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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企业大学通讯115年08月份第531期-24
https://www.tib.org.tw/ 财团法人企业大学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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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董事长新书出版,包含「最新税法与实例解说(上下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适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解析」、「遗产及赠与税的节税与传承规划」、「宗教财团法人及寺庙-登记法规与租税规划」等,一连串好书公开上架 ★狂贺!!!! TIB企业大学114年度TTQS训练机构版银牌展延通过~~~★ ★恭喜!!!刘孟宗资深顾问新书出版「食安思维:从工厂实务探讨问题管理与解决方案」 ※TIB企业大学行动学习网已经开课,欢迎上线学习※

◎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领回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8/4)... 3
◎核释网路借贷平台业务事业给付利息所得之扣缴规定(8/6)... 3
◎营利事业欲申报适用盈亏互抵,应注意相关要件(8/6)... 3
◎公司借入资金无偿或低利贷与他人,应依规定调减利息支出(8/7)... 4
◎营利事业有解散或废止时,扣缴义务人应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於10日内办理申报(8/7)... 4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饮料自动贩卖机,请於116年底前完成调整或汰换机台,以符合逐笔开立发票规定(8/10)... 5
◎营利事业停业中有条件免办理暂缴申报(8/13)... 5
◎不动产出租业者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际营业内容申报正确适用行业代号(8/14)    6
◎从事社会住宅出租之营业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关规定可免徵营业税(8/14)    6
◎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之买受人,应注意相关营业税规范(8/14)... 7
◎营利事业闲置资产之折旧提列(8/17)... 7
◎营利事业列报职工福利支出应留意限额规定(8/17)... 8
◎营业人将购买之预售屋权利义务转售,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与买受人(8/17)    8
◎非营利事业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如何报缴营业税?(8/17)... 9
◎赠与未上市公司股权,需检附稽徵机关证明书,营利事业始得为移转登记(8/18)    9
◎雇主依法给付劳工损害赔偿之「职业灾害补偿金」免纳所得税(8/18)... 10
◎115年度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将至,采一般暂缴方式者,无须将上年度分开计税之房地合一税纳入计算(8/18)... 10
◎营业人停业中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仍应於发生当期申报营业税扣减进项税额(8/20)    11
◎国人赠与境外公司股权,仍须申报赠与税(8/21)... 11
◎公益捐款有上限!执行业务者申报捐赠,10%限额要注意(8/21)... 12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0728日本熊本赈灾专户捐款,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8/21)    12
◎营业人租车之进项税额,5种情形不得扣抵(8/21)... 13
◎受热带性低气压及西南气流影响造成之灾害损失,税捐稽徵机关主动辅导税捐减免事宜(8/24)    13
◎营利事业外销损失认列规定(8/24)... 15
◎营利事业应妥善保存帐簿凭证,并正确归属成本或费用,确保租税权益(8/25)    15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8/25)    16
◎我国境内之外国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应备妥国外总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8/26)    16
◎营业人销售冷气收取安装费,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8/26)... 17
◎捐赠财团法人享赠与税免税优惠,中区国税局提醒先申请审查再移转财产(8/26)    17
◎公司将资金无偿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仍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8/27)    17
◎企业实质投资享租税优惠,留意付款时点规定(8/27)... 18
◎营利事业兴建厂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为当期费用(8/27)... 18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已上路,申报外币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8/27)    19
◎医美院所提供非医疗劳务或销售美容产品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8/28)    19
◎药商销售药品开立电子发票,买受人身分不同,存证时限不同(8/28)... 20
◎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且属於分开计税合并报缴者,其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8/28)... 20
◎营利事业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备妥国外厂商之证明文件(8/28)... 21
◎营业人支付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提供技术服务者之住宿费不得申报进项扣抵(8/31)    21
◎营利事业委外记帐及税务申报,应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权益(8/31)... 22

◎营利事业闲置资产之折旧提列(8/17)

   公司因应产品市场需求下降,缩减生产规模,致部分生产线停用闲置,其生产线上之机器设备可否提列折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第2款规定,固定资产之折旧,应按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未提列者,应於应提列之年度予以调整补列;其因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外,应继续提列折旧。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原供营业上使用之厂房、机器设备,因故停用闲置,其折旧方法如系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提供生产使用,故不可提列折旧;若是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或年数合计法,即便闲置未使用,仍应依据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
   该局举例,甲公司112年1月购置机器设备1台供生产使用,取得成本新台币(下同)240万元,预估残值40万元,耐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法提列折旧(每年40万元)。嗣受经济景气及产量下滑影响,114年起停用闲置,基於该设备原先系采用平均法提列折旧,故甲公司仍应继续就该设备提列折旧(每年40万元),至其耐用年限届满为止。日后甲公司欲出售、处分该设备时,即可依据前述提列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正确计算其资产处分损益。若甲公司自该设备闲置后即停止提列折旧,於日后处分资产计算损益时,恐有高报未折减余额、低报资产处分利益及课税所得额,而遭补税之虞。 

◎营利事业列报职工福利支出应留意限额规定(8/17)
   营利事业列报职工福利支出,无论是否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皆有限额规定,营利事业应特别留意。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得提拨职工福利金,并以实际提拨数为准,其福利金提拨标准有三种:一、创立时实收资本总额或增资资本额之5%限度内一次提拨,每年得在不超过提拨金额20%限度内,以费用列支。二、每月营业收入总额提拨0.05%至0.15%。三、下脚变价时提拨20%至40%;营利事业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不得提拨福利金,仅能就其实际支付费用核认,且不得超过前述第二及第三种计算标准之限额。
   该局补充说明,营利事业列报职工福利支出虽有上述限额规定,惟无论是否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员工医药费均可核实认定;另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应先以职工福利项目列支,不足或超过限额部分,再以其他费用列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113年度职工福利支出金额新台币(下同)160万元,因超过可列报限额60万元(营业收入总额4亿元×0.15%),甲公司於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超限100万元部分转以其他费用列支,经国税局审查该超限之费用均非属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性质,不得列为其他费用,故剔除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职工福利之列报,除员工医药费外,无论是否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有限额规定,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注意有无超限情事,以免遭国税局剔除补税并加计利息。

◎营业人将购买之预售屋权利义务转售,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与买受人(8/1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向建商购买预售屋,在未缴清价款及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即转售予他人,依财政部81年9月2日台财税字第810824931号函释规定,应依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将预售屋权利义务转售他人时,系请求移转房地登记之权利,并非销售不动产,无论契约中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格,均应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第8条第1项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营业税之适用。
   该局举例,营业人A公司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在缴纳部分价金未登记产权前,於113年11月将预售屋权利以总价新台币(下同)6,175万元转售B个人 (让与价格2,470万元、未缴纳价金3,705万元),并约定房屋款1,235万元、土地款1,235万元),A公司分别开立房屋应税发票1,235万元及土地免税发票1,235万元予B个人并报缴营业税,经查获将让与预售土地登记权利误为出售土地款而开立免税发票,除补税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7款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如有转售预售屋权利义务,发现漏未开立发票情形或将转让土地登记权利价格误开为免税统一发票者,於未经检举、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补缴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非营利事业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如何报缴营业税?(8/17)
   近期有一未办税籍登记文化团体来电询问,其近期将举办展演活动且有销售票券及周边商品收入,要如何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6条第2款规定,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仍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之组织型态、课税原则,与一般营利事业有别,其收入性质分为「与创设目的有关收入」及「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属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部分,应依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课徵营业税。如属非经常性交易且未办理税籍登记者,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就每笔交易每次销售额,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於交货或收款时,填写5联式「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缴款书」(简称407缴款书),将记帐及扣抵联交买受人作为记帐及扣抵凭证,并於销售之次月15日前,持凭收据、留存及报核联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并以报核联代替销售额申报。
 
◎赠与未上市公司股权,需检附稽徵机关证明书,营利事业始得为移转登记(8/18)
   为利资产传承,许多中小型家族企业会无偿将股权移转予下一代,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之赠与情事,应依法申报赠与税,取得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清或免税证明书后,再由营利事业据以办理移转登记。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地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办理遗产或赠与财产之产权移转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税款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其不能缴附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如民营事业违反该规定时,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处新台币(下同)1万5千元以下之罚锾,因此,营利事业在办理股东赠与股权之移转登记前,应先通知该股东提出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核发之相关证明书。
   该局举例,甲君於111年11月30日赠与子乙君A公司出资额840万元,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国税局查获后,以A公司资产净值按出资额比例计算,核定甲君111年度赠与总额916万元,因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除补徵甲君赠与税额67.2万元(【916万元-免税额244万元】*10%)外,并裁处罚锾;另A公司未通知甲君缴附经稽徵机关核发之赠与税证明书,即将甲君之出资额移转登记予乙君,处A公司1万5千元之罚锾。
   该局提醒,移转公司股权或股票,受理机关或民营事业,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证明书,始得办理产权移转,以免受罚。

◎雇主依法给付劳工损害赔偿之「职业灾害补偿金」免纳所得税(8/18)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公司会计来电询问,雇主给付受伤员工之职业灾害补偿金是否需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失能、伤害或疾病,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给付之医疗费用补偿、同条第2款规定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按原领工资数额予以之补偿,或经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给予40个月之平均薪资补偿,或其他依法雇主应负担具损害赔偿性质之补偿金,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纳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若雇主给付负伤员工具损害赔偿性质之补偿金外,另外再给予之额外补助费,依所得税法第 14 条第1项第3类第4款规定,属於薪资所得中各种补助费之一种,需计入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115年度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将至,采一般暂缴方式者,无须将上年度分开计税之房地合一税纳入计算(8/18)
   11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即将於今(115)年9月1日正式开跑。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特别提醒,自114年度起,营利事业若选择采用「一般暂缴」方式(即按上年度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之1/2计算暂缴税额),其计算基础不包括依房地合一税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营利事业应特别留意,以免溢缴税款,影响企业资金调度。
   该局说明,过往有纳税义务人反映,部分营利事业因偶发性出售厂房、土地,导致结算申报时需缴纳高额房地合一税,进而拉高整体应纳税额。如在次年9月采一般方式办理暂缴申报时,仍须以该总应纳税额的一半作为计算基础,对营利事业造成沉重的短期资金周转负担。为此,财政部已於114年7月30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404541300号令,放宽暂缴税额计算,不需将上年度分开计税的房地合一税计入,让营利事业暂缴金额能更贴近当年度的常态营运状况。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今年5月办理上(114)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为新台币(下同)400万元,其中含1笔处分旧厂房依房地合一税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300万元。甲公司采用「一般暂缴」方式,今年9月办理暂缴申报时,依新规定,可排除房地合一分开计税之应纳税额300万元,仅就剩余应纳税额100万元计算暂缴税额50万元(100万元×1/2)。该局并以下表说明甲公司於新旧规定下,应纳暂缴税额之差别。

项目

旧规定

新规定

114年度应纳税额

不含房地合一分开计税应纳税额

100万元

房地合一分开计税应纳税额

300万元

合计

400万元

暂缴税额计算基础(A

400万元

100万元

暂缴税额=A×1/2

200万元

50万元

差额

150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采上述「一般暂缴」方式计算,且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款者,仅需於9月30日前自行向公库缴纳税款,免填具申报书办理暂缴申报。然而,营利事业如选择采「试算暂缴」方式(即以今年前6个月营业收入总额试算前半年所得额者),其试算期间内如有交易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该房地交易所得仍应并入试算并计算暂缴税额,不适用上述排除规定。
 
◎营业人停业中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仍应於发生当期申报营业税扣减进项税额(8/20)
   营业人购买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进项凭证,如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於办理停业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情形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仍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向乙公司购买供销售用商品,进货金额新台币(下同)40万元,进项税额2万元,并於115年3至4月期申报营业税时扣抵销项税额,嗣后甲公司於115年5月办理停业登记,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发生进货退出金额20万元,进项税额1万元。虽甲公司当时已处於停业期间,但因该笔进货原已申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仍应於115年5至6月期营业税申报书列报进货退出或折让,扣减进项税额1万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於停业期间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情形,应依规定取得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於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或办理更正申报)。如因一时疏忽漏未申报,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仅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国人赠与境外公司股权,仍须申报赠与税(8/21)
   国人赠与境外公司股权,常误认因赠与标的公司设立於国外,不必申报赠与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及第24条规定,凡经常居住我国境内之国民,不论赠与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当同一年度内赠与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须自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若赠与财产是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的境外公司股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8条之1第2项及第29条规定,以赠与日公司资产净值计算股权价值,作为赠与税课税依据。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经常居住我国境内的国民,於115年6月30日将持有境外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A公司50%股权赠与儿子乙君。A公司於赠与日资产净值为新台币(下同)5,400万元,甲君赠与股权价值应为2,700万元(5,400万元×50%),扣除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后,应纳赠与税245.6万元【(2,700万元-244万元)×10%】。
   该局特别提醒,国人如有赠与境外公司股权,应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并检附足资核算股权价值之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审认。

◎公益捐款有上限!执行业务者申报捐赠,10%限额要注意(8/21)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日前接获医师询问,以诊所名义捐了新台币(下同)10万元给公益团体,为何在申报执行业务费用时,无法全额认列?
   该局说明,依据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33条之1规定,执行业务者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是有上限的!最高只能扣除「执行业务所得总额的10%」;但有关国防、劳军之捐赠及对政府之捐献,则不受金额限制。而且捐赠者之名义也很重要,应以「事务所或诊所」名义捐赠,并取得捐赠收据或相关证明,才能列为执行业务费用;如果是以「个人」名义捐赠,就只能在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这10%捐赠的限额,并不是直接拿「收入总额」去乘以10%计算,而是依该办法所定公式计算:〔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各项损费(包括国防、劳军及对政府之捐赠,但不包括其他捐赠)〕÷(1+10%)×10%。
   该局举例说明,甲诊所114年度核定收入总额为250万元,核定费用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含了捐给公益团体的10万元,以及捐给政府机关的5万元)。依规定计算捐赠限额为54,545元【 〔250万元-(200万元-公益捐赠10万元)〕÷(1+10%)×10%】,即公益捐赠上限只有54,545元,加计捐赠给政府机关的5万元不受限制,总共捐赠费用核认上限为104,545元。甲诊所原本申报15万元的捐赠费用,只能认列104,545元,超过限额45,455元的部分则不得列报。
   该局最后提醒,执行业务者如有捐赠支出,记得妥善保存捐赠收据正本或相关证明文件并应注意捐赠限额及确认捐赠对象及捐赠者名义依规定申报。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0728日本熊本赈灾专户捐款,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8/2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或营利事业对财团法人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下称国合会)办理「0728日本熊本赈灾专案」捐款赈灾专户之捐赠,属对政府(外交部)之捐赠,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不受金额限制。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援助日本熊本震灾,外交部已启动劝募,并委请国合会开设民间捐款赈灾专户,捐款期间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国合会於接受民众捐款后,将捐款转汇至外交部指定帐户,由该部统筹运用。因此,个人或营利事业对该专户之捐赠属对政府(外交部)之捐赠,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但书及同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当年度费用,不受金额限制。
   该局提醒,民众或公司发挥爱心捐款,同时享有节税权益,可於明(116)年5月间申报115年度所得税时,凭国合会开立已载明「0728日本熊本赈灾专案」等募款名称或事由之收据,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营业人租车之进项税额,5种情形不得扣抵(8/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租金所含的进项税额,并非一律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赁交易实质上已具有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故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1. 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2. 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3. 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
4.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
5. 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不属於上开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及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等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台币(下同)52,500元(含进项税额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租赁契约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车辆无条件归甲公司所有,因该租赁交易已具有购买性质,甲公司每月支付之进项税额2,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判断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赁契约的名称或形式,而应检视实际交易内容及契约条款,尤其应注意租期届满后车辆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具有优惠购买选择权,以及租赁期间及租金给付条件等。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受热带性低气压及西南气流影响造成之灾害损失,税捐稽徵机关主动辅导税捐减免事宜(8/24)
   财政部表示,近日受热带性低气压及西南气流影响,部分地区降下豪雨造成灾情,该部已责成所辖国税及地方税税捐稽徵机关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积极协助及辅导受灾地区之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
   财政部进一步提供所得税、营业税、娱乐税、货物税、菸酒税、房屋税、地价税及使用牌照税等税目之减免申请规定(详「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
   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对於灾害损失税捐减免规定或申报(请)方式有不明了事项,可至该部网站灾害协助专区(https://gov.tw/9eD)查询相关资讯及点选连结线上申请各项税捐减免;如需专人服务,可就近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询问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解说。
**附「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

◎营利事业外销损失认列规定(8/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致发生损失或减少收入,或因违约而给付之赔偿,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损失,或因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经查明属实者,得认列外销损失。其不应由该营利事业本身负担,或受有保险赔偿部分,则不得列为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外销损失之认定,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之1第2款规定,除应检附买卖契约书(应有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条款之规定)、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足以证明之文件〔每笔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90万元以下者得免附〕等外,并应视其赔偿方式分别提示下列各项文件:
一、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者,其经银行结汇者,应提出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
二、补运或掉换出口货品者,应检具海关核发之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之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三、在台以新台币支付方式赔偿者,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之收据。
四、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者,应检具证明文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外销损失12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出口货品品质不良而发生之损失,惟未提示买卖契约书、损害事实、赔偿原因及与发生损害相关之交易条件等证明文件,致无从审酌其约定交易条件、责任归属及赔偿依据等情况,且该笔金额已超过90万元,亦未提示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之证明文件,核与上开规定不符,该局乃调减该笔外销损失120万元,补徵税额24万元(120万元×20%)。

◎营利事业应妥善保存帐簿凭证,并正确归属成本或费用,确保租税权益(8/25)
   营利事业应落实帐簿凭证保存,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核实列报制造费用,勿将「制造费用」错列为「营业费用」,以降低补税风险。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稽徵机关於查核案件时发现,部分营利事业未能提示成本帐簿及原始凭证等资料,以资证明营利事业结算申报之「营业费用」分类属实,经稽徵机关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0条规定,将应列为「制造费用」之项目转正为营业成本,并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将给付生产线检测人员薪资新台币(下同)1,950万元列为管理费用,因营利事业无法提供生产日报表、领料单及成本计算表等成本帐簿与原始凭证供查核,稽徵机关查核后除将该等应列为制造费用之间接人工费用转正至营业成本外,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毛利率核定该公司所得额及调增应纳税额390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应妥善保存成本帐簿及原始凭证以备查核。稽徵机关於查核时均会检视营利事业列报之费用及损失,视其性质分为营业费用(如销售、管理费用)及营业成本(如制造费用),分别审定并转正。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8/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我国境内之外国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应备妥国外总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8/2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之外国分公司,列报分摊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应备妥载有国外总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及管理费用金额之国外总公司财务报告,并经国外总公司所在地合格会计师签证或外国税务当局之证明。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0条规定,我国境内之外国分公司分摊其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之计算,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所属各营业部门与各分支营业机构之营业收入百分比,为计算分摊标准,并提供国外总公司所在地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载有国外总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及管理费用金额之国外总公司财务报告,或外国税务当局之证明。但若经核准采用其他分摊标准,其所提供之国外总公司财务报告,应另载明分摊标准内容、分摊计算方式及总公司所属各营业部门与各分支营业机构之分摊金额等资料。
   该局举例说明,甲外国分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分摊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高达1亿750万余元,该局查核时函请甲外国分公司提供载有国外总公司管理费用内容、分摊基础及分摊计算方式之财务报告等资料,但该分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文件,由於无法确认该笔管理费用之内容、分摊依据及计算方式,该局乃依上开规定予以剔除,补徵税额2仟150万余元。

◎营业人销售冷气收取安装费,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8/2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炎炎夏日正是冷气热销与安装的高峰期,提醒各大电器零售商及冷气经销商,销售冷气机同时收取之安装费、运费或材料费(如铜管、架子),均属於销售额的一部分,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无论是采取「包套式一并计价」,或「冷气本体与施工耗材明列拆计」,凡是由营业人提供劳务并收取之相关费用,应将该等费用一并列入销售额计算营业税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购买一台家用冷气机35,000元,因安装环境需要,A商家额外收取基本施工费5,000元。A商家应将冷气机、安装费合并计算,开立总金额为40,000元(含税)之统一发票交付甲君。另装修师父至现场实际安装时,发现需额外延伸冷媒铜管,再加收材料费1,500元,A商家仍应就现场加收之材料费1,500元,另外开立1,500元之统一发票交付甲君。

◎捐赠财团法人享赠与税免税优惠,中区国税局提醒先申请审查再移转财产(8/26)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民众如将财产捐赠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宗教等财团法人,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及「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规定者,该捐赠财产得免计入赠与总额,不课徵赠与税。
   该分局说明,符合免税规定,不代表可直接办理财产移转。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捐赠不动产等须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之财产,应先取得稽徵机关核发的相关证明书,始得向地政机关办理移转登记。
   另外,现金、有价证券等免办理产权登记的财产,若赠与人未经稽徵机关审查即先行交付,事后经查核认定不符合免税规定,除须补缴赠与税外,并可能依法处罚,影响自身权益。
   台中分局特别提醒,有意以个人名义捐赠财团法人的民众,务必先向国税局申请免税资格审查,待核准后再办理财产交付或移转,以兼顾公益目的及租税权益,避免因程序不符而补税受罚。

◎公司将资金无偿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仍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8/2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将资金无偿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使用,即使没有实际收取利息,仍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
   该局说明,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之独立法人,提供资金供他人使用,原则上应取得合理报酬,因此,公司如将资金无偿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资产负债表列载其他应收款5,000万元,经查其内容系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借款予乙公司,且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该局乃依前开规定,按112年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年息2.867%),设算甲公司112年度利息收入143万余元(5,000万元×基准利率2.867%),并补徵税额28万余元。
   该局提醒,公司如有将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应检视是否符合所得税法规定,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调增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企业实质投资享租税优惠,留意付款时点规定(8/27)
   为鼓励企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政府提供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租税优惠,符合规定者,得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的减除项目,进而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企业申请适用该项租税优惠时,除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完成投资期限及申报时点须符合规定外,实际付款的时间亦须在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如付款时点不符规定,该笔投资支付金额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完成投资,投资项目包括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等,且投资金额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并同时符合实际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资(投资日)者,未分配盈余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惟购买土地及非属资本支出之器具与设备,不属实质投资范围。
   该局举例,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余380万元,投资兴建太阳能系统设备总投资金额1,600万元,於112年支付1,440万元,113年完工时并支付余款160万元。因112年支付价款1,440万元不符112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投资规定,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仅113年度支付之价款160万元符合适用租税优惠规定,因此甲公司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可列报减除金额160万元。 

◎营利事业兴建厂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为当期费用(8/27)
   营利事业借款兴建厂房,在建造期间应付的利息,应作为该厂房的成本,直到兴建完成后应付的利息,才可以列报为当期费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常接获民众询问,营利事业借款兴建厂房的借款利息如何列报?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8款规定,因兴建厂房而借款之利息,应先判断厂房建筑是否完成,若厂房建筑尚未完成,在建造期间应付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该厂房的成本,以资本支出列帐。但厂房建筑完成后,即取得使用执照之日或实际完工受领之日后,应付的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300余万元,经查该笔借款系甲公司用於支付兴建厂房的工程款,因该厂房兴建工程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甲公司列报300余万元之利息支出属建造期间之应付借款利息,依上述规定,该笔利息支出不得作为当期费用列支,应转列为厂房的建造成本,遂核定补徵税额60余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若有因借款兴建厂房而支付之借款利息,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确认厂房建筑是否完成并正确以资本支出或费用支出列帐。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已上路,申报外币应留意换算新台币汇率之规定(8/27)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徵所表示,为防杜营利事业透过设立於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受控外国企业规避税负,我国营利事业制度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施行,营利事业如持有外国企业股权,且CFC当年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者,应特别留意换算新台币之汇率规定,以正确计算及申报CFC投资收益。
   该所说明,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CFC当年度盈余各组成项目如以外国货币记帐或缴纳,应按当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年度平均汇率(四舍五入至小数点以下第5位)换算为新台币;如该外国货币非属台湾银行牌告币别,则应先按CFC主要往来银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折算为台湾银行牌告之任一外币后,再依前述规定办理。
   该所举例,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国企业甲公司股权,甲公司114年度盈余除CFC本期税后净利外,无其他组成项目。依甲公司114年度经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其记帐货币为美金,并列报本期税后净利美金10万元。经按114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之年度平均汇率为31,A公司应列报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4年度投资收益新台币310万元(美金10万元×汇率31)。
   该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CFC申报时,应确实依规定适用汇率换算,以免因计算错误影响申报正确性。如经检视发现有短漏报CFC投资收益情形者,於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 

◎医美院所提供非医疗劳务或销售美容产品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8/28)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年来随著国人对体态管理与外貌美学的重视,各式标榜瘦身、美容的疗程(如皮秒雷射)与药品日益普及,医疗院所提供此类服务情形已成常态,如提供非医疗劳务或销售美容产品,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营业税。「美容医学」系指由合格医师透过医学技术(如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执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医疗技术以改善身体外观的医疗行为,而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医师本於医学专业提供之美容医学服务,核属「医疗劳务」范畴,系属执行业务所得,应课徵综合所得税,免徵营业税。至於医疗院所销售非属医疗劳务必需之保养品、化妆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属一般买卖商业行为,应依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医美诊所由专业医师为病患施以「皮秒雷射」疗程,该处置费用属医师提供专业性劳务收入,依规定免徵营业税。该诊所如另行销售非属医师处方必需之纤体营养食品,则属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平均每月销售额已达新台币20万元之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者,则应按5%税率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
   该局呼吁,请各医疗院所自行检视,如有提供非医疗劳务或销售美容产品而未办理税籍登记或漏开统一发票情事者,在未经检举及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药商销售药品开立电子发票,买受人身分不同,存证时限不同(8/28)
   A药商来电询问,销售药品与药局,开立电子发票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服务平台)存证时限为何?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01年5月4日台财税字第10100540820号令释规定,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核属药局执行调剂业务之进货,该部分属非营业人身分之执行业务者,药商应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或其他货物,核属药局销售货物之进货,该部分属营业人身分,药商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之1及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电子发票者,应依规定时限将其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传输至服务平台存证,依买受人身分区分存证传输时限如下表:
买受人身分 存证传输时限
非营业人 自发票开立之翌日起算2日内
营业人 自发票开立之翌日起算7日内
如有发票更正、作废、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等事项,同发票开立上传时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以A药商案例,须依前揭财政部令释规定,就其出售药品属性分别开立二联式或三联式统一发票与药局,并依时限表规定,分别於2日或7日内传输资讯至服务平台存证。
   该局提醒,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如未依限据实上传,除通知限期补正外,并得按次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请遵循规定以免受罚。

◎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且属於分开计税合并报缴者,其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8/2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按房地持有期间不同,适用45%、35%或20%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合并报缴。营利事业出售多笔适用前述规定计算之当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除不足部分,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土地税法规定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未自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之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其前开交易所得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不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另外,营利事业如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则以前述计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上开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余额为负数者,以0计算;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笔房地,分别产生房地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交易损失60万元及交易所得50万元,按房地持有期间核认应适用之税率分别为20%、35%及45%,土地涨价总数额均为零,因当年度并无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减除,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所以损失60万元可以自行选择先减除适用较高税率45%之所得50万元,再减除适用税率20%之所得10万元。若尚有未减除余额,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减除。

◎营利事业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备妥国外厂商之证明文件(8/2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有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备妥国外厂商出具注明折让原因、折让金额及折让方式(如减收外汇或抵减其他货款等)证明文件,以证明折让确实发生。
   该局说明,所谓「销货折让」,是指买卖双方交易成立后,因货物品质不符约定、运送途中破损、交货延迟或其他原因,经双方协议,由卖方减收原订交易价款,并自应收帐款减收或抵减其他交易货款。因国外厂商无须依我国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规定开立并申报「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因此营利事业於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折让时,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0条第2项规定,提示国外厂商出具注明折让原因、折让金额及折让方式之证明文件,以证明折让之真实性及必要性。
   该局举例,甲公司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外销折让5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甲公司未能提供国外厂商出具注明折让原因、折让金额明细及货款减收之证明文件,乃否准认列,调整补税20万元。

◎营业人支付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提供技术服务者之住宿费不得申报进项扣抵(8/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依约负担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在台期间之住宿费用,系属给付该外国公司技术服务报酬之一部分,非公司员工之旅费支出,其相关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申报营业税进项扣抵,应以与自身营业活动直接相关之支出为限。营业人依技术服务合约约定负担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提供技术服务人员之住宿费用,系属给付技术服务报酬之一环,非属营业人之旅费支出,其相关之进项税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约,约定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师至甲公司工厂进行设备调校,并由甲公司负担该工程师在台期间之饭店住宿费用,甲公司依约支付饭店住宿费105,000元(销售额100,000元及税额5,000元),并取得饭店开立之统一发票。因该住宿费属於给付乙公司技术服务费之一部分,并非甲公司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之旅费支出,故该笔进项税额5,000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倘误将外国公司派遣来台提供服务人员住宿费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营利事业委外记帐及税务申报,应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权益(8/31)
   营利事业设立后,举凡开立统一发票、帐务凭证处理、财务报表制作、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等各项税务事项,皆攸关营利事业权益,若需委外办理,应委由具备专业能力及合格之会计师、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俾利正确处理帐务及依法办理税务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会计师依会计师代理所得税事务办法第2条规定,向财政部申请登记为「税务代理人」;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则依记帐士法第2条规定向执业登记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执业报备,二者均为合法代理人。会计师执业范围,包括签证、会计及税务服务;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主要处理记帐及税务申报。营利事业可视业务需要,委任合法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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