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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7月份第530期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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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董事长新书出版,包含「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上下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适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解析」、「遗产及赠与税的节税与传承规划」、「宗教财团法人及寺庙-登记法规与租税规划」等,一连串好书公开上架 ★狂贺!!!! TIB企业大学114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展延通过~~~★ ★恭喜!!!刘孟宗资深顾问新书出版「食安思维:从工厂实务探讨问题管理与解决方案」 ※TIB企业大学行动学习网已经开课,欢迎上线学习※

◎停业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7/1)... 3
◎发货、收款还是结帐?统一发票开立时点(7/1)... 3
◎营利事业出售股份或出资额,应注意是否落入课徵房地合一税适用范围(7/1)... 3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权利金免税,请留意申请时效及要件(7/3)... 4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7/3)    5
◎营利事业列报兑换损益应以实现者为限(7/6)... 5
◎小规模营业人给付薪资、租金等所得,仍应依法办理扣缴及申报(7/7)... 5
◎营利事业应把握灾损失申报期限(7/7)... 6
◎营业人於税籍登记所在地以外地区举办临时特卖会,应先申请核备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7/7)... 6
◎股东会纪念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7/7)... 7
◎实体店面试营运也要办理税籍登记(7/8)... 7
◎药局复合式经营,应办理税籍登记及申报营业税(7/9)... 7
◎国内营业人与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依法报缴营业税(7/10)... 8
◎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该如何认列收入?(7/10)... 8
◎营利事业违反各种法规遭科处之罚锾,不得列报费用或损失(7/10)... 9
◎营利事业出售长期持股所获利得可享租税优惠(7/10)... 9
◎115年度医疗(事)机构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符合资格者开始申请(7/13)... 9
◎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领回之结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7/13)... 10
◎证券交易税申报违失态样(7/15)... 11
◎出售继承或受遗赠房地,得并计各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以利适用较低税率(7/16)    11
◎营业人申报外销劳务适用零税率,应注意劳务在国外使用之要件(7/16)... 12
◎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并以所得额计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额(7/17)    12
◎营利事业以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应减除政府补助款(7/22)... 13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权利金及技术服务报酬免纳所得税优惠,请留意四大修正重点(7/22)    13
◎分次收款注意时限开发票(7/23)... 14
◎网红取得分润收入,达应办理税籍登记标准者,即应依规定办理登记并报缴营业税(7/23)    14
◎营利事业注销库藏股致冲抵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减项列报规定(7/27)... 15
◎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领回之结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7/28)... 15
◎营利事业出售股份或出资额,应注意是否落入课徵房地合一税适用范围(7/28)    16
◎营利事业列报费用或损失应与业务有关,并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7/29)... 16
◎营利事业与地主合建分售不动产建案,应按售价比例分摊广告费(7/30)... 17
◎营利事业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致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加项(7/31)... 17
◎营利事业出售经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损失应与营利事业所得额分开计算,不得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7/31)... 18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属旅行业业务范围,应就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7/31)... 18


◎停业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规定申报营业税(7/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许多新设立之营业人在营业初期或试营运阶段无销售收入,因故申请暂停营业,误以为停业当期无销售额就不须申报营业税。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2个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的申报书,检附相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至於已申请暂停营业的营业人,停业前的销售额,仍应依上开规定於次期办理申报。若营业人逾期未依规定申报,将依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
   该局举例说明,乙商号申请自115年4月10日起暂停营业,115年3—4月无销货,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报营业税销售额与税额,迟至同年6月20日才办理申报,因已逾30日而被裁处怠报金新台币3,000元。
   营业人申请暂停营业,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作业,以免因逾期申报遭加徵滞(怠)报金。

◎发货、收款还是结帐?统一发票开立时点(7/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预购、分期付款及网路下单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营业人收款与实际发货时间常不一致,部分营业人却因不熟悉开立统一发票时限,致发生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之违章情事。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以买卖业为例,原则上以「发货时」为开立时点;但若於发货前已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款者,应就已收取之货款先行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如未依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且未列入当期申报销售额,经稽徵机关查获,除依法核定补徵营业税款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处罚锾。
   该局举例,辖内甲公司经营高级家电买卖,於促销期间接受消费者预购商品,并规定须先支付订金。甲公司已预收货款合计新台币(下同)1,050万元,却误认於交货时始须开立统一发票,未於收款时开立统一发票及列报当期销售额。经稽徵机关查获,按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除补徵营业税50万元外,并依相关规定裁处罚锾。

◎营利事业出售股份或出资额,应注意是否落入课徵房地合一税适用范围(7/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税2.0新制规定,自110年7月1日起,营利事业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超过50%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权(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该被投资事业股权之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基地所构成(以下合称房地),除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权外,均须视同房地交易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所举例说明,辖内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柜)B公司股票,出售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证券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0万元,A公司因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且当年度无其他收入,申报应纳税额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达60%,且B公司境内厂房价值占公司股份价值70%,A公司应依前揭规定,计算房地合一所得50万元之应纳税额,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合并报缴。A公司漏报课税所得除补税外,并移送裁罚。
   该所补充说明,财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增订被投资事业可合理客观衡量其全部财产价值(例如会计师按实价查核签证资料)者,得以各项资产时价总额认定为该事业股份或出资额之价值,使房地占被投资事业股权之价值计算比例更符实际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权,其交易所得中属该被投资事业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旧制房地)价值占全部房地价值之比例部分,免适用房地合一税,未核课确定案件均可适用。
   该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出售股份或出资额时,应检视交易内容是否已落入房地合一之课税之范围,如有未依规定申报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免予处罚。

◎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权利金免税,请留意申请时效及要件(7/3)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1款规定,营利事业因引进新生产技术或产品,或为提升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而使用外国营利事业所有之专利权、商标权及各种特许权利,经政府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其给付外国营利事业之权利金,及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定之重要生产事业因建厂所支付之外国事业技术服务报酬,得免纳所得税,外国营利事业如欲享受本项租税优惠,应留意相关申请时效及要件。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发布之「外国营利事业收取制造业技术服务业与发电业之权利金及技术服务报酬免纳所得税案件审查原则」(下称审查原则)第12点第1项至第3项规定,外国营利事业欲申请适用权利金或技术服务报酬免纳所得税者,应於契约签订后生效前,或契约有效期间内,向经济部产业发展署或能源署申请核准,并应於核准函发文日之次日起2个月内,检具核准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适用免纳所得税,核准免税期间,每次最长以3年为限,且不得逾契约有效期间,若核准免税期间届满,契约仍属有效者,外国营利事业可再依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为避免外国营利事业之权利金或技术服务报酬,既於我国申请适用免纳所得税,又於其居住地国享有免税或低税负待遇,致产生双重不课税情形,审查原则第11点第1项规定,若外国营利事业取得之权利金或技术服务报酬,依该国或地区法律规定,课徵所得税之法定税率未达15%者,不得申请适用本项免税优惠,但基於信赖保护原则,若外国营利事业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经济部产业发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请,则不受审查原则法定最低税率未达15%不得申请适用免税之规定。
   该局提醒,审查原则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后,相关申请案件均应适用新规定,外国营利事业在申请时,请先行检视申请时效是否逾期,并说明及提供居住地国对该权利金或技术服务报酬课徵所得税之法定税率资料,以加快稽徵机关审理速度。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7/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列报兑换损益应以实现者为限(7/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兑换损益应以实现者为限,倘仅系因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并非实际发生之损益,不得列计。
   该局指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亏损应以实现者分别列为收益或损失,若仅系因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免列为当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计损失。是以,营利事业帐列之外币存款,虽在财务会计上须依年底汇率进行评价调整,并将调整金额认列为兑换损益;但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因属未实现损益,尚不得列为兑换损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兑换亏损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其中100万元系外币帐户因年底汇率评价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并无实际结汇,属未实现损失,依前开规定,不得列计损失,乃调减兑换亏损100万元,补徵税额20万元(100万元*20%)。

◎小规模营业人给付薪资、租金等所得,仍应依法办理扣缴及申报(7/7)
   营业人在办理独资或合伙商号的税籍登记后,因规模较小、每月销售额未达新台币(以下同)20万元,经国税局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虽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请员工等,年度中有给付薪资、租金或其他各类所得时,小规模营业人(独资或合伙商号)就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92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等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有不少经核定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误认为其税捐都是国税局核定,无税法上应办理的申报义务,以致给付所得时,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申报而遭处罚。该局举例说明:陈小姐独资创业开设服饰店,经核定免用统一发票,112年度向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房东承租房屋,在每次给付租金28,000元时,应按给付金额10%扣取税款2,800元,并在次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所扣税款向公库缴纳,另应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扣免缴凭单申报期间延长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缴凭单申报。陈小姐因未依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经查获后,除补缴税款外,并依法受罚。
   营业人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给付各类所得,即应依法履行扣缴及申报义务,并无免用统一发票即可免除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若发现有未办理扣缴所得税款或申报情形,应尽速向所辖国税局补办扣缴及申报,以适用相关减罚规定。

◎营利事业应把握灾损失申报期限(7/7)
   南区国税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随著台风季节来临,营利事业如因台风、豪雨、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灾害造成财产损失,应於灾害发生次日起30日内,检附损失清单、现场及毁弃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灾害损失勘查。
   该所提醒,营利事业著手清理受灾现场前,务必针对受损财物拍照存证(照片宜加注拍摄日期),并妥善保存维修估价单、维修收据或发票等资料,以维护自身申报灾害损失租税减免的权益。
   该所进一步说明,凡符合规定的灾害损失,得依规定列报为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之非营业损失,惟已获保险理赔部分,不得重复列报。为保障自身租税权益,营利事业应留意申报期限,并妥善备齐相关证明文件,以利申报作业顺利进行。
   善加运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服务办理灾害损失申报,无须亲自到场,即可完成相关程序。

◎营业人於税籍登记所在地以外地区举办临时特卖会,应先申请核备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7/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税籍登记所在地以外地区举办临时特卖会等活动,应先向税籍登记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核备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并於销售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营业人倘系於税籍登记所在地以外地区举办临时性特卖活动,基於简化稽徵及便民服务考量,应向其税籍登记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核备,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由销售人员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营业前已於台北市中正区办妥税籍登记,利用连续假期,於彰化市集举办临时特卖会,嗣经消费者检举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销售货物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甲公司漏开统一发票及短漏报销售额,除补徵应纳税额外,并依规定裁罚。
   营业人办理临时性展售活动,应於活动开始前,向税籍登记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核备,并於活动期间,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如有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股东会纪念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7/7)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亦明定,所称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包括宴客及与推广业务无关的馈赠。因此,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以纪念品赠送股东,该纪念品属於「与推展业务无关的馈赠」,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误报扣抵,将面临补税及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向乙公司购买1万个保温瓶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取得乙公司开立的统一发票,销售额为新台币(下同)300万元,进项税额15万元,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查获,除补徵税款,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公司如有误将赠送股东纪念品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除相关处罚。

◎实体店面试营运也要办理税籍登记(7/8)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凡在国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者(例如:实体店面、摊位等),即使仅试营运,不论营业额多寡,都应於开始营业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补充说明,民众仅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未设实体营业场所,如果当月销售额未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度起,销售货物及劳务之起徵点分别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及5万元),则可暂时免办理税籍登记;一旦当月销售额达起徵点时,应於当月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於网路销售平台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若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即开始营业,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如有漏税者,除补税外,将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药局复合式经营,应办理税籍登记及申报营业税(7/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年不少药局除提供处方笺调剂服务外,亦陆续贩售成药、保健食品、婴儿奶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商品,转型为复合式经营模式。国税局提醒,药局若兼营商品销售业务,应注意相关税务规定,以免因未办理税籍登记或漏报营业税而受罚。
   该局说明,药局依医师处方笺提供调剂药品服务所收取之调剂费及药品费,属主持药师或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免徵营业税。然而药局如另有经营销售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或非处方笺药品之业务者,则与一般营业人销售货物行为无异,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A药局原为专营药品调剂业务,因属执行业务范围,无须办理税籍登记。嗣后A药局为提供消费者更多元之服务,遂转型为复合式经营,除调剂药品外,亦同时销售成药、保健食品及婴儿奶粉等商品,惟漏未向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经国税局查获后,除补徵税额外,并依相关规定裁处罚锾。
   药局如有销售非处方笺药品及其他商品之情形,应依法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因一时疏忽而遭补税处罚。

◎国内营业人与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依法报缴营业税(7/1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国营业人及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所说明,境外电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之年销售额逾一定基准者〔现行规定为新台币(下同)60万元〕,自106年5月1日起应於我国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并自108年1月1日起开立云端发票;而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本国营业人或机关团体时,则无需开立云端发票,应由本国营业人或机关团体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如系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且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该购进之劳务免予缴纳营业税,营业人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将支付之价款填列於营业税申报书第74栏位;如为兼营营业人者,除将支付价款填列於营业税申报书第74栏位外,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缴纳;若买受人为机关团体则须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填具「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缴纳营业税。
   机关团体及营业人非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计算税额,或购进之劳务非专供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如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时,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倘有未依规定缴纳营业税者,请尽速自动补报补缴税款。

◎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该如何认列收入?(7/10)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恒春稽徵所表示,近日接获甲营利事业来电询问,其於今(115)年购买新台币(下同)180万元之电动洋葱采收机,并接受政府核发的补助款90万元,如果将补助款全额列为115年度之其他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该所说明,按财政部93年8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1790号令规定,原则上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惟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补助奖励,得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至所购建之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之设备,应依同法第51条规定提列折旧,以费用列支。
   该所进一步说明,前揭营利事业取得电动洋葱采收机应依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农业机械规定之年限6年计算折旧,其因购置电动洋葱采收机而取得之补助款得按电动洋葱采收机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

◎营利事业违反各种法规遭科处之罚锾,不得列报费用或损失(7/10)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前述各项罚锾依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经查核辖内某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其将当年度因异常排放废气,遭依空气污染防制法裁处罚锾45万元列为其他费用减除,依前揭规定,各种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遂将该笔罚锾全数剔除并补税。
   营利事业因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例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违规等行政法规之罚锾,均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营利事业出售长期持股所获利得可享租税优惠(7/10)
   营利事业也会利用闲置资金参与股票投资,增加营业外收益,而当投资获利了结时,应注意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有关股票及期货交易所得之申报课税规定。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是由「课税所得额」加计「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等免税所得项目构成,但为鼓励长期投资,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自102年度起,若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的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余额为正者,仅需以该余额的半数计入证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满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应以全数计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间,应采先进先出法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获利1,000万元,该公司於办理113年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将全数获利列报为证券交易所得,嗣经国税局依先进先出法核对交易明细后发现,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时间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获利分别为800万元及200万元,其中符合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万元,应按半数400万元计入证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满3年的证券交易所得200万元则应全数列入,乃核定甲公司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并退还溢缴的税款。
   营利事业平时除对股票投资交易依法记帐外,於出售时也要依规定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以享有长期持有证券交易所得减半之优惠。

◎115年度医疗(事)机构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符合资格者开始申请(7/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落实医疗(事)机构税务管理并维护民众列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之权益,财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审核要点」放宽申请适用的对象及审核条件,请符合资格之机构踊跃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本年度申请期间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适用对象及申请资格之医疗(事)机构,可向所在地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一、   适用对象: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物理治疗所、职能治疗所、语言治疗所、心理治疗(谘商)所、听力所及助产机构〕。
二、   申请资格:医疗(事)机构须依执行业务者帐簿凭证设置取得保管办法规定设帐、登帐、给与他人凭证、自他人取得凭证及保管帐簿凭证,且收支之记载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    具备业务收入收据,并依序编号。对於业务收入应逐笔开立收据并自留存根。收据应记载事项包括(1)收据编号、(2)收据日期、(3)医疗(事)机构名称、地点及统一编号、(4)病患姓名、(5)收费项目及其金额、(6)收费总金额。
(二)    业务支出均已取得合法凭证且薪资及租金等给付已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税款并填报扣(免)缴凭单。
(三)    提出申请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并经稽徵机关查帐核实认定,且无涉有短漏报收入占全年度总收入之比率超过5%或短漏报收入超过50万元之情形。
   该局进一步说明,非健保特约私立医疗(事)机构业经财政部认定符合会计纪录完备正确者,自认定适用年度起3年内,已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并缴清税款,且无经人检举或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之情事,其执行业务所得申报得以书面审核,免列入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对象;又民众因病就医治疗、生产、接受医疗照护等医疗行为而支付予该等机构之费用,则可自机构申请年度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列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此举不仅提升医疗(事)机构的声誉,也可保障民众报税的权益,可说是创造机构与民众双赢的局面。
   该局提醒,医疗(事)机构已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114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且符合上开申请规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医疗(事)机构。

◎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领回之结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7/13)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营利事业若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记得将结余款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该所说明,营利事业依据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在支付适用旧制退休金之员工退休金或资遣费后,因已无适用旧制退休制度之员工,乃向市政府申请注销其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并领回结清剩余本金与利息,应转作当年度收入处理。
   该所举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与适用劳退旧制员工结清年资后,已无适用旧制退休金员工,乃向当地市政府申请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并请领结清剩余本金与利息合计新台币48万余元,惟甲公司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该笔剩余款列报为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除遭补税外,另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时,注意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如有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若因一时疏忽未列报该项收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国税局或财政部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证券交易税申报违失态样(7/1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买卖有价证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让与受让人者,依规定由受让人(证券买方)於交割当日代徵证券交易税(下称证交税),於次日填写缴款书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
   中区国税局特别整理常见的错误态样,提供民众自行检视并正确申报证交税。常见违失态样说明如下:
一、    误认特定交易免课证交税:将亲友间移转股票误认非经集中市场交易,无须缴纳证交税;惟依规定只要买卖证券交易税条例所规范之有价证券,即应缴纳证交税。
二、    短漏报成交价格:按面额、帐面价值申报为成交总价;惟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应以买卖实际成交价格申报成交总价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    税率适用错误:证券买受人应於交割之当日依交易总价格按0.3%税率代徵证交税,误按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之其他有价证券(例如基金)适用税率0.1%缴纳,致短漏报缴证交税。
   该局提醒有价证券买受人自行检视,有无依规定代徵缴纳证交税。如因一时疏忽造成短漏报缴证交税额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向税捐稽徵机关自动补报缴税款,即可免予处罚。

◎出售继承或受遗赠房地,得并计各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以利适用较低税率(7/1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出售有价证券之收入」及「投资有价证券产生之投资收益」均应归属於营业收入,以计算全年所得额,如有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条规定免税之转投资收益者,应再将经分摊营业费用及利息支出后之「证券交易所得」及「投资收益净额」分别列报为全年所得额之减项,即结算申报书「第99栏」停徵之证券、期货交易所得(损失)项下及「第58栏」项下,方能正确计算课税所得额。
   中区国税局日前查获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之股利收入新台币(下同)250万元,惟甲公司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营业收入仅列报出售有价证券收入,未将前揭股利收入250万元列报於营业收入项下,但又将上揭投资收益250万元减除应分摊之营业费用及利息支出后之净额列报於「第58栏」项下,导致漏报课税所得额250万元,虽甲公司於加计短漏报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惟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短漏报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处罚锾上限90,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有关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业之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相关规定,於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系统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皆有详细之填写须知及说明,为维护自身权益,请多加注意正确申报,以免受罚。

◎营业人申报外销劳务适用零税率,应注意劳务在国外使用之要件(7/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客户申报适用零税率,除须取得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外,尚须符合劳务使用地在国外之要件。
   该局说明,迩来有营业人误以为接受国外客户之劳务订单,取得外汇收入,即可申报适用零税率。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时,应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之外汇证明等文件。因此,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客户,纵取得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如该劳务系於国内使用,仍不得依上开规定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接受国外A公司委托,对国内乙公司提供资讯软体服务,并由国外A公司自海外汇付劳务报酬新台币(下同)840,000元(含税)予甲公司,甲公司将该笔劳务报酬申报适用零税率,经该局查核以该劳务虽由国外A公司下单并支付外汇,但甲公司提供之资讯软体服务,实为乙公司在国内使用,非属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乃核认该外汇收入840,000元(含税)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40,000元〔(840,000元/1.05)*5%〕。
   营业人如取得国外汇入之劳务报酬时,应检视双方服务合约及实质商业流程,确认劳务使用地是否在国外。倘有误适用零税率之销售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

◎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应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并以所得额计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额(7/17)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境外收入,列报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於限额内扣抵应纳税额,惟留意需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之所得额计算限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全年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下同)8亿1,000万元及应纳税额1亿6,200万元,其中包括当期自境外取得权利金收入1,100万元及缴纳之扣缴税款220万元,已取具纳税证明,并列报境外所得可扣抵税额220万元【8亿1,000万元*税率20%-7亿9,900万元*税率20%】。经查核发现,该公司计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税额上限系以收入总额为基础计算,并未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经摊计相关成本及费用530万元后,重新计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税额上限为114万元【8亿1,000万元*税率20%-8亿430万元*税率20%】,并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税额为114万元,补徵税额106万元。
   营利事业於计算可扣抵税额之限额时,应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关成本及费用,而非以收入总额计算可扣抵税额之限额,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营利事业以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应减除政府补助款(7/2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企业投入营运发展及提升产业竞争力,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营利事业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进行实质投资,且达一定金额者,投资金额可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惟该等投资支出如取得政府补助款,则应自实际投资金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规定,营利事业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且实际支出金额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得将该实际支出金额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该实际支出金额系以营利事业兴建或购置成本减除政府补助款后之余额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提升节能效率及整体营运表现,於113年间以112年度盈余购置空调、照明等符合节能规定之设备合计450万元,并取得节能设备补助40万元,甲公司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列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金额时,因40万元为政府补助款,甲公司未实际支出,故仅得填报410万元。
   该局提醒,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之实质投资金额,应扣除政府补助款,以营利事业实际负担之金额认定,而非原始支出总额。营利事业应先检视相关投资项目受有补助款情形,以免因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权利金及技术服务报酬免纳所得税优惠,请留意四大修正重点(7/22)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配合我国现阶段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净零碳排目标,并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维护租税公平,财政部与经济部於115年5月13日会衔发布修正「外国营利事业收取制造业技术服务业与发电业之权利金及技术服务报酬免纳所得税案件审查原则」,并自发布日生效。
   该局说明,本次修正重点主要涵盖产业范畴调整、防范双重不课税机制、明确规范申请期限及增订免税适用期间等四大面向,相关修正内容重点如下:
一、扩大适用产业范围:
配合政府重要政策发展产业,新增「氢能燃料电池产业」、「航空及无人机产业」及「船舰产业」等3项产业纳入适用范围,另删除「智慧生活产业」及「资讯服务产业」等2项产业。
二、增订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限制:
避免外国营利事业所在国与我国双重不课税情形,如依外国营利事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该权利金或技术服务报酬课徵所得税之法定税率未达15%者,不得申请适用免纳所得税。
三、明确规范申请期限:
(一)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点:应於契约签订后生效前或契约有效期间内,向经济部产业发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请。
(二)向稽徵机关申请时点:前项申请经核准者,应於核准函发文日之次日起2个月内检件向该管稽徵机关申请适用免纳所得税。
四、明确规范免税适用期间:
核准免税适用期间以向经济部产业发展署或能源署申请日起算3年,其於契约签订后生效前申请者,以自契约生效日起算3年,且不得逾契约有效期间;申请授权或建厂期间较短者,以该期间为准。
   该局提醒,外国营利事业如欲依前揭审查原则申请适用免纳所得税时,应特别注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得税法定税率未达15%不得申请适用之规定,并依上述申请期限,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以符合程序要件。

◎分次收款注意时限开发票(7/23)
   现代人购买大型家具、家电或高单价商品,采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经是常态,但营业人不论是以先收订金后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销售货物要记得依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迩来发现部分营业人销售货物分次收款时,对於发票开立时点仍有疑虑,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若约定先收取订金,待交货后再收取尾款者,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应於收取订金时先按订金金额开立统一发票,后续於实际交货或取得尾款时,再就余额另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若约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态,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8条规定,营业人除於约定收取第一期价款时,一次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外,应於约定收取各期款项时,分别开立统一发票。

◎网红取得分润收入,达应办理税籍登记标准者,即应依规定办理登记并报缴营业税(7/2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社群平台、网路自媒体蓬勃发展,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收入日趋普遍,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发布「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释明网红若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雇用人员协助销售,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现行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者,即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在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网红,应於开始营业前申请税籍登记;仅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依财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规定,其当月销售额未达营业税起徵点时,得暂时免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若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应即向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举例,境内网红甲君自115年3月起经常性於Youtube平台分享自行创作之影音节目,3月取得分润收入为3万元,未达营业税起徵点(销售劳务为5万元),得暂免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因甲君所经营频道内容吸睛,4月全月取得分润收入6万元,已达营业税起徵点,应即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甲君至6月仍未办理税籍登记,经国税局查获,除须补缴115年4月至办理税籍登记前所漏营业税款外,并依营业税法第45条及第51条第1项第1款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呼吁,网红及自媒体创作者应定期检视自身收入性质及营业规模,倘因一时疏忽致未办理税籍登记或短漏报销售额者,只要在未经他人检举,且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注销库藏股致冲抵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减项列报规定(7/2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注销库藏股票产生损失而冲抵保留盈余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留意相关列报规定。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注销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或公司法规定购买库藏股票所产生之损失,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表达」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15号「金融工具」规定,应先冲抵同种类库藏股票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不足数再冲抵保留盈余。营利事业如有前述股权交易致冲抵保留盈余时,依财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604697440号令规定,应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余、87年度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其属冲抵该交易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得分别列为交易上年度及当年度应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减除其他经财政部核准之项目2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112年度注销库藏股所产生之损失,因其帐上无同种类库藏股票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故冲抵112年度税后盈余,惟进一步查核发现甲公司帐载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余为500万元,87至111年度保留盈余为900万元,依上开规定,甲公司应先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余200万元,尚不得直接冲抵112年度税后盈余,该局乃剔除其未分配盈余列报减除其他经财政部核准之项目200万元,补徵税额10万元。

◎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领回之结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7/2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记得将结余款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据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在支付适用旧制退休金之员工退休金或资遣费后,因已无适用旧制退休制度之员工,乃向市政府申请注销其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并领回结清剩余本金与利息,应转作当年度收入处理。
   该局举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与适用劳退旧制员工结清年资后,已无适用旧制退休金员工,乃向当地市政府申请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并请领结清剩余本金与利息合计48万余元,惟甲公司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该笔剩余款列报为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除遭补税外,另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时,注意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如有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若因一时疏忽未列报该项收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国税局或财政部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出售股份或出资额,应注意是否落入课徵房地合一税适用范围(7/2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房地合一税2.0新制规定,自110年7月1日起,营利事业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超过50%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权(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该被投资事业股权之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房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基地所构成(以下合称房地),除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权外,均须视同房地交易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柜)B公司股票,出售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证券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50万元,A公司因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且当年度无其他收入,申报应纳税额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达60%,且B公司境内厂房价值占公司股份价值70%,A公司应依前揭规定,计算房地合一所得50万元之应纳税额,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合并报缴。A公司漏报课税所得除补税外,并移送裁罚。
该局补充说明,财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发布「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增订被投资事业可合理客观衡量其全部财产价值(例如会计师按实价查核签证资料)者,得以各项资产时价总额认定为该事业股份或出资额之价值,使房地占被投资事业股权之价值计算比例更符实际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权,其交易所得中属该被投资事业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旧制房地)价值占全部房地价值之比例部分,免适用房地合一税,未核课确定案件均可适用。

◎营利事业列报费用或损失应与业务有关,并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7/2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各项费用或损失,应与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并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及67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费用及损失,未经取得原始凭证,或经取得而记载事项不符者,不予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支出新台币(下同)200万元,虽未逾越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之限额,惟经查核发现其频繁列报多笔服饰、家电、家具及家庭用品等支出计60万元,因甲公司仅提示载有公司统一编号之凭证,无法合理说明列报交际费支出之对象,及与业务有关之理由及提示相关证明文件,该局乃依前揭规定调减该等费用并补徵税款。
   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切勿列报与营业无关之费用或损失,并应取得合法凭证,以免不符税法规定遭剔除补税。

◎营利事业与地主合建分售不动产建案,应按售价比例分摊广告费(7/3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与地主合建分售不动产建案所发生之广告费,应按房屋及土地售价比例分摊认列广告费。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第1款第11目规定,营利事业与地主约定合建分售之广告费,基於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应由营利事业与地主按房屋与土地之售价比例计算房地各别应分摊之广告费列支。
   该局举例,甲建设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广告费500万元,经查系该公司与乙地主采合建分售方式兴建不动产建案所支付之广告费,惟甲建设公司未分别计算属其与乙地主应分摊之广告费,乃按房屋与土地之售价比例40%及60%,计算甲建设公司应分摊之广告费为200万元(500万*40%),核定调减广告费300万元,补徵税额60万元。
   营利事业列报与地主合建分售不动产建案之广告费,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营利事业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致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加项(7/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应列为变更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加项。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财税字第10800614920号令规定,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因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之会计准则版本变动、采用新发布会计公报,或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其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其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减少数」,为同条第2项第7款规定之「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损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应并计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数额,计算应加徵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填报累积盈亏项下之「追溯适用及追溯重编之影响数」项目8,0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而追溯调整产生之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依上开规定,应列为变更会计准则当(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加项,惟甲公司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漏未并计,该局乃调增未分配盈余8,000万元,补徵税额400万元(8,000万元×5%)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由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变更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而追溯调整期初保留盈余净增加数,未依上述规定并计变更会计准则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数额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出售经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损失应与营利事业所得额分开计算,不得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7/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经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其交易损失应与营利事业所得额分开计算,不得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及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损失,应与同法第24条及相关法规计算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分开计算,该房地交易所得应按持有期间所适用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合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缴税。因此,营利事业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地,嗣出售该笔房地,应依规定填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相关页次及办理结算申报,倘为交易所得,应与营利事业所得额分开计算并按持有期间所适用之税率计算税额;倘为交易损失,亦不得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间经法院拍定取得一笔A房地,并於同年度领得权利移转证书,嗣於113年出售该笔房地,该笔房地交易损失为200万元,甲公司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笔房地交易损失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后申报课税所得额400万元,应纳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经该局依上开规定将该笔房地交易损失200万元分开计算后,调增课税所得额200万元,补徵税额40万元(200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房地,於申报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规定,正确申报,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属旅行业业务范围,应就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7/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旅行社非办理旅游所需,仅单纯代一般餐饮业者销售餐券者,因非执行旅行业专属法定业务,不得开立「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应就销售餐券收取代价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说明,依发展观光条例第27条及旅行业管理规则第37条规定,旅行业者於执行旅行业专属法定业务(如招揽或接待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食宿及交通等与国内外观光旅客旅游有关事项)收取价款时,应制作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交付旅客收执。另依财政部82年5月17日台财税第821485398号函规定,旅行业者销售国际航线机票、国内外及大陆旅行团之团费、代订国内外及大陆地区饭店、车、船、门票、代办签证工本费等旅游相关营业项目,应开立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交付旅客,并逐项依规定就其收付价款之差额汇总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因此旅行社若非办理旅游所需,仅单纯销售餐券,消费者於购买后自行前往餐厅用餐,与一般营业人代售餐券无异,尚非旅行业专属之法定业务,不属於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之适用范围,旅行业者应就代售餐券收取之代价全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消费者甲向旅行社乙购买南投2日游4,699元行程,另加购台北知名烧肉店999元餐券,则旅行社乙向甲收取之南投行程费用4,699元,因涵盖游览车、保险、火锅餐厅等旅游相关费用,属旅行业者法定业务所收取之代价,旅行社乙应开立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交付消费者甲;至另外代售餐券则属一般代售业务,应就该餐券全额999元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甲。
   该局呼吁,旅行社非办理旅游所需,单纯代售餐券,如有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之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