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企業大學通訊 >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7月份第530期
◎停業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7/1)... 3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7/1)... 3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1)... 3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7/3)... 4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7/3) 5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7/6)... 5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7/7)... 5
◎營利事業應把握災損失申報期限(7/7)... 6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7/7)... 6
◎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7/7)... 7
◎實體店面試營運也要辦理稅籍登記(7/8)... 7
◎藥局複合式經營,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7/9)... 7
◎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7/10)... 8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7/10)... 8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7/10)... 9
◎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7/10)... 9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7/13)... 9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13)... 10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7/15)... 11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7/16) 11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7/16)... 12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7/17) 12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7/22)... 13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7/22) 13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7/23)... 14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7/23) 14
◎營利事業註銷庫藏股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項列報規定(7/27)... 15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28)... 15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28) 16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7/29)... 16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7/30)... 17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7/31)... 17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7/31)... 18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7/31)... 18
◎停業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設立之營業人在營業初期或試營運階段無銷售收入,因故申請暫停營業,誤以為停業當期無銷售額就不須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至於已申請暫停營業的營業人,停業前的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於次期辦理申報。若營業人逾期未依規定申報,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乙商號申請自115年4月10日起暫停營業,115年3—4月無銷貨,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遲至同年6月20日才辦理申報,因已逾30日而被裁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以免因逾期申報遭加徵滯(怠)報金。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以下合稱房地),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權外,均須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櫃)B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A公司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當年度無其他收入,申報應納稅額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達60%,且B公司境內廠房價值佔公司股份價值70%,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50萬元之應納稅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A公司漏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並移送裁罰。
該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增訂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為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使房地占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計算比例更符實際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被投資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免適用房地合一稅,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時,應檢視交易內容是否已落入房地合一之課稅之範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7/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7/7)
營業人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
◎營利事業應把握災損失申報期限(7/7)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隨著颱風季節來臨,營利事業如因颱風、豪雨、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著手清理受災現場前,務必針對受損財物拍照存證(照片宜加註拍攝日期),並妥善保存維修估價單、維修收據或發票等資料,以維護自身申報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的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凡符合規定的災害損失,得依規定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非營業損失,惟已獲保險理賠部分,不得重複列報。為保障自身租稅權益,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期限,並妥善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報作業順利進行。
善加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服務辦理災害損失申報,無須親自到場,即可完成相關程序。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7/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7/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實體店面試營運也要辦理稅籍登記(7/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凡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例如:實體店面、攤位等),即使僅試營運,不論營業額多寡,都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設實體營業場所,如果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起徵點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5萬元),則可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於當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平台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將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補稅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藥局複合式經營,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7/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不少藥局除提供處方箋調劑服務外,亦陸續販售成藥、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商品,轉型為複合式經營模式。國稅局提醒,藥局若兼營商品銷售業務,應注意相關稅務規定,以免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報營業稅而受罰。
該局說明,藥局依醫師處方箋提供調劑藥品服務所收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屬主持藥師或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徵營業稅。然而藥局如另有經營銷售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或非處方箋藥品之業務者,則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行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因屬執行業務範圍,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嗣後A藥局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之服務,遂轉型為複合式經營,除調劑藥品外,亦同時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及嬰兒奶粉等商品,惟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藥局如有銷售非處方箋藥品及其他商品之情形,應依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7/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7/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今(115)年購買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電動洋蔥採收機,並接受政府核發的補助款90萬元,如果將補助款全額列為115年度之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該所說明,按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原則上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營利事業取得電動洋蔥採收機應依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農業機械規定之年限6年計算折舊,其因購置電動洋蔥採收機而取得之補助款得按電動洋蔥採收機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7/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例如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7/10)
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獲利1,000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3年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將全數獲利列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先進先出法核對交易明細後發現,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時間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獲利分別為800萬元及200萬元,其中符合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應按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則應全數列入,乃核定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營利事業平時除對股票投資交易依法記帳外,於出售時也要依規定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以享有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之優惠。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7/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醫療(事)機構稅務管理並維護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之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的對象及審核條件,請符合資格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本年度申請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 適用對象: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 申請資格:醫療(事)機構須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且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依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 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及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業經財政部認定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對象;又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予該等機構之費用,則可自機構申請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舉不僅提升醫療(事)機構的聲譽,也可保障民眾報稅的權益,可說是創造機構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該局提醒,醫療(事)機構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上開申請規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醫療(事)機構。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7/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規定由受讓人(證券買方)於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於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中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態樣,提供民眾自行檢視並正確申報證交稅。常見違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 誤認特定交易免課證交稅:將親友間移轉股票誤認非經集中市場交易,無須繳納證交稅;惟依規定只要買賣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即應繳納證交稅。
二、 短漏報成交價格:按面額、帳面價值申報為成交總價;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以買賣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總價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 稅率適用錯誤:證券買受人應於交割之當日依交易總價格按0.3%稅率代徵證交稅,誤按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基金)適用稅率0.1%繳納,致短漏報繳證交稅。
該局提醒有價證券買受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繳證交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7/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7/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申報適用零稅率,除須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外,尚須符合勞務使用地在國外之要件。
該局說明,邇來有營業人誤以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取得外匯收入,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之外匯證明等文件。因此,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縱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如該勞務係於國內使用,仍不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提供資訊軟體服務,並由國外A公司自海外匯付勞務報酬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含稅)予甲公司,甲公司將該筆勞務報酬申報適用零稅率,經該局查核以該勞務雖由國外A公司下單並支付外匯,但甲公司提供之資訊軟體服務,實為乙公司在國內使用,非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乃核認該外匯收入840,000元(含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40,000元〔(840,000元/1.05)*5%〕。
營業人如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雙方服務合約及實質商業流程,確認勞務使用地是否在國外。倘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7/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7/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入營運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者,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該等投資支出如取得政府補助款,則應自實際投資金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實際支出金額係以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成本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提升節能效率及整體營運表現,於113年間以112年度盈餘購置空調、照明等符合節能規定之設備合計450萬元,並取得節能設備補助40萬元,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時,因40萬元為政府補助款,甲公司未實際支出,故僅得填報410萬元。
該局提醒,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以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之金額認定,而非原始支出總額。營利事業應先檢視相關投資項目受有補助款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7/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我國現階段產業發展政策、落實淨零碳排目標,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與經濟部於115年5月13日會銜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並自發布日生效。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涵蓋產業範疇調整、防範雙重不課稅機制、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增訂免稅適用期間等四大面向,相關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產業範圍:
配合政府重要政策發展產業,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3項產業納入適用範圍,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2項產業。
二、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限制:
避免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我國雙重不課稅情形,如依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三、明確規範申請期限:
(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點: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時點: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四、明確規範免稅適用期間:
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日起算3年,其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者,以自契約生效日起算3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申請授權或建廠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依前揭審查原則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之規定,並依上述申請期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7/23)
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7/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日趨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釋明網紅若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網紅,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境內網紅甲君自115年3月起經常性於Youtube平臺分享自行創作之影音節目,3月取得分潤收入為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甲君所經營頻道內容吸睛,4月全月取得分潤收入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至6月仍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繳115年4月至辦理稅籍登記前所漏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應定期檢視自身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倘因一時疏忽致未辦理稅籍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者,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註銷庫藏股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項列報規定(7/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列報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如有前述股權交易致沖抵保留盈餘時,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112年度註銷庫藏股所產生之損失,因其帳上無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帳載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為500萬元,87至111年度保留盈餘為9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先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200萬元,尚不得直接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該局乃剔除其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補徵稅額10萬元。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以下合稱房地),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權外,均須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櫃)B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A公司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當年度無其他收入,申報應納稅額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達60%,且B公司境內廠房價值佔公司股份價值70%,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50萬元之應納稅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A公司漏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並移送裁罰。
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增訂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為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使房地占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計算比例更符實際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被投資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免適用房地合一稅,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7/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67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頻繁列報多筆服飾、家電、家具及家庭用品等支出計60萬元,因甲公司僅提示載有公司統一編號之憑證,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及與業務有關之理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依前揭規定調減該等費用並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所發生之廣告費,應按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之廣告費,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由營利事業與地主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之廣告費列支。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係該公司與乙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所支付之廣告費,惟甲建設公司未分別計算屬其與乙地主應分攤之廣告費,乃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40%及60%,計算甲建設公司應分攤之廣告費為200萬元(500萬*40%),核定調減廣告費3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之廣告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填報累積盈虧項下之「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項目8,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依上開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漏未併計,該局乃調增未分配盈餘8,000萬元,補徵稅額400萬元(8,00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未依上述規定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同法第24條及相關法規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該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因此,營利事業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地,嗣出售該筆房地,應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及辦理結算申報,倘為交易所得,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並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稅額;倘為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經法院拍定取得一筆A房地,並於同年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於113年出售該筆房地,該筆房地交易損失為20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後申報課稅所得額400萬元,應納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200萬元分開計算後,調增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者,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就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者於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如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事項)收取價款時,應製作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收執。另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旅行社若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銷售餐券,消費者於購買後自行前往餐廳用餐,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無異,尚非旅行業專屬之法定業務,不屬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適用範圍,旅行業者應就代售餐券收取之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向旅行社乙購買南投2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臺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則旅行社乙向甲收取之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因涵蓋遊覽車、保險、火鍋餐廳等旅遊相關費用,屬旅行業者法定業務所收取之代價,旅行社乙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消費者甲;至另外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就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
該局呼籲,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單純代售餐券,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7/1)... 3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1)... 3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7/3)... 4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7/3) 5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7/6)... 5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7/7)... 5
◎營利事業應把握災損失申報期限(7/7)... 6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7/7)... 6
◎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7/7)... 7
◎實體店面試營運也要辦理稅籍登記(7/8)... 7
◎藥局複合式經營,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7/9)... 7
◎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7/10)... 8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7/10)... 8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7/10)... 9
◎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7/10)... 9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7/13)... 9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13)... 10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7/15)... 11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7/16) 11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7/16)... 12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7/17) 12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7/22)... 13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7/22) 13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7/23)... 14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7/23) 14
◎營利事業註銷庫藏股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項列報規定(7/27)... 15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28)... 15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28) 16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7/29)... 16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7/30)... 17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7/31)... 17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7/31)... 18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7/31)... 18
◎停業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設立之營業人在營業初期或試營運階段無銷售收入,因故申請暫停營業,誤以為停業當期無銷售額就不須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至於已申請暫停營業的營業人,停業前的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於次期辦理申報。若營業人逾期未依規定申報,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乙商號申請自115年4月10日起暫停營業,115年3—4月無銷貨,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遲至同年6月20日才辦理申報,因已逾30日而被裁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以免因逾期申報遭加徵滯(怠)報金。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統一發票開立時點(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以下合稱房地),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權外,均須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櫃)B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A公司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當年度無其他收入,申報應納稅額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達60%,且B公司境內廠房價值佔公司股份價值70%,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50萬元之應納稅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A公司漏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並移送裁罰。
該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增訂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為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使房地占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計算比例更符實際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被投資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免適用房地合一稅,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時,應檢視交易內容是否已落入房地合一之課稅之範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7/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7/7)
營業人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
◎營利事業應把握災損失申報期限(7/7)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隨著颱風季節來臨,營利事業如因颱風、豪雨、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著手清理受災現場前,務必針對受損財物拍照存證(照片宜加註拍攝日期),並妥善保存維修估價單、維修收據或發票等資料,以維護自身申報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的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凡符合規定的災害損失,得依規定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非營業損失,惟已獲保險理賠部分,不得重複列報。為保障自身租稅權益,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期限,並妥善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報作業順利進行。
善加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服務辦理災害損失申報,無須親自到場,即可完成相關程序。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7/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7/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實體店面試營運也要辦理稅籍登記(7/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凡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例如:實體店面、攤位等),即使僅試營運,不論營業額多寡,都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設實體營業場所,如果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起徵點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5萬元),則可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於當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平台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將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補稅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藥局複合式經營,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7/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不少藥局除提供處方箋調劑服務外,亦陸續販售成藥、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商品,轉型為複合式經營模式。國稅局提醒,藥局若兼營商品銷售業務,應注意相關稅務規定,以免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報營業稅而受罰。
該局說明,藥局依醫師處方箋提供調劑藥品服務所收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屬主持藥師或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徵營業稅。然而藥局如另有經營銷售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或非處方箋藥品之業務者,則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行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因屬執行業務範圍,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嗣後A藥局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之服務,遂轉型為複合式經營,除調劑藥品外,亦同時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及嬰兒奶粉等商品,惟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藥局如有銷售非處方箋藥品及其他商品之情形,應依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7/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7/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今(115)年購買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電動洋蔥採收機,並接受政府核發的補助款90萬元,如果將補助款全額列為115年度之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該所說明,按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原則上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營利事業取得電動洋蔥採收機應依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農業機械規定之年限6年計算折舊,其因購置電動洋蔥採收機而取得之補助款得按電動洋蔥採收機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遭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7/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例如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7/10)
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獲利1,000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3年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將全數獲利列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先進先出法核對交易明細後發現,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時間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獲利分別為800萬元及200萬元,其中符合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應按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則應全數列入,乃核定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營利事業平時除對股票投資交易依法記帳外,於出售時也要依規定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以享有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之優惠。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7/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醫療(事)機構稅務管理並維護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之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的對象及審核條件,請符合資格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本年度申請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 適用對象: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 申請資格:醫療(事)機構須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且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依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 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及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業經財政部認定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對象;又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予該等機構之費用,則可自機構申請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舉不僅提升醫療(事)機構的聲譽,也可保障民眾報稅的權益,可說是創造機構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該局提醒,醫療(事)機構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上開申請規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醫療(事)機構。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7/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規定由受讓人(證券買方)於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於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中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態樣,提供民眾自行檢視並正確申報證交稅。常見違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 誤認特定交易免課證交稅:將親友間移轉股票誤認非經集中市場交易,無須繳納證交稅;惟依規定只要買賣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即應繳納證交稅。
二、 短漏報成交價格:按面額、帳面價值申報為成交總價;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以買賣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總價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 稅率適用錯誤:證券買受人應於交割之當日依交易總價格按0.3%稅率代徵證交稅,誤按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基金)適用稅率0.1%繳納,致短漏報繳證交稅。
該局提醒有價證券買受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繳證交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7/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7/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申報適用零稅率,除須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外,尚須符合勞務使用地在國外之要件。
該局說明,邇來有營業人誤以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取得外匯收入,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之外匯證明等文件。因此,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縱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如該勞務係於國內使用,仍不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提供資訊軟體服務,並由國外A公司自海外匯付勞務報酬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含稅)予甲公司,甲公司將該筆勞務報酬申報適用零稅率,經該局查核以該勞務雖由國外A公司下單並支付外匯,但甲公司提供之資訊軟體服務,實為乙公司在國內使用,非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乃核認該外匯收入840,000元(含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40,000元〔(840,000元/1.05)*5%〕。
營業人如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雙方服務合約及實質商業流程,確認勞務使用地是否在國外。倘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7/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7/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入營運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者,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該等投資支出如取得政府補助款,則應自實際投資金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實際支出金額係以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成本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提升節能效率及整體營運表現,於113年間以112年度盈餘購置空調、照明等符合節能規定之設備合計450萬元,並取得節能設備補助40萬元,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時,因40萬元為政府補助款,甲公司未實際支出,故僅得填報410萬元。
該局提醒,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以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之金額認定,而非原始支出總額。營利事業應先檢視相關投資項目受有補助款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7/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我國現階段產業發展政策、落實淨零碳排目標,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與經濟部於115年5月13日會銜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並自發布日生效。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涵蓋產業範疇調整、防範雙重不課稅機制、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增訂免稅適用期間等四大面向,相關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產業範圍:
配合政府重要政策發展產業,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3項產業納入適用範圍,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2項產業。
二、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限制:
避免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我國雙重不課稅情形,如依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三、明確規範申請期限:
(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點: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時點: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四、明確規範免稅適用期間:
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日起算3年,其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者,以自契約生效日起算3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申請授權或建廠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依前揭審查原則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之規定,並依上述申請期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7/23)
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7/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日趨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釋明網紅若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網紅,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境內網紅甲君自115年3月起經常性於Youtube平臺分享自行創作之影音節目,3月取得分潤收入為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甲君所經營頻道內容吸睛,4月全月取得分潤收入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至6月仍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繳115年4月至辦理稅籍登記前所漏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應定期檢視自身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倘因一時疏忽致未辦理稅籍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者,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註銷庫藏股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項列報規定(7/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列報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如有前述股權交易致沖抵保留盈餘時,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112年度註銷庫藏股所產生之損失,因其帳上無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帳載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為500萬元,87至111年度保留盈餘為9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先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200萬元,尚不得直接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該局乃剔除其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補徵稅額10萬元。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7/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7/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以下合稱房地),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權外,均須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櫃)B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A公司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當年度無其他收入,申報應納稅額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達60%,且B公司境內廠房價值佔公司股份價值70%,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50萬元之應納稅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A公司漏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並移送裁罰。
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增訂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為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使房地占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計算比例更符實際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被投資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免適用房地合一稅,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7/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67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頻繁列報多筆服飾、家電、家具及家庭用品等支出計60萬元,因甲公司僅提示載有公司統一編號之憑證,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及與業務有關之理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依前揭規定調減該等費用並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所發生之廣告費,應按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之廣告費,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由營利事業與地主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之廣告費列支。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係該公司與乙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所支付之廣告費,惟甲建設公司未分別計算屬其與乙地主應分攤之廣告費,乃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40%及60%,計算甲建設公司應分攤之廣告費為200萬元(500萬*40%),核定調減廣告費3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之廣告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填報累積盈虧項下之「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項目8,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依上開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漏未併計,該局乃調增未分配盈餘8,000萬元,補徵稅額400萬元(8,00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未依上述規定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同法第24條及相關法規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該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因此,營利事業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地,嗣出售該筆房地,應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及辦理結算申報,倘為交易所得,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並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稅額;倘為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經法院拍定取得一筆A房地,並於同年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於113年出售該筆房地,該筆房地交易損失為20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後申報課稅所得額400萬元,應納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200萬元分開計算後,調增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者,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就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者於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如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事項)收取價款時,應製作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收執。另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旅行社若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銷售餐券,消費者於購買後自行前往餐廳用餐,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無異,尚非旅行業專屬之法定業務,不屬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適用範圍,旅行業者應就代售餐券收取之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向旅行社乙購買南投2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臺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則旅行社乙向甲收取之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因涵蓋遊覽車、保險、火鍋餐廳等旅遊相關費用,屬旅行業者法定業務所收取之代價,旅行社乙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消費者甲;至另外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就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
該局呼籲,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單純代售餐券,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