记函,惟未能提示乙公司已依法办理清算完结,其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核与上开规定不符,该局乃调减投资损失210万元,补徵税额42万元(210万元×税率20%)。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给付网红收入,应依规定扣缴税款、申报及填发扣缴凭单(6/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财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订定「个人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综合所得税作业规范」,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之1规定办理税籍登记之营业人,为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之扣缴义务人,其给付网红(即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之个人)收入,依相关规定应扣缴税款、申报及填发扣缴凭单。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扣缴义务人给付网红收入,应按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之我国来源网红收入,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申报及填发扣缴凭单;其给付金额因未达起扣点,而未经扣缴税款者,应依同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若扣缴义务人为境外平台,应自行或委托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有固定营业场所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办理扣缴税款、向税籍登记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扣(免)缴凭单及将扣(免)缴凭单填发网红。
   该分局举例说明,若境内网红甲自境内平台A取得网红收入新台币(下同)10万元:按境内利润贡献程度100%,计算甲收入10万元,A依给付我国境内居住者执行业务报酬之扣缴率10%,扣缴税款1万元,并依规定申报及填发扣(免)缴凭单。若自境外平台B取得网红收入1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为8万元,按境内利润贡献程度100%,计算甲收入8万元,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为2万元,按境内利润贡献程度50%,计算甲收入1万元,甲收入合计9万元,B按给付我国境内居住者执行业务报酬之扣缴率10%,扣缴税款0.9万元,并申报及填发扣(免)缴凭单。
   该分局特别提醒,考量实施初期,扣缴义务人恐不熟悉相关规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为辅导期间,辅导期间有未依规定扣缴税款、申报或填发扣(免)缴凭单者,免依所得税法第111条第2项、第114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处罚,该分局吁请扣缴义务人主动向稽徵机关办理扣缴及申报事宜。

◎营利事业出售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记得申报基本税额(6/8)
   近年受惠於AI产业强劲需求与半导体供应链布局,台股市场表现亮眼、交易极其热络,许多营利事业利用闲置资金投资於国内有价证券,以获取投资收益及充实营运资金。对此,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国内核准发行之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虽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徵所得税,但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国内上市(柜)、未上市(柜)股票及国内基金之所得,属证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於计算基本所得额时应加计该项所得。至於经稽徵机关核定之证券交易损失,得依同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之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另为鼓励长期投资,依同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有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者,於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在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交易损失后,余额为正数者,以余额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4年度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下同)100万元,按20%税率计算之一般所得税额为20万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点时处分持有满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产生证券交易所得1,000万元,因其无以前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证券交易损失可减除,故甲公司计算基本所得额为600万元【课税所得额100万元+持有满3年证券交易所得500万元(1,000万元×1/2)】,基本税额为64.8万元(【基本所得额为600万元-60万元】×12%),由於基本税额64.8万元高於一般所得税额20万元,甲公司办理结算申报时,除应缴纳一般税额20万元(100万元×20%)外,另需缴纳前开两者差额44.8万元(基本税额64.8万元-一般所得税额20万元),合计缴纳税额64.8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在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详加核对证券交易清单,将证券交易所得确实填载於「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计算基本税额,避免因漏报而遭补税处罚。若在申报期限过后,始发现有漏报或短报证券交易所得致漏报基本税额的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利息,即可免罚。

◎端午佳节采购礼品赠送客户或员工,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6/10)
   端午佳节将至,许多营业人会采购礼品馈赠客户或员工,所取得进项凭证,於申报营业税时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置礼品若系供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使用,例如馈赠客户、业务往来对象之礼品,或是慰劳员工之节庆礼品、尾牙抽奖品等,其取得之进项凭证属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之范畴,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及第4款规定,该进项凭证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采购60盒礼盒供馈赠客户及酬劳员工使用,取得进货金额新台币(下同)120,000元、进项税额6,0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A公司在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将该笔6,000元税额误报为扣抵销项税额。嗣经查获,A公司违反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除须补缴6,000元税款外,应依同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虚报进项税额予以裁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於申报营业税前,应自行检视各项进项凭证是否符合扣抵规定。若发现有误将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误申报之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仅需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持有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转免纳  所得税(6/1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员林稽徵所表示,营利事业持有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转,该交易免纳所得税,惟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於次年度办理结算申报时,免填报申报书第C1-1页。
   该所说明,因建设公司属经常买进、卖出不动产为业之营利事业,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应分别计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1页第01栏(营业收入总额)、第05栏(营业成本)及所属费用、损失栏位。但如有移转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而该土地系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则符合免纳所得税之规定;若有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但不论该交易是所得或损失,於次年度办理结算申报时,均需填列於申报书第1页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并附计算表,免填报第C1-1页。
   该所提醒,土地交易相关之证明文件,如: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或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土地所有权人证明、交易合约书、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书等资料务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机关查核时提示。

◎道路拓宽或公共工程施工影响营业,可申请扣除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额(6/12)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依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小规模营业人如因道路拓宽、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营业环境受影响,造成营业中断或营业额减少者,得依规定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税查定销售额扣除未营业天数;符合规定之营业人,经查明核准后,得按实际受影响期间核减查定销售额,以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
   该分局提醒,受影响营业人可依下列三步骤提出申请:
一、拍摄施工范围、交通管制及营业场所受影响情形照片留存。
二、备妥施工公告、营业额减少资料或其他佐证文件(如:区公所证明文件或邻、里长证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提出申请,由稽徵机关派员实地勘查后办理核减。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得透过下列方式申请:
(一)线上申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服务/线上申办/税务线上申办/营业税/申请调减查定销售额」,免使用工商凭证即可申办。
(二)书面申请:邮寄或至主管稽徵机关临柜办理;相关申请书表、填写范例及应检附损失证明文件等,可至财政部中区国税局网站「灾害损失专区」自行下载使用。
 
◎营利事业列报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后,3年内转售应补税并加计利息(6/12)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列报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将其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自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或领取退税款日之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所进一步说明,按「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规定,除公司进行合并、分割或依企业并购法第27条或第28条规定收购,而移转予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分割后既存或新设公司、收购公司,且继续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外,相关资产未於3年内供营业或生产使用即应课税。
   该所举例,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列报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新台币500万元,经查该投资支出系A公司於112年间购入机器设备供自行生产使用,惟该公司於114年将前述购置之机器设备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规定,经该所剔除补税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追缴。
   该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特别留意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项目之时限与使用目的规定,以免未符合规定遭调整补税。

◎营业人跨区举办临时展售会免再办税籍登记(6/12)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配合演唱会、比赛及节庆活动,在税籍登记以外地区,举办临时销售行为,营业人只要向税籍登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营业税,无须在举办活动当地申请营业税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基於简化稽徵及便民服务之考量,营业人如於税籍登记以外地区,举办临时展售会,於活动开始前,应先向税籍登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报备短期展售之地点及时间,并依同法第32条规定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举例,甲公司税籍登记在该局凤山分局所辖高雄市仁武区,於端午连假期间在高雄三民区之爱河河畔临时设摊销售与节庆活动有关商品,则该营业人应先向该局凤山分局报备,并於活动期间依规定开立发票交付消费者,嗣后将该临时展售摊位之销售额并入甲公司之销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医疗院所销售保养品等商品,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6/15)
   近年医美及皮肤科诊所盛行,许多医疗院所除了提供医疗美容劳务外,亦有销售各类护肤、保养品或保健食品。医疗院所销售保养品之行为,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医院、诊所、疗养院所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属於免徵营业税范围。另依财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财税字第10200674642号函及卫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卫部医字第1021681168号函规定,所谓「美容医学」系指由合格医师透过医学技术,如: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执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医疗技术来改善身体外观之医疗行为。爰此,医师从事美容医学须涉及医学专业而得认属其系本於医学专业而提供之专业性劳务,核属「医疗劳务」之范畴,免徵营业税;而「瘦身美容」则系指藉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观之健美,所实施之综合指导、措施之非医疗行为,属於一般商业行为,应办理营利事业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某皮肤科诊所医生在为病患看完诊后,推荐病患购买诊所自制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湿乳液,因此类美容护肤保养品并非医疗劳务用品,属於销售货物行为,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
   该局特别提醒,医疗院所应自行检视如有是类销售「瘦身美容」商品而未办税籍登记之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办税籍登记,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仅须加计利息)。

◎独资商号违反税法规定情事,应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处罚对象(6/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商号如发生违反税法规定情事,应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处罚对象。
   该局说明,迩来发现有独资商号违反税法规定,於稽徵机关查获后,试图透过变更负责人,规避补税及处罚。然依财政部86年5月7日台财税第861894479号函规定,独资组织营利事业於办妥负责人或商号变更登记后,如经查获变更前有违反税法规定情事,仍应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
   该局指出,独资商号并无独立法人格,对外虽然以所经营之商号名义营业,所生权利义务仍归属出资之个人,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负责人)当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因此独资商号如有触犯税法上之违章事实应受处罚时,亦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对象。故独资商号违反税法规定,即便事后立即变更负责人,稽徵机关仍会以违章行为时登记负责人为处罚对象,并不会因负责人变更而有所改变。
   该局呼吁,独资商号负责人应确实遵守税法相关规定,若因一时疏忽,有发生违反税法规定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

◎营利事业估列薪资支出,未具确定给付义务属未实现支出不得列报为当期费用(6/16)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薪资费用及年终奖金,应符合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如仅於帐上估列,未具实际给付义务基础者,属未实现费用,不予认定。
   该局说明,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营所税查准)第63条第1项规定,除属所得税法第48条所定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准用同法第44条估价规定产生之跌价损失、该准则第50条之存货跌价损失,第71条第8款之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第94条之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者外,不予认定费用及损失。
   该局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查得该公司列报应付薪资支出新台币(下同)1,200万元,依甲公司提示之资料,该公司於年度终了时,仅以会计分录估列相关费用,未於公司章程载明相关奖金制度,亦未经股东会预先议决,且无法提示与员工间事前约定之相关资料及给付标准。因该笔费用尚未具备确定给付义务,属未实现费用,依据营所税查准第63条规定,全数剔除并补徵税额240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基於会计处理需要,虽得依权责发生基础估列相关费用,惟办理所得税申报时,仍应注意营所税查准第63条相关规定,若属不得认列之未实现费用或损失,应於结算申报时自行调减,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

◎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 缴营业税(6/17)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依受雇公司指示於影音平台分享自家公司产品讯息取得之分润收入,要报缴营 业税吗?(6/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称小编)制作影片分享公司产品讯息,系受雇提供劳务,依规定无须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明确规范网红透过平台取得分润收入如何课徵营业税及办理税籍登记,免罚辅导期限到115年6月30日。个人网红如在我国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114年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应依上开作业规范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为推广行销自家产品,指派乙员工於影音平台创设频道帐号,制作上传产品介绍影片并提供选购连结供观众浏览订购;嗣后乙员工取得平台广告分润收入200,000元,虽然该频道帐号由乙员工创立,惟其受雇甲公司并依该公司指示执行职务,并将分润收入缴回公司,则该广告分润收入属甲公司销售劳务取得代价,乙员工无须办理税籍登记,应由甲公司申报销售额并缴纳营业税。
   随著网路经济蓬勃发展,个人藉由影音平台分享创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关税务责任亦随之产生。国税局提醒,个人网红或企业经营者,请尽速自行审视相关网路交易情形,若符合应办理税籍登记及缴纳营业税情事者,请把握前揭免罚辅导期限,主动办理税籍登记及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避免后续衍生补税及处罚的风险。

◎房地合一税放宽股权交易认定!未核课确定案件皆适用(6/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放宽「股权交易视同房地交易」之认定规定,使税制更趋合理并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为防杜股东藉形式移转股权而实质转让我国境内房地,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兴柜之股份或出资额(以下合称股权)过半数之国内外事业股权,且该事业股权价值50%以上是由我国境内房地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地交易,须课徵房地合一税。本次修正针对此项规定,进行两大重点放宽:
放宽重点一:修正股权价值认定方式
本次作业要点修正发布前,在判断被投资事业之境内房地价值是否达50%以上时,系以交易股权时该被投资事业之境内房地价值为分子,分母则以该事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之「净值」或交易日之「净值」认定。为使该比率计算更为合理,增订该事业如可合理客观衡量其全部财产价值(例如会计师按时价查核签证资料)者,该分母得以各项资产「时价总额」认定之,让房地价值比率计算更符合实务现况。
放宽重点二:修正适用范围(旧股权及旧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开条件之股权交易视同房地交易之规定自110年7月1日起实施,且房地合一税仅适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爰参酌上开日出条款立法意旨,放宽将股东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旧股权,其交易所得中,属该事业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旧制房地」价值占境内全部房地价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适用房地合一税。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股东持有A公司70%股权(其中40%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旧股权),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权(依先进先出法,本次交易之「旧股权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万元,交易股权时该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是由境内房地构成,且持有的境内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旧制房地(「境内旧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后规定,甲股东出售该股权之所得中有40%(即「旧股权占比」80% ×「境内旧制房地占比」50%)不适用房地合一税规定,则视为房地交易所得为60万元[交易所得100万元 ×(1-40%)](详附表)。
   该局特别提醒,本次放宽得以各项资产时价计算股权价值,及旧股权交易得按旧制房地占比排除适用房地合一税等有利於纳税义务人之规定,未核课确定案件均可适用。



◎诉愿先缴纳应纳税额1/3或提供担保,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6/17)
   纳税义务人对於税捐稽徵机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诉愿,但诉愿程序并不当然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因此,纳税义务人欲於诉愿期间避免遭受强制执行,应依规定先行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1/3,或提供足额担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收到税单后,如对核定税额之处分不服,应於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30日内,填写复查申请书,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申请复查。於复查期间内,依税捐稽徵法第39条规定,该未缴税额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经复查决定后,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诉愿,惟纳税义务人须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1/3或提供相当之担保,否则案件会被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综合所得税额新台币(下同)90万元之复查决定并依法提起诉愿,惟未按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1/3(即30万元)或提供相当担保,经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甲君因存款帐户遭扣押,恐影响日常生活支出及个人信用,立即缴清全部税款。
   该局呼吁,若纳税义务人於收受复查决定书及税额缴款书仍不服,赓续进行行政救济程序时,依法须先行缴纳1/3税款或提供相当担保,才得以暂缓被移送强制执行。
 
◎营业人1年内若被查获漏开或短开统一发票达3次,除处以罚锾外,并处以停止营业处分(6/1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1年内若被查获漏开或短开统一发票达3次,除了处以罚锾处分外,并处以停止营业之处分。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2条及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营业人停止营业处分作业要点规定,营业人漏开统一发票或於统一发票上短开销售额,於法定申报期限前经查获者,应就短漏开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并按该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1年内(自首次查获之日起,至次年当日之前1日止)经查获达3次者,并停止其营业。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分别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获漏开统一发票,因符合在「1年内」经查获漏开统一发票达3次,国税局除处以罚锾处分外,并处以停业处分。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以免遭停止营业处分。

◎公司解散或废止未依法选任清算人,全体股东或董事即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税而被限制出境(6/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废止进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规定或未决议选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担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税被限制出境,倘主张非公司股东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责,须取得法院确认董事委任或股东关系不存在之确定判决或经主管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始得申请解除出境限制。
   中区国税局指出,辖内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缴税捐高达新台币(下同)900万余元,该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办理禁止处分,经废止登记后未依法选任清算人,因欠缴已确定税款及罚锾合计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之200万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之限制出境条件,遂依法对该公司全体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称已邮寄存证信函向公司表达辞任董事职务,且公司也已被废止登记,国税局不应以其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请辞」或「误以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张免责,但这些理由皆无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规定或未决议选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规定应以全体股东(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税金额已达限制出境标准及条件时,税捐稽徵机关会以该法定清算人为限制出境对象,公司董事如自认委任关系已不存在,须向法院提起确认董事委任关系不存在之诉,取得法院确定判决或主管机关准予变更登记资料,即可检具相关文件申请解除出境限制,以维护个人权益。
   中区国税局特别呼吁,公司解散或废止登记后应尽速依法办理清算并缴清欠税,切莫以为解散或废止登记即可规避税捐责任。此外,民众勿轻信他人诱骗而落入人头挂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税进入清算程序且未选任清算人,登记之股东或董事即为法定清算人,届时若被限制出境,须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当担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极不作为,而影响个人出入境权益。
 
◎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流程简政便民新修正(6/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为简政便民加速审查作业,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务品质,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书面审核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及商品或固定资产报废案件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中区国税局说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调高灾害损失、商品及固定资产报废得书面审核金额:
(一)灾害损失报备: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从新台币(下同)五百万元以下,提高为一千万元以下者,得予书面审核。
(二)商品、原物料报废:营利事业每次申请报备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提高为一千万元以下者,检附商品、原物料报废报告表等相关资料,经书面审核无异常者,免实地勘查。
(三)固定资产未达耐用年数报废: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已达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报废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提高为一千万元以下者,经依固定资产报废报告表研判,尚无实地勘查价值或需要,得依检附之毁弃前后照片,予以书面审核。
二、灾害损失报备期限原於灾害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报备,增列营利事业之灾害损失发生地属重大灾害地区范围,稽徵机关得延长申请报备期间为3个月(含)以上并公告周知;其非属重大灾害地区范围,稽徵机关亦得视其辖区灾害状况,比照延长申请报备期间。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台风、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期限内报请辖属稽徵机关办理。
*参照:灾害损失减免注意事项(北区国税局灾害损失减免专区)
1. 遭受不可抗力灾害请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申报灾害损失(前开申报期限如财政部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
2. 个人申报灾害损失时请检附损失证明文件(如照片)及受损财产之取得凭证(如欠缺凭证,请於申报表中估列取得时间、金额)。
3. 办理方式可利用书面、传真、电话或网路向户籍地或财产所在地之稽徵机关为之,但有接受保险赔偿或救济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则应列为损失之减项。
4. 营利事业灾害申报损失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者、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检附下列证明文件,由国税局书面审核。
 A. 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火灾损失者则免附)。
 B. 灾害现场及毁弃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C. 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则免附)。
 D. 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者,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1日之财产目录、回复原状已支付之凭证影本。
5. 审理单位:
 A. 未符书面审核之案件,原则上,以受灾地点所在地之国税局为受理勘查机关,俟勘查后再将勘查结果通报营利事业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
 B. 符合书面审核者,若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则由营利事业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迳行核定。若直接向灾害损失发生所在地国税局报备时,由受理单位将相关报备资料,通报营利事业总机构所在地之国税局,依书面审核作业方式办理。

◎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屋,计算交易损益时减除之成本,应以原始取得之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为准(6/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屋,计算交易损益时减除之成本应以原始取得之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为准。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出售之房屋如帐列固定资产者,其计算交易损益时减除之成本,应以房屋取得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作为计算基础,认列处分损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於110年间取得之A房地,交易所得计新台币(下同)2,300万元,采分开计税,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按税率45%计算应纳税额为1,035万元,并合并申报缴纳。惟经该局查核发现,A房地系帐列固定资产,甲公司於计算交易损益时,其房屋取得成本并未减除累计折旧60万元,该局乃核定调增甲公司房地交易所得60万元,补徵税额27万元(60万元×税率45%)。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於计算房地交易损益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
 
◎依法设立之护理之家提供住民纸尿裤及看护垫倘未并入照顾服务费用收取者,应依法报缴营业税(6/2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法设立之护理之家等机构向被照顾者或家属收取纸尿裤及看护垫之收入,如未并计为照顾服务费用收取者,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法设立之一般护理之家、精神护理之家、居家护理所、老人福利机构及长期照顾服务机构(下称机构)提供住民纸尿裤及看护垫等日常用品,由机构专业人员协助更换,属身体及生活照顾服务之一环,该等用品如并计於照顾服务费用收取者,一般护理之家、精神护理之家及居家护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徵营业税;老人福利机构及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得依同条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如该等机构收取之费用未并计为照顾服务费用者,核属机构销售货物所收取之代价,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个人甲与依法设立之护理之家乙签订照护合约,载明每月照顾服务费为新台币40,000元,服务费内含纸尿裤及看护垫费用,因前揭费用并计入照顾服务费,依规定免徵营业税;惟若合约载明纸尿裤等费用系按使用量额外计收,未并计为照顾服务费者,即属乙护理之家销售货物所收取之代价,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执行业务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项税捐及费用视同支付租金,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6/23)
   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业者承租房屋供执业使用,如约定由业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负担房屋税、地价税、扣缴税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险地震险及修缮费等费用,业者代为缴纳各项税捐及费用视同支付租金,应并入租金给付总额,依规定扣缴税款并办理扣(免)缴凭单。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租赁双方如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赁财产之修理维持或扩建费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债务,出租人因履行此项约定条件而支付之代价,实际系为使用租赁财产所支付之代价,与支付现金租金之性质完全相同。
   该局举例说明,A地政士事务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执业处所,双方於租赁契约约定除按月给付租金新台币(下同)15,000元外,另该屋之房屋税、地价税及房屋火险费用共计18,000元亦约定由事务所负担。该事务所亦将相关代垫费用列报於租金支出科目,惟该事务所仅就该年度给付甲君租金总额180,000元(15,000元X12月)申报扣(免)缴凭单,代甲君支付各项税捐及费用18,000元,漏未并入租金给付总额填报扣(免)缴凭单,造成扣(免)缴凭单申报错误而遭受处罚。
   该局提醒,若执行业务及其他所得业者等扣缴单位代出租人支付各项税捐及费用,实际为租赁房屋之代价,其性质与支付租金相同,扣缴义务人应确实并入租金给付总额并申报扣(免)缴凭单。 

◎无销售额也须申报,漏报营业税小心挨罚(6/2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国加值型营业税采用「自动报缴制度」,只要办妥税籍登记开始营业,无论当期有无销售额,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否则即使「没有应纳税额」,仍会被依法补税并处罚。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8条之1规定,营业人应以每二个月为一期(适用零税率得申请以每个月为一期申报),分别於次期(月)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上期之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报,依同法第49条规定,将面临滞报金或怠报金的处罚。就算当期完全没有销售额(应纳税额为0),一样有最低罚锾:

逾期天数

罚则计算方式

罚锾范围(新台币)

无应纳税额者裁罚

未逾30

每逾2日加徵应纳税额1%(滞报金)

1,200元~12,000

固定罚1,200

超过30

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

3,000元~30,000

固定罚3,000


 该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设立开始营业,因当期(115年3-4月)销售额为0元,误认其免申报营业税,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报销售额及营业税额,迟至同年6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6月15日始补办理申报,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遭罚滞(怠)报金。

◎营利事业向非金融业借款之利息,超过利率标准部分,不予认定(6/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营业所需向个人等非金融业借款之利息,超过财政部核定借款利率最高标准者,不予认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4款规定,营利事业向金融业以外借款之利息,超过利率标准部分,不予认定。其每年度利率之最高标准,系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参酌该区市场利率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经查系甲公司为营运所需,於113年1月1日向乙君借款500万元,按借款利率年息20%计算支付之利息,惟该借款利率已高於当年度财政部核定向非金融业借款之最高利率标准月息1分3厘,该局乃就超过最高利率标准部分调减利息支出22万元(500万元×20%-500万元×月息1.3%×12月),补徵税额4.4万元(22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列报向非金融业借款之利息支出时,应注意借款利率有无超过财政部核定之最高利率标准,以免因未符规定而遭调整补税。

◎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投资收益应归属营业收入(6/2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出售有价证券之收入」及「投资有价证券产生之投资收益」均应归属於营业收入,以计算全年所得额,如有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条规定免税之转投资收益者,应再将经分摊营业费用及利息支出后之「证券交易所得」及「投资收益净额」分别列报为全年所得额之减项,即结算申报书「第99栏」停徵之证券、期货交易所得(损失)项下及「第58栏」项下,方能正确计算课税所得额。
   中区国税局日前查获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之股利收入新台币(下同)250万元,惟甲公司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营业收入仅列报出售有价证券收入,未将前揭股利收入250万元列报於营业收入项下,但又将上揭投资收益250万元减除应分摊之营业费用及利息支出后之净额列报於「第58栏」项下,导致漏报课税所得额250万元,虽甲公司於加计短漏报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惟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短漏报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处罚锾上限90,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有关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相关规定,於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系统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皆有详细之填写须知及说明,为维护自身权益,请多加注意正确申报,以免受罚。

◎送赠品加收之运费要开发票(6/2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营业人网路直播举办线上抽奖活动,赠送奖品并加收运费,赠品部分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运费部分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开立统一发票,惟为简化作业,凡属下列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销货附赠物品或商品馈赠,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含有广告性质者,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又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依同法第16条前段规定,系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回馈客户举办线上抽奖活动,乙君中奖后,收到通知须支付甲公司新台币(下同)150元运费,方可收到奖品,甲公司所赠送奖品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於设帐记载后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甲公司应就运费150元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中奖者。

◎营利事业列报大陆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应正确计算可扣抵限额(6/2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大陆地区服务收入,於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时,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惟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加计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其计算方式为「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额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之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之合计数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之应纳税额」减除「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额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之应纳税额」,且计算该扣抵限额时,应留意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系指大陆地区来源收入减除其相对应成本费用后之余额,而非迳按大陆地区来源收入全数作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亿元,包含因提供技术支援而取自大陆地区服务收入3,000万元(已缴纳大陆地区所得税300万元),而相关技术支援人员薪资支出等成本费用为2,000万元。经该局计算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为1,000万元(收入3,000万元-相对应成本费用2,000万元),故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为200万元〔课税所得额1亿元×税率20%-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额9,000万元(课税所得额1亿元-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额1,000万元)×税率20%〕,惟甲公司误将大陆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300万元全数扣抵113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此该局核定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已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为200万元,补徵税额100万元(申报数300万元-核定数200万元)。 

◎小规模营业人汰旧换新营业用资产(6/30)
   小规模营业人甲商号询问,其经营烘焙蛋糕零售,因现有烘焙设备耗能,想出售旧设备收回资金,用以购买新节能设备,其卖旧换新设备需要缴营业税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22款规定,依同法第4章第2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销售其非经常买进、卖出而持有之固定资产,免徵营业税;同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第23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主管稽徵机关应按其进项税额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但查定税额未达起徵点者,不适用之;财政部76年9月24日台财税第760144169号函后段规定,小规模营业人如将固定资产转售,其已扣减之进项税额尚无应予补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因出售营业用之固定资产(如烘焙设备),得免徵营业税且已扣减之进项税额亦无须补税;另新购买供营业上使用之设备,如无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如统一发票),应分别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并以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为限,得以进项税额10%扣减查定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某某商号经所在地国税局核定为小规模营业人,查定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60,000元,按1%税率计算,每月税额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当期为例,其查定营业税额为4,800元(1,600元×3个月),该商号於当期购买烘焙设备,取得统一发票1纸,载有销售额40,000元,进项税额2,000元,并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提出申报。经审查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扣减后该期之实际应纳税额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该商号於115年1至3月间汰旧换新营业资产,以30,000元出售旧设备部分,得免徵营业税。
   该局提醒,小规模营业人平时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劳务或固定资产时,请务必记得索取统一发票并正确登载统一编号,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准时申报当期凭证,以免因逾期或非当期发票而无法适用扣减权益。

◎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虽无应纳税额,仍应处罚(6/30)
   许多营利事业误以为结算申报营业亏损,即使短漏报所得额,只要没有应纳税额,就不会受处罚,惟所得税法订有相关处罚规定,营利事业仍应特别留意。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分别依同法第110条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合作社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200万元,嗣经查得甲合作社当年度接受政府补助购置生产设备款项800万元,并已将生产设备帐列固定资产及提列折旧费用,惟漏报补助款收入,乃依财政部93年8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1790号令规定,按所购置固定资产之耐用年数5年,每年平均认列收入160万元(补助款800万元/耐用年数5年),核定短漏报所得额160万元,课税所得额为亏损40万元(申报亏损200万元+短漏报所得额160万元),因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乃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就短漏之所得额160万元依113年度适用税率20%计算之金额32万元(160万元×20%),按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规定不同情节0.3至0.5倍数处罚,因核算之罚锾超过9万元,按前揭规定裁处最高罚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