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8/4)... 3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8/6)... 3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8/6)... 3
◎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8/7)... 4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8/7)... 4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8/10)... 5
◎營利事業停業中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8/13)... 5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8/14) 6
◎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8/14) 6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8/14)... 7
◎營利事業閒置資產之折舊提列(8/17)... 7
◎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應留意限額規定(8/17)... 8
◎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8/17) 8
◎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8/17)... 9
◎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8/18) 9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8/18)... 10
◎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將至,採一般暫繳方式者,無須將上年度分開計稅之房地合一稅納入計算(8/18)... 10
◎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8/20) 11
◎國人贈與境外公司股權,仍須申報贈與稅(8/21)... 11
◎公益捐款有上限!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10%限額要注意(8/21)... 12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8/21) 12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8/21)... 13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輔導稅捐減免事宜(8/24) 13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認列規定(8/24)... 15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確保租稅權益(8/25) 15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8/25) 16
◎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8/26) 16
◎營業人銷售冷氣收取安裝費,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8/26)... 17
◎捐贈財團法人享贈與稅免稅優惠,中區國稅局提醒先申請審查再移轉財產(8/26) 17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仍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8/27) 17
◎企業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留意付款時點規定(8/27)... 18
◎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8/27)... 18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上路,申報外幣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8/27) 19
◎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8/28) 19
◎藥商銷售藥品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身分不同,存證時限不同(8/28)... 20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8/28)... 2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備妥國外廠商之證明文件(8/28)... 21
◎營業人支付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進項扣抵(8/31) 21
◎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8/31)... 22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8/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及其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之員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於113年度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因疏忽未將前開金額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3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8/6)
財政部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財政部提醒,本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本解釋令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所得,應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所得稅申報,免由P2P平臺業者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8/6)
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100萬元,惟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稅款繳納,因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國稅局否准其適用盈虧互抵,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350萬元,及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8/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同時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與他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原則上得列報為費用;惟如借入資金後,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或收取利息低於支付之借款利息,等同將借入資金供他人使用,其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差額,應自利息支出中調減,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年利率2%,列報利息支出1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同年度將其中1,500萬元無息貸與A股東供其個人使用,依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應按無息貸與金額計算相當之利息30萬元(1,500萬元×2%),自列報之利息支出中調減,不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資金貸與他人情事,應審慎檢視資金來源及借貸條件,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稽徵機關查獲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8/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之法定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如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財政部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及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A商號經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該商號於113年1月至同年9月給付甲君租賃所得計1,170,000元,扣繳義務人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計117,000元,惟未於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之法定申報期限即113年10月10日(因是日適逢國慶假期,依法順延至113年10月1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14年5月間始自動補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8/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銷售食品及飲料的自販機由原先每日「彙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及飲料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調整資訊系統或汰換舊機台需要緩衝時間,財政部訂定分階段適用期限:凡營業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其緩衝期已於111年底屆滿;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舊機台,則應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該局強調,目前距離最終緩衝期限僅剩約1年半,請仍使用舊式機台的營業人預為規劃,儘速聯繫系統商或產製廠商辦理軟硬體升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店內設置50台銷售瓶裝飲料的自販機,該等機台均於109年間購入,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依現行規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該50台機台均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之功能。若屆時甲公司仍未完成機台調整,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停業中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8/13)
每年9月份是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不少處於停業狀態的公司行號常困惑:「停業期間是否仍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即使在暫繳申報期間處於停業狀態,除非符合特定「免辦理暫繳」條件,否則仍應依法辦理暫繳申報與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屬停業狀態,未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符合下列條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當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停業中之營利事業未符合上揭免辦暫繳條件者,切記按時申報。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確實無營業額,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得免予核定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法加計1個月利息並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補繳。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8/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8/14)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8/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8/6)... 3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8/6)... 3
◎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8/7)... 4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8/7)... 4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8/10)... 5
◎營利事業停業中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8/13)... 5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8/14) 6
◎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8/14) 6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8/14)... 7
◎營利事業閒置資產之折舊提列(8/17)... 7
◎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應留意限額規定(8/17)... 8
◎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8/17) 8
◎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8/17)... 9
◎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8/18) 9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8/18)... 10
◎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將至,採一般暫繳方式者,無須將上年度分開計稅之房地合一稅納入計算(8/18)... 10
◎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8/20) 11
◎國人贈與境外公司股權,仍須申報贈與稅(8/21)... 11
◎公益捐款有上限!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10%限額要注意(8/21)... 12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8/21) 12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8/21)... 13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輔導稅捐減免事宜(8/24) 13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認列規定(8/24)... 15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確保租稅權益(8/25) 15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8/25) 16
◎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8/26) 16
◎營業人銷售冷氣收取安裝費,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8/26)... 17
◎捐贈財團法人享贈與稅免稅優惠,中區國稅局提醒先申請審查再移轉財產(8/26) 17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仍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8/27) 17
◎企業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留意付款時點規定(8/27)... 18
◎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8/27)... 18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上路,申報外幣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8/27) 19
◎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8/28) 19
◎藥商銷售藥品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身分不同,存證時限不同(8/28)... 20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8/28)... 2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備妥國外廠商之證明文件(8/28)... 21
◎營業人支付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進項扣抵(8/31) 21
◎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8/31)... 22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8/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及其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之員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於113年度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因疏忽未將前開金額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3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8/6)
財政部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財政部提醒,本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本解釋令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所得,應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所得稅申報,免由P2P平臺業者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8/6)
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100萬元,惟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稅款繳納,因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國稅局否准其適用盈虧互抵,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350萬元,及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8/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同時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與他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原則上得列報為費用;惟如借入資金後,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或收取利息低於支付之借款利息,等同將借入資金供他人使用,其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差額,應自利息支出中調減,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年利率2%,列報利息支出1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同年度將其中1,500萬元無息貸與A股東供其個人使用,依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應按無息貸與金額計算相當之利息30萬元(1,500萬元×2%),自列報之利息支出中調減,不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資金貸與他人情事,應審慎檢視資金來源及借貸條件,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稽徵機關查獲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8/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之法定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如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財政部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及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A商號經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該商號於113年1月至同年9月給付甲君租賃所得計1,170,000元,扣繳義務人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計117,000元,惟未於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之法定申報期限即113年10月10日(因是日適逢國慶假期,依法順延至113年10月1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14年5月間始自動補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8/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銷售食品及飲料的自販機由原先每日「彙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及飲料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調整資訊系統或汰換舊機台需要緩衝時間,財政部訂定分階段適用期限:凡營業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其緩衝期已於111年底屆滿;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舊機台,則應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該局強調,目前距離最終緩衝期限僅剩約1年半,請仍使用舊式機台的營業人預為規劃,儘速聯繫系統商或產製廠商辦理軟硬體升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店內設置50台銷售瓶裝飲料的自販機,該等機台均於109年間購入,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依現行規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該50台機台均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之功能。若屆時甲公司仍未完成機台調整,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停業中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8/13)
每年9月份是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不少處於停業狀態的公司行號常困惑:「停業期間是否仍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即使在暫繳申報期間處於停業狀態,除非符合特定「免辦理暫繳」條件,否則仍應依法辦理暫繳申報與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屬停業狀態,未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符合下列條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當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停業中之營利事業未符合上揭免辦暫繳條件者,切記按時申報。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確實無營業額,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得免予核定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法加計1個月利息並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補繳。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8/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8/14)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8/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 勞務買受人 | 申報繳納方式 |
| 一般營業人 |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
| 兼營營業人 |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
|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
| 自然人 |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