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企業大學通訊
3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5年06月份第529期4
https://www.tib.org.tw/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本會董事長新書出版,包含「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上下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適法分析」、「個人所得稅法解析」、「遺產及贈與稅的節稅與傳承規劃」、「宗教財團法人及寺廟-登記法規與租稅規劃」等,一連串好書公開上架 ★狂賀!!!! TIB企業大學114年度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展延通過~~~★ ★恭喜!!!劉孟宗資深顧問新書出版「食安思維:從工廠實務探討問題管理與解決方案」 ※TIB企業大學行動學習網已經開課,歡迎上線學習※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之認列規定(6/3)... 3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6/4)    3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6/8)... 4
◎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6/10)... 4
◎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  所得稅(6/11)    5
◎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6/12)    5
◎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6/12)    6
◎營業人跨區舉辦臨時展售會免再辦稅籍登記(6/12)... 6
◎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6/15)    6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6/16)    7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6/16)    7
◎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 繳營業稅(6/17)    8
◎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 業稅嗎?(6/17)    9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6/17)... 9
◎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6/17)... 11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6/17)    11
◎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6/17)... 11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6/17)... 12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6/22)... 13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6/23)... 14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6/23)    14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6/23)... 14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6/25)... 15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6/25)... 15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6/26)... 16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6/29)... 16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6/30)... 17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6/30)... 17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之認列規定(6/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倘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並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列時點。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被投資事業乙公司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210萬元,雖甲公司已提示乙公司於113年12月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惟未能提示乙公司已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其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該局乃調減投資損失210萬元,補徵稅額42萬元(210萬元×稅率20%)。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台幣(下同)10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甲收入合計9萬元,B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6/8)
   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點時處分持有滿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因其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可減除,故甲公司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持有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1,000萬元×1/2)】,基本稅額為64.8萬元(【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60萬元】×12%),由於基本稅額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應繳納一般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另需繳納前開兩者差額44.8萬元(基本稅額64.8萬元-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合計繳納稅額64.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核對證券交易清單,將證券交易所得確實填載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基本稅額,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若在申報期限過後,始發現有漏報或短報證券交易所得致漏報基本稅額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免罰。

◎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6/10)
   端午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會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禮品若係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饋贈客戶、業務往來對象之禮品,或是慰勞員工之節慶禮品、尾牙抽獎品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採購60盒禮盒供饋贈客戶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A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筆6,000元稅額誤報為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A公司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前,應自行檢視各項進項憑證是否符合扣抵規定。若發現有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誤申報之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  所得稅(6/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6/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提醒,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6/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所舉例,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A公司於112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4年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跨區舉辦臨時展售會免再辦稅籍登記(6/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配合演唱會、比賽及節慶活動,在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銷售行為,營業人只要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業稅,無須在舉辦活動當地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如於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展售會,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短期展售之地點及時間,並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公司稅籍登記在該局鳳山分局所轄高雄市仁武區,於端午連假期間在高雄三民區之愛河河畔臨時設攤銷售與節慶活動有關商品,則該營業人應先向該局鳳山分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嗣後將該臨時展售攤位之銷售額併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6/15)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皮膚科診所醫生在為病患看完診後,推薦病患購買診所自製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濕乳液,因此類美容護膚保養品並非醫療勞務用品,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應自行檢視如有是類銷售「瘦身美容」商品而未辦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僅須加計利息)。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6/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試圖透過變更負責人,規避補稅及處罰。然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法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屬出資之個人,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負責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稽徵機關仍會以違章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負責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6/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薪資費用及年終獎金,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僅於帳上估列,未具實際給付義務基礎者,屬未實現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稅查準)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該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應付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該公司於年度終了時,僅以會計分錄估列相關費用,未於公司章程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亦未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且無法提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之相關資料及給付標準。因該筆費用尚未具備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費用,依據營所稅查準第63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2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會計處理需要,雖得依權責發生基礎估列相關費用,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應注意營所稅查準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 繳營業稅(6/17)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 業稅嗎?(6/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6/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6/17)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因存款帳戶遭扣押,恐影響日常生活支出及個人信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稅額繳款書仍不服,賡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依法須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6/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

◎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6/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6/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
*參照:災害損失減免注意事項(北區國稅局災害損失減免專區)
1.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請於申報表中估列取得時間、金額)。
3.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4. 營利事業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A.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B.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C.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D.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5. 審理單位:
 A.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B.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6/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出售之房屋如帳列固定資產者,其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房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作為計算基礎,認列處分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於110年間取得之A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採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1,035萬元,並合併申報繳納。惟經該局查核發現,A房地係帳列固定資產,甲公司於計算交易損益時,其房屋取得成本並未減除累計折舊60萬元,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補徵稅額27萬元(60萬元×稅率4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6/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向被照顧者或家屬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之收入,如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法設立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等日常用品,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該等用品如併計於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該等機構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甲與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乙簽訂照護合約,載明每月照顧服務費為新臺幣40,000元,服務費內含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因前揭費用併計入照顧服務費,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若合約載明紙尿褲等費用係按使用量額外計收,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者,即屬乙護理之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6/23)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如約定由業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係為使用租賃財產所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A地政士事務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執業處所,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除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外,另該屋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用共計18,000元亦約定由事務所負擔。該事務所亦將相關代墊費用列報於租金支出科目,惟該事務所僅就該年度給付甲君租金總額180,000元(15,000元X12月)申報扣(免)繳憑單,代甲君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18,000元,漏未併入租金給付總額填報扣(免)繳憑單,造成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該局提醒,若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等扣繳單位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實際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無銷售額也須申報,漏報營業稅小心挨罰(6/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自動報繳制度」,只要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無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會被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未依上述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將面臨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就算當期完全沒有銷售額(應納稅額為0),一樣有最低罰鍰:

逾期天數

罰則計算方式

罰鍰範圍(新臺幣)

無應納稅額者裁罰

未逾30

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報金)

1,200元~12,000

固定罰1,200

超過30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

3,000元~30,000

固定罰3,000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1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5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6月15日始補辦理申報,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罰滯(怠)報金。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6/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向個人等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財政部核定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向金融業以外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其每年度利率之最高標準,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營運所需,於113年1月1日向乙君借款500萬元,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算支付之利息,惟該借款利率已高於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之最高利率標準月息1分3厘,該局乃就超過最高利率標準部分調減利息支出22萬元(500萬元×20%-500萬元×月息1.3%×12月),補徵稅額4.4萬元(22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列報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支出時,應注意借款利率有無超過財政部核定之最高利率標準,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6/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6/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網路直播舉辦線上抽獎活動,贈送獎品並加收運費,贈品部分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運費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同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回饋客戶舉辦線上抽獎活動,乙君中獎後,收到通知須支付甲公司新臺幣(下同)150元運費,方可收到獎品,甲公司所贈送獎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於設帳記載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運費150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中獎者。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6/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服務收入,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且計算該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係指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大陸地區來源收入全數作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包含因提供技術支援而取自大陸地區服務收入3,000萬元(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300萬元),而相關技術支援人員薪資支出等成本費用為2,000萬元。經該局計算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為1,000萬元(收入3,000萬元-相對應成本費用2,000萬元),故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稅率20%-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9,0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惟甲公司誤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0萬元全數扣抵113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局核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20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申報數300萬元-核定數200萬元)。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6/30)
   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詢問,其經營烘焙蛋糕零售,因現有烘焙設備耗能,想出售舊設備收回資金,用以購買新節能設備,其賣舊換新設備需要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財政部76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後段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因出售營業用之固定資產(如烘焙設備),得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某商號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按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當期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1,600元×3個月),該商號於當期購買烘焙設備,取得統一發票1紙,載有銷售額40,000元,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扣減後該期之實際應納稅額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該商號於115年1至3月間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0,000元出售舊設備部分,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勞務或固定資產時,請務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正確登載統一編號,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準時申報當期憑證,以免因逾期或非當期發票而無法適用扣減權益。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6/30)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合作社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合作社當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購置生產設備款項800萬元,並已將生產設備帳列固定資產及提列折舊費用,惟漏報補助款收入,乃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置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5年,每年平均認列收入160萬元(補助款8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萬元(申報虧損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160萬元依113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2萬元(16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不同情節0.3至0.5倍數處罰,因核算之罰鍰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