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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8月份第531期-1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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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董事长新书出版,包含「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上下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适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解析」、「遗产及赠与税的节税与传承规划」、「宗教财团法人及寺庙-登记法规与租税规划」等,一连串好书公开上架 ★狂贺!!!! TIB企业大学114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展延通过~~~★ ★恭喜!!!刘孟宗资深顾问新书出版「食安思维:从工厂实务探讨问题管理与解决方案」 ※TIB企业大学行动学习网已经开课,欢迎上线学习※

◎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领回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8/4)... 3
◎核释网路借贷平台业务事业给付利息所得之扣缴规定(8/6)... 3
◎营利事业欲申报适用盈亏互抵,应注意相关要件(8/6)... 3
◎公司借入资金无偿或低利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调减利息支出(8/7)... 4
◎营利事业有解散或废止时,扣缴义务人应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於10日内办理申报(8/7)... 4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饮料自动贩卖机,请於116年底前完成调整或汰换机台,以符合逐笔开立发票规定(8/10)... 5
◎营利事业停业中有条件免办理暂缴申报(8/13)... 5
◎不动产出租业者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际营业内容申报正确适用行业代号(8/14)    6
◎从事社会住宅出租之营业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关规定可免徵营业税(8/14)    6
◎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之买受人,应注意相关营业税规范(8/14)... 7
◎营利事业闲置资产之折旧提列(8/17)... 7
◎营利事业列报职工福利支出应留意限额规定(8/17)... 8
◎营业人将购买之预售屋权利义务转售,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与买受人(8/17)    8
◎非营利事业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如何报缴营业税?(8/17)... 9
◎赠与未上市公司股权,需检附稽徵机关证明书,营利事业始得为移转登记(8/18)    9
◎雇主依法给付劳工损害赔偿之「职业灾害补偿金」免纳所得税(8/18)... 10
◎115年度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将至,采一般暂缴方式者,无须将上年度分开计税之房地合一税纳入计算(8/18)... 10
◎营业人停业中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仍应於发生当期申报营业税扣减进项税额(8/20)    11
◎国人赠与境外公司股权,仍须申报赠与税(8/21)... 11
◎公益捐款有上限!执行业务者申报捐赠,10%限额要注意(8/21)... 12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0728日本熊本赈灾专户捐款,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8/21)    12
◎营业人租车之进项税额,5种情形不得扣抵(8/21)... 13
◎受热带性低气压及西南气流影响造成之灾害损失,税捐稽徵机关主动辅导税捐减免事宜(8/24)    13
◎营利事业外销损失认列规定(8/24)... 15
◎营利事业应妥善保存帐簿凭证,并正确归属成本或费用,确保租税权益(8/25)    15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8/25)    16
◎我国境内之外国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应备妥国外总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8/26)    16
◎营业人销售冷气收取安装费,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8/26)... 17
◎捐赠财团法人享赠与税免税优惠,中区国税局提醒先申请审查再移转财产(8/26)    17
◎公司将资金无偿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仍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8/27)    17
◎企业实质投资享租税优惠,留意付款时点规定(8/27)... 18
◎营利事业兴建厂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为当期费用(8/27)... 18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已上路,申报外币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8/27)    19
◎医美院所提供非医疗劳务或销售美容产品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8/28)    19
◎药商销售药品开立电子发票,买受人身分不同,存证时限不同(8/28)... 20
◎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且属於分开计税合并报缴者,其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8/28)... 20
◎营利事业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备妥国外厂商之证明文件(8/28)... 21
◎营业人支付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提供技术服务者之住宿费不得申报进项扣抵(8/31)    21
◎营利事业委外记帐及税务申报,应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权益(8/31)... 22

◎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领回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8/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依所得税法第33条第1项规定,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惟营利事业如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规定,已与具保留旧制年资之劳工结清旧制年资或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资之劳工,且无积欠劳工退休金及资遣费之情事,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请领回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之剩余款,该剩余款及其利息应列为领回年度之收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旧制退休金之员工,向所在地县(市)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并经核准於113年度领回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合计新台币(下同)150万元,因疏忽未将前开金额并入办理结算申报,致短漏报所得,经查获补徵税额30万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所领回之剩余款应列入当年度其他收入课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核释网路借贷平台业务事业给付利息所得之扣缴规定(8/6)
   财政部於今(6)日发布解释令,核释网路借贷平台业务事业(P2P平台业者)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借贷媒合相关服务,并控管借贷款项金流移转者,於给付借贷款项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89条及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申报及填发扣(免)缴凭单。
   财政部说明,近年网路借贷平台业务逐渐发展,部分P2P平台业者提供借贷媒合服务,且参与借贷交易利率之订价及交易管理,并向借贷双方收取服务费用,借贷款项之利息系由P2P平台业者指示银行或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或由平台自行代理收付,P2P平台业者对资金移转具有实质控制及管理,为利息所得之给付人,属所得税法第7条第5项及第89条规定之扣缴义务人。为明确扣缴义务,该部发布解释明定P2P平台业者给付借贷款项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相关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该利息办理,以简化程序。
   财政部提醒,本解释令自发布日施行,本解释令发布日前给付之利息所得,应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并入当年度所得办理所得税申报,免由P2P平台业者补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营利事业欲申报适用盈亏互抵,应注意相关要件(8/6)
   在景气波动商业环境中,营利事业「转亏为盈」是其经营目标,然以往年度营业亏损,原则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余,但营利事业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即可将过去10年内经稽徵机关核定的亏损,自当年度纯益中扣除。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欲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盈亏互抵」规定,将过去10年内的核定亏损自当年度纯益中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适用。
一、组织性质:营利事业必须是公司组织(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医疗社团法人或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服务机构社团法人。
二、会计帐册簿据完备:必须具备完整、确实之帐簿纪录与原始凭证。
三、蓝色申报或会计师签证:亏损年度及欲申报扣除年度,均须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之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
四、如期申报: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第75条第1项与第2项及第76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於当期决算申报或清算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所得税申报,计算应纳税额,并於申报前自行缴纳,依限办理所得税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下同)850万元,并列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扣除110年度核定亏损35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500万元,应自行缴纳税额100万元,惟甲公司因会计人员疏失迟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税款缴纳,因未能於法定申报期限内缴纳税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报要件,国税局否准其适用盈亏互抵,调增甲公司课税所得额350万元,及补徵税额70万元,并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公司借入资金无偿或低利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调减利息支出(8/7)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向金融机构或他人借入资金支付利息,同时将资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贷与他人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97条规定,相当於贷出款项所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得列报利息支出。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因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原则上得列报为费用;惟如借入资金后,将资金无偿贷与他人,或收取利息低於支付之借款利息,等同将借入资金供他人使用,其相当於贷出款项所支付之利息或差额,应自利息支出中调减,不予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4年度向银行借款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年利率2%,列报利息支出10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甲公司同年度将其中1,500万元无息贷与A股东供其个人使用,依查核准则第97条规定,应按无息贷与金额计算相当之利息30万元(1,500万元×2%),自列报之利息支出中调减,不得认列为费用。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资金贷与他人情事,应审慎检视资金来源及借贷条件,并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自行调整利息支出,以免稽徵机关查获调整补税。
 
◎营利事业有解散或废止时,扣缴义务人应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於10日内办理申报(8/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有解散或废止时,扣缴义务人应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於10日内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扣缴义务人之法定义务,包括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之义务。是扣缴义务人於年度中给付各类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89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其扣免缴凭单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底前(如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5日止),但营利事业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依所得税法第92条第1项但书、财政部81年5月6日台财税第810147156号函及87年3月26日台财税第871935947号函规定,扣缴义务人应随时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於主管机关核准文书发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内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
   该局举例,A商号经台北市商业处113年9月30日核准歇业登记,该商号於113年1月至同年9月给付甲君租赁所得计1,170,000元,扣缴义务人虽已依规定扣缴税款计117,000元,惟未於台北市商业处113年9月30日核准歇业登记发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内之法定申报期限即113年10月10日(因是日适逢国庆假期,依法顺延至113年10月11日)前申报扣缴凭单,迟至114年5月间始自动补申报,经该局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锾。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饮料自动贩卖机,请於116年底前完成调整或汰换机台,以符合逐笔开立发票规定(8/10)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智慧化自动导引与零售技术进步,国人透过自动贩卖机(下称自贩机)购买食品及饮料的消费型态极为普及。为保障消费者兑奖权益,并落实节能减碳推动电子发票政策,财政部修正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8条及「营业人以自贩机销售货物或劳务营业税稽徵要点」,规定销售食品及饮料的自贩机由原先每日「汇开」统一发票,改为「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进一步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8条第2项但书规定,营业人以自贩机销售食品及饮料者,应逐笔开立统一发票。考量营业人调整资讯系统或汰换旧机台需要缓冲时间,财政部订定分阶段适用期限:凡营业人於1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自贩机,其缓冲期已於111年底届满;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旧机台,则应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调整或汰换。该局强调,目前距离最终缓冲期限仅剩约1年半,请仍使用旧式机台的营业人预为规划,尽速联系系统商或产制厂商办理软硬体升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连锁运动中心,店内设置50台销售瓶装饮料的自贩机,该等机台均於109年间购入,属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机台。依现行规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营业终了时汇开一张统一发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该50台机台均必须具备逐笔开立发票(含电子发票)之功能。若届时甲公司仍未完成机台调整,经查获将依营业税法第48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 

◎营利事业停业中有条件免办理暂缴申报(8/13)
   每年9月份是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不少处於停业状态的公司行号常困惑:「停业期间是否仍需办理暂缴申报?」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即使在暂缴申报期间处於停业状态,除非符合特定「免办理暂缴」条件,否则仍应依法办理暂缴申报与缴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属停业状态,未符合免办暂缴条件者,仍应依所得税法第67条规定计算暂缴税额,自行缴纳并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向稽徵机关申报。符合下列条件可免办理暂缴申报:
一、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系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二、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三、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四、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当年度新开业者。
五、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六、营利事业按其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不包括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七、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
八、其他经财政部核定免办暂缴之营利事业。
   该局提醒,11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为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停业中之营利事业未符合上揭免办暂缴条件者,切记按时申报。营利事业逾10月31日仍未办理暂缴者,除经查明当年度1至6月份确实无营业额,依财政部82年6月22日台财税第820247078号函规定,得免予核定者外,稽徵机关将依法加计1个月利息并填发核定通知书,通知该营利事业於15日内补缴。

◎不动产出租业者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际营业内容申报正确适用行业代号(8/1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基於个人与营利事业之租赁所得税负衡平,杜绝纳税义务人利用转换纳税主体规避税负,财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1200686900号令修正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下称扩大书审要点)第9点,自112年度起,排除行业代号「6811-12自有不动产租赁」及「6811-13不动产转租赁」适用扩大书审要点。
   该局举例说明,A商行为经营不动产租赁业,112年度营业收入新台币880万元,为了适用较低的扩大书审纯益率,而选用行业代号「6700-12不动产投资开发」申报,并按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10%计算所得额,以规避不得适用扩大书面审核申报之业别,嗣因未提供帐簿凭证供核,该局按实际营业内容,按行业代号「6811-12自有不动产租赁」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38%核定调增所得额。
   该局特别提醒,出租自有不动产业者办理营所税申报时,应按正确行业代号申报,避免因申报错误而调整补税。

◎从事社会住宅出租之营业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关规定可免徵营业税(8/14)
   为鼓励住宅所有权人将其所有住宅投入社会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顾服务等资源,住宅所有权人如果将住宅出租供兴办社会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规定之用途,从事社会住宅出租之营业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营业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权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机关或民间依「住宅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第6款及第2项第4款规定兴办社会住宅,并於社会住宅营运期间作为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及幼儿园使用者,依同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营业税。
   该所说明并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适用这项优惠,必须是依「住宅法」规定兴办的社会住宅,且在社会住宅营运期间依法令规定用途使用,才能适用免徵营业税。该所进一步举例说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其所有住宅出租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之承租人,尚非属依住宅法规定供主管机关或民间兴建之社会住宅,自无免徵营业税之适用。
   该局提醒从事出租住宅之营业人,可先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自行发现不符合免徵营业税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补申报补缴税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处罚。

◎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之买受人,应注意相关营业税规范(8/1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及自然人向境外电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购买电子劳务,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及跨境电子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规范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表示,营业人向外国事业、机关、团体或组织,购买网路行销广告、线上服务等,应由劳务买受人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不同类型之劳务买受人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之税务处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说明如下:
劳务买受人 申报缴纳方式
一般营业人 若购进劳务专供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使用,免予缴纳营业税,惟仍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於营业税申报书第74栏位申报给付额。
兼营营业人 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就给付额依营业税法第10条规定之徵收率(现行为5%),计算营业税额,并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计算缴纳。
小规模营业人及机关团体 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给付额依营业税法第10条规定之徵收率(现行为5%)填具「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缴纳营业税」。
自然人 境外电商如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一定基准(自114年起为新台币60万元),应依营业税法第28条之1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由境外电商开立云端发票予自然人。
该局提醒,上开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之买受人,应确实了解相关规定,倘一时疏忽未依规定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即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