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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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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企業大學通訊114年04月份第515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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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財政部114/4/7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令)... 2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4/11)... 2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15)    3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所得如何課稅?(4/16)    3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四大新規定(4/16)... 4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4/17)... 5

◎因美國對等關稅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4/17)    5

◎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事宜(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 6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114.4.17.訂定)(財政部114/4/17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公告)... 7

◎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4/18)    9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4/21)... 9

◎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114.4.23.訂定)(財政部114/4/23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 10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4/23)    11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4/25)    12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4/25)    13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4/29)... 13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4/29)... 14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4/30)... 14


◎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114.4.23.訂定)(財政部114/4/23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

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

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

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三、前點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下列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

(一)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二)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三)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四)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

(六)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七)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八)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九)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

(十)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

(十一)其他扶養事實。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4/23

營利事業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121日交易其於11010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

  •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

二、單位:萬元

項目

A土地

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移轉現值

1,800

(申報)4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公告土地現值

1,500

(核定)1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二、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

已納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移轉現值前次土地現值)

80萬元

*1,800—1,500

/(1,800—1,400

60萬元

 

 

三、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5,000

單位:萬元

項目

申報

核定

說明

土地收入

1,800

 

土地成本

1,400

 

相關費用

10

70

增加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60萬元

土地交易所得額(a

390

330

 

土地漲價總數額(b

400

100

調減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90

100

a)與(b)擇低

=課稅所得額

0

230

 

*適用稅率

35%

 

=補徵稅額

0

80.5

 

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繳稅有困難,符合條件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4/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與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近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協助納稅義務人緩解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表示,前揭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36期(每期1個月):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二、營利事業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個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有繳納困難須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的納稅義務人,請於1146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稅務行政項下下載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62日(4/25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71日起施行,今(114)年5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24日放寬至同年6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4/29

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4/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若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合約載明租期屆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則A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1,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處理方法(4/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